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4章 封建製度害死人
開局介紹人妖,古人傻眼了 作者:戒煙客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人販子?”
朱元璋愣了愣。
“我還以為是醫鬧呢。”
“沒成想竟然是對待人販子的手段。”
“哼!”
朱元璋冷哼了一聲。
“若是如此,那下手還是輕了。”
“該杖斃!”
.....................
【2012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高達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
“隻判十年?”
“還以下?”
朱元璋怒道:“犯下此等惡事,為何不斬立決!”
“隻是讓他們吃十年牢飯,此等懲治簡直就是不疼不癢!”
“如何對得起那些丟失孩子的家人!”
“這後世!真是仁慈過了頭!”
....................
古代無論哪一個朝代對人販子的懲治都很嚴格。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對人口數量的損耗極高,因此對人口犯罪進行大力打擊。
秦朝對人販子的處罰是先砍頭、後肢解,並且規定不允許收屍
漢代同樣沿用此法,並與群盜、盜殺傷人、盜伐墳塚等重大罪行並提。
唐朝時,《唐律》規定拐賣人口為絞刑或流放,並根據被拐賣者的身份不同,處罰也有所不同。
宋朝在在唐朝的基礎上,又加了一條官員瀆職罪,如果官員對拐賣人口不聞不問,便會加大處罰力度!
而元朝則更為直接。
殺無赦。
明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淩遲處死,並沒收其財產。
清朝則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斬立決或流放。
這些嚴厲的刑法體現了古代社會對拐賣人口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應該學習。
..................
【那麽有人會問了,如果是親生父母將孩子賣掉,會受到懲罰嗎?】
“這............”
朱元璋啞然。
畢竟自己從小生活在亂世,對於父母賣孩子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
有的是為了自己生存,賣子求銀兩。
有的自己無能為力嗎,為了讓孩子能生存,所以賣到了官宦人家為奴為婢。
雖然是奴婢,但好歹餓不死。
“這不好說啊。”
朱元璋皺眉道:“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要看父母是出於什麽理由賣孩子的。”
“不過,我大明好像還真沒有對父母賣孩子的法律。”
................
大唐。
李世民也是歎道。
“雖然我大唐有相關法令。”
“販賣子孫者,蹲大獄三年。”
“但真能秉行這種法律的卻是少之又少。”
“先不說民不舉,官不糾,就說哪個官宦人家沒有買來的奴婢?”
“若真是懲治,怕是我大唐所有官員都得流放!”
“陛下。”
一旁的長孫無忌道。
“對於親生父母賣孩子是否定罪,臣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北魏。”
“北魏?”
李世民好奇道:“北魏有何事?”
長孫無忌道:“《魏書》中曾記載過一個《費羊皮賣女案》。
“說是費羊皮將女兒賣給了同城的張迴做奴婢。”
“張迴購買了費羊皮的女兒之後,為了盈利,將費羊皮的女兒又轉賣給了鄃縣的梁定之。”
“犯案動機也比較簡單,費羊皮因為母親病故,但家中貧窮,沒有錢給母親下葬,所以將自己七歲的女兒賣給張迴做奴婢。”
“因為賣價比較低廉,張迴為了賺取差價,又將費羊皮的女兒轉賣給了梁定之。”
“也就是說,費羊皮的動機是為了盡孝,而張迴的動機是為了盈利。”
“對費羊皮的懲處考量,宣武帝、元雍、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響,認為孝仍是百善之首,所以費羊皮不僅沒受到處罰,反而是因為他的孝心,得到了嘉獎。”
“當然,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費羊皮賣的是自己女兒,如果賣的是別人女兒肯定就是另外一個性質。”
“而對於張迴,主要處罰了他轉賣的行為,處以五年的牢獄。”
聽聞此話,李世民皺眉。
“賣子為孝,此舉也並非良策。”
“人家小姑娘招誰惹誰了,被這群人賣來賣去,又有誰為她想過?”
“小小年紀,被父親拋棄,又被人轉賣,實屬可憐。”
“唉~~”
李世民歎了口氣:“想必這就是封建社會的弊端吧。”
“誒?”
“朕在說什麽?”
..........................
光幕繼續道。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 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也要負刑事責任。】
【那第二個問題: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麽罪?】
“這應該不會有什麽罪名吧。”
李世民喃喃道:“若是因心善,不忍其受苦,將其買來,此舉應屬善舉。”
光幕隨之解釋道。
【看具體情況。】
【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迴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製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
【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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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愣了愣。
“我還以為是醫鬧呢。”
“沒成想竟然是對待人販子的手段。”
“哼!”
