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至1995年,清華大學女生朱令被人投入重金屬鉈鹽而中毒。後因誤診,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終生殘疾。朱令不僅失去了錦繡青春和遠大前程,也不再擁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但她從未被社會遺忘。每隔一段時間,其案情就會被重新提起。人們欣賞她的才華與美麗,痛心她的遭遇,更希望找出兇手,揭露真相。


    然而,此案令公眾不解的是,無論警方、校方還是醫方,似乎都在有意迴避著一切細節、證據與責任。他們既不願麵對公眾,也不願麵對朱令的家人。這使本來就不多的證據、證言、背景信息在各種渠道的各種方式傳播中,越來越受到了各式各樣的汙染。朱令案由此就像一個黑匣子,被層出不窮的說法所裹挾,依舊撲朔迷離。


    某種意義上,朱令案更像是中國社會在信息不透明前提下,不斷極端化繁衍的一個縮影,對其討論與追問都失去了本應有的公共原則。一方麵,一些人認為,案子破不了,必定有權力幹預和見不得人的原因;而另一方麵,社會越開放,核心信息卻越封閉;利益越多元,推論也越獨斷;很多人都堅持懷疑,卻不肯懷疑自己的懷疑。罪犯仿佛觸手可及,真相卻依舊遙遠。


    麵對這起至今疑點錯綜複雜的疑案,我們的職責是,經過努力,去盡量接觸與辨識能辨識到的事實。在核心信息源一律封閉的前提下,我們當然不可能尋找到真相,但我們可以尋找到自己的信息鏈,以這些信息鏈豐富這個事件的記錄。在我們自己尋找的信息鏈基礎上,我們想討論的是這樁疑案的公共責任問題——因為我們很少討論自己對於公民社會所應有的責任。


    在我們看來,這責任應該由一個完整的體係構成:首先是質疑的權利,質疑是社會監督的基礎,沒有社會監督,公器就難有它應有的公信力。但質疑並非冷酷的定罪,質疑更不能發展為私刑。“疑罪從無”的原則可以避免更多的冤案,無論如何都比按可能性邏輯來定罪進步。


    現實中的無能為力,放大到網絡上,自然會產生“可能性邏輯”下的論戰與激憤。隻是,可能性有千萬種,而確定性隻有一種。如果按照可能性邏輯來定罪,沒有破不了的案子,隻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為如此,“排除合理懷疑”才會成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確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相互印證,形成閉合的證據鏈。


    蛛絲馬跡:朱令案何以為懸案?


    (本文原載《三聯生活周刊》2013年第20期封麵故事《朱令案延伸的18年追問》)


    起點:立案時間


    朱令被確診為鉈中毒,在鉈中毒專家陳震陽教授的記憶中是“1995年4月29日”,他在北京市職業病衛生防治所完成了這個檢測。雖然時隔多年,陳震陽對於日期還是很篤定。鉈檢測並不是常規項目,陳震陽也是因為早年間有一個關於鉈的研究項目,才購置了專門的設備。他說:“我們的課題從1983年做到1988年,做完就收攤了,課題組也散了,設備也封存了,我也不知道朱令的家人怎麽會找到我,不過那些東西都還在,找出來就能用。”


    警方正式介入,根據北京市警方的公開聲明,是“1995年5月5日”,“清華大學保衛處向北京市公安局報案”。負責這個案子的是北京市公安局14處,後來改名為文保處大學一處,職能範圍沒有變,依舊是處理高校案件。陳震陽第一次見到14處的辦案警察李樹森是1995年5月,“過了‘五一’之後,具體記不清了。”他迴憶說,李樹森來到他的辦公室,一開始就問他“跟朱令是什麽關係,為什麽會做這個檢測”。問話的語氣起初有些不客氣,陳震陽說他還有些不太高興,不過談話進入關於鉈的正題之後就好了。“他的態度很謙虛,對我說話也很尊重。”這是發生在中國高校裏的第一起鉈投毒案,也是有據可查的中國範圍內的第一起鉈投毒案。作為14處的警察,李樹森和他的同事們辦案必須從零開始。雖然本刊記者在2013年5月8日打通了李樹森的電話,但他客氣又堅定地拒絕了采訪,不肯透露那年的任何細節。他說:“我隻是個普通的民警,這個事情不能由我來發表意見。


