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交友軟件認識僅十幾個小時,網絡奔現後為追求刺激
捆綁、堵嘴,勒頸......
“故意殺人,這個事我是絕對不會認的!”犯罪男子在法庭上態度囂張,拒不認罪;稱其是醉酒釀錯、無心之失。
究竟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01皮箱女屍
2020年3月26日13時許,長春市雙陽刑警隊接到一對老夫婦的報案,稱他們的兒子張某將一女孩殺死後將屍體裝在行李箱中。報警的老父親說,兒子此時已經迴到了長春市某公寓,這個行李箱在他們的車裏。
殺人藏屍!這樣重大的警情讓警方感到十分意外和震驚。
警方派出的偵查小組找到了張喆父母描述的那隻行李箱,隨著技術人員打開行李箱,一具麵目全非的女屍赫然出現在民警麵前。
經過初步調查,確定老夫婦的兒子張喆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決定立即對其實施抓捕。
在長春市某公寓,迅速將犯罪嫌疑人張喆控製:
“知道啥事不?”
“殺人了。”
“殺誰了?”
“不認識。”
“好好說話!”“在哪殺的?”
“在外邊。”
警方經過現場簡單詢問,嫌疑人張喆當即就供述了殺人的事實,但仍心存僥幸。當刑警詢問其在哪殺的被害者,他沒有說實話。
死者的身份無法確定,身上沒有任何東西能證明這個死者身份。雖然犯罪嫌疑人張喆承認這名女性是他所殺,但卻始終沒有說出死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當地也沒有接到人口失蹤的相關警情。
多方調查後,警方最終確認死者名叫小雨(化名),歿年僅21歲。一條年輕鮮活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了。
02激情虐殺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公開審理了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喆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張喆,1991年生,無業,中專文化。法庭上,張喆態度囂張,拒不認罪,一再聲稱自己是因醉酒過失殺人,那麽,他為什麽會如此狠心對小雨痛下殺手呢?案發當天,兩人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麽事情?
“我和小雨我是通過交友軟件認識的,後加了微信。加微信十多個小時之後,她在朋友圈發喝酒,說想喝酒,然後我喊她,我說那就來喝酒啊,然後她就來了,來了之後我們在我家裏邊喝酒。”
法庭上,張喆供述;案發當天,他通過交友軟件結識了被害人小雨,當晚他邀請小雨到自己的公寓,兩人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此後兩人為追求刺激,決定在衛生間實施性虐遊戲。
“你們兩個都有這個方麵的想法嗎?”
“這...這...這東西,她能出來就說明她有這個想法了已經,我們都雙方有這個想法,要不也不會,我們剛認識十多個小時,她就出來了。”
張喆供述,自己用繩索等道具捆綁住了小雨的手腳和脖子,因為案發時他在被害人小雨的身後,並且小雨一直沒有按照約定示意不適,所以他並不知道小雨處於什麽狀態,等到他發現不對時,小雨已經沒了唿吸。
“你在什麽時候發現被害人已死亡?”
“嗯,在我印象中也就是一分多鍾吧,就沒有唿吸了,我給她做了心髒按壓。”
“是不是說明你在當時即便是喝酒的狀態下,你還能對被害人實施心髒按壓,為什麽不撥打報警電話?”
“我當時太慌張了,就是...我都不知道怎麽辦了,我非常害怕,因為我喝了太多酒了。”
麵對公訴人的訊問,張喆供述他當時是因為醉酒無法思考,慌張之下離開了衛生間,在客廳的沙發上睡去,一直到次日早晨才醒來。
“那你詳細跟我描述一下你把屍體裝箱的過程。”
“我早上醒來之後我發現出這個事了,當時酒兒也是醒了一大半兒吧,然後我就不知道怎麽辦了,就是鬼使神差地買了個箱子,買了一個大箱子,28寸的,拿到我家之後,然後我把小雨裝箱,在裝箱的過程中,嗯,因為...因為人人去世了,非常沉,我沒抱住,啪得掉地上,很重的磕了一下,當時我也沒在乎,然後我就把她裝到箱裏麵。
當時28寸也放不進去,然後我拿膠帶把她綁了一下,然後放到了箱裏。”法庭上,麵對公訴人的訊問,被告人張喆的迴答令人震驚。
02我要“自首”
張喆說,在清醒後,他處於慌張,便購買了行李箱,將小雨的屍體裝了進去。那麽對於小雨頭部的傷和纏繞的塑料袋,他又會作何解釋呢?