朱元璋冷哼了一聲。
“若是如此,那下手還是輕了。”
“該杖斃!”
.....................
【2012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高達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
“隻判十年?”
“還以下?”
朱元璋怒道:“犯下此等惡事,為何不斬立決!”
“隻是讓他們吃十年牢飯,此等懲治簡直就是不疼不癢!”
“如何對得起那些丟失孩子的家人!”
“這後世!真是仁慈過了頭!”
....................
古代無論哪一個朝代對人販子的懲治都很嚴格。
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對人口數量的損耗極高,因此對人口犯罪進行大力打擊。
秦朝對人販子的處罰是先砍頭、後肢解,並且規定不允許收屍
漢代同樣沿用此法,並與群盜、盜殺傷人、盜伐墳塚等重大罪行並提。
唐朝時,《唐律》規定拐賣人口為絞刑或流放,並根據被拐賣者的身份不同,處罰也有所不同。
宋朝在在唐朝的基礎上,又加了一條官員瀆職罪,如果官員對拐賣人口不聞不問,便會加大處罰力度!
而元朝則更為直接。
殺無赦。
明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淩遲處死,並沒收其財產。
清朝則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斬立決或流放。
這些嚴厲的刑法體現了古代社會對拐賣人口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應該學習。
..................
【那麽有人會問了,如果是親生父母將孩子賣掉,會受到懲罰嗎?】
“這............”
朱元璋啞然。
畢竟自己從小生活在亂世,對於父母賣孩子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
有的是為了自己生存,賣子求銀兩。
有的自己無能為力嗎,為了讓孩子能生存,所以賣到了官宦人家為奴為婢。
雖然是奴婢,但好歹餓不死。
“這不好說啊。”
朱元璋皺眉道:“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要看父母是出於什麽理由賣孩子的。”
“不過,我大明好像還真沒有對父母賣孩子的法律。”
................
大唐。
李世民也是歎道。
“雖然我大唐有相關法令。”
“販賣子孫者,蹲大獄三年。”
“但真能秉行這種法律的卻是少之又少。”
“先不說民不舉,官不糾,就說哪個官宦人家沒有買來的奴婢?”
“若真是懲治,怕是我大唐所有官員都得流放!”
“陛下。”
一旁的長孫無忌道。
“對於親生父母賣孩子是否定罪,臣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北魏。”
“北魏?”
李世民好奇道:“北魏有何事?”
長孫無忌道:“《魏書》中曾記載過一個《費羊皮賣女案》。
“說是費羊皮將女兒賣給了同城的張迴做奴婢。”
“張迴購買了費羊皮的女兒之後,為了盈利,將費羊皮的女兒又轉賣給了鄃縣的梁定之。”
“犯案動機也比較簡單,費羊皮因為母親病故,但家中貧窮,沒有錢給母親下葬,所以將自己七歲的女兒賣給張迴做奴婢。”
“因為賣價比較低廉,張迴為了賺取差價,又將費羊皮的女兒轉賣給了梁定之。”
“也就是說,費羊皮的動機是為了盡孝,而張迴的動機是為了盈利。”
“對費羊皮的懲處考量,宣武帝、元雍、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響,認為孝仍是百善之首,所以費羊皮不僅沒受到處罰,反而是因為他的孝心,得到了嘉獎。”
“當然,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費羊皮賣的是自己女兒,如果賣的是別人女兒肯定就是另外一個性質。”
“而對於張迴,主要處罰了他轉賣的行為,處以五年的牢獄。”
聽聞此話,李世民皺眉。
“賣子為孝,此舉也並非良策。”
“人家小姑娘招誰惹誰了,被這群人賣來賣去,又有誰為她想過?”
“小小年紀,被父親拋棄,又被人轉賣,實屬可憐。”
“唉~~”
李世民歎了口氣:“想必這就是封建社會的弊端吧。”
“誒?”
“朕在說什麽?”
..........................
光幕繼續道。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 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也要負刑事責任。】
【那第二個問題: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麽罪?】
“這應該不會有什麽罪名吧。”
李世民喃喃道:“若是因心善,不忍其受苦,將其買來,此舉應屬善舉。”
光幕隨之解釋道。
【看具體情況。】
【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迴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製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
【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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