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趙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趙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宣判後,趙某表示判得太重,要上訴。”
……
“案件說完了,看到這判決結果,我真的很想笑。”汪謙說想笑卻是一臉憤怒的神情。
“我記得前陣子掏鳥窩的判了十年!這人命還不如鳥命呢!為什麽不按照故意殺人罪判?才四個月的孩子,三米高的地方直接扔了下去,身為一名成年人,趙某應該能預料對孩子的傷害吧?法官依據什麽判刑的?真的很奇怪才判了三年,而且這種情況下趙某還要上訴!”
“在我看來,但凡非法入室盜竊的,都應以威脅人身安全罪重判!因為家裏有人,你不知道歹徒會做出什麽事來,隨時都有可能威脅家人生命、犯下故意殺人罪!既然是蓄意的,就應重判!華國沒有槍支,要是在米國敢私闖民宅,戶主可以直接射殺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被扔進地下室的是法官的女兒,他還會這麽輕判嗎?”
“這件事讓我迴憶起了一起惡性殺人案,犯罪分子強殲殺死了姐姐,然後又把五歲大的弟弟抱起頭朝下在地麵上摔死了,事後逃逸,公關機關追抓了很多天才抓到犯罪分子,結果法院隻判了無期徒刑。”
“記者采訪那位法官,法官說華國的法律太嚴厲,死刑很不人道,他建議取締死刑,所以從他的治下開始實踐。”
“我想說,對於這種是非不分、輕重不分的法官,應該讓他們的家人被犯罪、被殺死,然後再問他們法律是否太嚴厲的事情。”
……
《正義之聲》播出的時候,網友們的彈幕也越來越密集。
“汪老師說得好!這種新聞看了就來氣,什麽狗屁法官!”
“還上訴?對三年有意見?我們特麽的也有意見!建議二審抓住這個機會給他改判五十年。”
“這戶人家也夠可以的,晚上睡覺不鎖防盜門,還睡客廳裏,這是喝醉了嗎?”
“汪老師說得對!三年判的太輕,像這種人判他二十年不算重,偷錢財事小,嬰兒扔地下室這事也幹得出來,這是蓄意殺人,還好發現的早!希望重判!”
“這個算謀殺了吧,如果他扔在別的地方?這個寶寶很可能就沒了!”
“犯罪嫌疑人不服要上訴,我覺得挺好,判的太輕了,正好給另外法官一個重判的機會,那麽小的嬰兒扔下去,真的很容易摔死,明明是殺人未遂嘛?偷東西就偷東西。你扔人家孩子幹什麽?判的太輕了!”
“支持汪老師!這判決的法官腦子有問題吧?這麽可恨的人才判的這麽輕!”
“情節這麽惡劣判得這麽輕,不知道這個小偷是什麽身份?和法官有沒有關係?還是給了錢買通了法官?”
“你大爺的!盜個鳥判十年!氣槍打氣球判十年!殺點兒害死嬰兒隻判三年!混蛋法院!混蛋法官!”
“把孩子順手扔進一個下沉式露天陽台裏,大夫的診斷結果是孩子為輕型顱腦損傷、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挫傷、骨折。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盜竊和拐騙兒童了,還有殺人未遂罪!按照法律的說法就是:明知行為會危及他人生命依舊放任其發生。作為網友,我認為受害方應該提起上訴,要求重判!”
“這偷的不是法官的女兒吧,這種人渣才三年,要不是被發現,差點把一個孩子害死,判無期都不過分!”
“我看法官也‘喝多了’。若是他的孩子。法官會怎麽用法律?”
“四個月大的嬰兒扔下去,很可能會摔死,應該是故意殺人罪,這是典型的錯案,法院為什麽不按故意殺人罪判,你懂的!”
“拐騙兒童罪才判兩年六個月?怪不得現在拐賣兒童的那麽多!想想如果當時沒把人抓住,孩子真被拐走了,留給一家人和孩子的是一輩子的傷痛!請求重(chong)判!重(zhong)判!”
“明顯是偷孩子,怕被發現又丟棄了。人渣,不知法院幹什麽吃的。”
“酒後犯罪判得更重猶如酒後開車一樣,兩個罪才判三年?犯罪成本太低了吧?法院如果不好意思判的重就讓被害家屬把他打殘廢!讓他終身趴在地上免得以後再犯罪!”
“這特麽混蛋法官!有種把你家地址給我,我讓小偷偷你家去,順帶把你孩子偷出來摔進三米的地下室!”