“根據現場勘驗顯示,被害人小雨頭部纏有四層黑色塑料袋,在黑色四層塑料袋內部還包裹了多層的保鮮膜。如果如你所說,她全部包裹好之後發生了碰撞、撞擊,然後她的身體上包括外衣外褲上還濺有多處血跡,麵對這樣的問題,你能合理解釋嗎?
“因為我家有保鮮膜,然後當我裝箱的時候,我拿著保鮮膜把她的頭纏上了,然後把袋套上了,然後裝到了箱裏,是先磕的,後套的,磕完之後我纏的,套的頭。”
張喆說,在處理了小雨的屍體後,他又簡單的清理了案發現場,隨後將小雨的手機卡等個人物品分批次丟棄在了不同地點。唯獨留下了小雨的手機,為了請表弟吃飯,他冒充小雨向其朋友借了150元錢。
“手機呢?”
“手機讓我丟了”
“什麽時間丟的?是跟包一起丟的?還是之後丟了?”
“之後丟的。”
“為什麽留著她手機?”
“我也不知道為什麽留,我有病啊。”
張喆說,案發次日的晚上,他就乘車迴到了磐石市的父母家。並且告訴父母,這裏麵裝的是個人衣物,讓他們不要打開。2020年3月20日,張喆在和表弟劉某旭吃飯時說了這件事情,表弟立即勸其自首,並將此事告知了張喆的父母。
“你當時為什麽要把被害人的屍體拉迴磐石市老家呢?”
“我當時特別慌張,不知道怎麽辦了。”
“那你拉迴磐石能怎麽辦呢?”
“我也不知道怎麽辦。”
“那你之後有沒有告訴你父母這個行李箱裏裝的是什麽東西?”
“後來,當他們來到石嘴鎮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就知道了。父母馬上就告訴我,咱們現在就要去派出所自首。我說:媽,這個自首一定要自首,但是我要迴長春把我家裏邊、我的工作,因為我屋裏邊還有一些錢,把這個錢處理一下,然後你們帶著屍體來,咱們自首。”
“那公安機關將你抓獲的時候,這些問題都處理了嗎?”
“沒有處理”
“你為什麽沒有處理?”
“害怕,我也不知道為什麽。”
“你剛才說你跟你父母溝通了,要一起去自首,什麽時候?你們約定什麽時間一起去自首?”
“就是我迴長春把這個東西處理完,馬上就過來,然後就去自首。”
“那真正的,你父母來長春報案那天,你知道他們來嗎?”
“不知道。”
“那你這個經濟情況怎麽樣?”
據了解,張喆從學校畢業後,從事了質檢員的工作,沒多久就被裁員了。此後,他一直在酒吧、夜店等場所唱歌謀生。
案發前,他在長春當地的夜店做客源相關的工作,因為疫情原因,他已經好幾個月沒有上班。
“我不缺錢啊,每月的房貸,吃吃喝喝兒出去玩,很充足,我之前攢錢了。”
“在案發之前,你手裏有多少錢?”
“幾萬塊錢是有的。”
“幾萬塊錢都有,是吧?那麽法庭就問你一個問題,既然你身上有幾萬塊錢那為什麽你剛才向法庭陳述說,你殺完人之後,連請你弟弟吃飯的錢都沒有,這是為什麽?”
“因為我花錢太大了”
“從案發之後到你請你弟弟之前,短短幾天時間內,你是如何將幾萬塊錢花掉的?”
“不是我說的,我請我弟弟這頓飯,就是是我用錢的時候,當時趕巧就那幾天,我資金周轉不過來了,我之前...我不差錢。”
“就是說你當時案發的時候,你手裏能支配的錢有多少?”
“不多。”
法庭又補充發問:
“你剛才說,你的聊天記錄都還在?”
“對”
“在什麽地方呢?”
“探探和手機上都有啊。”
“你的手機上還有啊?”
“肯定有啊”
“沒有刪除?”
“沒有刪除。”
“你把小雨的手綁到了什麽位置?”
“雙手在後麵,背後。”
張喆的說法是否屬實?
