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子不祭祀父廟,因為父廟由嫡長子主祭。在親屬之中,為父母的喪服最重,為祖、曾祖、高祖的喪服就逐代減輕,為旁係親屬的喪服也依照親疏遞減,為男性和為女性的喪服也有區別,這就是製定喪服輕重的基本道理。


    凡是穿徒從喪父的人,如果所從的人已經不在,就可以停止不穿。凡是因為親屬關係而跟從為之服喪的人,盡管所從的人已經不在,還應該為之服喪,因為親屬關係仍然存在。如果妾跟隨主婦一道被丈夫休棄,就不再為主婦之子服喪。天子、諸侯的太子雖然身份高貴,但也並不因此而降低為自己嶽父嶽母服喪的規格。天子、諸侯的太子為自己的妻服喪,規格和大夫的嫡子為自己的妻相同,都是齊衰,不用拿著居喪的棒一年。


    父親生前的爵位是士,而他的兒子現在貴為天子或諸侯的祭禮規格來祭祀他的父親,但代替亡夫接受祭祀的屍卻必須仍穿士服。反過來,父親生前貴為天子或諸侯,而兒子今天卻淪落為士,那就應該用士禮來祭祀他的父親,而代替亡父接受祭祀的屍也隻能穿士服。作為媳婦,在為公婆服喪期間被丈夫休棄,因為恩斷義絕,所以也就不再繼續為公婆服喪。


    如果是為娘家的父母服喪,有下列幾種情況:如果是在練祭之前被丈夫休棄,那就應該和自己的娘家兄弟一樣服喪三年;如果是在練祭之後被丈夫休棄,因為本應服的為期一年的喪服已經服滿,就不須要再為父母服喪;如果是在練祭之前又被丈夫召迴,那就按照常規為父母服為期一年的喪服;如果是在練祭之後才被丈夫召迴,那就要像未出嫁的閨女那樣,為父母服喪三年。


    服喪兩周年,就算三年。服喪一周年,就算兩年。服喪九個月或七個月,就算三個季節。服喪五個月,就算兩個季節。服喪三個月,就是經曆了一個季節。這是說服喪的長短和四季之氣是相應的。死後一周年舉行小祥之祭,二周年舉行大祥之祭,這表示對於已故親人的思念,禮數應當如此;在小祥之祭以後,男子可以除去頭上的服喪頭飾,婦人可以出去腰上的服喪服飾;在大祥之祭以後就可以完全出去喪服;這表示活著的人也要節製悲哀,順乎天道。


    祭祀和除服二者雖然同時並舉,但各有各的道理,切莫誤會為舉行二祥之祭就是為了除去喪服。如果孝子未能及時葬親,是在三年以後菜舉行埋葬,那也要按照規矩舉行小祥、大祥之祭,而且小祥、大祥之祭要隔開,不可以放在同一個月,然後菜除去喪服。如果自己和死者是大功之親而為之主持喪事,而死者尚留有遺婿及幼子這些服三年喪的親屬,那就要在為死者舉行了二祥之祭以後才除去喪服。


    如果為朋友主持喪事,因為朋友不是親屬,隻有同道的情誼,所以可以在虞祭、襯祭之後就除去喪服。對於士來說,如果妾為其生有兒子,就為她服細麻之喪,不然的話就不為她服喪。


    父親在別的邦國做官,自己也生在他邦,由於路途遙遠,從未在生前見到過在本國的祖父母、伯父和叔父、叔伯兄弟,等到這些親屬去世的噩耗傳來時,已經過了喪期,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應該喪期過後補行喪服,而自己就不可以不必了。如果本來是齊衰、大功之親,因故降為小功、紹麻喪服的人,就應該追服喪服。作為臣子,應該為國君的父親、母親、嫡妻、長子服喪,但由於臣子出使他國,久留未歸,等到臣子得到國君上述親屬兇訊時,國君本人早已除去喪服,在這種情況下,臣子就不再喪期過後補行喪服。


    如果國君出訪久而未歸,等到迴國後才知道上述親屬兇訊,在這種情況下,國君要在喪期過後補行喪服,國君的隨從之臣也要跟著在喪期過後補行喪服;至於其他臣子,在喪期之內就跟著服喪,過了喪期的就不再喪期過後補行喪服。國君在國外而臣在國內,國君雖然知道兇訊較晚,而留在國內的臣子就應該按照常規服喪。


    到了虞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入寢室了;到了襯祭時,哀杖就不必帶到堂上了。作為庶子而被立為嫡母的後嗣,如果嫡母去世,就不再為嫡母的娘家人服喪。五種喪服頭上的飾物、腰間的飾物的遞減,都是以遞減五分之一為度。斬衰所用的杖,它的粗細和斬衰腰間的飾物相同;齊衰所用的杖,它的粗細和齊衰腰間的飾物相同。


    妾為丈夫的長子服喪時間,和嫡妻為長子服喪的年月相同,都是三年。小祥祭時的除去喪服,原則是先除重的,也就是男子先除頭上的飾物,婦人先除腰上的飾物。先遭遇重喪,卒哭之後又遭遇輕喪,在把輕喪之服改換為重喪之服時,其原則是先改換輕的,也就是男子用輕喪的腰間飾物改變重喪的腰間飾物,婦人用輕喪的頭上飾物改變重喪的頭上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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