    ”陳震陽第二次見到李樹森是兩年後,1997年5月。這次也是李樹森主動來找他,不過不再是請教鉈的知識,而是希望他能“幫忙做一次檢測,確認北大的一名學生是不是鉈中毒”。陳震陽這才知道,繼清華之後,北京大學也發生了一起鉈投毒案。1997年5月18日下午,陳震陽到301醫院參加了對北大學生小陸的會診,當天17點30分,他對小陸樣本的檢測結果出來,確診是鉈中毒。這樁投毒案中有兩名受害者,另一名受害者小江在中日友好醫院救治,陳震陽沒有參加他的診治,也沒有見過他,隻是在5月19日檢測過他的樣本,同樣是鉈中毒。陳震陽對北大案件的參與也到此為止,辦案警官李樹森並沒有給他透露更多案情。陳震陽能夠確定的,是這起投毒案警方介入很早。5月17日小陸和小江分別到301醫院和中日友好醫院就診,其中,投毒者王曉龍陪同受害者小江就診時,對中日友好醫院的醫生承認了是自己投毒,醫院的保衛處當即扣住了他,然後通知北大保衛處,北大方麵把人領了迴去,向警方報案。5月18日,14處的警察從北大帶走了王曉龍。


    至於高校中的第三起鉈投毒案,2007年6月中國礦業大學的案件,陳震陽並不清楚。他本來要在1995年5月正常退休,剛好朱令的檢測找上門來,單位就讓他把後續研究做完,延長了幾個月才正式退休。1997年北大投毒案的時候,李樹森再來找他求助,陳震陽覺得完全是因為朱令案的關係,雖然他退休了,還是被當成“鉈方麵的專家”。但是2007年這個案子,發生在中國礦業大學的徐州校區,接手的警察也不是李樹森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14處,而是徐州市公安局。本刊記者尋訪到了徐州警方的辦案人員,他們與李樹森的態度完全不同,對案件情況盡可能做了詳細迴憶,唯一的要求隻是匿名。根據他們提供的材料,2007年6月1日,中國礦業大學徐海學院的3名學生出現不適症狀就診,其中一名學生被家長接迴石家莊診治,6月10日在北京確診為鉈中毒,當晚徐州市公安局就接到報警,介入調查。


    從三起案件的反應速度比較,北大的案件最迅速也最特殊,因為投毒者自首了。其次是中國礦業大學的案件,受害者在出現異常第10天得到確診,當天晚上就報了案。最令人扼腕的隻有清華的朱令案,“1995年5月5日”這個報案時間,距離朱令確診鉈中毒時隔一周;距離朱令1995年3月3日身體突然不適、3月9日到協和就診,時隔兩個月;距離朱令1994年12月下旬第一次出現相應症狀到同仁醫院就診,時隔近5個月


    朱令的家庭生活情景之一:母親在為其梳理頭發,父親在準備早餐


    陳震陽記得很清楚,李樹森第一次來找他的時候,“問了很多問題”。“他想了解鉈中毒到底是怎麽迴事,中毒的途徑有哪些?要提取什麽樣的物證來化驗?是飯碗、水杯還是別的?時間過了這麽久,還能不能從物證上檢測出來?”借助這些問題,可以嚐試著來反推當年警察的辦案思路:既然確診是鉈中毒,那麽就要先找出中毒方式,才能確定是自殺、意外還投毒;要找出中毒方式,就必須了解鉈的特性,鉈是什麽?可以通過什麽途徑作用於人體?不同的途徑如何通過物證來驗證?