“我非常害怕,因為我喝了太多酒了。”
04理性父母
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張喆當庭表示,在他看來,導致這場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兩個人追求刺激,在酒精的麻痹之下,他才失手殺害了網友小雨。但是,對於案發次日購買行李箱等物品,清理案發現場的行為卻始終含糊其辭。
公訴人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張喆的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及被告人作案用的繩索等相關物證。
長春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於2020年8月2日出具證明,被害人小雨頭部下廣泛出血的損傷,生前可以造成的事實。
“這個我不承認,因為這個東西(被害人)生前我們沒有任何這些暴力的行為,我不可能給被害人造成鑒定的這些傷。”張喆反對道。
長春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示的鑒定意見書中提到:被害人小雨頭部、眼部、口唇部均有損傷,上齒折斷六顆,頸部有致命傷,係他人用繩索勒頸造成機械性窒息導致死亡,係他殺。
接下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張喆表弟劉某旭的證言,證實張喆親口向其承認張喆殺害一名網約女子,並讓他幫忙掩埋屍體。
“2020年3月20日,我從西安市迴石嘴鎮的家。當天晚上11點左右,路過磐石市的時候,張喆要請我吃飯,我倆就去吃了燒烤,喝了點兒酒。
張喆告訴我他最近犯事兒了,我以為他又要管我要借錢了,我就沒當迴事。當天晚上喝的挺多,我倆就在附近燒烤店附近的賓館住下了。
第二天,2020年3月21日早上八九點鍾,我和張喆醒了,張喆說要跟著我的車迴他的爺爺奶奶家看一眼,我就開車拉著他出發了。在路上,張哲和我說她在網上約了一個女的到了張喆的家裏,後來張喆想和她發生性關係,他倆就吵起來,張喆就把那個女的給掐死或者勒死了。具體怎麽殺死的我記不清了,他告訴我他打車把這個女的運到一個地方,具體是哪我也記不清了,他還讓我幫把這個女的屍體埋在他家的墳地裏,我沒答應,他就給我一頓罵。”
“被告人張喆,你對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無意見?”
“有,首先他的證詞太不靠譜了,他是我親弟弟,他可能說出這話嗎?這完全不是這麽迴事。他應該是帶氣在說話。因為我給他我打了個嘴巴子。”
接下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張喆父親母親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21日晚兩人聽說兒子張喆殺了人,在駕車從石嘴鎮接張喆返迴磐石市的過程中,夫妻倆多次勸其自首:
“然後在車上,我就告訴我兒子,殺人這事必須要服法,要去自首。但是我兒子對我們說不讓我們管,他不去。警察抓到算抓不到拉倒!我當時生氣在車裏就把他打了,他不聽勸。我還對他說那我們就報警抓你,那他也不聽。到家裏我們還是勸他去自首,但是我兒子還是不聽勸,就說不用去,不用我們管。到了第二天,也就是3月22日,我兒子早上不到六點就走了,迴了長春。之後,我和我老伴兒商量,這事必須得處理,不然對不起死去的孩子。我們決定去長春找張喆再嘮嘮,勸他去自首。然後我和我老伴兒在3月24日來到了長春孩子家,勸孩子去自首,但是孩子還是不聽。我們還告訴他,如果不自首,我們就報警抓他。我們還問他拿迴來的行李箱裏裝的是不是死人,孩子說是,之後我看勸不動了,我和他爸就背著張喆合計這事得報警。”
“被告人張喆,對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證據你有無意見?”
“有,我跟我父母說的要自首,不是(他們)說多次勸阻我未果,他們肯定記差了。”
“你認為他們說的和你說的不一樣的原因在於他們兩個人都記錯了?”
“是,他們太緊張了。”張喆說。
05真實目的
隨後,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張喆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這份供述不僅證實了其殺害小雨的作案過程,同時,也讓人看到了張喆殺害小雨的真實目的。
“我倆都沒有喝多,我頭腦這時候很清醒,這時我就有了殺她的想法。然後後我就把她帶到了洗手間。同時,我把櫥櫃大理石上放著的膠帶拿著了,讓她麵對牆跪著,她不同意,我就往她臉上踢了一腳,並對她說,隻要聽我的話,我就不打她,一會兒就讓她走。女孩就不再反抗,麵向牆跪下了,然後我就取了個繩子勒她脖子,大約三四分鍾,她就不動了。我感覺到她已經死了,就放到了浴缸裏。”
張喆在這份供述中提到,在作案過程中,他逼問出了被害人小雨的手機密碼,在殺害了小雨後,他刪除了兩人的所有聊天記錄,並且銷毀了小雨的手機卡,隻留下手機,用於觀察是否有人聯係小雨。那麽,他為什麽要這麽做呢?
