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上班,莫逸信就接收到非法集資專案組辦公室轉過來一份材料,是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起草的關於收購“璀璨”年代娛樂會所的情況報告,該報告由東新區政府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簽發轉呈中平市政府,由中平市政府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簽發轉給專案組依法查處辦理。
控告人平南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向中平市東新區擔保行業規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平市公安局控告被告人翟鬆鷹、馬建南、古小峰及程保衛四人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虛假事實,以簽訂《收購協議》的方式騙取控告人“收購”款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已經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
上個禮拜六,分局張局長才和狄山嶺一起約莫逸信吃過飯,要求不讓再查程保衛,剛過48個小時,東區政府、中平市政府、市公安局專案組要求依法查處的正式紅頭文件就下來了,真及時。當然要跟狄山嶺匯報溝通。
莫逸信當即打電話給狄山嶺,狄山嶺說剛在分局開完會,正在去專案組的路上,見麵再商量。莫逸信等到十一點多,狄山嶺才來到專案組二樓辦公室。
莫逸信把紅頭文件交給狄山嶺,狄山嶺仔細看了一遍,眉頭一皺說:“合同詐騙案件屬於一般刑事案件,欣山公司工商注冊是在東新區,辦公地點也在東新區,開展犯罪活動也在東新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應該由東新區公安分局經偵立案偵查,怎麽把文件轉到這來了,怎麽會讓專案組來查這一般刑事案件。”
莫逸信也不接他的話,任由他說下去。
市政府處非領導小組的意思估計是讓欣山專案組將程保衛等人涉嫌詐騙的案件與欣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並案偵查,最後並案處理,如果由專案組並案偵查,就需要開發區分局立案,這樣就無法跟分局張局長交待。這案件不立詐騙案件也行,既然是開發區法院調解的,應該由開發區法院進行再審,上禮拜開發區法院的申院長也跟狄山嶺打過招唿,莫逸信親眼看到他們在一起商量這事,如果法院不願再審案件,就要立為詐騙案件進行偵查,立案單位早晚都要麵對開發區法院。狄山嶺說這番話的意思是無論立不立案件,都應該歸東新區管轄,這樣一來專案組就不用針對程保衛,也不用麵對開發區法院,也完成了對張局長和申院長的承諾。莫逸信心中也為這種套路可行,不用給自己找麻煩,找活幹。
狄山嶺叨叨了半天也沒出賣自己內心的想法,突然反過來問莫逸信:“你什麽意見?”
莫逸信心想,果然不負期望,要把鍋甩過來了,這鍋還是不背的好。
他迴答狄山嶺說:“這個報案材料經過東新區政府上呈市政府,市政府專門發紅頭文件到市公安局專案組,看樣子是很重視,這明擺著是要求專案組並案調查,我是個偵查員,是案件實質上的承辦人,要不要受理這個詐騙案件還要你們領導商量研究決定,如果要求立案我就查下去,要是你們決定不立案,我也沒能力去主動攬活,這事情你還是跟專案組指揮部的領導商量商量做決定吧。”
狄山嶺一聽這話,眼睛瞪的圓溜溜的,憋了半天說了一句:“豆撈的澳洲牛排好吃不好吃?”
莫逸信嗬嗬一笑說:“我感覺如路邊的河間驢肉燒餅有味道。”說完溫柔的看著狄山嶺。
狄山嶺問也看著他,兩人對視了一會,他低下頭,然後抬起頭來無奈的笑了笑,莫逸信也笑了笑,兩人心照不宣。
他說:“你把這個程保衛等人涉嫌詐騙的這個事寫個報告,完了交給我,我去跟指揮部領導匯報匯報再說吧!”
莫逸信點點頭說:“沒問題。”
狄山嶺又問:“什麽時候可以寫出來?”