    鉈是什麽很容易迴答,這是一種1861年發現的金屬元素,符號是ti,英文名是thallium。常以化合物的形態出現,屬於高毒類物質。20世紀80年代以來,被廣泛用於電子、軍工、航天、化工、冶金、通訊、醫學等領域,在工業上主要用於製造光電管、合金、低溫溫度計、顏料、染料、焰火等等。鉈也廣泛存在於鐵、鋁、銅、鋅等礦石中,會在開采與冶煉過程中釋放出來。


    鉈中毒的途徑要複雜許多,陳震陽記得,他當時很詳細給李樹森做了介紹,鉈中毒一般有三種可能:“第一是通過唿吸係統,在高溫或者密閉環境下吸入中毒;第二是通過體表接觸,被皮膚吸收中毒;第三是通過消化係統,直接攝入中毒。”可是朱令具體是怎麽中毒的,陳震陽並不能通過標本檢測給李樹森唯一篤定的答案,他隻能用排除法形成一個推論,首先排除吸入中毒,“因為朱令不具備這樣的中毒環境”;然後排除體表接觸,“很早以前西方曾經把鉈用在脫毛劑裏,發現副作用之後迅速停止,朱令的生活中用不到這樣的產品”。陳震陽記得李樹森提出了一個假設,“他問我,如果雪花膏裏含有鉈,會不會通過塗抹導致中毒?”陳震陽給的答案是“可能性不大”,理由是“朱令的樣本檢測裏,鉈含量的濃度太高了,鉈是可以通過人體的新陳代謝每天排出一部分的,朱令已經中毒那麽久,還經過了幾次換血,體內的鉈濃度還那麽高,不太可能是體表攝入”。因此,剩下最有可能的一條中毒路徑,就是通過消化道直接攝入,“是吃進去的”。


    1997年5月北大的投毒案,李樹森再次找到陳震陽的時候,沒有再問過這些抽絲剝繭的問題,投毒者王曉龍自首,清晰詳細交代了整個投毒過程。王曉龍的一審辯護律師馬朗寧差不多都快忘了這個案子,他根據相關材料,才慢慢迴想起來,告訴本刊記者:“庭審的時候,王曉龍對投毒過程的供述很詳細。”按照王曉龍的庭審供述,他對小江和小陸兩名同班同學的投毒過程並不一樣,他的報複目標是小江,動機是複雜的同學感情,針對他一共投毒三次,分別是1997年4月30日早上、5月10日上午和5月15日上午;投毒方式都是把碾磨成粉末的硫酸亞鉈偷偷下到小江的水杯裏。在4月30日第一次投毒的時候,王曉龍為了觀察鉈鹽的毒性,在自己的宿舍裏找了一名實驗對象小陸,因為小陸有每天衝奶粉的習慣,他的奶粉剛好也放在桌上,王曉龍就把更大劑量的硫酸亞鉈粉末放到了這袋大約隻剩1\/4的奶粉裏。經過警方的封存取證,在小江的水杯,檢測到了鉈的存在。


    北大的案子畢竟是例外,到了2007年中國礦業大學的案件,警方的調查其實麵臨著和朱令案一樣的迷霧。參與辦案的警察告訴本刊記者:“從石家莊得到鉈中毒的消息之後,我們已經開始懷疑這可能是一起投毒案,隻是需要尋找到毒源來確認案件的性質。現在還能在我的筆記本上找到當時確定的思路:尋找毒源,了解鉈的性質,搶救藥是普魯士藍,找化學專家、農業專家等,物證檢驗。”50名偵查人員兵分三路,一組赴北京、石家莊了解中毒者病情,並讓他們迴憶有可能下毒的人是誰;一組現場勘查,提取宿舍一切物品;一組把提取物連夜送到南京檢測機構送檢。“這個案子是在學校發生,比較敏感,我們接到消息趕到學校的時候已經是6月10日晚上了,那一夜我們都沒有睡。當天晚上馬上封存了學校食堂,把當天的飯菜、調料、碗筷、桌椅等300多樣物品做了樣本提取,連夜送到南京做檢查,檢測出結果隨時通知指揮部。”


