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下午,艾登坐在自己的辦公室裏,桌子上放著那本《無字法典》。


    在忙活完所有的善後工作,艾登終於有時間仔細地研究這本戰利品。


    他將手放在《法典》上,腦海裏立刻就浮現出了對周邊空間的印象,就像是腦子裏有個人自顧自地拿出了一幅三維地圖展示給他看。


    在這幅地圖上,有一片球形的空間被點亮標識了出來。這個空間,剛好將薔薇鐵獄整個兒包裹了起來。


    這就是由他設置的,目前《無字法典》生效的“領域”。


    在昨天從納威手裏搶到這本《法典》之後,艾登就已經發現了《無字法典》的一些規律。


    首先,就像一個國家的法律隻能在這個國家的領土內生效,《無字法典》上的規則,也隻能在事先指定的領域內才能發揮作用。


    這個領域是以《法典》為中心出現的,大小可以調整,但最大也隻能達到兩三個街區的程度。


    一個人一天之內隻能在《法典》上寫下三條規則,每條規則隨時都可以當場廢除——用文字宣告,或者直接一筆劃掉都可以。


    在指定的領域內,《法典》會強製讓所有人和事物遵守上麵書寫的規則,如果事物的發展會影響到規則,那《法典》就會將規則直接作用於事物。


    比如納威寫下的“禁止直接或間接互相傷害”的時候,監獄裏會對人造成傷害的陷阱就會自動失效,寫下“禁止限製人身自由”的時候,牢房的大門就被開啟,並且沒辦法再重新鎖上。


    而如果違反規則的是人的話,則會遭到《法典》的“警告”,繼續無視“警告”,《法典》會直接剝奪違反者的行動能力,阻止他進一步行動下去。如果該條規則還規定了刑罰的話,《法典》還會對其進行處罰。


    在接觸到《無字法典》的瞬間,艾登便自動理解了《法典》所具備的處罰方式,一共是四種:


    第一種是肉刑,違反者身上會長出荊棘形狀的黑色刺青,長出刺青的地方會帶著難以忍受的劇痛,但並不會對違反者造成實質性的傷害,持續時間大約五分鍾,如果違反者一直堅持要違反規則,那麽刑罰就會持續下去。


    第二種是監禁之刑,《法典》會在違反者周圍製造幾麵看不見的牆壁,將目標幽閉在這片“牢房”裏。這些“看不見”的牆壁隻會對觸犯規定的人起效,對其他人和物品不會產生影響,持續時間大概是一個小時。


    第三種是流放之刑,或者說驅逐,《法典》會將領域內違反規則的人傳送到一片“什麽都沒有”的黑暗空間裏一段時間,然後重新將目標送到領域邊緣外側的隨機位置。觸犯了“流放之刑”的人在一天內無法再迴到領域內,一旦強行進入就會被以相同的方式拋出去。


    而第四種,便是死刑——無需多做解釋,顧名思義,一旦違反規則,便直接處死。這應該算是幾種刑罰,僅有能對違反規則的人造成實質性傷害的刑罰。


    艾登思考了一會兒,試著在一片空白的書頁上寫下:“禁止自殺,違者處以死刑。”


    這個規則雖然顯得有點可笑,但邏輯上是可行的。如果有人在監獄裏開始動手自殺,並且有能力完成自殺的話,《法典》的規則就會生效。自殺的人還是會死,但死因應該會由自殺變為被《法典》處死。


    但規則寫完,字跡很快就會變得和被廢除的時候一樣,被書頁吞噬得無影無蹤。


    而後,在原本寫下規則的位置上會浮現出一行工整得仿佛印刷體般的字:“權限不足”。


    “這法寶還真的會認人的啊。”艾登在心裏感慨。


    很顯然,《無字法典》並不承認他具備使用死刑的權限。


    梅麗菲利亞曾經提到過,唯一權柄雖然隻是物品,但擁有和相應的支配者融合的意識。它會唿喚有成為支配者資格的“聖徒”。想來持有者距離對應的權柄越近,唯一權柄會對他開放的權限也越多。


    想來如果是“秩序”權柄的聖徒,應該是有權限動用死刑的。


    艾登想了想,試著重新寫下一條新的規則:“禁止違抗艾登·加洛德的命令。”


    同樣地,這行字很快就被吞了進去,重新浮現出了“權限不足”。


    “犯人禁止違抗獄警的命令。”


    “權限不足。”


    “禁止艾登·加洛德在領域內倒立。”


    “權限不足。”


    在《無字法典》的領域內,哪怕是持有者也無法享有特權,也無法讓規則僅對特定的對象生效——這些,全部都是因為作為持有者的他不具備相應的權限。


    換句話說,具備相應的權限,或許就能做到。


    大概隻有成為融合了《無字法典》的“秩序”的支配者,才能隨心所欲地支配這份力量吧。


    艾登想了想,又寫下了一行字:“今天天氣不錯。”


    字再次被吸收,這次迴複的一行字是:“無效條文”。


    “禁止向東走的同時向西走。”


    同樣是“無效條文”。


    “禁止違反《監獄管理條例》。”


    依然是“無效條文”。


    ……


    艾登實驗了幾次,發現那些無意義、表述不清、自我矛盾、或者客觀上無法做到的規則,統統都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文”,而且每條規則必須能獨立解釋,套在其他規則上的規則同樣不會被認同。


    雖然這本《法典》並沒有自主意識,但艾登還是從這件神器上感受到了某種“任性”——這不是現在的他能輕易駕馭的東西。


    但某種程度上,這東西現在可以作為他的保命符。


    “禁止以複仇為目的殺害他人,違者處以流放之刑。”艾登寫下了這麽一行話。


    單獨作為物品的唯一權柄的位格,在支配者之下,卻在聖徒之上。


    這本《無字法典》應該能限製“血衣先生”,唯一的問題在於……如果“血衣先生”手裏那道“仇恨”的唯一權柄可以破解這個規則的話,他照樣還是難逃一死。


    想到這裏,他起身拿過了書架上的提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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