“看了這個,就知道為什麽現在拐賣兒童犯罪這麽猖獗!才判兩年多?入室盜竊居然才幾個月?今後強殲犯、縱火犯、殺人犯是不是也可以用喝多了做借口來減輕懲罰?”
“兩年六個月,八個月……哎,這次是被發現啦才把小孩扔到地下室,如果沒被發現又是一個販賣小孩的案例,以後都去犯罪吧!反正就是喝多啦,反正都是犯罪的成本這麽低……”
“真特麽輕!一個入室盜竊,一個拐賣兒童,一個故意傷害罪,加一起才判三年!什麽意思嘛!這都可以已經是情節嚴重的入室盜竊了,最低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吧!然後還有故意殺人罪!”
“顱腦損傷、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挫傷、骨折。傷人無罪?”
“法官的思路精奇,不可理解,盜竊嬰兒判刑畸輕也就算了,三米高把嬰兒扔下,受傷嚴重,這種極度惡劣的故意傷害情節怎麽能視而不見?要是嚴重點就是條人命啊!”
……
“下麵我們再來看一條新聞。”
“一輛小車前段時間在某縣發生翻車事故,車上五人中,司機和一位後排乘客不幸當場身亡。縣交警處理了這起事故,可接下來卻發生了一件讓死者家屬寒心又憤怒的事情。”
“死者家屬來到相距不到一百公裏的事發縣境內,想要運迴遺體,沒想到竟然被索要一萬五千元,第二天更漲價到一萬六千八百元,不給錢就不給遺體,而且還不開任何票據。是誰在收取這天價運屍費?又是誰在挾屍要價,把遇難者的遺體當做籌碼呢?”
“李先生的嶽母伍女士搭乘當地居民的私家小車,一行五人前往某市旅遊,小車行駛到某縣時意外衝下山坡,司機和伍女士當場身亡,另外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過縣交警大隊協商處理,司機家屬願意賠償伍女士家人八萬五千元。隨後,死者家屬來到某縣,想要取迴遇難司機和伍女士的遺體。”
“一名自稱是某縣殯儀館的男子聲稱,死者雙方家屬必須拿出一萬五千元來,才能將遺體運走,據說這些錢是遺體運費,不但一分錢都不能少,還不開發票。死者家屬發現,他們聯係家鄉的車輛到某縣接運兩具遺體,來迴的總費用才三千元,縣殯葬館卻開口要價一萬五千元,相當於每人要七千五百元,這讓死者家屬覺得無法接受。”
“但不給錢,對方就不給遺體,無奈之下,家屬決定妥協,來到了縣殯儀館,想要交錢領走遺體,沒想到情況又變了。頭一天要價一萬五千元,時隔一天又漲價到一萬六千八百元!好家夥!這錢到底是怎麽算出來的呢?”
“家屬提出要查看費用清單,沒想到這名男子更是囂張狂妄,沒有火化也要收火化費,就算不運輸也要收運輸費!而且還不開任何收據發票,這名男子到底是什麽來路?為什麽可以挾持遺體漫天要價?”
“這不是亂收費嗎?遺體明明沒有火化哪來的火化費呢?這擺明就是仗著遺體在他手中就獅子大開口,不僅火化費亂收,其他的所謂費用明細,其實也是隨心所欲開價。這男子表示,如果每具遺體不交這八千四百元,就別想把遺體運出去!而且聲稱不開任何票據讓你沒法舉報!”
“《正義之聲》認為,這就是公然的敲詐勒索!對剛剛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無疑是趁火打劫。但家屬也沒有任何辦法,無奈支付了一萬六千八百元,這名男子隨後打開縣公安局法醫解剖室,將遺體抬上擔架,放進這輛麵包車裏,讓逝者能得以返鄉。”
“明目張膽的亂收費,真是狂妄至極!經過初步清算,整個運送遺體過程所發生的費用每人最多隻有兩千元,兩具加起來四千元到頂了,男子收取的一萬六千八百元,超過了收費標準的四倍!那麽,這名控製遺體的男子到底是誰?”
“當《正義之聲》進行調查的時候,縣殯儀館表示,這名男子不是殯儀館的工作人員,車子也不是殯儀館車輛。那麽,男子怎麽會有法醫解剖室的鑰匙,怎麽能夠控製兩具遺體呢?”
