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江濤是一名新聞記者,每天奔波於各**院,這是他負責的板塊,隻可惜市裏的案件多是小偷小摸之類的公訴案和財產分割之類的糾紛案,不像負責娛樂新聞的記者總有勁爆消息,可以輕鬆升職加薪。


    像今天這個案子還算大一點,大學裏一個女講師毆打訓導主任致殘。


    法院九點鍾開庭,今天來旁聽的人很多,座無虛席,多是學生,聽他們的議論說,這個女教師平時人很好,那為什麽會發生這種事,馬江濤被勾起好奇心。


    法官一敲法錘宣布正式開庭。


    審判長一番問話和宣讀之後。


    公訴人的辯護律師開始陳述訴訟請求,看得出這個辯護律師很專業,條理清晰。


    馬江濤認識他,是市裏最頂尖的律師之一。


    被告的辯護律師遲遲沒有到,也可能這個女講師根本沒有找過律師。


    馬江濤想,那這個案子就基本蓋棺定論了,刑期不會短於五年。


    公訴人的辯護律師說到一半,一個人忽然走到法官身邊對法官說了句什麽,法官點了點頭,等辯護律師說完,法官突然宣布休庭十分鍾。


    這種情況很少見,剛剛開庭不到十分鍾就休庭,馬江濤覺得奇怪。


    十分鍾後再次開庭,被告的辯護律師一席上,多了一個年輕人。


    旁聽的眾人一片嘩然,“那是陳歌!”


    “是陳歌,他怎麽成了辯護律師,這不是胡鬧嗎,他什麽都不懂萬一弄巧成拙那就是害了馬敏講師。”


    “他是物理係的吧,怎麽會是律師!”


    “肅靜!”開庭了。


    審判長站起來,接著之前的流程,“現在請法警帶被告人馬敏下庭。”


    審判長:“下麵進入法庭調查的第二階段。公訴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傷害罪,請舉證。”


    公訴人提供了一段錄音,內容是馬敏在被審訊期間承認自己踢了石傑一腳致其五級殘疾。


    審判長: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何意見?


    馬敏咬著嘴唇不說話。


    審判長: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有何意見?


    陳歌沒有說話。


    審判長:公訴人請繼續舉證。


    公訴人:請法庭允許被害者石傑到場。


    審判長:請法警帶石傑到庭。


    審判長:請書記員核對身份。


    書記員:審判長、審判員,證人身份屬實。


    審判長:請公訴人發問。


    公訴人:石傑,你是否在十四日上午因馬敏和學生戀愛一事與其協商,馬敏卻惱羞成怒毆打你對你構成嚴重傷害。


    石傑:是!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證人發問?


    陳歌:石傑,你說你是與馬敏協商期間被馬敏踢了一腳使你殘廢是嗎?


    石傑聽到陳歌說的殘廢兩個字,咬牙說:是!


    陳歌:但是在你發出慘叫有人衝進辦公室時卻發現你衣著淩亂,這是為什麽?


    石傑說不出來,公訴人的辯護律師站起來: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律師沒有權利問我方證人案件之外的任何事情。


    陳歌:如果你認為這是和案件無關的事情,請法官大人允許我播放一段錄音給大家聽。


    審判長:允許。


    錄音內容:“主任,我不知道您是什麽意思。”


    “你自己看看吧!”


    “主任,這些照片你哪兒來的?”


    “現在全校都鬧得沸沸揚揚,這幾張照片網上傳得到處都是,你居然還問我是怎麽來的。”


    “主任,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


    法庭隻有錄音對話的聲音在迴蕩,每多說一句話,石傑的臉色就陰狠一分。


    “小敏,剛才老哥也和你說了,其實從你剛來學校的第一天起我就一直在關注你,一直把你當妹妹一樣,老哥一直很喜歡你你知道嗎?”


    “主任,我要迴去好好想一下這件事,沒有其他事情的話我就先迴去了。”


    一陣拉拉扯扯的聲音。


    “主任你放手,主任你放開我!”


    “不用考慮了小敏,我是真的喜歡你,小敏,你就給我吧,你給我,這件事我一定給你辦得妥妥的!啊!!!”


    錄音戛然而止。


    陳歌看向石傑:現在我可以問你,為什麽有人衝進去的時候看到你衣衫不整了嗎?


    陳歌看向法官:法官大人,根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現在我方提供的證據表明,對方的所謂受害者當時正在對被告實施犯罪行為,被告屬於正當防衛。


    公訴人的辯護律師: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辯護律師提供的證據太過模糊,不能證明任何結論。現在我要問被告,這段錄音是否真實。


    馬敏點頭:真實。


    辯護律師:那受害者是否對你實施強奸。


    馬敏:是。


    辯護律師:那他的行為進行到了哪一步。


    馬敏不說話了。


    陳歌: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辯護律師的問題已經超出正常詢問範圍。


    辯護律師:法官大人,我要說的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現在我方受害者當時並沒有對被告造成客觀事實上的不法侵害,聽錄音大家可以想想,最多隻是進行到脫去衣物的階段,完全沒有達到構成強奸的地步。


    庭審現場一度僵持。


    陳歌沉默片刻看著對方律師口若懸河,直到他停下,得意地看著陳歌,手裏隱晦地豎起一根小指。


    馬敏的眼光黯淡無光就像生無可戀。


    陳歌徐徐開口: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麵辯護律師依舊一臉得意,就算他說出這條法律又有什麽用,石傑的行為充其量隻是小小的猥褻。


    陳歌的語速越來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陳歌: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條,強製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陳歌:“我國刑法修正案···············”


    “·················”


    一口氣說了十幾條看似毫不相關但是和馬敏的這件事又有關聯的法規。


    “綜合以上法規”陳歌看著石傑,“我要對被告進行無罪辯護,並且,對石傑做出的一係列猥褻強奸行為提起上訴!”


    現場所有人目瞪口呆!


    旁聽席上,李越化身複讀機,“草cao操槽曹嘈…………學友這是帶了一挺機關槍啊!”


    裴華棟湊過來,“李越你這幾個草字怎麽還變聲呢。”


    李越說出一句幾年後會大火的網絡用詞,“廢話,嚇死寶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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