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甘肅


    國內


    國際


    遊戲


    體育


    it


    娛樂


    房產


    時尚


    汽車


    甘肅法製報


    專稿


    時評


    政務


    生活


    教育


    財經


    女性


    科技


    健康


    人才


    考試


    論文


    作文


    美食


    旅遊


    蘭州


    酒泉


    嘉峪關


    張掖


    金昌


    武威


    白銀


    臨夏


    甘南


    定西


    天水


    隴南


    平涼


    慶陽


    圖片


    專題


    甘肅日報


    蘭州晨報


    西部商報


    甘肅農民報


    甘肅經濟報


    新旅遊報


    平涼日報


    金昌日報


    張掖日報


    甘南日報


    隴東報


    軍事


    文化


    鑫報


    新聞縱深


    32萬賠償款,撕裂父子兄妹親情


    該案庭審現場。


    24歲的華子(化名)因車禍死亡獲賠32萬元,大舅以其撫養人的身份予以支配,遭到華子生母的阻攔,為此,交警部門暫將補償金封存。從小撫養華子長大成人的外公年事已高,因外孫死亡深受打擊,病入膏肓,爺孫情深卻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心痛失望之下,一紙訴狀將兒女告上法庭,由此拉開了一場金錢與親情、人性與法理的較量。


    -文/圖本報記者曹勇通訊員李錄


    外孫命喪車禍為賠償金父子兄妹上公堂


    2011年9月18日,華子結束了24歲的青春年華。


    當天晚上8時50分許,華子和小舅駕駛自卸貨車,從民樂縣由南向北行駛在張民(張掖至民樂)公路上。車行至民樂縣三堡鎮路段時,見自己熟識的一貨車司機在路旁和一手扶拖拉機司機爭辯,遂將車停靠在路旁,甥舅二人下車和之前到來的幾人共同協商解決兩車刮擦賠償事宜。不料,災禍就此發生,由南向北行駛的民樂縣某單位一輛皮卡客貨車衝撞過來,將包括華子在內的四人撞飛,華子等三人當場死亡,被撞飛的另外一人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9月29日,華子的大舅柴亮(化名)出麵與肇事司機單位協商,雙方達成死亡賠償協議,該單位同意賠償華子各項損失和費用共計32萬元。協議達成後,柴亮以自己是華子的實際撫養人為由,從民樂縣交警隊封存的賠償金中提取了8萬元,作為華子的喪葬費用。其間華子已改嫁的生母柴紅(化名)也到交警隊,要求分割華子的死亡賠償金。而從小撫養華子長大成人的外公這時儼然成了局外人,無人問津這位因外孫死亡深受打擊、病入膏肓的老人。老人在心痛之餘,要求參與分割外孫的死亡賠償金。


    經村委會和社裏多次調解,達不成三方滿意的分割協議,因幾方當事人爭執不休,民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將剩餘的24萬元予以封存,告知當事人向法院進行訴訟分割。此時,華子的外公因承受喪孫之痛,在病痛中煎熬而無錢醫治,柴亮也因賠償金分割糾紛數月不去探望自己病重的老父親。心痛失望之下,華子的外公一紙訴狀,將兒子柴亮及女兒柴紅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外孫華子的死亡賠償金20萬元。


    那麽,華子為什麽自小由外公撫養長大,他死亡後為什麽是由其大舅操辦喪事的,他的父母何在?


    死者命運多舛幼年喪父母親改嫁被換養


    1987年11月10日出生的華子,還沒滿月父親就因白血病去世了。三個月後,母親柴紅抱著華子迴到了娘家民樂縣三堡子鎮,和自己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1989年農曆正月初六,柴紅改嫁到張掖甘州區梁家墩鎮劉家溝村一戶王姓人家。改嫁後的柴紅想把孩子領走,但大哥柴亮不同意,父母也勸說:“人家也有兩個兒子,後娘不好當,你的孩子我領著,你安心給人家養孩子”,柴紅隻好隨遷了戶口,把華子留給了父母。


    農村莊戶人家,都盼著要有個兒子,不然會被人瞧不起。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柴亮有三個女兒,但沒有兒子,看到自己妹妹改嫁,自然不想讓外甥到別家去,而是想讓外甥給自己當兒子,頂門立戶。所以,柴亮便把一個女兒送給妹妹柴紅撫養,而柴紅的兒子華子名義上成了柴亮的養子,孩子也在稱唿上叫柴亮為爹,叫親生母親柴紅為姑媽。當時在食品廠上班的柴亮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自然,柴亮的女兒及華子就由父母來撫養。幾年後,柴亮夫婦有了自己的親生兒子,便把華子完全交給了父母,再也不去過多過問。華子5歲的時候,柴亮夫婦和父母分了家另過,兩人到張掖偷偷把換養的女兒從妹子柴紅家領了迴來,隨後修了房子,將華子留給了自己年事已高的父母撫養。


