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哼!陳麗麗,你以為我會相信你說的話啊?你會放過我?”馮月惡狠狠的瞪了陳麗麗一眼。把自己當做白癡哄啊?


    班主任看到這也知道是怎麽迴事了。她讓唐梨幾人都迴去上課隻留下了陳麗麗和馮月。


    馮月見班主任讓唐梨走了立刻大喊著:“老師,你怎麽能讓唐梨這個小偷走了啊?不應該報警嗎?”


    班主任:……這莫不是一個傻子?


    陳麗麗默默地遠離了馮月。因為她聽說過傻子是會被傳染的。


    “馮月,你把我們都當成傻子嗎?你……這是第一次嗎?之前我都給你都少次機會了!明天將你家長請來。”馮月之前在班上沒少偷同學東西的東西。一次二次的,她真的是頭疼。


    “為什麽要叫家長?我又沒做錯,憑什麽叫我家長啊?還叫家長的是唐梨。”馮月依舊不承認自己做錯了。


    班主任忍住脾氣,好脾氣的繼續和馮月說:“馮月,你知不知道你犯的盜竊罪啊?”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製的曆史一樣久遠。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馮月同學的年紀,已經滿了十六歲了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這裏“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千元至3千元以上。so馮月同學偷的一隻表就已經到達一萬了。而且馮月同學已經不是未成年了,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化學老師在一邊張口就來。


    班主任和陳麗麗看的是目瞪口呆的。和化學老師在一起這麽久了竟然從來不知道她竟然還會這個。


    化學老師看到他們的驚奇後,為她們解釋:“我老公是律師。”


    “馮月同學,你偷盜的東西價值已經在萬元以上了。已經不是數額較大了而是數額巨大了。應該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以馮月,你還是將偷的東西都還給陳麗麗同學吧。如果沒了當然以應該照價賠償的。總之,馮月你好自為之吧。”化學老師提點了馮月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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