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傳遍京中之時,已經是轉日了。


    但此事駭人聽聞的程度,卻並不因為這時間上的稍稍耽延而失色半分。


    因為消息是從大理寺傳出來的。


    臘月初六,在京城沸沸揚揚的流言之中,文安侯府備了重禮,請了貴客,到承恩公府接迴了傳說中生死不知、失蹤一個月有餘的大姑娘荀灩。


    然而剛迴到文安侯府,還沒能落地踏進家門,荀灩卻身死車中?


    哪怕荀灩再晚出事一個時辰甚至半個時辰,此事都隻有一種可能,就是荀家內部處決了荀灩,雖然已經是對荀家名聲於事無補。


    但是,荀灩不是死在了文安侯府之中,而是死在了從承恩公府迴到文安侯府的這短短一路上。


    這突如其來的變故誰也沒有想到,幾乎就是在朱家眾人還在查點荀家所送的貴重謝禮、商議著要不要過幾日主動到荀家再提一提朱二公子與荀灩婚事的時候,大理寺的人就登門了。


    因為荀家在發現荀灩身死車中之後,直接連人帶車就送到了大理寺,英國公世子、忠勇將軍夫婦、聶尚書以及小郗太醫,這幾位從荀家內務的見證人,直接再次變成了大理寺公堂上的見證人。


    人人都看著荀灩好端端的從朱家出來,然後登車迴府,不到半個時辰就直接身亡,若沒有在車上遇刺,就隻能是在朱家的時候出了什麽事情,譬如,中毒。


    朱家自然叫起撞天屈,說法也很合理。


    他們為什麽要害荀灩呢?


    若真是對她有什麽不良的心思,何必救她,又何必找人辨認、交還荀家,費了這樣大的周折,總不能是專門給自己找麻煩的罷?


    但這樣的話放在親戚或世交之間撕扯是可以,在大理寺的公堂上,卻不能拿著反問和假若的話來應對。


    荀澈直接上堂質問:「貴府上不必說什麽‘若是有意、若是無意’,心意如何,都在貴府的一念之間,旁人並不得知。如今舍妹的屍身已經交托刑部總堂與大理寺的積年仵作查驗。現在還請貴府二公子將到底何時何地何處救起舍妹、過去這一個月裏到底在哪裏、如何診治、如何抓藥、有什麽人證物證,一一拿出來罷!」


    這一下,承恩公府上下臉色都變了。


    朱二公子還在試圖分說,自己絕對沒有殺害荀灩的原因和必要,但兩步之後的承恩公臉色卻漸漸慘白起來。


    為什麽要請那樣身份的見證之人?


    為什麽明明帶了太醫,卻沒有在朱家當場給荀灩診脈?


    為什麽荀世子唯一提出過的問題就是有關相救荀灩的過程?


    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這一刻,荀家根本不是要追究荀灩是怎麽死的,而是要追究在過去的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之內,荀灩到底在哪裏,那整番的說辭之中,到底有多少漏洞!


    想到這裏,年過半百的承恩公竟感到背脊上陣陣寒意,目光重新落到那位年輕的文安侯世子身上。


    一身海水紋藏藍世子錦袍,頭戴金冠,長身玉立,站在那裏靜靜看著麵前之人完全不著重點的辯解,俊秀的麵孔上神氣十分淺淡,並沒有表露出任何明顯的譏誚或不尊重,整個人的氣勢沉穩如山。


    片刻之後,荀澈的目光也環視過來,薄唇邊竟有一絲似笑非笑,承恩公心裏更是猛地一沉——此事,怕是連壯士斷腕的機會都未必有了……


    順風順水大半生的承恩公這迴倒是料事如神了一次,從臘月初七此事進入大理寺開始,荀灩之死便開始成為大盛史書當中記載最為詳細的案件,不止是影響了後來大盛世家對於子女的教育,甚至給所有的公卿世家都帶來了一次嚴重的警告。


    因為最終荀家對承恩公府提出的狀告與參奏,不隻是有關荀灩的身亡,還有對荀灩的拐帶、囚禁、毒害、以及針對文安侯世子散布謠言、危及文安侯府爵位爵位等等。


    這樣一條條地說出來的同時,文安侯府自然也拿出了各樣的細則的證據,譬如京兆衙門協同京策軍嚴守京城、內外盤查那些日子的出入記錄,朱二公子的行蹤與行程,從京城經冀州到柳州所有官道驛站之人的口供,所謂翻江落水的殘破車駕地點,沿江上遊三十裏,下遊一百裏內所有的碼頭船家漁夫水運,周遭省府州縣的藥鋪郎中等等。


    幾乎每一件朱家給出的解釋,荀家,或者應該說是荀澈都能給出詳細的旁證與反駁,譬如朱二公子所謂的救人地點處所有漁家路人的旁證,根本就沒有見過任何人溺水求救或者是試圖遊水,也沒有任何人下水救人。


    朱家所謂的那些合情合理的時間日期,當落實到具體的地點與旁證,沒有一樣能夠拿得出來。


    當證據提到這個程度,朱家真是一點退路都沒有了。大理寺隻看荀家帶來所有的口供與記錄是用箱子抬來的,就知道這位在流言紛紛之中一個多月不曾迴京的荀世子到底做什麽去了。


    京兆衙門那邊還十分配合,尤其是經過上次朱家百花宴使得京兆尹江其盛險些罷職的事情,對於朱家車馬甚至下人的出入京城記錄之詳盡仔細,當真無人可比。


    江其盛的恩師,刑部尚書陳敏更是趁著這個機會在朝堂上一本接一本的連參,幾乎就差把所有的堂審記錄直接在朝堂上讀給群臣百官,而陳敏所提的意思倒也不是將文安侯府對承恩公府之間的這種兩家之怨上達天聽,而是以承恩公府此事為例,提出了有關緝盜、偵案、舉證、取證等等修訂律例法條的各種意見。


    於是整個天旭十三年的臘月,可以說是承恩公府史冊留名的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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