“之後的兩三天,一天在磐石市,我因為賭錢輸了3000多,手頭沒錢了,我看看她微信零錢裏是不是有錢,後來發現沒錢了,我聯係了她四五個客人,以她的名義管他們借點錢,差不多就是說“哥,最近我有點難借點錢。”有一個人就給這個女的微信發了150元紅包,之後我通過掃二維碼,用她的微信賬號給我的微信帳號轉了150元,原來她微信裏就幾毛錢。”
在案發前,張喆就沒有了經濟來源。現在居住的公寓每月還需償還貸款,張喆除了問父母要錢外,還變賣過自己的貂皮大衣和電腦。案發當晚,兩個人的這場見麵,張喆的目的本就不單純。小雨是單親家庭,父母對其關愛也不夠,恰恰那天與家裏發生爭吵,賭氣出來,身上也沒帶多少現金,然後與網友約見麵,充分相信張喆就像在微信裏聊的是比較好,比較善良的人。
張喆實則心思極其縝密,他在殘忍殺害了小雨後,不僅沒有悔過,更沒有選擇投案自首,反而清理案發現場,藏匿並運輸屍體。他對他老家磐石那邊比較熟悉,那邊山比較多,他打算找一片深山將屍體埋了。
辦案民警說,歸根結底,是張喆內心深處的虛榮心理,不勞而獲的想法,再加上他對生命和法律缺乏敬畏,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張喆父母都是磐石的農民,比較本分,張喆很小就已經出來了,而且還不願意吃苦,接觸的人也都是一些沒有正當職業的人,張喆還喜歡玩一些賭博類的遊戲。身邊的狐朋狗友多,吃吃喝喝,所以造成經濟很拮據。從警方抓獲的當天張喆身上穿的從帽子一直到鞋,全是世界高檔品牌,但都是仿冒產品。
法庭調查結束,控辯雙方主要圍繞如何對被告人張喆定罪量刑展開辯論。
“被告人張喆在被害人小雨無聲息,不再掙紮死亡後,並未實施任何救助行為,而是將屍體棄於衛生間內,遂迴屋睡覺,待次日上午外出購買保鮮膜,行李箱進一步轉運、藏匿屍體。
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被告人張喆對被害人小雨暴力打擊在先,進而使用多層塑料袋纏繞頭頸,膠帶捆綁手腳,最後使用繩子勒頸,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作案手段殘忍,程度步步升級,對小雨死亡結果積極追求,並非如其所辯解的僅僅是玩遊戲誤殺而已。
作案後被告人張喆實施了分批次丟棄銷毀被害人物品,清理作案現場,轉運藏匿屍體等一係列隱瞞犯罪行為。特別是在其父母多次勸說下仍然拒絕投案,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事實清楚,隱瞞犯罪行為,特別是在其父母多次勸說下仍然拒絕投案,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張喆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喆作案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重,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企圖掩蓋犯罪行為,拒絕主動投案,雖在親屬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但到案後不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不具備酌情從輕處罰情形。同時,被告人張喆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結合其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建議法庭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喆死刑。”
“這個罪名,我不認可。”張喆自行辯護道。
法庭上,張喆的辯護律師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張喆與被害人小雨初次見麵且無過節,被告人沒有殺人動機,是雙方自願的,通過捆綁、堵嘴,勒頸的方式尋求刺激,鑒於二人當時處在醉酒的狀態,被告人誤將被害人勒死。被告人的以上供述符合常理,雖然被告人首次筆錄供述其為了刺激而殺人,但對於一個精神狀態正常的人,該殺人動機不應該成立。
另外,基於本案一個重要的鑒定結論並不明確,即關於被害人的外傷到底是生前形成還是死後形成的鑒定結論並不明確,因此本案在沒有其他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應該認定被告人構成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本案係被告人家屬代為報案,同時,被告人當天也準備迴長春收拾東西後投案自首,因此,本案雖然由公安機關到被告人住處抓捕歸案;但考慮以上情節,請貴院考慮比照自首情節,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量刑。望貴院予以采納。”
對於張哲的辯護人的說法,公訴人當庭予以反駁。並提出被告人張喆應當知道用繩索勒住頸部會致人死亡。在案證據也證實,張喆在與小雨發生了一定的衝突之後,對小雨實施了暴力毆打。
同時,如果說是另外的一種過失是屬於應當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那麽我們相信,被告人張喆與被害人小雨初次相識,對於小雨體態非常嬌小、瘦弱,被害人小雨能夠承受多大的力度?張喆何來的這種自信?他憑什麽能夠輕信避免,在使力道的過程中能夠避免被害人小雨造成死亡。
對於本案的定罪量刑,張喆說:“以故意殺人,這個事我是絕對不認可的。”
07尾聲
2020年12月2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張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張喆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8元。三、駁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命關天,生命對於每個人來說都無比寶貴。張喆僅僅為了滿足個人卑劣的目的,竟然對認識不到半天的女網友下此毒手,無視他人生命,漠視法律,無視道德的行為,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網絡軟件交友一定要提高警惕,在沒有充分了解網友的情況下,謹慎選擇在現實中見麵。
捆綁、堵嘴,勒頸......
