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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褲子沒有想到這個不可一世的丫頭也會有害怕的時候,他也是挺吃驚的,想來她也是知道自己是主子了,與以前不太一樣了。他是問道:“怎麽了,不打了嗎?”
小燕子點了點頭:“不打了,以後你是你,我是我,你別來惹我,我也不想招惹你。”
馮褲子挺納悶的,前一分鍾的時候自己還跟她是有打有鬧的,不想自己一句話過後,兩個人的關係便是生分了許多。想來這就是古代的地位懸殊的差別,大唐的主仆關係不是一種普遍性的人際關係,這是一種特別複雜的際關係,也是大地朝特有的人際關係。幾乎每個人都要做父或母、子或女、夫或妻,每個人還將是親戚關係中的各種角色,又都是某些人的朋友,自己的鄉鄰的鄉鄰,但隻有極少數人才可能做主人或仆人。
在古代社會兩三千年的曆史上,奴婢數量最大的漢代,估計也不過總人口的百分之十,而在其他朝代的更長時間裏,大約都在總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下。仆人也稱奴仆,有時男性稱奴,女性稱婢。奴仆的早期淵源是原始社會末期至文明社會早期的奴隸。嚴格說來,隻有供使役的戰俘才是典型的奴隸。在原始社會末期至文明社會初期這個野蠻階段,有時也把掠奪來的人口及自己人群體中的罪人作為奴隸。
奴隸是完全無權的,對自己的生命沒有任何法律的及道義的保障,沒有人身行動的自由,全由主人像對待牲畜一樣強製管理。即使綜合上述幾種奴隸來源,即使在上述那個特定的野蠻時代,奴隸現象是否能成為一種普遍的、基本的社會製度與社會結構形式,也是頗值得懷疑的。我的粗淺的思慮則是傾向於予以根本否定的。作為一種普遍的、基本的社會體製的奴隸製,也許隻有在古希臘的斯巴達那樣的特殊社會裏才有可能,而在其他文化素養、文明素質稍高的社會裏,大量奴隸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如果以為有,若經認真分析,大約隻能是奴仆。
在三千年來的大地朝古代社會中,也許早期有過少許奴隸,那是極個別的殘餘現象,這裏不作探討。三千年間以一定數量存在的,隻有奴仆,即仆人。仆人淵源於奴隸,因為有些奴隸被主人用作家庭內的生活服務,甚至經營一些經濟活動。而這種現象嚴格說來,是奴隸已蛻變為奴仆,已不再是奴隸。真正的奴隸是離不開強迫監視的,是不能予以任何信任的;難道主人能放心地用這種性質的人做家務服務以至經營商務、經管經濟事務嗎?
所以,即使所謂野蠻時代也應該說是既有奴隸又有奴仆的,不能把歸主人支配的人都認作奴隸。可能在原始社會末期開始就既有奴隸又有奴仆,甚至先有奴仆後有奴隸。總之在人類曆史上奴仆是比奴隸更基本更重要的現象。仆人在曆史上曾被稱作奴仆,但即使如此稱唿也要在研究中把“奴仆”當作仆人而不能混同於奴隸。至於近現代的“仆人”僅屬雇工性質的一種職業,又是一種轉化、演變,不與古代的仆人或嚴格意義上稱為“仆”的人同類。
家庭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結合在一起的一種基本的生活群體、社會單位,娶來的女性雖一開始沒有血緣關係,但很快就會通過生育而建立起血緣關係的。主、仆兩種身分的人也組合為一種社會生活結構,成為大社會中的另一種群體,另一種單位,雖不一定是最基本的元單位。主仆結構體家庭的擴展,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特殊的“家”,至少在古人的觀念中是如此認為的。
主仆關係與家長和一般家庭成員的關係之區別大致如下:
一、家長與家庭其他成員(即使小孩)共同具有對家產的所有權、享用權(雖然家長暫時直接負經營即支配的責任),而主仆結構體中家產是主人一家的,仆人對之則無所有權、支配權(雖也享用其一部分);
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從根本上說是平等的,主仆結構體中主、仆間的地位則從根本上是不平等的。仆人是為主人而存在的,是為主人服務的。主人是目的,仆人是手段,是工具,在這一點上與主人的牲口的性質類似(當然具體情形大有區別)。
由此決定,主人對仆人有一定的統治、管理權,仆人則有單方麵服從的義務,仆人是不可以攻擊主人的,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無論就主仆製度起源時代的仆人來源說,還是就三千年間仆人的具體來源說,都可以有兩種基本的情形:一種是比較“自願”地歸附於一個有實力的家庭(或家族)以謀求生活及生命安全的一定保障的,另一種是以各種具體形式被強迫歸屬於某個實力強盛的家庭(或家族)的。無論哪一種情形,仆人都放棄了他的一部分自由權利,在一定意義上落於主人的牲口(牛、馬)那樣的地位。
