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之後,南之易故意殺人一案,一審開庭。


    淩俐知道這是一場政法界都矚目的審判,也會有媒體到場,隻是事關南之君的家事,如果關於案件的結果真要見報,也必然會經過層層審批。


    所以,對輿論方麵,她並不是那麽擔心,對於在場的十來個記者,她也沒有想要應付他們接受采訪的意思。


    她煩心的事情已經夠多,不想應付不想幹的人。


    在審判人員入庭以前,書記員就已經核對了各方當事人和律師。


    南之易也早已經入庭,坐在正對著審判席的被告人席中。


    淩俐怔怔地看著他的側臉。


    一周未見,他的頭發似乎長了些,一根根不服氣地野蠻生長,像是頭上頂著個黑板刷一般。


    南之易發量多,發質又硬又黑,如果頭發打理不好很容易有髒髒的感覺。這也是那段他們在一起的時候,淩俐一定要讓他將兩鬢的頭發剃薄的原因。


    他現在在看守所,自然沒有人會像淩俐一般每天操心他的發型,也自然沒有那時候意氣風發南教授的半點形象。


    好在,他的胡須還是剃幹淨了的,身上的白色襯衫和黑色西褲,也讓他看起來幹淨利落了不少。


    這樣一副中規中矩的模樣,至少不會讓人產生天生犯罪人的偏見。


    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起立,之後等待合議庭入席後,一場審判就該開始了。


    卻不料,開庭前祝錦川忽然提交了一份要求不公開審理的申請,至於申請不公開的理由是,本案涉及被告人的隱私。


    不僅淩俐對這個不公開審理的申請納悶,南之君也是一頭霧水的模樣。唯獨南之易,絲毫沒有被這個有些奇怪的申請打斷神遊天外的狀態,依舊沉浸在自己的世界裏。


    祝錦川側眸,似乎是在和麵帶疑問的南之君交換眼神,之後,南之君微微點頭,看起來也讚成了他的申請。


    幾秒後,祝錦川低聲告訴淩俐:“這個願意給被害人無償代理這個案件的律師,來自於帝都某一個大所,我擔心有人想借機搞事,現場有記者在的話,如果有突發情況,我們就會很被動了。”


    看來,祝錦川是因為慎重起見,盡量讓案子的影響被限縮在最小的範圍,因此出此下策。


    之所以是下策,是因為這個案子的特殊性。


    這案子特殊,前期的起訴和準備工作都慎之又慎的,在這個關頭提起不公開審理的要求,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行為。


    按說,在強勢的法院院長的餘威下,法院積極地尋求輿論監督,讓這一場審判沒有背後看不見的黑手操作,這才是正常的套路。


    祝錦川的申請,是在反其道而行之。


    果然,審判長捏著那份申請,臉上是六神無主的神色,看起來有些沒抓沒拿。


    再之後,好容易迴過神來的合議庭商量了幾分鍾,終於還是決定了允許不公開審理。


    控方出庭的檢察官和助手麵麵相覷,還沒來得及說話,被害人方律師首先出言反對了。


    這人姓陳,西裝革履,頭發一絲不亂,足足的高端律師派頭,為了彰顯庭審規範,甚至還穿上了律師袍。


    他的發言很簡短,但是直擊要害:“不公開審理申請應該在庭前會議前提出,被告人申請已超過時限。”


    祝錦川早有準備:“訴訟法隻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庭前會議並非舉證期限的終止,我方當庭提出申請,完全沒問題。”


    那律師怔了怔,似乎一時間沒法分辨祝錦川說的舉證期限問題,但他之後看向審判席,聲音恭敬:“如果不公開審理,那還請合議庭釋明不公開審理的原因。”


    法官簡單解釋是因為涉及個人隱私,律師還想追問的,祝錦川發言:“既然是不能公開的隱私,自然要等到庭審中才能涉及具體不公開的理由,在有與本案無關的其他人士在場的情況下,肯定是不能說的,還請被害人律師不要糾纏這件沒有意義的事,否則就是在浪費時間了。”


    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就這樣定了下來,法庭裏的氣氛,也讓淩俐覺得輕鬆了些。


    不管不公開的理由是什麽,沒有記者在場的審理,也能讓合議庭和控辯雙方減輕點壓力。


    可到清場的時候犯了難。


    記者是毫無疑問一定會被請出去的,到現場旁聽的南之易這一方的親友,有南之君、解晚露、田正言。田正言和解晚露配合地離開了法庭,南之君卻不願走。


    南之君麵色微沉:“我作為被告人的直係親屬,我有旁聽的權利。”


    他說得理直氣壯,還有些不動如山的氣魄,但氣場再強大也掩蓋不了他這番強詞奪理的說辭。


    而這明顯和現行法律相悖的說法讓法官有幾分為難,看了看南之君,又看了看被害人家屬辯護人的位置,欲言又止。


    法官裝聾作啞,律師隻好自己上了。


    他言之鑿鑿:“所謂的不公開審理,就是除了參與訴訟的人員,其他人都不能在場的審理。南院長,您又何必為難合議庭呢?”


