在北京學習的第七周,老師繼續講(三)英國法的淵源
老師說,從曆史上看,英國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法是英國法的主要淵源,成文法亦譯製定法。居於次要地位。但是,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英國資產階級為了適應社會關係和國家活動日益複雜化的要求,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大大加強,成文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形重要。
老師將英國法的基本淵源分別介紹如下: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必須得到遵循這就是十九世紀上半葉確立起來的所謂“先例約束力的原則”老師說,這一原則老師講了三個內容。
就是說,隻有上訴法院、高級法院和上議院的判決才能構成先例,才具有約束力,至於其他法院或準司法機關(即各種委員會)的判決則隻有說服力,而沒有約束力。說服力和約束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有約束力的先例是必須遵守的,而具有說服力的判決,則可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斟酌辦理。
這裏必須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約束力的高級法院的判決,也並不是整個判決的全文都構成先例,都具有約束力。英國高級法院的判決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釋判決的理由時所闡述的與該判決有關的英國法律規則,其目的是為了說明該項判決,但這並不是作出該判決所必需的,稱為題外的話區別這兩部分內容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按照英國的普通法隻有前者才能構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約束力,而後者則不能構成先例,沒有約束力,它隻是憑借作出該判決的法官的威望以及他所作的分析的正確與否而具有不同程度的說服力。這種先例約束力的原則,對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樣適用。
但是,英國的法院並不是把它們的判決全部予以公布,而是隻公布其中的一部分。上議院隻公布其判決的百分之七十五上訴法院隻公布百分之二十五,高級法院隻公布百分之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把那些不涉及新問題,不宜作為先例的判決剔除在外。但即使如此,英國法院數百年來公布的判例的數量仍然十分可觀。到二十世紀初,英國的判例匯編已達一千八百卷。如此龐雜的判例,給學習和掌握英國法造成很大的困難。
2. 成文法:
老師說,成文法包括兩種,一種是由立法機關——國會製訂的法律,一種是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製定的條例。
老師說 ,由於英國法從曆史上說主要是判例法,按照英國的傳統理論,判例法是基礎,成文法隻是對判例法所作的補充或修正。他們認為,法律規則應當包含在高等法院判決的“判決理由”之內。因此,即使是國會製定的成文法也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加以解釋,重新予以肯定,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加以曲解才能被吸收到英國的法律體係裏去。雖然這種理論在二十世紀以後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但是這種法律傳統仍然有一定的影響,成文法還是要通過判例法才能起作用。這是英國法的又一個特點。
老師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英國法律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主要是成文法的比重和作用不斷上升。據統計,英國從十九世紀初期到二十世紀中期一百五十年中所頒布的法律,仍有效的共4187件,其中有3386件是從十九世紀中期到二十世紀中期這一百年間頒布的。由於成文法的總數日益增多,英國逐漸改變了過去那種反對法律係統化的態度,開始進行各種形式的法典編纂工作。如1893年的《貨物買賣法》、1882年的《票法》、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就是這項工作的主要成果此外,英國從1870年開始還進行了編纂“法律修訂匯編”的工作,1878年完成第一版,共十五卷,包括從1235——1868年會頒布而沒有失效的法律。第三版共三十二卷,包括從1235-1948年國會頒布而未失效的法律,以供司法機關引用。但是直到現在,英國的統治階級仍然拒絕象大陸法國家那樣編撰的刑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
老師說,近百年來,特別是1939年以來,為了適應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需要,英國開展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形成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門,如勞動法、經濟法等。這些新的法律不是由普通法院實施,而是由各種行政委員會施行。這些準審判機關在其活動中不適用“先例約束力”的原則。它們雖然接受高等法院的監督,但高等法院對這些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隻作程序法上的審查,而不作實體法上的審查。因此,在這些法律部門中成文法起著很大的作用,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新發展。
3.習慣
老師說,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通行習慣法,習慣是當時法的主要淵源。但是,在英國普通法形成的過程中,法的淵源是判例法而不是習慣法。因此,習慣現在在英國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極小。根據至今仍然有效的1265年的法律,隻有那些在1189年時已經存在的地方習慣才有拘束力,因此,隻要能證明在1189年時不可能存在此種習慣,該習慣就不能認為有拘束力。