“《正義之聲》人員去到了殯儀館的管理部門,縣民政局進行了采訪。”
“宣判後,趙某表示判得太重,要上訴。”
……
“案件說完了,看到這判決結果,我真的很想笑。”汪謙說想笑卻是一臉憤怒的神情。
“我記得前陣子掏鳥窩的判了十年!這人命還不如鳥命呢!為什麽不按照故意殺人罪判?才四個月的孩子,三米高的地方直接扔了下去,身為一名成年人,趙某應該能預料對孩子的傷害吧?法官依據什麽判刑的?真的很奇怪才判了三年,而且這種情況下趙某還要上訴!”
“在我看來,但凡非法入室盜竊的,都應以威脅人身安全罪重判!因為家裏有人,你不知道歹徒會做出什麽事來,隨時都有可能威脅家人生命、犯下故意殺人罪!既然是蓄意的,就應重判!華國沒有槍支,要是在米國敢私闖民宅,戶主可以直接射殺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被扔進地下室的是法官的女兒,他還會這麽輕判嗎?”
“這件事讓我迴憶起了一起惡性殺人案,犯罪分子強殲殺死了姐姐,然後又把五歲大的弟弟抱起頭朝下在地麵上摔死了,事後逃逸,公關機關追抓了很多天才抓到犯罪分子,結果法院隻判了無期徒刑。”
“記者采訪那位法官,法官說華國的法律太嚴厲,死刑很不人道,他建議取締死刑,所以從他的治下開始實踐。”
“我想說,對於這種是非不分、輕重不分的法官,應該讓他們的家人被犯罪、被殺死,然後再問他們法律是否太嚴厲的事情。”
……
《正義之聲》播出的時候,網友們的彈幕也越來越密集。
“汪老師說得好!這種新聞看了就來氣,什麽狗屁法官!”
“還上訴?對三年有意見?我們特麽的也有意見!建議二審抓住這個機會給他改判五十年。”
“這戶人家也夠可以的,晚上睡覺不鎖防盜門,還睡客廳裏,這是喝醉了嗎?”
“汪老師說得對!三年判的太輕,像這種人判他二十年不算重,偷錢財事小,嬰兒扔地下室這事也幹得出來,這是蓄意殺人,還好發現的早!希望重判!”
“這個算謀殺了吧,如果他扔在別的地方?這個寶寶很可能就沒了!”
“犯罪嫌疑人不服要上訴,我覺得挺好,判的太輕了,正好給另外法官一個重判的機會,那麽小的嬰兒扔下去,真的很容易摔死,明明是殺人未遂嘛?偷東西就偷東西。你扔人家孩子幹什麽?判的太輕了!”
“支持汪老師!這判決的法官腦子有問題吧?這麽可恨的人才判的這麽輕!”
“情節這麽惡劣判得這麽輕,不知道這個小偷是什麽身份?和法官有沒有關係?還是給了錢買通了法官?”
“你大爺的!盜個鳥判十年!氣槍打氣球判十年!殺點兒害死嬰兒隻判三年!混蛋法院!混蛋法官!”
“把孩子順手扔進一個下沉式露天陽台裏,大夫的診斷結果是孩子為輕型顱腦損傷、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挫傷、骨折。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盜竊和拐騙兒童了,還有殺人未遂罪!按照法律的說法就是:明知行為會危及他人生命依舊放任其發生。作為網友,我認為受害方應該提起上訴,要求重判!”
“這偷的不是法官的女兒吧,這種人渣才三年,要不是被發現,差點把一個孩子害死,判無期都不過分!”
“我看法官也‘喝多了’。若是他的孩子。法官會怎麽用法律?”
“四個月大的嬰兒扔下去,很可能會摔死,應該是故意殺人罪,這是典型的錯案,法院為什麽不按故意殺人罪判,你懂的!”
“拐騙兒童罪才判兩年六個月?怪不得現在拐賣兒童的那麽多!想想如果當時沒把人抓住,孩子真被拐走了,留給一家人和孩子的是一輩子的傷痛!請求重(chong)判!重(zhong)判!”
“明顯是偷孩子,怕被發現又丟棄了。人渣,不知法院幹什麽吃的。”
“酒後犯罪判得更重猶如酒後開車一樣,兩個罪才判三年?犯罪成本太低了吧?法院如果不好意思判的重就讓被害家屬把他打殘廢!讓他終身趴在地上免得以後再犯罪!”
“這特麽混蛋法官!有種把你家地址給我,我讓小偷偷你家去,順帶把你孩子偷出來摔進三米的地下室!”