    南之君的眸色陰晴不定,好一會兒才說:“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過被告人的直係親屬不能參加庭審。法無明文禁止的事,合議庭可以依據個案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再者,參照同為大陸法係的德國、法國的做法,我認為,我有權利旁聽的理由有如下三點……”


    南之君在侃侃而談,那律師則默默地坐下了。


    好吧,就算南院長的特長是在民商法領域,也並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張口就來。關於一個不公開審判都能扯到德國法國去,再這樣糾纏下去,南院長隻怕能口述一篇論文出來。


    他是有自知之明的,自然知道這種實務和理論雙強的人不好惹,辯下去的話丟臉的人遲早會是他。


    自己雖然不在阜南這片地上找飯吃,也犯不著得罪這樣一個狠人——萬一,某年某月因為工作調動,南院長成了他們那地兒的高院院長,或者突然調離法院係統進入司法行政係統呢?


    恰好,司法部要管執業律師的事。


    想到這裏,他打定了主意決定三緘其口,愛咋咋地。


    被害人律師沒有了聲息,檢察院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這樣一個案子少了媒體和吃瓜群眾的旁觀,對於檢察院來說,隻有好處沒有壞處。


    至於南之君非要為了自己的弟弟留下,那就留下吧,反正,被中央巡視組逮到這一次的違規,也是法院倒黴而已,他們公訴機關是能夠獨善其身的。


    於是,一場半公開不公開的審判,就這樣開始了。


    淩俐沒想到這案子才一開頭就能這樣糾結,引得各路大神鬥法。直到檢察官開始宣讀公訴狀了,還有些迴不過神來。


    還好,在訊問階段開始之前,她恢複了正常的狀態。


    訊問的問題是早就準備好了的,針對檢察院短短五頁紙的公訴狀,她列出的十幾個問題,都是很有針對性的。


    然而卻沒辦法問出來——南之易不僅拒絕迴答公訴方、合議庭的問題,連她提出的問題,都是以“不知道”或者“忘記了”來迴答。


    她早就料到南之易會在法庭一言不發,不配合公訴方,也不會配合合議庭的調查。


    他在接受訊問時候簡簡單單的三個字“不認罪”,卻不知道自己任性的舉動,會給淩俐造成多大的麻煩。


    好在,她早有準備——她還準備了快二十頁的辯護意見,快一萬字,濃縮了所有她想說的話。


    就算合議庭不會讓她逐字逐句地讀下去,她也可以在那個階段再搏一把。


    因為已經經過了庭前會議的交換證據,控辯雙方早就對證據的情況了然於心。


    先是公訴人出場。涉及到政法係統某重要人物胞兄的案件,他們的一言一行都慎之又慎,至於在案情的公訴過程中,既不會手下留情,也不會落井下石。


    早在上庭前淩俐就和祝錦川分析過,這次他們要防的,反而是訴訟地位並不那麽重要的被害人方律師。


    一般來說翻不出多大的水花,但淩俐可忘不了前車之鑒——唐傲雪那案子裏,可不就是她自己,讓案情翻了天了嗎?


    然而,淩俐本來以為這律師會耍什麽幺蛾子,豈不料,那一開庭就反對不公開審理的律師,竟然比公訴人還低調,調查階段就簡單了發表為了對證據的看法,完全依附於公訴方的證據。


    總之,他完全四平八穩地走下來,和其他走過場的律師相比,並沒有什麽不一樣的地方。


    而淩俐則針對現勘記錄、屍檢報告,一一進行了質疑。


    首先,就是關於沒有目擊證人這件事——沒有人親眼看到南之易推了陶玥墜樓,南之易也一再宣稱自己並未下手,他手上的抓痕,很可能是之前和陶玥有爭執的時候發生,沒有證據能證明,抓扯是發生在墜樓的那一刻。


    其次,就是南之易沒有殺人動機,那個時候動手也不符合常理。他七天沒迴家,並不知道家裏的狀況,就算要故意製造一場自殺,也沒有準備的時間。


    更何況在案發前,在他幾乎二十四小時沒有合眼了,身心俱疲,從警方抓捕他以後,在車上就已經睡著這一點,就可以看出。


    再次,是關於陶玥抑鬱症的病曆。她長期服用抗抑鬱的藥,而南之易可能因為工作繁忙忽略了她,再加上目前不知原因的她的藥裏竟然有導致抑鬱和焦慮的其他成分,不能排除此案還有真兇。


    最後,就是關於閔醫生等證人,給南之易人品做的保證。


    這已經是她在手裏無任何客觀證據的情況下,能夠做到的極致,至於能不能擊潰檢察院的證據鏈,淩俐沒有一點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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