“故意殺人,這個事我是絕對不會認的!”犯罪男子在法庭上態度囂張,拒不認罪;稱其是醉酒釀錯、無心之失。
究竟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殺人?
01皮箱女屍
2020年3月26日13時許,長春市雙陽刑警隊接到一對老夫婦的報案,稱他們的兒子張某將一女孩殺死後將屍體裝在行李箱中。報警的老父親說,兒子此時已經迴到了長春市某公寓,這個行李箱在他們的車裏。
殺人藏屍!這樣重大的警情讓警方感到十分意外和震驚。
警方派出的偵查小組找到了張喆父母描述的那隻行李箱,隨著技術人員打開行李箱,一具麵目全非的女屍赫然出現在民警麵前。
經過初步調查,確定老夫婦的兒子張喆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決定立即對其實施抓捕。
在長春市某公寓,迅速將犯罪嫌疑人張喆控製:
“知道啥事不?”
“殺人了。”
“殺誰了?”
“不認識。”
“好好說話!”“在哪殺的?”
“在外邊。”
警方經過現場簡單詢問,嫌疑人張喆當即就供述了殺人的事實,但仍心存僥幸。當刑警詢問其在哪殺的被害者,他沒有說實話。
死者的身份無法確定,身上沒有任何東西能證明這個死者身份。雖然犯罪嫌疑人張喆承認這名女性是他所殺,但卻始終沒有說出死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當地也沒有接到人口失蹤的相關警情。
多方調查後,警方最終確認死者名叫小雨(化名),歿年僅21歲。一條年輕鮮活的生命就這樣逝去了。
02激情虐殺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公開審理了由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喆故意殺人案。
被告人張喆,1991年生,無業,中專文化。法庭上,張喆態度囂張,拒不認罪,一再聲稱自己是因醉酒過失殺人,那麽,他為什麽會如此狠心對小雨痛下殺手呢?案發當天,兩人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麽事情?
“我和小雨我是通過交友軟件認識的,後加了微信。加微信十多個小時之後,她在朋友圈發喝酒,說想喝酒,然後我喊她,我說那就來喝酒啊,然後她就來了,來了之後我們在我家裏邊喝酒。”
法庭上,張喆供述;案發當天,他通過交友軟件結識了被害人小雨,當晚他邀請小雨到自己的公寓,兩人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此後兩人為追求刺激,決定在衛生間實施性虐遊戲。
“你們兩個都有這個方麵的想法嗎?”
“這...這...這東西,她能出來就說明她有這個想法了已經,我們都雙方有這個想法,要不也不會,我們剛認識十多個小時,她就出來了。”
張喆供述,自己用繩索等道具捆綁住了小雨的手腳和脖子,因為案發時他在被害人小雨的身後,並且小雨一直沒有按照約定示意不適,所以他並不知道小雨處於什麽狀態,等到他發現不對時,小雨已經沒了唿吸。
“你在什麽時候發現被害人已死亡?”
“嗯,在我印象中也就是一分多鍾吧,就沒有唿吸了,我給她做了心髒按壓。”
“是不是說明你在當時即便是喝酒的狀態下,你還能對被害人實施心髒按壓,為什麽不撥打報警電話?”
“我當時太慌張了,就是...我都不知道怎麽辦了,我非常害怕,因為我喝了太多酒了。”
麵對公訴人的訊問,張喆供述他當時是因為醉酒無法思考,慌張之下離開了衛生間,在客廳的沙發上睡去,一直到次日早晨才醒來。
“那你詳細跟我描述一下你把屍體裝箱的過程。”
“我早上醒來之後我發現出這個事了,當時酒兒也是醒了一大半兒吧,然後我就不知道怎麽辦了,就是鬼使神差地買了個箱子,買了一個大箱子,28寸的,拿到我家之後,然後我把小雨裝箱,在裝箱的過程中,嗯,因為...因為人人去世了,非常沉,我沒抱住,啪得掉地上,很重的磕了一下,當時我也沒在乎,然後我就把她裝到箱裏麵。
當時28寸也放不進去,然後我拿膠帶把她綁了一下,然後放到了箱裏。”法庭上,麵對公訴人的訊問,被告人張喆的迴答令人震驚。
02我要“自首”
張喆說,在清醒後,他處於慌張,便購買了行李箱,將小雨的屍體裝了進去。那麽對於小雨頭部的傷和纏繞的塑料袋,他又會作何解釋呢?
“根據現場勘驗顯示,被害人小雨頭部纏有四層黑色塑料袋,在黑色四層塑料袋內部還包裹了多層的保鮮膜。如果如你所說,她全部包裹好之後發生了碰撞、撞擊,然後她的身體上包括外衣外褲上還濺有多處血跡,麵對這樣的問題,你能合理解釋嗎?