他的這種地位,有時是經由國家的法律規定下來或者徑直由國家機構裁定下來的,有時是主仆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確定下來並得到國家法律和社會習俗的認可的。“自願”結成主仆關係的,仆人的自由權喪失得較少些,還有較寬鬆的生活環境,強迫淪為仆人地位的,往往自由權喪失得甚多,有時甚至規定了終生為奴仆,連同以後生下的後代亦為奴仆。不過在實際生活中也有一些奴仆逐步獲得一定的寬鬆自由,甚至徹底解放為自由民的。
主仆關係作為社會結構的一種體製,可以作為社會政治倫理的考察對象。這種體製的是與非,此處不來評說。現在說處在這種體製中的個人,個別場合中的主人或仆人,各有什麽樣的權利與義務,一般處於一種什麽樣的實際關係(不是理論公式關係)中。主人與仆人相互的義務主要的是,仆人服從主人的領導、管理、安排,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努力為主人的利益服務,對主人盡“忠”;主人保障仆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一些基本利益、權利(如終生為仆的一部分還結婚,有變相的“小家庭”),供給仆人像樣的衣、食,使仆人得到溫飽,要施予仆人以“德”,即關懷,好處、恩惠。從基本的名分關係來說便是如此。
主人既對仆人的生活有如此保障,仆人自然應當為主人效勞;仆人既努力為主人效勞,主人便應供應仆人不差的衣食。在總體的大的不平等的基礎上,也還講小的具體的對等的義務與權利。從恩將恩報的原則上講,主人愈是待仆人好,仆人自然愈應為主人盡“忠”;仆人愈是盡力為主人效勞,主人便愈應予仆人以優厚待遇。反之,如果雙方關係不太好,一方則會以另一方未實行義務為理由而減少自己對他的義務。
即使有的仆人不能在行動上盡都表現出來,至少他在心理上有權如此,因為這是社會倫理的通則。在正常的情形下,主仆關係基本上是融洽的,不像主人與奴隸的關係從根本說處於充滿敵意的對峙之中。三千年間最典型的主仆關係類型中,仆人是作家庭生活服務的,這之中除一部分體力勞動外還有不少禮儀性的活動,總之許多仆人都是要直接接觸主人的。另外一些仆人替主人經商,經管經濟事務,還有的仆人的職責就是保護主人安全的。這些工作的性質本身就決定了,主仆之間的關係必是相當融洽、互有誠意的,主人對仆人是可以充分信賴的。
至於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的奴仆,如果是小規模的,可能是一般仆人,也可能是較融洽的關係,如果是大規模的農業、手工業生產(這在三千年中隻是少數例外),很可能許多勞動者具有某種形式的雇傭性質,隻是雇工,而真正的仆人,則是從事對這些雇工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的。從事這種工作的仆人地位當然是較高的,是主人充分信賴的。
貧窮的家庭一般規模較小,富裕的家庭規模可以維持得較大(分家遲),富豪之家的家庭成員可以達到一百人左右。這種富豪大家勢力雄厚,人口眾多,仆人當然也甚多。由於事務多,仆人間分工也細。由於人數多且分工細,就得有嚴密的組織與統一的管理,這種管理工作,主人常要委托仆人中能力較強的人負責。高低層次不同的這些負責人,形成了地位、待遇上均有區別的某種等級製,類似於國家官吏的等級製的等級製。
國是家的擴大化,曆史上是先有家而後有國的。這種富豪家的上層仆人,有的還有供使役的下層仆人,他們的生活是比較奢華的。這類人已是特殊形態的“仆人”,可以不考慮他們。一般較殷實的家庭,其仆人的生活水平較之一些貧困的自由民來,也常會較好一些;起碼,衣食住有個固定的依賴。而身份自由的農夫,也可能自由得無依無靠,於饑荒年月餓斃道旁。這就是饑年荒歲貧苦人家將孩子賣與富家為奴的原因。當然,吃人之飯,受人之管,少了許多人身自由,損失也不小。這又是許多人寧願忍受些饑寒而保持自己的自由,不願與人作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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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褲子沒有想到這個不可一世的丫頭也會有害怕的時候,他也是挺吃驚的,想來她也是知道自己是主子了,與以前不太一樣了。他是問道:“怎麽了,不打了嗎?”