    “這些樣本中並沒有檢查出有毒物質,我們很快把重點轉移到宿舍,對宿舍同一樓層的其他同學提取了指甲、手的擦拭物等的樣本,對於中毒宿舍的其他同學,要求學校安排其他宿舍,保護受害人宿舍的原狀。”“你不知道毒源在什麽地方,房間裏麵的東西非常多,水壺、飯盒、茶杯、衣服、挎包等能吃到能沾到的地方都做了樣本提取,對所有物品做照相、固定、封存、取樣,這個階段宿舍的東西是別人不能動的,要做備檢,因為樣本取走一批,如果不夠,還要再繼續提取。”“當時和宿舍的同學談話配合我們檢查,讓他們把抽屜櫃子打開就不允許他們再繼續動了,可以站在旁邊看,但是不能拿走。”“我們是分片分段地提取,牆麵上、地板上的附著物也要做提取,因為你鞋可能踩到了什麽地方也會提供線索,是投毒還是汙染等等,我們要考慮案件的性質。”“我們取證就幾種方法,一個是抖,抖到物證袋裏;還有一種是潮濕紗布擦拭,幹的放在紙袋子裏,濕的放在小器皿裏,如果是作案當天取證,手上稍微有一點點我們也可以檢測出來。”


    “現在還能想起來當時宿舍的擺設,外麵一圈兒是床,中間是書桌,杯子和碗放在上麵,男同學不是太講究,杯子、飯盒也不是太幹淨。”——凡事皆有利弊,這種“不講究”反倒替這樁投毒案固定了證據——“中毒最嚴重的一個同學的杯子裏還有剩餘的水,正是在這裏檢測到了鉈,濃度比較高。”這是一個轉折點,有了這個發現,徐州警方“才可以確認中國礦業大學案件的性質,這就是一起投毒案”。


    在北大的案子裏,王曉龍並不希望小江真的出事,他在1997年5月16日發覺小江的發病征兆,5月17日主動打車送小江去醫院,在出租車上甚至主動承認是自己投毒報複,願意支付所有的醫療費用,希望獲得原諒。小江也原諒了他,最初隻跟醫生說是自己誤服鉈鹽,醫生不相信,王曉龍情急之下,才說出是自己下毒。如果王曉龍沒有這樣複雜的情緒,如果他隻是個冷血的兇手,在小江和小陸像朱令那樣出現怪病征兆的時候,以他化學高才生的資質,有足夠的時間去毀滅證據。就在5月17日決定打車送小江就診之前,王曉龍先去了一趟實驗室,已經從容地藏匿了鉈鹽、稱重的天平和碾缽。


    迴到1995年的朱令案,抽絲剝繭的推論並不能讓李樹森看到太多光亮,當他向陳震陽請教,應該到朱令的生活環境中提取什麽樣的物證、現在物證上還能否檢測出來殘留毒物的時候,陳震陽的迴答是令人沮喪的。“我跟他說,鉈極易溶於水,無色無味,時間過了這麽久,如果是投毒,要提取物證可能已經很難了。下過毒的杯碗,用水多洗幾次,就幹幹淨淨了,就像你衝一杯糖水,多洗幾次,就全部洗掉了。”


    即便不考慮朱令被耽誤的那些治療時間,從1995年4月29日確診,到5月5日報案,這中間已經隔了一個“五一”節,清華大學並沒有像中國礦業大學那樣,第一時間封存宿舍的相關物證。這期間發生了什麽,朱令的家人相信發生了一起離奇的失竊案,沒有任何錢財丟失,除了朱令的裝洗漱用品的小籃子,朱令的家人手中有一份失竊物品清單,可是,我們無法從李樹森那裏得到關於此事更細致的印證。不管失竊是否存在,警方的努力,目前看來隻能讓他們排除朱令是自殺和誤服鉈鹽的兩種可能性,剩下的可能性隻有投毒。從朱令1994年12月底的第一次發病,到1995年3月的第二次發病,毒到底下在哪裏?依舊是個謎。


