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宋佳請陸之淵申訴的案子,終於在這一天開庭了!


    原本,正常流程需要法院傳票送達一個月後,才可以開庭。


    但因為司博南的關係,司振海那邊施了點壓力,再加上陸之淵的原因,把開庭的時間提前了。


    原告席上,宋佳;原告律師,陸之淵。


    被告席上,陸天明和當日的記者及其工作單位的台長,被告辯護律師也是當地非常有名的律師。


    但此時被告辯護律師卻格外的緊張,坐在那裏如坐針氈,不停的用紙巾擦著額頭上得汗。


    那可是華國第一律啊!媽呀,我怎麽會答應接下這個案子的?被告律師不禁在心裏苦澀的暗道。


    “法官大人,我代表原告狀告江市電視台及其工作人員馮濤惡意宣傳報道,詆毀我的當事人所負責的天道生物科技公司,還有付克力抄襲天道生物科技公司的產品,以假冒偽劣產品給我的當事人所負責的公司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和嚴重得經濟損失,而背後確實耀天金融楚天明惡意指示,嚴重得擾亂了市場秩序,給消費者造成了很大的身心傷害。


    而且,楚天明在得知事情敗漏之後竟然試圖也殺人滅口,來掩蓋自己的罪行,這是我們的訴狀!”陸之淵一套律師服特別的神聖且莊嚴,此時的他氣場全開,像一個將軍一樣。


    說完,一個法警來到陸之淵麵前接過遞過去的訴狀材料和證據,向法官席走去。


    坐在最高位的三個法官,中間的中年男法官接過材料及證據,認真的看了看,皺了皺眉。


    “被告,對於原告律師的指控你有什麽話說?”中年法官看向被告席上幾人,嚴肅的問道。


    “法官大人,我反對!這件事我們電視台也是冤枉的,我們絕對沒有惡意報道,詆毀原告的意圖。”江市電視台台長這時急了,立馬說道。


    “法官大人,我們有證據證明江市電視台是有意報道此事,這是我們收集到的證據。”陸之淵說罷又拿出一個錄音筆和一些照片,對著所有人播放了錄音筆:


    “江台長,我們的目的很簡單,你求財,我們隻要唐氏集團倒閉,這裏是一百萬,隻要江台長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行了,其他的什麽都不用做。”一個陌生男子的聲音。


    “我想知道你的目的到底是什麽?如果在我的承受能力以外,我是不會接受的。”江台長問道。


    “這是我的私事,但我可以保證,絕對不會牽連到江台長。”陌生男子說道。


    ……


    “江台長,這段對話你應該不陌生吧?而和你對話的人,已經被抓,就是他!而他就是楚天明的手下。”陸之淵一邊問向江台長,一手指向被捕的楚天明的手下包世昌。


    但江台長聽到這段錄音後,徹底的傻眼了,他以為神不知鬼不覺,隻要自己什麽都不做,一百萬就到腰包裏了,沒想到還是被抓個現形。


    “被告,你還有什麽話說?”法官問道。


    而,江台長這時卻無言以對,猶如霜打的茄子一樣,失魂落魄的。


    而旁邊的馮濤也自知在劫難逃,也垂頭喪氣的。


    “既然被告江意清和馮濤無話可說,本席宣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110條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1194條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謠言的合理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未及時處理謠言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侵權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


    第25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1。


    《刑法》相關規定:


    情節嚴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情節嚴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網絡安全法》第12條、第24條、第47條、第50條等均涉及網絡謠言治理,包括實名製和網絡運營者安全保障義務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也有關於網絡謠言治理的規定。


    江市電視台必須立刻通過各種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視、報紙、網絡等,向天道生物科技公司發布正式的公開道歉聲明,誠懇地承認錯誤,並采取積極措施消除之前報道所帶來的一切負麵影響。


    鑒於這起事件的惡劣性質和嚴重後果,已經對天道生物科技公司造成了難以挽迴的巨大經濟損失,同時也極大程度地損害了其良好的商業信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情況,經法庭裁決,判定涉事各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下:天道生物科技公司將獲得總計五千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其中江市電視台需要賠付兩千五百萬元,江意清需支付三百萬,馮濤要擔負兩百萬,而包世昌則須賠償兩千萬元整。


    若有關責任方確實無力履行賠償義務,可以考慮用其名下資產來抵償債務,以確保天道生物科技公司能夠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這樣的判決旨在維護公平正義,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嚴肅懲處與警示。”


    聽到宣判的幾人麵如死灰,而被抓的包世昌這時麵上露出了痛苦之色,兩千萬啊?他哪裏有那麽多錢,如果以資抵債,那自己年邁的父母豈不是要流落街頭,他們已經七十多歲,還要遭受那樣的磨難嗎?


    “法官大人,我指控!是楚天明指使我去找江意清的。”戴著手銬的包世昌連忙說道。


    “你有證據嗎?”中年法官問道。


    “有,我有,都在我家電視後麵機頂盒裏麵的u盤裏,那裏麵全是這些年他指使我幹的見不得人的事。”包世昌激動的說道。


    ……


    半個多小時後!


    兩個法警把u盤帶了迴來,當眾播放了。


    眾人越心驚,沒想到楚天明竟然如此惡毒。


    可宋佳卻眉頭緊鎖,居然沒有爆炸事件的錄音。


    隨後,法官重新宣判了結果,楚天明賠償兩億兩千萬,付克力賠償五千萬,江市電視台賠償兩千五百萬,江意清和馮濤不變。


    而江意清被和馮濤被開除電視台。


    付克力因涉及造假,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終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但反觀楚天明從頭到尾都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好像有什麽依仗一樣。


    “楚天明聽判,本席宣判楚天明故意擾亂市場秩序,事情敗露後企圖殺人滅口。


    根據《華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判楚天明有期徒刑10年。”


    “嗬嗬,你們以為這樣就可以給我判刑了,我是美國國籍,華國得法律在我這沒用。”楚天明囂張的笑道。


    “楚天明,你真的以為擁有美國國籍就能成為你的保護傘嗎?難道你覺得這樣一來,就能夠在我們華夏大國肆意妄為、無法無天了嗎?”這句話帶著強烈的質問和譴責意味,仿佛要將對方的自以為是和狂妄自大徹底揭露出來。


    其中“美籍”與“保護傘”相對應,表示一種特權或者保護;而“為所欲為”則強調了這種行為的放縱和不羈。整句話傳遞出一種對不公正行為的憤怒和對正義的堅持。


    華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你不要以為自己有什麽了不起的背景或者關係就能逃脫法律的製裁!在華國,人人平等,無論你是誰,隻要犯法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陸之淵一臉嚴肅地看著眼前的人,聲音堅定而有力。


    他的眼神中透露出一種不容置疑的威嚴,仿佛在告訴對方:無論你怎樣掙紮和抵賴,都無法改變事實真相。法律麵前,沒有任何人可以享有特殊待遇或豁免權利。


    這句話如同一把利劍,刺破了那些企圖逃避懲罰者的幻想與僥幸心理。它彰顯著陸之淵對正義的堅守以及對華國法治精神的信仰。


    同時也是向社會傳遞一個重要信息:任何人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挑戰司法公正;隻有遵守法律法規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那我們就騎驢看唱本——走著瞧!”楚天明仍舊不可一世的說道。


    “本席宣判,閉庭!”中年法官敲了一下錘子,站起身來說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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