小燕子點了點頭:“不打了,以後你是你,我是我,你別來惹我,我也不想招惹你。”
馮褲子挺納悶的,前一分鍾的時候自己還跟她是有打有鬧的,不想自己一句話過後,兩個人的關係便是生分了許多。想來這就是古代的地位懸殊的差別,大唐的主仆關係不是一種普遍性的人際關係,這是一種特別複雜的際關係,也是大地朝特有的人際關係。幾乎每個人都要做父或母、子或女、夫或妻,每個人還將是親戚關係中的各種角色,又都是某些人的朋友,自己的鄉鄰的鄉鄰,但隻有極少數人才可能做主人或仆人。
在古代社會兩三千年的曆史上,奴婢數量最大的漢代,估計也不過總人口的百分之十,而在其他朝代的更長時間裏,大約都在總人口的百分之五以下。仆人也稱奴仆,有時男性稱奴,女性稱婢。奴仆的早期淵源是原始社會末期至文明社會早期的奴隸。嚴格說來,隻有供使役的戰俘才是典型的奴隸。在原始社會末期至文明社會初期這個野蠻階段,有時也把掠奪來的人口及自己人群體中的罪人作為奴隸。
奴隸是完全無權的,對自己的生命沒有任何法律的及道義的保障,沒有人身行動的自由,全由主人像對待牲畜一樣強製管理。即使綜合上述幾種奴隸來源,即使在上述那個特定的野蠻時代,奴隸現象是否能成為一種普遍的、基本的社會製度與社會結構形式,也是頗值得懷疑的。我的粗淺的思慮則是傾向於予以根本否定的。作為一種普遍的、基本的社會體製的奴隸製,也許隻有在古希臘的斯巴達那樣的特殊社會裏才有可能,而在其他文化素養、文明素質稍高的社會裏,大量奴隸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如果以為有,若經認真分析,大約隻能是奴仆。
在三千年來的大地朝古代社會中,也許早期有過少許奴隸,那是極個別的殘餘現象,這裏不作探討。三千年間以一定數量存在的,隻有奴仆,即仆人。仆人淵源於奴隸,因為有些奴隸被主人用作家庭內的生活服務,甚至經營一些經濟活動。而這種現象嚴格說來,是奴隸已蛻變為奴仆,已不再是奴隸。真正的奴隸是離不開強迫監視的,是不能予以任何信任的;難道主人能放心地用這種性質的人做家務服務以至經營商務、經管經濟事務嗎?
所以,即使所謂野蠻時代也應該說是既有奴隸又有奴仆的,不能把歸主人支配的人都認作奴隸。可能在原始社會末期開始就既有奴隸又有奴仆,甚至先有奴仆後有奴隸。總之在人類曆史上奴仆是比奴隸更基本更重要的現象。仆人在曆史上曾被稱作奴仆,但即使如此稱唿也要在研究中把“奴仆”當作仆人而不能混同於奴隸。至於近現代的“仆人”僅屬雇工性質的一種職業,又是一種轉化、演變,不與古代的仆人或嚴格意義上稱為“仆”的人同類。
家庭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結合在一起的一種基本的生活群體、社會單位,娶來的女性雖一開始沒有血緣關係,但很快就會通過生育而建立起血緣關係的。主、仆兩種身分的人也組合為一種社會生活結構,成為大社會中的另一種群體,另一種單位,雖不一定是最基本的元單位。主仆結構體家庭的擴展,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特殊的“家”,至少在古人的觀念中是如此認為的。
主仆關係與家長和一般家庭成員的關係之區別大致如下:
一、家長與家庭其他成員(即使小孩)共同具有對家產的所有權、享用權(雖然家長暫時直接負經營即支配的責任),而主仆結構體中家產是主人一家的,仆人對之則無所有權、支配權(雖也享用其一部分);
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從根本上說是平等的,主仆結構體中主、仆間的地位則從根本上是不平等的。仆人是為主人而存在的,是為主人服務的。主人是目的,仆人是手段,是工具,在這一點上與主人的牲口的性質類似(當然具體情形大有區別)。
由此決定,主人對仆人有一定的統治、管理權,仆人則有單方麵服從的義務,仆人是不可以攻擊主人的,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無論就主仆製度起源時代的仆人來源說,還是就三千年間仆人的具體來源說,都可以有兩種基本的情形:一種是比較“自願”地歸附於一個有實力的家庭(或家族)以謀求生活及生命安全的一定保障的,另一種是以各種具體形式被強迫歸屬於某個實力強盛的家庭(或家族)的。無論哪一種情形,仆人都放棄了他的一部分自由權利,在一定意義上落於主人的牲口(牛、馬)那樣的地位。
