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常常說,從事我們這個工作,最大的好處就是不會像某些有時間喝茶、看報紙的工作那般,感覺到工作時間過得那麽的漫長。而我們從事的不動產窗口收件登記這個工作,就從沒有這樣的煩惱,每天充實的工作幾乎都壓得人沒有喘息之機,我們所要關心的,就是如何盡快的把工作做好做完。


    否則,即便是下班了,工作沒有完成,我們也需要加班為群眾把業務完成,方可迴家。當然,這也是為了踐行我們不動產登記中心“不登記完不打烊”的承諾。


    自然而然,在這裏的時間自然過的飛快,我是3月份入職上崗的,看看日曆,現在已經過完元旦了,已經是進入到新的一年了。


    在這將近一年的時間裏,我也逐漸褪去了窗口收件菜鳥的那種青澀稚氣,基本上遇到各種業務都能從容應對,也不再有剛剛收件時遇見稍微複雜的辦件時的那種手足無措的緊張感。


    室外的天氣一天冷似一天,但是我們不動產登記大廳裏雖然暖氣不夠熱,但是由於大廳裏麵依然人氣鼎盛,風雨無阻,大家唿出的二氧化碳足夠多,所以使得大廳裏如同溫室一樣暖和,所以這裏確實是一處避寒的好地方。


    這天下午,我叫號叫到的一個件,是一現房新房辦證的業務,也並不算是複雜。申請書、委托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全款發票、商品房購房合同一應俱全而且內容準確無誤。


    之後我要求申請人拿出全部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交由我對其進行審查。其中,身份證有公安部門提供的讀卡器來掃碼核驗真偽。


    而至於其他的那些證件,諸如戶口本、結婚證、離婚證等等材料,我們隻能對其進行形式審查。依靠日常工作中積累的經驗來辨別真偽,但是遇到假證我們卻也沒有資格直接指出來,隻能委婉的提出問題,讓對方知難而退,但是如果遇到那種胡攪蠻纏,我們再選擇報警。


    形式審查,我真的這種內容真的和我大學裏所學的文物鑒定有異曲同工之處,那就是雖然是前人總結出來了各種鑒別真偽的方法,但是落實到實際工作中有時真的是盡信書不如無書,還需要自己結合實際情況來看待。


    例如有些地區的戶口本,那章蓋的含糊不清,戶口本修改處也改的亂七八糟的,感覺假的不能再假了,但是申請人一口咬定這個就是真的戶口本。沒辦法,我們最終隻能請發證機構的代表——民警來幫忙鑒別了。這位民警到達現場對著這個戶口本也是直撓頭,直言這個戶口本他也不能輕易下結論,隻能聯係對方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來求證。大約半個小時之後,鑒定結果出來了,這個就是真的戶口本,這件事也給我們上了一課,那就是我國幅員遼闊,不能簡簡單單以我省我市的情況來推導到全國。


    其實鑒別戶口本還不是那麽困難,因為一來偽造戶口本這種證件被發現的概率極高,所以敢於鋌而走險的猛士不多。二來即便出現問題,可以及時求助警察叔叔,很快就能解決問題。


    相比較而言啊,結婚證和離婚證的鑒別真的是難上加難,可偏偏結婚證和離婚證在很多業務裏麵是必不可缺的要件。當我們發現有確定不出真假的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時,求助我們本市的婚姻登記處他們都一籌莫展,因為婚姻登記係統不是全國聯網的,他們根本就查不到這些婚姻登記信息,辨別證件的真假,也就更是無從談起了。


    這時,如果說這兩位登記人在一個戶口本上,他們戶口所在單位的派出所可以針對他們二人的關係來開具關係證明,我們也就可以不再需要他們提供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了。但是如果說這兩位登記申請人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那麽警察叔叔也是愛莫能助了,鑒別的情況就更不要想了,那時候我們隻能告知他們這個證件沒有通過我們的形式審查,他們可以選擇去公證處做一下證件公證,讓公證處確認這個證件的真實性。


    其實就在前幾天,我就遇到了這樣的一個困難件,是一對夫妻要辦理配偶之間變更權利人的業務,也就是通俗所說的“夫妻更名”。這個業務很簡單,一般來說隻需要雙方準備好身份證,結婚證,產權證即可辦理。其實其中最關鍵的登記要件就是結婚證,偏偏他們就是這個結婚證有些問題。


    這個結婚證是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那一款,類似於折疊賀卡的樣子。打開之後,一邊寫著夫妻二人的姓名與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另一邊則貼著兩人的合照,以及在照片下方會注明了這個結婚證的持證人是誰。


    而擺在我眼前的這本結婚證,殘破不堪,打開之後,首先發現二人的合照已經缺失了,另外一側的姓名,男方姓名有塗改的痕跡,這是絕對不允許有的,而且這種情況是無法通過我們登記中心形式審查的。


    於是,我向他們詢問另外一個結婚證是否帶來了,他們不約而同的搖了搖頭,表示另外一個結婚證被孩子拿出來畫著玩兒,孩子畫膩了後來被孩子撕毀了,所以隻剩下這一個結婚證可以用了。


    我拿著這個飽經風霜的結婚證向他們解釋說:“第一,這個結婚證照片缺失了。第二,這個結婚證上男方姓名處有修改的痕跡,所以這個結婚證不能夠使用了。”


    他們兩位把結婚證拿到手裏,仔細看了一會兒,然後用我聽不懂的方言低聲呢喃了幾句。隨後男方開口向我詢問出現這個情況,他們後續繼續辦夫妻更名的手續,應該怎麽辦。


    我首先建議他們去之前領取結婚證的地區換發一個新的結婚證,我建議他們先打電話向當地的婚姻登記處諮詢一下。


    男方隨即查詢了當地婚姻登記處的諮詢電話並且撥打了該號碼,詢問了幾句之後,他把電話放在一側,轉過頭來對我說:“人家說我們這種太老的結婚證不能去換證了。”


    我示意他把電話遞給我,我簡單的和電話對麵的當地的婚姻登記處諮詢人員介紹了一下他們這對夫妻的情況。隻聽對方沉思了一會兒,然後對我說:“我們這邊在1987年曾經發生過一場大火,當時存放婚姻登記檔案的那棟樓被燒毀了,然後裏麵的文件也都被付之一炬了。所以像他們這個年代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他們的婚姻登記檔案我們這邊沒有,也就沒辦法為他們換發結婚證了。”


    看來換發結婚證這條路是走不通了,我隻能寄希望於他們在同一個戶口本上,因為那樣的話,他們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可以幫助他們開具親屬關係證明,來證明他們的夫妻關係。


    結果又是事與願違,他們夫妻兩個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那我隻等是把最後的辦法都跟他們交待清楚了,首先他們可以選擇把兩個人遷到一個戶口本上,然後讓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幫他們開具親屬關係證明。如果說無法開具親屬關係證明的話,隻能是去公證處做證件公證,讓公證處證明這個證件的真實性證了。


    送走了他們二位,我開始思考關於形式審查的問題。現在很多關於我們這個行業的負麵新聞,十有八九都是和形式審查脫不了關係的。


    這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很容易出現問題,但是什麽時候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我不知道,因為它太難了,不過我覺得,總有一天能把那些形式審查的內容改為係統審查,我相信,一定會實現的,而且這一天離我們也不會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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