“因為我家有保鮮膜,然後當我裝箱的時候,我拿著保鮮膜把她的頭纏上了,然後把袋套上了,然後裝到了箱裏,是先磕的,後套的,磕完之後我纏的,套的頭。”
張喆說,在處理了小雨的屍體後,他又簡單的清理了案發現場,隨後將小雨的手機卡等個人物品分批次丟棄在了不同地點。唯獨留下了小雨的手機,為了請表弟吃飯,他冒充小雨向其朋友借了150元錢。
“手機呢?”
“手機讓我丟了”
“什麽時間丟的?是跟包一起丟的?還是之後丟了?”
“之後丟的。”
“為什麽留著她手機?”
“我也不知道為什麽留,我有病啊。”
張喆說,案發次日的晚上,他就乘車迴到了磐石市的父母家。並且告訴父母,這裏麵裝的是個人衣物,讓他們不要打開。2020年3月20日,張喆在和表弟劉某旭吃飯時說了這件事情,表弟立即勸其自首,並將此事告知了張喆的父母。
“你當時為什麽要把被害人的屍體拉迴磐石市老家呢?”
“我當時特別慌張,不知道怎麽辦了。”
“那你拉迴磐石能怎麽辦呢?”
“我也不知道怎麽辦。”
“那你之後有沒有告訴你父母這個行李箱裏裝的是什麽東西?”
“後來,當他們來到石嘴鎮的時候就已經知道這個...就知道了。父母馬上就告訴我,咱們現在就要去派出所自首。我說:媽,這個自首一定要自首,但是我要迴長春把我家裏邊、我的工作,因為我屋裏邊還有一些錢,把這個錢處理一下,然後你們帶著屍體來,咱們自首。”
“那公安機關將你抓獲的時候,這些問題都處理了嗎?”
“沒有處理”
“你為什麽沒有處理?”
“害怕,我也不知道為什麽。”
“你剛才說你跟你父母溝通了,要一起去自首,什麽時候?你們約定什麽時間一起去自首?”
“就是我迴長春把這個東西處理完,馬上就過來,然後就去自首。”
“那真正的,你父母來長春報案那天,你知道他們來嗎?”
“不知道。”
“那你這個經濟情況怎麽樣?”
據了解,張喆從學校畢業後,從事了質檢員的工作,沒多久就被裁員了。此後,他一直在酒吧、夜店等場所唱歌謀生。
案發前,他在長春當地的夜店做客源相關的工作,因為疫情原因,他已經好幾個月沒有上班。
“我不缺錢啊,每月的房貸,吃吃喝喝兒出去玩,很充足,我之前攢錢了。”
“在案發之前,你手裏有多少錢?”
“幾萬塊錢是有的。”
“幾萬塊錢都有,是吧?那麽法庭就問你一個問題,既然你身上有幾萬塊錢那為什麽你剛才向法庭陳述說,你殺完人之後,連請你弟弟吃飯的錢都沒有,這是為什麽?”
“因為我花錢太大了”
“從案發之後到你請你弟弟之前,短短幾天時間內,你是如何將幾萬塊錢花掉的?”
“不是我說的,我請我弟弟這頓飯,就是是我用錢的時候,當時趕巧就那幾天,我資金周轉不過來了,我之前...我不差錢。”
“就是說你當時案發的時候,你手裏能支配的錢有多少?”
“不多。”
法庭又補充發問:
“你剛才說,你的聊天記錄都還在?”
“對”
“在什麽地方呢?”
“探探和手機上都有啊。”
“你的手機上還有啊?”
“肯定有啊”
“沒有刪除?”
“沒有刪除。”
“你把小雨的手綁到了什麽位置?”
“雙手在後麵,背後。”
張喆的說法是否屬實?