    追蹤:毒物來源


    鉈一般以化合物的形態存在。高校裏的三起鉈投毒案,北大案件中使用的是硫酸亞鉈,中國礦業大學案件中使用的是硝酸鉈,隻有朱令案,警方的措辭是語焉不詳的“鉈鹽”。


    “在當時的條件下,我隻能從朱令的檢測樣本裏查出鉈含量,但是,我不能從檢測結果來反推投毒的原始物質到底是鉈的哪種化合物。”陳震陽告訴本刊記者,“當時也隻是讓我檢測是不是鉈中毒,沒有提到要更具體地檢測是哪種鉈鹽。理論上是可以檢測的,鉈是陽離子,那麽就從陰離子來判斷它是什麽化合物,看看是硫酸根、碳酸根還是其他陰離子。可是人體內本身也含有這些陰離子,還是很難判定。至少在當時的條件下,我從來也沒做過這種檢測,1988年以後再不做跟鉈有關的實驗了,我以前曾經帶過一個學生,他也隻做了兩年就不做了,出國了。”


    顯然,警方不能從陳震陽那裏得到鉈鹽具體形態的答案,此後若幹年裏,警方依舊使用“鉈鹽”的說法,這隻能說明,在朱令案裏投毒方式的排查失敗了,警方找不到下毒的介質,就更談不上檢測出導致朱令中毒的毒源具體是什麽、來自哪裏。警方能夠確認的隻有兩點:第一,清華的實驗室裏有硝酸鉈,清華老師童愛軍的課題組在試驗中需要用到硝酸鉈;第二,童愛軍課題組裏有7個學生,5個研究生,2個本科生,其中本科生孫維剛好跟朱令在同一個宿舍。


    在朱令案裏一籌莫展的李樹森,兩年後又遇到了北大的投毒案。這一次很幸運,他和同事們不用大海撈針般尋找毒物來源,王曉龍不僅供述投毒用硫酸亞鉈來自北大化學係的實驗室,還帶著警察找到了他藏匿起來的鉈鹽、稱重天平和碾缽。即便王曉龍如此配合,警方的辦案還是遇到了阻礙,因為除了口供,他們無法確定王曉龍具體的投毒量——這直接關係到定罪量刑,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和朱令案一樣,陳震陽隻能給警方一個鉈鹽致死量的估算,但他不能通過鉈含量的檢測來反推下毒的量。陳震陽告訴本刊記者:“因為鉈鹽在身體內是每天都會代謝的,數值都不一樣,每個人的體質不同,代謝情況也不同。”律師馬朗寧迴想起來,在律師會見和庭審的時候,“王曉龍都說他被警察刑訊逼供了,警察打他,不給他吃飯,要他承認一次投了超過致死量的鉈鹽,這些材料庭審筆錄裏都有的”。


    每個案子都有特殊性,中國礦業大學的案子是另外一條破案路徑,他們通過排查和技術手段,確定了毒物的來源和數量。辦案警察迴憶:“我們當時考慮了作案動機,因為不論是殺人還是投毒,一般都有因果關係,受害人年齡都不大,和同學沒有什麽嚴重的矛盾,隻有一個人是之前和他們關係不錯,後來疏遠了,我們開始對這個人詢問、測謊,後來在他的計算機找到了購買鉈的記錄,順著線索找到人證、物證。”“購買記錄是很重要的線索,我們找到了他購買鉈鹽的網頁、電話,和賣家討價還價的記錄,一看到這個證據,我們就高興死了。”“我們找到了賣鉈的‘上線’,他也交代了和徐州這邊的聯係,購買的數量、寄出和收貨的地點,作案工具,這些都能和口供對得上。”從1997年6月10日接到報案,到6月12日鎖定嫌疑人,徐州警方隻用了兩天時間。