“看了這個,就知道為什麽現在拐賣兒童犯罪這麽猖獗!才判兩年多?入室盜竊居然才幾個月?今後強殲犯、縱火犯、殺人犯是不是也可以用喝多了做借口來減輕懲罰?”
“兩年六個月,八個月……哎,這次是被發現啦才把小孩扔到地下室,如果沒被發現又是一個販賣小孩的案例,以後都去犯罪吧!反正就是喝多啦,反正都是犯罪的成本這麽低……”
“真特麽輕!一個入室盜竊,一個拐賣兒童,一個故意傷害罪,加一起才判三年!什麽意思嘛!這都可以已經是情節嚴重的入室盜竊了,最低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吧!然後還有故意殺人罪!”
“顱腦損傷、腦震蕩、多處軟組織挫傷、骨折。傷人無罪?”
“法官的思路精奇,不可理解,盜竊嬰兒判刑畸輕也就算了,三米高把嬰兒扔下,受傷嚴重,這種極度惡劣的故意傷害情節怎麽能視而不見?要是嚴重點就是條人命啊!”
……
“下麵我們再來看一條新聞。”
“一輛小車前段時間在某縣發生翻車事故,車上五人中,司機和一位後排乘客不幸當場身亡。縣交警處理了這起事故,可接下來卻發生了一件讓死者家屬寒心又憤怒的事情。”
“死者家屬來到相距不到一百公裏的事發縣境內,想要運迴遺體,沒想到竟然被索要一萬五千元,第二天更漲價到一萬六千八百元,不給錢就不給遺體,而且還不開任何票據。是誰在收取這天價運屍費?又是誰在挾屍要價,把遇難者的遺體當做籌碼呢?”
“李先生的嶽母伍女士搭乘當地居民的私家小車,一行五人前往某市旅遊,小車行駛到某縣時意外衝下山坡,司機和伍女士當場身亡,另外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經過縣交警大隊協商處理,司機家屬願意賠償伍女士家人八萬五千元。隨後,死者家屬來到某縣,想要取迴遇難司機和伍女士的遺體。”
“一名自稱是某縣殯儀館的男子聲稱,死者雙方家屬必須拿出一萬五千元來,才能將遺體運走,據說這些錢是遺體運費,不但一分錢都不能少,還不開發票。死者家屬發現,他們聯係家鄉的車輛到某縣接運兩具遺體,來迴的總費用才三千元,縣殯葬館卻開口要價一萬五千元,相當於每人要七千五百元,這讓死者家屬覺得無法接受。”
“但不給錢,對方就不給遺體,無奈之下,家屬決定妥協,來到了縣殯儀館,想要交錢領走遺體,沒想到情況又變了。頭一天要價一萬五千元,時隔一天又漲價到一萬六千八百元!好家夥!這錢到底是怎麽算出來的呢?”
“家屬提出要查看費用清單,沒想到這名男子更是囂張狂妄,沒有火化也要收火化費,就算不運輸也要收運輸費!而且還不開任何收據發票,這名男子到底是什麽來路?為什麽可以挾持遺體漫天要價?”
“這不是亂收費嗎?遺體明明沒有火化哪來的火化費呢?這擺明就是仗著遺體在他手中就獅子大開口,不僅火化費亂收,其他的所謂費用明細,其實也是隨心所欲開價。這男子表示,如果每具遺體不交這八千四百元,就別想把遺體運出去!而且聲稱不開任何票據讓你沒法舉報!”
“《正義之聲》認為,這就是公然的敲詐勒索!對剛剛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無疑是趁火打劫。但家屬也沒有任何辦法,無奈支付了一萬六千八百元,這名男子隨後打開縣公安局法醫解剖室,將遺體抬上擔架,放進這輛麵包車裏,讓逝者能得以返鄉。”
“明目張膽的亂收費,真是狂妄至極!經過初步清算,整個運送遺體過程所發生的費用每人最多隻有兩千元,兩具加起來四千元到頂了,男子收取的一萬六千八百元,超過了收費標準的四倍!那麽,這名控製遺體的男子到底是誰?”
“當《正義之聲》進行調查的時候,縣殯儀館表示,這名男子不是殯儀館的工作人員,車子也不是殯儀館車輛。那麽,男子怎麽會有法醫解剖室的鑰匙,怎麽能夠控製兩具遺體呢?”
“《正義之聲》人員去到了殯儀館的管理部門,縣民政局進行了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