“我非常害怕,因為我喝了太多酒了。”
04理性父母
法庭調查階段,被告人張喆當庭表示,在他看來,導致這場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兩個人追求刺激,在酒精的麻痹之下,他才失手殺害了網友小雨。但是,對於案發次日購買行李箱等物品,清理案發現場的行為卻始終含糊其辭。
公訴人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張喆的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及被告人作案用的繩索等相關物證。
長春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於2020年8月2日出具證明,被害人小雨頭部下廣泛出血的損傷,生前可以造成的事實。
“這個我不承認,因為這個東西(被害人)生前我們沒有任何這些暴力的行為,我不可能給被害人造成鑒定的這些傷。”張喆反對道。
長春市朝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示的鑒定意見書中提到:被害人小雨頭部、眼部、口唇部均有損傷,上齒折斷六顆,頸部有致命傷,係他人用繩索勒頸造成機械性窒息導致死亡,係他殺。
接下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張喆表弟劉某旭的證言,證實張喆親口向其承認張喆殺害一名網約女子,並讓他幫忙掩埋屍體。
“2020年3月20日,我從西安市迴石嘴鎮的家。當天晚上11點左右,路過磐石市的時候,張喆要請我吃飯,我倆就去吃了燒烤,喝了點兒酒。
張喆告訴我他最近犯事兒了,我以為他又要管我要借錢了,我就沒當迴事。當天晚上喝的挺多,我倆就在附近燒烤店附近的賓館住下了。
第二天,2020年3月21日早上八九點鍾,我和張喆醒了,張喆說要跟著我的車迴他的爺爺奶奶家看一眼,我就開車拉著他出發了。在路上,張哲和我說她在網上約了一個女的到了張喆的家裏,後來張喆想和她發生性關係,他倆就吵起來,張喆就把那個女的給掐死或者勒死了。具體怎麽殺死的我記不清了,他告訴我他打車把這個女的運到一個地方,具體是哪我也記不清了,他還讓我幫把這個女的屍體埋在他家的墳地裏,我沒答應,他就給我一頓罵。”
“被告人張喆,你對剛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有無意見?”
“有,首先他的證詞太不靠譜了,他是我親弟弟,他可能說出這話嗎?這完全不是這麽迴事。他應該是帶氣在說話。因為我給他我打了個嘴巴子。”
接下來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張喆父親母親的證言,證實2020年3月21日晚兩人聽說兒子張喆殺了人,在駕車從石嘴鎮接張喆返迴磐石市的過程中,夫妻倆多次勸其自首:
“然後在車上,我就告訴我兒子,殺人這事必須要服法,要去自首。但是我兒子對我們說不讓我們管,他不去。警察抓到算抓不到拉倒!我當時生氣在車裏就把他打了,他不聽勸。我還對他說那我們就報警抓你,那他也不聽。到家裏我們還是勸他去自首,但是我兒子還是不聽勸,就說不用去,不用我們管。到了第二天,也就是3月22日,我兒子早上不到六點就走了,迴了長春。之後,我和我老伴兒商量,這事必須得處理,不然對不起死去的孩子。我們決定去長春找張喆再嘮嘮,勸他去自首。然後我和我老伴兒在3月24日來到了長春孩子家,勸孩子去自首,但是孩子還是不聽。我們還告訴他,如果不自首,我們就報警抓他。我們還問他拿迴來的行李箱裏裝的是不是死人,孩子說是,之後我看勸不動了,我和他爸就背著張喆合計這事得報警。”
“被告人張喆,對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證據你有無意見?”
“有,我跟我父母說的要自首,不是(他們)說多次勸阻我未果,他們肯定記差了。”
“你認為他們說的和你說的不一樣的原因在於他們兩個人都記錯了?”
“是,他們太緊張了。”張喆說。
05真實目的
隨後,公訴人出示了被告人張喆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這份供述不僅證實了其殺害小雨的作案過程,同時,也讓人看到了張喆殺害小雨的真實目的。
“我倆都沒有喝多,我頭腦這時候很清醒,這時我就有了殺她的想法。然後後我就把她帶到了洗手間。同時,我把櫥櫃大理石上放著的膠帶拿著了,讓她麵對牆跪著,她不同意,我就往她臉上踢了一腳,並對她說,隻要聽我的話,我就不打她,一會兒就讓她走。女孩就不再反抗,麵向牆跪下了,然後我就取了個繩子勒她脖子,大約三四分鍾,她就不動了。我感覺到她已經死了,就放到了浴缸裏。”
張喆在這份供述中提到,在作案過程中,他逼問出了被害人小雨的手機密碼,在殺害了小雨後,他刪除了兩人的所有聊天記錄,並且銷毀了小雨的手機卡,隻留下手機,用於觀察是否有人聯係小雨。那麽,他為什麽要這麽做呢?