    迴到朱令案,情況實在撲朔。根據朱令家人的說法,清華有鉈鹽的事實,並不是清華主動承認的,而是警方通過調查掌握了證據,清華才不得不承認的。因為清華大學方麵拒絕接受采訪,我們無法證實他們當年的態度,不過2013年5月8日北京警方的迴應倒是證實了他們的調查:“專案組依據朱令的日常活動情況,深入調查走訪了130餘名相關人員,並對北京市經營、使用鉈鹽的100餘家單位開展工作。”關於警察的走訪,貝誌誠的記憶裏隻有一個細節,他是朱令的初三同班同學,後來考上了北大,因為北大要軍訓一整年,所以大學時比在清華就讀的朱令要低一級。他最早通過互聯網為朱令的病情診斷向國際求助,2006年孫維的自辯聲明又引發了他的質疑,開始在網上激烈論戰,把自己牢牢綁在朱令事件裏。


    “我隻跟警察接觸過一次。”貝誌誠很篤定地告訴本刊記者,“當時我宿舍裏有個哥們兒的女朋友在清華,這個女孩傳迴來了一種說法,說朱令鉈中毒,是因為她父親在走私鉈,我很生氣,覺得必須把謠言的源頭找出來,造這個謠的人也許就是兇手。我打電話跟朱令的父母說了這個事情,過了幾天,有一位警察來找我,我隻記得他姓李,他態度很好,說自己以前也在燕園派出所工作過,還誇我們北大的學生好樣的,然後問謠言的事情,我就把哥們兒的女朋友說出去了。後來我問我那哥們兒,警察去找了他女朋友沒有,我的哥們兒很生氣,說警察去找她了,而且態度很不好。後來,警察再也沒有找過我。”雖然這謠言的源頭最後並沒有找到,但貝誌誠提供的細節倒是可以證明一點,當年警方專案組的調查,連這樣細微的線索也沒有放過,隻是依舊沒能破案。


    疑點與可能性


    北大的投毒案,是唯一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1998年一審,王曉龍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刑期10年。他沒有上訴,律師馬朗寧迴憶起來都覺得很遺憾,“上訴不加刑,他投毒的事實是肯定的,沒什麽好辯,當時我的辯護主要是針對罪名,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兩名受害者的鑒定結果都是輕傷(上限),如果罪名是故意傷害,那麽量刑就可能在3年以下”。


    在馬朗寧看來,這個案子裏最大的疑點和空間就是投毒量。王曉龍供述,他一共在實驗室裏偷偷取了3次硫酸亞鉈,他查閱書籍,知道鉈鹽的致死劑量是8?14毫克\/公斤之後,根據小江的體重做了一下估算,認為500毫克是一個不會致死的劑量,就用天平稱取了500毫克,用碾缽磨成粉末,磨完後又決定要分幾次投毒,擔心粉末掌握不好劑量,又重新用天平稱取了200毫克,單獨磨成粉。後來,這200毫克粉末下到小江的杯子裏,而500毫克粉末則下到了小陸剩的1\/4袋奶粉裏。第二次和第三次再去實驗室稱取鉈鹽,分別是200毫克和300毫克,同樣磨成粉末,隻下到了小江的杯子裏。可是鉈鹽的致死量並不是一個精準數值,陳震陽說:“致死量的嚴格說法是‘半數致死量’,就是會導致半數實驗小動物死亡的劑量。鉈鹽對人體的傷害,不可能用人來做實驗,隻可能做老鼠這樣的動物實驗,然後推導出一個可能會導致死亡的劑量。但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這些都是變數。


