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起震驚長安的縱火案,不但燒的王大錘家破人亡,也燒的整個京城人心惶惶,所以驚動了整個朝堂。


    李世民十分的震怒,堂堂一國之都,天子腳下,竟然有人犯下如此行徑,枉顧國法,這就是赤裸裸的打臉啊。


    同時鴻運超市、滿口香快餐店、千金坊這可都是李世民的搖錢樹,現在被人毀了,你說他的心裏能不生氣?


    這樣的大型縱火案,造成的影響一點也不亞於“911”事件,如果唐朝有電視新聞,絕對會是頭條新聞。


    宣正殿


    “實在是太猖狂了,簡直無法無天,一國之都,天子腳下,就敢這麽肆無忌憚的接連放火作案,竟然還沒有被人發現,真不知道京城的治安環境什麽時候惡劣到了這種程度。”當日朝會上,李世民大發雷霆。


    在大殿上,齊刷刷的跪了一地官員,他們都是對京城的治安管理負有責任的大臣。


    在大唐負責治安的機構主要包括京兆府、長安縣與萬年縣、左右金吾衛、禦史台等,部門雖多,但職能各異,分工不同。


    其中京兆府為長安最高行政機構,以尹、少尹為正副長官,負責整個京畿地區行政管理與社會治安。


    由於京師人員構成複雜——王孫公主、權貴豪強、宦官禁軍、惡少宿奸,所謂“俗具五方,人物混淆,華戎雜錯”,所以自古以來號為難治。長安與萬年縣均為京縣,縣署就設在城內,兩縣以朱雀大街為界,東為萬年,西為長安所管,分別負責各自管區的行政與治安事務,《唐六典》卷30在記載京縣令的職責時說,“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具體負責社會治安的官員是縣尉,京縣設置6名,史書往往將其稱之為捕盜吏。


    左右金吾衛置有大將軍、將軍等職,《舊唐書·職官誌》述其職能是:“掌宮中及京城晝夜巡警之法,以執禦非違。”具體執行巡警任務的是其下屬的中郎將府,《唐六典》卷25說:“中郎將掌領府屬,以督京城內左、右六街晝夜巡警之事。”後又專門設置了左、右街使之職,仍隸屬於金吾衛,或以金吾將軍充任,或以他官充任,掌“分察六街徼巡”。


    唐長安實行坊市製度,全城共劃分為109個坊、兩個市,坊市四圍皆有牆,四麵開門,暮閉而晨啟。唐初坊門關閉時,由騎卒沿街傳唿,後改為日暮擊鼓800而門閉,五更二點時擊鼓3000而坊門開啟。在左、右六街皆置有鼓,鼓聲先從皇城開始,六街之鼓依次而擊,達到規定的次數後停止。唐朝在長安的坊角、城門設置了武候鋪,各轄有數量不等的軍士,分別是大城門百人,小城門20人,大鋪30人,小鋪5人。夜間實行宵禁時,街使率領騎士沿街巡行,並且有武士暗探分布各處。一旦發生治安事件,則由武候鋪負責抓捕,大事則由街使負責上奏。


    禦史台本來是國家最高監察機構,由於禦史台承擔著受理天下冤狀與案覆囚犯的任務,因此難免要與赴京上訪民眾打交道。此外,其還負有分知京師左、右巡的任務,即把京城劃分成不同的區域,由左巡使巡察城內,右巡使巡察城外,每月交換一次,任務是查處各自巡區內的不法之事。月底則巡視大理寺、刑部、東西徒坊、金吾獄、縣獄等部門。左、右巡使由殿中侍禦史充任,後來由於事務繁忙,於是也選擇一些京畿縣尉充任。關於左、右巡使的具體任務,《唐六典》卷13有詳細的記載:“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綱典貿易隱盜、賦斂不如法式,諸此之類,鹹舉按而奏之。若不能糾察及故縱、蔽匿者,則量其輕重而坐所由禦史。”如果不能盡職,則要追究擔任巡使的禦史責任。


    左、右街使與左、右巡使是有分工的,前者主要負責街衢,後者負責坊內。在長安的東、西市也置鋪,駐有軍士負責維持治安,至於交易事務則由市署負責。此外,在坊內發生的一般治安事務或糾紛,情節較輕的,由坊正負責調節處理,不一定驚動府縣官員。坊正掌管坊門管鑰,負有督察奸非的責任。


    “陛下,昨夜發生這樣的事情是臣等的失職,臣等沒能及時發現這些縱火犯,讓他們四處縱火,造成嚴重後果,臣該死。”


    “臣等監察不嚴,致使歹徒放火行兇,罪該萬死!”


    “臣等愧對陛下,更是對不起長安城的百姓,請陛下嚴懲。”


    別的不說,至少大唐的官員還算有擔當,沒有互相推諉,這大概也是貞觀年間大唐興盛的原因。


    看著跪了一地的官員,李世民心裏的怒火稍稍降了下來,事已至此,追究責任是小,早日找到放火的兇徒才是最重要的。


    這件事不盡快給老百姓一個交代,不能在最短的時間破案,那朝廷的威信將蕩然無存,到時候人心惶惶,流言蜚語非得將朝堂上的諸公罵個狗血淋頭。


    “陛下,臣以為諸位大人雖然都有責任,但是眼下是不是先找追查案犯、平息民怨?”長孫無忌站出來說道。


    “陛下,臣以為必須嚴懲所有有責任的官員,要不是他們玩忽職守,監察不力,怎麽可能發生這樣的事情?”魏征站出來反駁道。


    李世民陰沉著臉,看著大殿上的臣子,問道:“刑部尚書,按照我大唐律法,這些失職之人,該當何罪?”


    “迴稟皇上,按照我朝律法,官員失職不察,致使管轄範圍出現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損失,引起民眾恐慌者,三品以上官員,官降三級,罰俸三年,三品以下五品以上的官員,官降三級,罰俸三年,且三年之內不得升遷,五品以下官員則免官查辦。”刑部尚書張亮不得不站出來,迴答李世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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