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章 古代是如何對待外國人的
開局介紹人妖,古人傻眼了 作者:戒煙客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綠卡,即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是一種給外國公民永久居留在本土的許可證,意味著擁有此卡的外國人可在簽發國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
嬴政聽到這個詞,忍不住皺起眉頭。
“讓他們留個一年半載就不錯了。”
“這要是時間一長,恐怕會出亂子啊!”
“畢竟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弄不好,就會是別國的間諜。”
“所以說,這東西還是要謹慎對待。”
.....................
跟嬴政想法相反的李世民則很是欣喜。
“我華夏天朝上國,自然會引得這些蠻夷前來。”
“這種人越多,則說明我華夏越昌盛!”
“乃是好事一件啊!”
“當然了。”
李世民笑道,
“也不是什麽貓貓狗狗的都有資格進入我華夏大地。”
“要不是對我華夏有貢獻,要不就是對我華夏無比敬仰之人,才有資格留下來,其他人,哼,就想著吧”
“不然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這又置我華夏於何地?”
“嗯?”
......................
其實外國人來華和在華居留早就有記錄,
外國人來華最早的記錄是在周朝。
東晉王嘉在《拾遺記》中說燃丘國向周天子獻比翼鳥,其國使者的樣貌是“拳頭尖鼻,衣雲霞之布”。
後人推測這些外國人可能是歐洲白人。
漢武帝時大宛之戰後,深受震動的西域諸國,出使漢朝成為外國人積攢資曆的途徑。除此之外,中國也是古代外國留學生、僧人、教士以及流亡避難者的主要目的地。
到了唐朝,日本更是最少派遣過19批量留學生入唐求學。
而外國僧人入華則可以追溯到東漢。
天竺僧人攝摩騰、安息僧人安世高、安玄,大月氏僧人支讖、支曜,康居國僧人康孟詳、康巨,都來過中國傳法譯經。
而來華的日本僧人,則是以學習佛法為主要目的,所以他們又被稱為“留學僧”。
當然,因為外國人大量來華,各個朝代對外國人的入境管理也開始重視起來。
唐朝的做法是向西域諸國發放銅魚符作為入境憑證,外交使節到達唐朝邊境需查驗銅魚後才能通行。
使節之外的人想要入境則必須持有公文,這種通行證式的公文被稱為“過所”,在京城由刑部司門郎中和員外郎負責頒發,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的戶曹參軍和谘議參軍負責頒發。無公文越境將受到懲罰。
除此之外,唐朝還嚴格規定了外國人入境過程中的行為規範。
“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
也就是說,外國人在進入長安之前,不準與國內官民百姓私自交流,如果“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書信與化內人,並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
也就是泄露或者傳遞國家重要信息將處以死刑。
到了宋朝,則會發給外國來華貢使的入境憑證分為詔書和公據,宋廷有時會以分發空名詔書的方式招徠外國朝貢,因而外國貢使可以持空名詔書作為身份和入境的憑證,公據則是各地市舶司發給貢使的身份和入境憑證。
貢使以外無法預先獲取入境憑證的外國人,比如蕃商等群體則需要在達到宋朝口岸後申請入境,獲得地方官府的準許後才能入境。
《宋會要》記載“自來海外諸國蕃客將寶貨渡海赴廣州市舶務抽解,舉民間交易,聽其往還,許其居止”,顯示了宋廷對於市舶貿易的管理相對寬鬆。
但這種寬鬆絕非是放任,繞過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樣麵臨嚴懲。
《宋刑統》規定“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未入者,減三等。”
當然,對於外國人,各朝各代也有很多法律約束。
夷館”“蕃坊”這些地方作為外國僑民的聚集區和居留地,以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華夷雜處。
而“華夷分居”做法一直延續到清朝。
...................
唐朝的時候,在大唐居住的外國人數量極多。
唐朝曾核查外國人在長安置辦田宅的情況,結果發現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長安置有田宅產業。
近代著名史學家向達據此推測當時長安胡人應在5萬以上,甚至可能超過10萬人。相比於陸上絲路起點的長安,作為海上絲路起點的廣州,則居住著更多的外國人。
而到了宋代,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國人中僅宗教人士就有20萬人。當時的廣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謂“鬼奴”就是非洲來華的黑人,他們“色黑如墨,唇紅齒白,發鬈而黃”,廣州、泉州這些海路口岸城市的外國人非常普遍和常見。
(廣州黑人多竟然還是曆史遺留問題)
自有外國人入華起,對他們在華居留的管理問題便為曆代所重視。
特別是唐宋以來外國人在華居留數量的大增,曆代便逐漸在律令中製定專門約束外國人的法律條文。
漢朝對居留中國的外國人一概按照已有的法律進行管理,任何來華的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漢朝法令。
《漢書·西域傳》記載了過樓蘭王子在漢朝犯法的事情。
“樓蘭王死,國人來請質子在漢者,欲立之。質子常坐漢法,下蠶室宮刑,故不遣”。
意思是,這孫子貴為樓蘭王之嗣子,但觸犯了我大漢法律。
想迴去?
門兒也沒有!
窗戶也都封死!
煙囪都得堵上!
不僅不準迴國。
而且還被按律處以閹刑。
.....................
到了唐朝,對外國人犯罪問題開始有所區分。
《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也就是說如果犯罪事件發生在同類外國人之間,比如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新羅人,那麽就按新羅國法律處理。而如果涉事的是百濟人和新羅人,那麽就按唐朝法律處理。
但在明清時期法律就很直接了,《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也就是說在我這兒犯了事,不管你是哪國人,一概以大明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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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
嬴政聽到這個詞,忍不住皺起眉頭。
“讓他們留個一年半載就不錯了。”
“這要是時間一長,恐怕會出亂子啊!”