    ”從時間上推算,王曉龍的10年刑期應該早已完成,這個來自寧夏的曾經的化學高才生,不知道現在身處何方。小江和小陸休學修養一年後重迴校園,後來與小陸同班的一名北大化學係學生迴憶說:“還是能夠感覺鉈造成的傷害,他會很容易情緒激動,鉈是會影響神經係統的。”從科班學生的角度,他說,當年在學校裏聽說了這樁下毒案後,宿舍裏也有過一些討論,他們並沒有因此對鉈鹽很恐懼,隻會覺得下毒者很荒謬,“化學實驗室裏有很多致命的東西,也有很多離奇的中毒事件,但絕大部分是沒有按照操作規程的操作失誤,用來害人隻是極端個案”。


    中國礦業大學的案件,破了案但並沒有起訴。投毒者常某做了兩次司法精神病鑒定,第一次是他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檢察機關以“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批準逮捕;第二次鑒定卻變了,結論是他患精神抑鬱症,作案時沒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檢方又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一定要在這個案子裏找疑點,那麽,隻在於兩次結論迥異的司法鑒定,關鍵的案情本身無可置疑,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閉合的證據鏈,就算沒有常某的口供,也足以鎖定他就是投毒者。


    “一個案件,性質不定的時候,詢問的對象是非常多的,受害人整個樓層的同學、同班的同學、老師、老鄉、經常來這個宿舍的同學,都要問,定時定位。第一次去宿舍調查的時候,我也見到了這個投毒的小孩,但是並沒有懷疑他,還考慮他是不是也有中毒的情況,能感覺到他是個非常內向的孩子,很憂鬱,好像就是隨你怎麽說也不吱聲。”徐州的辦案警察感慨地說,“這個案子迴想起來也算是比較簡單,沒有多麽複雜,但是當時如果時間拖長就很難破了,投毒者非常內向,你可能問他三天兩天他也不肯說什麽,如果沒有手機、電腦裏的證據,沒有找到作案的注射器,沒有證人,沒有檢測到杯子裏的鉈,就會很困難,沒有證據的話,人也很難審。”


    曾經幸福溫馨的朱令一家(左二為朱令


    再迴到朱令案。錯過了最佳破案時機才介入調查的警察們,不能確定投毒方式,不能確定鉈鹽的具體種類、來源。那能夠通過推算下毒具體時間的方式來縮小嫌疑範圍嗎?答案依舊是否定的。


    陳震陽很遺憾地說:“在當時的條件下,我們也沒有辦法通過朱令的鉈含量檢測結果來反推中毒時間,還是同樣的問題,每個人的體質不一樣,從國外的資料和案例來看,鉈在人體的潛伏期問題從幾小時到幾天都有,我隻能確定,朱令體內出現過兩次中毒高峰,第一次是1994年12月她發怪病去同仁就診,頭發都掉光了,後來又長出來,說明一次中毒高峰完成,她靠身體的代謝挺了過來。鉈中毒在體內發作,就是一次性的,像放火燒幹草,是不迴頭的,過去了就結束了。第二次就是1995年3月她到協和就診。”一次中毒高峰,可以通過幾次下毒完成?陳震陽也無法提供解答,他覺得“如果下毒時間間隔短,區分就沒有意義,隻會形成一次中毒高峰”。得知北大的投毒案裏,受害者小江是在半個月內分三次被投毒的,陳震陽也很驚訝,他當年出具的鑒定結論裏,小江是“急性鉈中毒”。


    問題來了:朱令是鉈中毒,朱令體內出現過兩次中毒高峰,朱令在清華校內中毒的可能性非常高,清華的實驗室裏有硝酸鉈,孫維可以接觸到硝酸鉈,孫維跟朱令一個宿舍。這些條件足以構成一個完整證據鏈嗎?一名審理過多起投毒案的刑事法官告訴本刊記者:“可能性有千萬種,而確定性隻有一種。如果按照可能性邏輯來定罪,沒有破不了的案子,隻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為如此,“排除合理懷疑”才會成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則,“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確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相互印證,形成閉合的證據鏈”。