“之後的兩三天,一天在磐石市,我因為賭錢輸了3000多,手頭沒錢了,我看看她微信零錢裏是不是有錢,後來發現沒錢了,我聯係了她四五個客人,以她的名義管他們借點錢,差不多就是說“哥,最近我有點難借點錢。”有一個人就給這個女的微信發了150元紅包,之後我通過掃二維碼,用她的微信賬號給我的微信帳號轉了150元,原來她微信裏就幾毛錢。”
在案發前,張喆就沒有了經濟來源。現在居住的公寓每月還需償還貸款,張喆除了問父母要錢外,還變賣過自己的貂皮大衣和電腦。案發當晚,兩個人的這場見麵,張喆的目的本就不單純。小雨是單親家庭,父母對其關愛也不夠,恰恰那天與家裏發生爭吵,賭氣出來,身上也沒帶多少現金,然後與網友約見麵,充分相信張喆就像在微信裏聊的是比較好,比較善良的人。
張喆實則心思極其縝密,他在殘忍殺害了小雨後,不僅沒有悔過,更沒有選擇投案自首,反而清理案發現場,藏匿並運輸屍體。他對他老家磐石那邊比較熟悉,那邊山比較多,他打算找一片深山將屍體埋了。
辦案民警說,歸根結底,是張喆內心深處的虛榮心理,不勞而獲的想法,再加上他對生命和法律缺乏敬畏,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張喆父母都是磐石的農民,比較本分,張喆很小就已經出來了,而且還不願意吃苦,接觸的人也都是一些沒有正當職業的人,張喆還喜歡玩一些賭博類的遊戲。身邊的狐朋狗友多,吃吃喝喝,所以造成經濟很拮據。從警方抓獲的當天張喆身上穿的從帽子一直到鞋,全是世界高檔品牌,但都是仿冒產品。
法庭調查結束,控辯雙方主要圍繞如何對被告人張喆定罪量刑展開辯論。
“被告人張喆在被害人小雨無聲息,不再掙紮死亡後,並未實施任何救助行為,而是將屍體棄於衛生間內,遂迴屋睡覺,待次日上午外出購買保鮮膜,行李箱進一步轉運、藏匿屍體。
上述種種行為足以證明被告人張喆對被害人小雨暴力打擊在先,進而使用多層塑料袋纏繞頭頸,膠帶捆綁手腳,最後使用繩子勒頸,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作案手段殘忍,程度步步升級,對小雨死亡結果積極追求,並非如其所辯解的僅僅是玩遊戲誤殺而已。
作案後被告人張喆實施了分批次丟棄銷毀被害人物品,清理作案現場,轉運藏匿屍體等一係列隱瞞犯罪行為。特別是在其父母多次勸說下仍然拒絕投案,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事實清楚,隱瞞犯罪行為,特別是在其父母多次勸說下仍然拒絕投案,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張喆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喆作案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重,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企圖掩蓋犯罪行為,拒絕主動投案,雖在親屬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但到案後不能如實供認犯罪事實,不具備酌情從輕處罰情形。同時,被告人張喆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結合其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建議法庭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喆死刑。”
“這個罪名,我不認可。”張喆自行辯護道。
法庭上,張喆的辯護律師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張喆與被害人小雨初次見麵且無過節,被告人沒有殺人動機,是雙方自願的,通過捆綁、堵嘴,勒頸的方式尋求刺激,鑒於二人當時處在醉酒的狀態,被告人誤將被害人勒死。被告人的以上供述符合常理,雖然被告人首次筆錄供述其為了刺激而殺人,但對於一個精神狀態正常的人,該殺人動機不應該成立。
另外,基於本案一個重要的鑒定結論並不明確,即關於被害人的外傷到底是生前形成還是死後形成的鑒定結論並不明確,因此本案在沒有其他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應該認定被告人構成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本案係被告人家屬代為報案,同時,被告人當天也準備迴長春收拾東西後投案自首,因此,本案雖然由公安機關到被告人住處抓捕歸案;但考慮以上情節,請貴院考慮比照自首情節,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應認定被告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量刑。望貴院予以采納。”
對於張哲的辯護人的說法,公訴人當庭予以反駁。並提出被告人張喆應當知道用繩索勒住頸部會致人死亡。在案證據也證實,張喆在與小雨發生了一定的衝突之後,對小雨實施了暴力毆打。
同時,如果說是另外的一種過失是屬於應當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那麽我們相信,被告人張喆與被害人小雨初次相識,對於小雨體態非常嬌小、瘦弱,被害人小雨能夠承受多大的力度?張喆何來的這種自信?他憑什麽能夠輕信避免,在使力道的過程中能夠避免被害人小雨造成死亡。
對於本案的定罪量刑,張喆說:“以故意殺人,這個事我是絕對不認可的。”
07尾聲
2020年12月24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張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張喆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8元。三、駁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命關天,生命對於每個人來說都無比寶貴。張喆僅僅為了滿足個人卑劣的目的,竟然對認識不到半天的女網友下此毒手,無視他人生命,漠視法律,無視道德的行為,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網絡軟件交友一定要提高警惕,在沒有充分了解網友的情況下,謹慎選擇在現實中見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