“畢竟非我族類,其心必異!”
“弄不好,就會是別國的間諜。”
“所以說,這東西還是要謹慎對待。”
.....................
跟嬴政想法相反的李世民則很是欣喜。
“我華夏天朝上國,自然會引得這些蠻夷前來。”
“這種人越多,則說明我華夏越昌盛!”
“乃是好事一件啊!”
“當然了。”
李世民笑道,
“也不是什麽貓貓狗狗的都有資格進入我華夏大地。”
“要不是對我華夏有貢獻,要不就是對我華夏無比敬仰之人,才有資格留下來,其他人,哼,就想著吧”
“不然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這又置我華夏於何地?”
“嗯?”
......................
其實外國人來華和在華居留早就有記錄,
外國人來華最早的記錄是在周朝。
東晉王嘉在《拾遺記》中說燃丘國向周天子獻比翼鳥,其國使者的樣貌是“拳頭尖鼻,衣雲霞之布”。
後人推測這些外國人可能是歐洲白人。
漢武帝時大宛之戰後,深受震動的西域諸國,出使漢朝成為外國人積攢資曆的途徑。除此之外,中國也是古代外國留學生、僧人、教士以及流亡避難者的主要目的地。
到了唐朝,日本更是最少派遣過19批量留學生入唐求學。
而外國僧人入華則可以追溯到東漢。
天竺僧人攝摩騰、安息僧人安世高、安玄,大月氏僧人支讖、支曜,康居國僧人康孟詳、康巨,都來過中國傳法譯經。
而來華的日本僧人,則是以學習佛法為主要目的,所以他們又被稱為“留學僧”。
當然,因為外國人大量來華,各個朝代對外國人的入境管理也開始重視起來。
唐朝的做法是向西域諸國發放銅魚符作為入境憑證,外交使節到達唐朝邊境需查驗銅魚後才能通行。
使節之外的人想要入境則必須持有公文,這種通行證式的公文被稱為“過所”,在京城由刑部司門郎中和員外郎負責頒發,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的戶曹參軍和谘議參軍負責頒發。無公文越境將受到懲罰。
除此之外,唐朝還嚴格規定了外國人入境過程中的行為規範。
“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與客交雜,亦不得令客與人言語;州、縣官人若無事,亦不得與客相見”。
也就是說,外國人在進入長安之前,不準與國內官民百姓私自交流,如果“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書信與化內人,並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
也就是泄露或者傳遞國家重要信息將處以死刑。
到了宋朝,則會發給外國來華貢使的入境憑證分為詔書和公據,宋廷有時會以分發空名詔書的方式招徠外國朝貢,因而外國貢使可以持空名詔書作為身份和入境的憑證,公據則是各地市舶司發給貢使的身份和入境憑證。
貢使以外無法預先獲取入境憑證的外國人,比如蕃商等群體則需要在達到宋朝口岸後申請入境,獲得地方官府的準許後才能入境。
《宋會要》記載“自來海外諸國蕃客將寶貨渡海赴廣州市舶務抽解,舉民間交易,聽其往還,許其居止”,顯示了宋廷對於市舶貿易的管理相對寬鬆。
但這種寬鬆絕非是放任,繞過朝廷私自越境者同樣麵臨嚴懲。
《宋刑統》規定“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未入者,減三等。”
當然,對於外國人,各朝各代也有很多法律約束。
夷館”“蕃坊”這些地方作為外國僑民的聚集區和居留地,以集中居住的方式避免華夷雜處。
而“華夷分居”做法一直延續到清朝。
...................
唐朝的時候,在大唐居住的外國人數量極多。
唐朝曾核查外國人在長安置辦田宅的情況,結果發現共有四千家胡客在長安置有田宅產業。
近代著名史學家向達據此推測當時長安胡人應在5萬以上,甚至可能超過10萬人。相比於陸上絲路起點的長安,作為海上絲路起點的廣州,則居住著更多的外國人。
而到了宋代,生活在宋代蕃坊的外國人中僅宗教人士就有20萬人。當時的廣州“富人多蓄鬼奴”,所謂“鬼奴”就是非洲來華的黑人,他們“色黑如墨,唇紅齒白,發鬈而黃”,廣州、泉州這些海路口岸城市的外國人非常普遍和常見。
(廣州黑人多竟然還是曆史遺留問題)
自有外國人入華起,對他們在華居留的管理問題便為曆代所重視。
特別是唐宋以來外國人在華居留數量的大增,曆代便逐漸在律令中製定專門約束外國人的法律條文。
漢朝對居留中國的外國人一概按照已有的法律進行管理,任何來華的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漢朝法令。
《漢書·西域傳》記載了過樓蘭王子在漢朝犯法的事情。
“樓蘭王死,國人來請質子在漢者,欲立之。質子常坐漢法,下蠶室宮刑,故不遣”。
意思是,這孫子貴為樓蘭王之嗣子,但觸犯了我大漢法律。
想迴去?
門兒也沒有!
窗戶也都封死!
煙囪都得堵上!
不僅不準迴國。
而且還被按律處以閹刑。
.....................
到了唐朝,對外國人犯罪問題開始有所區分。
《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
也就是說如果犯罪事件發生在同類外國人之間,比如施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新羅人,那麽就按新羅國法律處理。而如果涉事的是百濟人和新羅人,那麽就按唐朝法律處理。
但在明清時期法律就很直接了,《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也就是說在我這兒犯了事,不管你是哪國人,一概以大明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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