    磕磕絆絆中長大的華子隻上到了小學六年級,便因外公外婆無力供養而輟學,16歲時就出門打工,學了一手修車的好技術,後來還考了駕照。2009年,22歲的華子到了考慮成家的年齡,但卻沒有一個替他主事操心的人,到張掖找自己的生母柴紅,而生母也表示無能為力。外公外婆和幾個姑姑看在眼裏急在心裏,想盡辦法要為華子尋個好路子,這時的柴亮站出來說,“孩子跟我過,我給他成家、立業”。2009年的臘月二十七,華子在村裏人的見證下,被柴亮接進了家裏。半年後,柴亮和弟弟合夥買了一輛自卸貨車,由華子和其小舅共同經營。


    然而,原本對生活滿懷希望的華子,卻在奔向幸福的路途中戛然刹車,給親人無盡痛苦的同時,也打碎了父慈子孝、兄妹相親、互相幫襯的平靜生活。


    多次調解無果法庭判決以情釋法


    今年9月25日,鑒於原被告三方就華子的死亡賠償金分割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民樂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三方當事人各抒己見。華子的外公外婆認為,華子從小由其撫養長大,自己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理應分割外孫華子的死亡賠償金20萬元;第一被告柴亮以自己和華子是收養關係為由,主張權利;第二被告柴紅認為,作為華子的生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自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次才是外祖父母,舅舅無權繼承華子的遺產。


    法庭認為,華子的死亡賠償金並不屬於遺產。我國法律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公民死亡時尚存的個人財產,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死亡賠償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時並不存在,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死亡之後由加害人按照規定給其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因此不是遺產。


    既然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那麽公民獲得的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割呢?該案的主審法官告訴記者,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由於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死者的近親屬既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權分割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本案第二被告柴紅和死者華子的外祖父母即二原告是有權要求分割該筆死亡賠償金的。


    那麽,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割呢?我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法》第14條同時也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本案第二被告柴紅是死者華子的親生母親,其雖位於法定順序中的第一順位,但從庭審的過程和原、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來看,柴紅僅僅隻是生育了華子,自華子一歲時改嫁以後,對華子以後的生活並沒有盡過實際的撫養義務,有撫養能力而不履行撫養義務,所以,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而華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即本案的二原告,從華子出生三個月時就生活在一起,華子的外祖父、外祖母原本年邁多病,這十幾年來一直照顧著華子的生活起居,其投入的心力和精力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說雖然華子的外祖父、外祖母處於法定繼承順序中的第二順位,但也應分割部分死亡賠償金。


    被告柴亮是否有權分割華子的死亡賠償金呢?該案主審法官進一步向記者解釋,我國《繼承法》第10條中規定的第一順位父母包括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具體到本案中,柴亮與死者華子是否形成合法的收養關係呢?首先,我國《收養法》第六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收養人需無子女,本案中柴亮本身有三女一子,其不符合《收養法》中有關收養人的具體條件。其次,我國《收養法》是針對未成年人的,2009年華子已22歲,所以說華子不能被收養。再次,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本案中,雖在2009年柴亮及外祖母等親屬和村莊上的人說過柴亮給華子成家的事,柴亮也承諾死者華子娶妻成家的所有費用由他全權負責,隨後華子也隨柴亮共同生活至出事之前,用世俗的話說就是華子給柴亮當兒子,但柴亮和華子並不具有收養法中相關的規定,所以,從法律上來講,柴亮和華子並不具有合法的收養關係,也就不包括在《繼承法》中第一順位的順序當中。但是柴亮與華子的外祖父共同生活期間,或多或少也對華子盡過撫養義務,並且發生事故之後,和肇事單位的賠償事宜是由柴亮出麵協商的,華子的喪事也是由柴亮忙前忙後一手操辦的,並且在發生事故的那一年,柴亮夫婦已經開始裝修房屋著手給華子成家,所以從情義道德上來說,柴亮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


    據此,民樂縣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判決華子獲賠的32萬元死亡賠償金,扣除喪葬費用4萬元,剩下的28萬元,華子的外祖父母、柴亮、柴紅分別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分配比例確定為50%、20%、30%,即華子的外祖父母分得14萬元,柴亮分得5.6萬元,柴紅分得8.4萬元。


    花樣年華的華子離世了,而他用命“換”來的32萬元賠償金也在他去世兩年後被自己至親至愛的人所分割,但這種分割的方式已使骨肉親情蕩然無存。庭審中,父母與子女對對簿公堂,親人間經過長時間的財產糾紛,最終有了一個合理、合法、合情的判決結果。


    其實,一個生命的離去,是誰都無法預料的,當災禍突然降臨,麵對一筆用生命代價換來的賠償金,在交織各方的權益和利益格局裏,隻有理性、包容,才是對死者的安慰,也是生者應有的態度。為了金錢,撕裂父子兄妹骨肉親情,這何嚐不是一種悲哀!錢雖分了,親情裂痕何時才能愈合!


    本篇新聞熱門關鍵詞: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縱深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繁體小說網隻為原作者春子弄墨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春子弄墨並收藏縱深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