他的這種地位,有時是經由國家的法律規定下來或者徑直由國家機構裁定下來的,有時是主仆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確定下來並得到國家法律和社會習俗的認可的。“自願”結成主仆關係的,仆人的自由權喪失得較少些,還有較寬鬆的生活環境,強迫淪為仆人地位的,往往自由權喪失得甚多,有時甚至規定了終生為奴仆,連同以後生下的後代亦為奴仆。不過在實際生活中也有一些奴仆逐步獲得一定的寬鬆自由,甚至徹底解放為自由民的。
主仆關係作為社會結構的一種體製,可以作為社會政治倫理的考察對象。這種體製的是與非,此處不來評說。現在說處在這種體製中的個人,個別場合中的主人或仆人,各有什麽樣的權利與義務,一般處於一種什麽樣的實際關係(不是理論公式關係)中。主人與仆人相互的義務主要的是,仆人服從主人的領導、管理、安排,努力完成分配的工作,努力為主人的利益服務,對主人盡“忠”;主人保障仆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一些基本利益、權利(如終生為仆的一部分還結婚,有變相的“小家庭”),供給仆人像樣的衣、食,使仆人得到溫飽,要施予仆人以“德”,即關懷,好處、恩惠。從基本的名分關係來說便是如此。
主人既對仆人的生活有如此保障,仆人自然應當為主人效勞;仆人既努力為主人效勞,主人便應供應仆人不差的衣食。在總體的大的不平等的基礎上,也還講小的具體的對等的義務與權利。從恩將恩報的原則上講,主人愈是待仆人好,仆人自然愈應為主人盡“忠”;仆人愈是盡力為主人效勞,主人便愈應予仆人以優厚待遇。反之,如果雙方關係不太好,一方則會以另一方未實行義務為理由而減少自己對他的義務。
即使有的仆人不能在行動上盡都表現出來,至少他在心理上有權如此,因為這是社會倫理的通則。在正常的情形下,主仆關係基本上是融洽的,不像主人與奴隸的關係從根本說處於充滿敵意的對峙之中。三千年間最典型的主仆關係類型中,仆人是作家庭生活服務的,這之中除一部分體力勞動外還有不少禮儀性的活動,總之許多仆人都是要直接接觸主人的。另外一些仆人替主人經商,經管經濟事務,還有的仆人的職責就是保護主人安全的。這些工作的性質本身就決定了,主仆之間的關係必是相當融洽、互有誠意的,主人對仆人是可以充分信賴的。
至於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的奴仆,如果是小規模的,可能是一般仆人,也可能是較融洽的關係,如果是大規模的農業、手工業生產(這在三千年中隻是少數例外),很可能許多勞動者具有某種形式的雇傭性質,隻是雇工,而真正的仆人,則是從事對這些雇工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的。從事這種工作的仆人地位當然是較高的,是主人充分信賴的。
貧窮的家庭一般規模較小,富裕的家庭規模可以維持得較大(分家遲),富豪之家的家庭成員可以達到一百人左右。這種富豪大家勢力雄厚,人口眾多,仆人當然也甚多。由於事務多,仆人間分工也細。由於人數多且分工細,就得有嚴密的組織與統一的管理,這種管理工作,主人常要委托仆人中能力較強的人負責。高低層次不同的這些負責人,形成了地位、待遇上均有區別的某種等級製,類似於國家官吏的等級製的等級製。
國是家的擴大化,曆史上是先有家而後有國的。這種富豪家的上層仆人,有的還有供使役的下層仆人,他們的生活是比較奢華的。這類人已是特殊形態的“仆人”,可以不考慮他們。一般較殷實的家庭,其仆人的生活水平較之一些貧困的自由民來,也常會較好一些;起碼,衣食住有個固定的依賴。而身份自由的農夫,也可能自由得無依無靠,於饑荒年月餓斃道旁。這就是饑年荒歲貧苦人家將孩子賣與富家為奴的原因。當然,吃人之飯,受人之管,少了許多人身自由,損失也不小。這又是許多人寧願忍受些饑寒而保持自己的自由,不願與人作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