    偵查信息之辯


    在朱令案裏,列舉出的上述條件,隻能構成“偵查線索”,以這個隻能穿起一個“可能性”的鏈條,每個環節上都有無數可能性。警方可以通過這些線索,來圈定嫌疑人的範圍,想要定案,還需要關鍵的直接證據——而這,恰好是朱令案裏最缺失的。


    警方辦案過程中最令人困惑的細節在於,1995年,警方的調查走訪,對於相關人員都是詢問,而不是訊問。兩年後,1997年4月2日,突然將孫維帶走訊問,為時8小時。之後放人,再無動靜。這個情況應該怎麽理解?北大畢業的一名刑事法官告訴本刊記者,當年在北大上課的時候,北大刑事偵查領域的博導張玉鑲老師在課堂上講過朱令案,北京市公安局的許多領導,都是他的學生。“記得張老師在課堂上分析過這個案子的證據,他說案發後,警方很快將嫌疑方向鎖定了孫維,但是確實沒有直接證據。”在這種情形下,到底是選擇直接將嫌疑對象帶迴來訊問,還是繼續等待,尋找到關鍵證據再訊問,不是旁人能輕易下結論的。不過,公眾難免會聯想到一個事實,1995年,孫維的爺爺依舊在世——隻不過,這又迴到了“可能性邏輯”的陷阱。


    目前看來,要厘清公眾的疑問,關鍵在於警方能否迴答當年的調查到底都做了些什麽。這就出現了另一個問題,偵查信息能否公開?這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支持公開者認為,偵查信息向社會公開,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不過,為避免幹擾審判,部分偵查信息可在法院判決生效後進行。反對者認為,除非法律有專門規定,偵查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主要原因有四個方麵,防止被追訴人逃避追訴、防止幹擾證人作證、鼓勵知情人自由作證、保護無辜被追訴者的名譽。


    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信息絕對的公開和絕對的不公開都是不存在的。在許多案件裏,偵查機關都會適度公布案件信息,或是征集破案線索,或是抓捕嫌疑人。例如,警方發布的通緝令,大都包含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身份等偵查信息,這本身就是一種公開途徑。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刑偵局下發了《關於實行“辦案公開製度”的通知》,決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實行“辦案公開製度”,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絕對意義上的偵查公開,因為有相當一部分屬於偵查機關的法定義務。有一定新意的是對辦案主要進展的公開,即“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電子政務信息係統、聲訊電話等方式方便群眾查詢案件偵辦進展情況和辦理結果。偵破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後,有關地方刑偵部門應當在公安機關統一領導和組織下,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破案情況和結果”。隻不過對群眾的公開並非硬性規定,刑偵部門對社會的公開實際上也是破案後的行為,因此這種公開更大程度上具有的是政策宣示意義。相比之下,我國的《保密法》第八條第六項把“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納入應當保密的信息範圍,似乎可以認為立法者更傾向於偵查不公開。


    從這些法律規定來看,朱令的父母依據2008年生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希望警方公布案件偵查信息的努力,隻能是令人歎息的無用功。在這種情形下,最好的方式是要求檢察院介入,啟動對於公安偵查的監督權,由檢方來判斷公安的辦案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瀆職、失職等問題,也可以由檢方來判斷,偵查中的哪些信息可以公開。


    朱令的父親吳承之


    “在刑事案件裏,投毒和放火案本來就是證據最難辦的。”那位北大畢業的刑事法官告訴本刊記者,“因為這兩類案子,要把行為人和事件聯係起來的客觀性的東西是非常難以查證的,毒物是種類物,沒有特殊性,不像殺人,血跡的dna是唯一的。”他也提醒本刊記者,在麵對這種懸案討論的時候,一定要記住兩點:“第一,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破,證據滅失了,案子就是破不了。第二,疑罪從無。”


    (出於可以理解的原因,文中對其他投毒案受害者和部分采訪對象做了匿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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