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這是我們皇朝製定頒布的成文法,屬於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在偏殿之中,天玄對著眾城主說道。


    “沒錯,法律的解釋權也應當屬於城主府或城主官吏,而法律解釋與法律條文應當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餘文則是接著天玄的話,繼續說起律法之事。


    眾人也是便是讚同。


    蘇子軒看到眾城主如此便說道:“所以依據各位的意思,也就是我們要建立君主專製的中央集權的統一法律體係是吧?”


    “正是如此!它在內容方麵應該也是具有豐富龐雜,富有我們這個大爭之世的特征。”


    ……


    眾人開始議論紛紛。


    經過快三四日的廣泛征集,大體也是將新法的內容大致討論下來,新法涉及到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各方麵,並與法律確定關係。


    “餘文,以你看我們又該如何去確定?亦或者從那幾個主要方麵去考慮?”


    蘇子軒與眾人圍坐在一個巨大的圓卓之前,看著餘文問道。


    餘文聽後也是略加思考,便迴道:“臣以為可以從三個方麵去考慮。”


    “其一,刑事法律方麵。”


    “其二,民事法律方麵。”


    “其三,經濟法律方麵。”


    “哦?三個方麵,倒是不錯,那玄冥君以你來看呢?”


    “我以為這隻是一個大的框架體係,還要把內容真正的具體下來。”


    “陛下,正是如此!所以我們要將每一處律法都製定下來,但是這樣一來大概就需要很長時間了。”


    “嗯,餘文所說也是實情。”


    兩人看著蘇子軒共同說道。


    “既然如此,那便給你們七年時間,由玄冥君帶頭,餘文加封王爵,負責配合玄冥君製定新法。”


    “是,陛下!”


    ……


    三年的時間一點點的流逝,各大城池的叛亂之事也是慢慢的開始有所減少,至於在與天龍皇朝的交接之處,士兵們則是日夜堅守,但是總體來說情況還算好。


    夜色朦朧,繁星點點,偏殿之內燈火通明,餘文與天玄正在不斷的論證新法的可行性。


    “我覺得我們可以分開論證,這樣一來也是可以提高效率!”


    “也好!”


    “我覺得刑事法律方麵,可以重刑主義原則為指導,以先前確立的法律製度為基礎,重新建立溫和中庸的刑事法律規範。”


    “就比如說,刑罰體係中,便可以沿襲先前刑罰體係的基礎,同時減少對身體之刑的適用範圍,可以加大對勞役之刑和財產之刑的使用。”


    “哦……你是指生命之刑?”


    “對,沒錯先前的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麵、劓鼻、斬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後梟首示眾,並將屍骨剁成肉醬;有誹謗謾罵行為者割去舌頭)、車裂(用五匹馬將頭顱、四肢與身體撕裂)、鑿顛(鑿擊頭頂的處決方式)、抽脅(抽取肋骨的處決方式)、鑊烹(用大鍋將人煮死。)這五種酷刑本就是依據前朝而製定,已經不適合現在的國情!”


    “有理,所以我以為適當的加重勞役之刑,即限製罪犯自由並強製從事勞役這種刑法但是可以考慮。”


    ……


    如此一來就是半夜時間過去。


    但是也是論證了刑事方麵律法的可行性。


    便由餘文執筆,天玄口述開始記錄在玉箋之上。


    ……


    “第二,恥辱之刑,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損害身體及鬢發胡須均屬不孝行為,髡刑(強製剃除鬢發胡須)、耐刑(強製剃除鬢毛胡須而保留頭發)。”


    “第三,身份之刑,剝奪違法者官職爵位等身份地位,廢刑(廢除官籍,開除公職,終身不得重新敘用)、奪爵(削奪爵位,剝奪其特權地位)。


    “第四,財產之刑,罰沒財產之處罰,貲刑(繳納財物或以勞役抵償的刑罰,罰金、罰物、罰役三類)、贖刑(財物或力役贖抵原定刑罰,包括贖耐、贖遷、贖黥、贖宮、贖死等)、沒刑(沒收財產充入城主府)。”


    “第五,流放之刑,強製流放者遷徙到指定地區,不準擅自遷返原處的刑罰,包括遷、徙、謫等。其一有罪流放(對罪犯直接處以流放)、赦罪流放(對死刑犯減死後的處置)、無罪流放(對威脅統治或危害社會者實施的處罰)。”


    “嗯,寫好了!”餘文對著天玄說道。


    “既然如此,那餘文兄先歇息一會,完了我們繼續。”


    “也好!”


    兩人便端起茶盞,各自泯了一口,歇息起來。


    片刻時間後,二人便繼續忙碌了起來。


    “刑法適用範圍,為了各級官吏有效地運用刑法手段,更好地發揮其打擊犯罪的職能,鞏固專製集權統治。”


    “第一,刑事責任年齡與時效的規定,對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與時間效力,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減輕刑事責任;成年人犯罪後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區分故意與過失的規定,依據犯罪主體的主觀動機,將犯罪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前者從重處罰,後者從輕處置,有時還構成不同罪名。”


    “第三,加重刑罰的規定,對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處罰。”


    “第四,減免刑罰的規定,對犯罪後主動自首或消除犯罪後果者酌情減免刑罰。”


    “第五,誣告反坐的規定,對故意誣告他人者,以所誣陷的罪刑進行處罰。”


    “第六,犯罪連坐的規定,犯罪連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關聯的人一同株連受罰。適用範圍親屬連坐、鄰裏連坐,職務連坐。”


    “玄冥君你慢點,我快記錄不及了!”餘文苦笑道。


    “哈哈哈,好好……”


    ……


    “主要罪名,第一,危害專製皇權之罪,主要有誹謗、妖言、妄言、以古非今、廢令、犯令。”


    “第二,妨害社會秩序罪,挾書、投書、誣告、詐偽。”


    “第三,破壞經濟秩序罪,匿戶(隱匿戶口,不征發徭役,不繳納戶賦)、盜徙封(私自移動田界)。”


    “第四,人身傷害罪,主要有賊殺(故意殺人),賊傷(故意傷害),鬥殺(鬥毆殺人),鬥傷(鬥毆傷人),強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第五,官吏失職瀆職罪,司法官員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構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減輕罪責,構成縱囚罪,過失造成量刑不當,則構成失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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