老師說,從曆史上看,英國是判例法國家,判例法是英國法的主要淵源,成文法亦譯製定法。居於次要地位。但是,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英國資產階級為了適應社會關係和國家活動日益複雜化的要求,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大大加強,成文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日形重要。
老師將英國法的基本淵源分別介紹如下: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必須得到遵循這就是十九世紀上半葉確立起來的所謂“先例約束力的原則”老師說,這一原則老師講了三個內容。
就是說,隻有上訴法院、高級法院和上議院的判決才能構成先例,才具有約束力,至於其他法院或準司法機關(即各種委員會)的判決則隻有說服力,而沒有約束力。說服力和約束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有約束力的先例是必須遵守的,而具有說服力的判決,則可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斟酌辦理。
這裏必須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約束力的高級法院的判決,也並不是整個判決的全文都構成先例,都具有約束力。英國高級法院的判決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釋判決的理由時所闡述的與該判決有關的英國法律規則,其目的是為了說明該項判決,但這並不是作出該判決所必需的,稱為題外的話區別這兩部分內容是十分重要的,因為按照英國的普通法隻有前者才能構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約束力,而後者則不能構成先例,沒有約束力,它隻是憑借作出該判決的法官的威望以及他所作的分析的正確與否而具有不同程度的說服力。這種先例約束力的原則,對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樣適用。
但是,英國的法院並不是把它們的判決全部予以公布,而是隻公布其中的一部分。上議院隻公布其判決的百分之七十五上訴法院隻公布百分之二十五,高級法院隻公布百分之十。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把那些不涉及新問題,不宜作為先例的判決剔除在外。但即使如此,英國法院數百年來公布的判例的數量仍然十分可觀。到二十世紀初,英國的判例匯編已達一千八百卷。如此龐雜的判例,給學習和掌握英國法造成很大的困難。
2. 成文法:
老師說,成文法包括兩種,一種是由立法機關——國會製訂的法律,一種是由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製定的條例。
老師說 ,由於英國法從曆史上說主要是判例法,按照英國的傳統理論,判例法是基礎,成文法隻是對判例法所作的補充或修正。他們認為,法律規則應當包含在高等法院判決的“判決理由”之內。因此,即使是國會製定的成文法也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加以解釋,重新予以肯定,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加以曲解才能被吸收到英國的法律體係裏去。雖然這種理論在二十世紀以後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變,但是這種法律傳統仍然有一定的影響,成文法還是要通過判例法才能起作用。這是英國法的又一個特點。
老師說,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以來,英國法律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主要是成文法的比重和作用不斷上升。據統計,英國從十九世紀初期到二十世紀中期一百五十年中所頒布的法律,仍有效的共4187件,其中有3386件是從十九世紀中期到二十世紀中期這一百年間頒布的。由於成文法的總數日益增多,英國逐漸改變了過去那種反對法律係統化的態度,開始進行各種形式的法典編纂工作。如1893年的《貨物買賣法》、1882年的《票法》、1906年的《海上保險法》,就是這項工作的主要成果此外,英國從1870年開始還進行了編纂“法律修訂匯編”的工作,1878年完成第一版,共十五卷,包括從1235——1868年會頒布而沒有失效的法律。第三版共三十二卷,包括從1235-1948年國會頒布而未失效的法律,以供司法機關引用。但是直到現在,英國的統治階級仍然拒絕象大陸法國家那樣編撰的刑法典、民法典和商法典。
老師說,近百年來,特別是1939年以來,為了適應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需要,英國開展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形成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門,如勞動法、經濟法等。這些新的法律不是由普通法院實施,而是由各種行政委員會施行。這些準審判機關在其活動中不適用“先例約束力”的原則。它們雖然接受高等法院的監督,但高等法院對這些委員會作出的裁決隻作程序法上的審查,而不作實體法上的審查。因此,在這些法律部門中成文法起著很大的作用,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新發展。
3.習慣
老師說,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通行習慣法,習慣是當時法的主要淵源。但是,在英國普通法形成的過程中,法的淵源是判例法而不是習慣法。因此,習慣現在在英國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極小。根據至今仍然有效的1265年的法律,隻有那些在1189年時已經存在的地方習慣才有拘束力,因此,隻要能證明在1189年時不可能存在此種習慣,該習慣就不能認為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