莫逸信說:“最遲下午下班之前。”
狄山嶺一怔,沒想到會這麽快,歎了口氣說:“行,明天一早給我,上午我就跟指揮長匯報。”
莫逸信點點頭。
狄山嶺站起身來說:“快中午了,該吃飯了,我上樓休息一會。”說著站起身來走出辦公室,莫逸信站起來,目送他離開。
吃完中午飯,莫逸信直接迴到辦公室,開始寫報告,該調查的內容基本都調查完了,隻是把材料總結總結,欣山公司的案情他都能背出來,寫報告也是駕輕就熟。
因為考慮到要依據這次報告向政府等多部門匯報,所以報告題目定為:“欣山公司收購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的調查報告”比較合適。
第一部分是事情起因部分。介紹一下欣山公司的基本情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二部分是涉及人員的情況。介紹一下收購方欣山公司總經理翟鬆鷹的基本情況,再介紹一下轉讓中介人,之後介紹轉讓方馬建南、古小峰、程保衛以及法院調解參與方嘉禾置業有限公司和周利軍的情況,最後還要介紹一下現經營人徐繼武的情況。
第三部分是調查情況。
2010年7月9日,馬建南和周利軍以璀璨年代商務會所及法人周利軍(乙方)名義和平南省嘉禾置業有限公司及法人雷用(甲方)簽訂夜總會場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見附件夜總會場地租賃合同複印件),甲方將“嘉禾國際廣場第六層東邊半層(6010、6011房)”建築麵積為3888.12平方米有償租賃予乙方作為夜總會經營,乙方自行投資、設計、裝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租賃期限為十年。
2013年9月,我專案組對當時馬建南進行詢問(見附件--馬建南詢問筆錄複印件),馬建南確認了簽訂上述夜總會場地租賃合同的事實,並介紹了整個事件的經過。
根據馬建南反映,2010年下半年,馬建南和朋友周利軍到嘉禾國際廣場以“璀璨年代商務會所”及法人周利軍的名義承租了嘉禾置業有限公司的房子。
2010年11月開始裝修,剛開始投資人是馬建南自己,後來馬建南的朋友程保衛、古小峰主動加入投資。
2011年8月底裝修完畢。
2011年9月26日前後,欣山公司總經理翟鬆鷹通過其公司辦公地房東“周斌”(真實姓名申寧)的牽線,以3400萬元(欣山公司實際轉賬支付馬建南3100萬元,另300萬元作為施工押金暫不支付)的價格收購了璀璨年代商務會所,並簽訂收購協議(見附件--收購協議複印件),收購內容規定甲方(收購方)翟鬆鷹,乙方(轉讓方)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注明股東:馬建南、古小峰、程保衛三人),協議規定,甲方以現金整體收購經剝離債權、債務後的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並由甲方整體接管。甲方收購剝離債權、債務後的所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見附件一: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被收購資產清單)及資產相聯係的專屬權、專營權。簽訂協議當日有翟鬆鷹、馬建南、程保衛在場。
收購協議簽訂後,欣山公司分四次將收購款項轉入馬建南賬戶。2011年9月28日轉賬500萬元、2011年9月30日轉賬500萬元、2011年10月12日轉賬1300萬元和500萬元(上述支付款項由欣山公司賬目及相關銀行流水均由顯示)。欣山公司將餘款付完以後,馬建南將剩餘的資料移交給欣山公司的總經理翟鬆鷹,包括消防報驗資料(下落不明)等。
2011年10月國慶節過完後,欣山公司正式接收繽紛年代公司的硬件設施,包括房子、設備等,還有管理團隊、工作人員等,還有交通工具(兩輛奔馳牌商務車“唯雅諾”(下落不明),兩輛車購買價是90多萬元,兩輛車入戶名都是程保衛)。
根據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賬目登記顯示,該公司從2011年10月初開始營業至2012年6月底再無賬目登記。
根據平南省中平市東新區人民法院(2012)開民初字第4468號民事調解書(見附件--調解書複印件)之內容,東新區法院於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南省嘉禾置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周利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於2012年9月4日經東新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一、被告周利軍於二o一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返還承租原告的位於中平市東新區燕山東路21號6層601號房產(產權證編號分別為:、);二、被告周利軍用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的裝修及附屬設施(包括家具、音響、燈光)衝抵拖欠原告的截止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租金二百七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六元、設備維修費一十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及違約金等等。
2013年10月11日,通過對現嘉禾國際六樓ktv會所(原名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現名藍龍晶會所)實際經營負責人徐繼武進行詢問,徐繼武稱藍龍晶公司是2012年12月18日開業,到現在共經營10個多月,2012年12月份,藍龍晶公司實際投資人樊偉和嘉禾置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是6元錢\/平方\/每天,租賃總麵積是3888平方米左右,年租金大概是800萬元左右。實際投資人是樊偉,男,30多歲,中平市人,現在外地開發礦業,營業執照上反映的信息內容:藍龍晶公司股東是徐繼武(即我)占50%,樊偉占34%,柳洪斌占16%;營業執照上申請注冊資本是100萬,實際出資是樊偉出資100萬元。其他股東未出資。
第四部分是需要說明問題。
1、周利軍的身份。周利軍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人;據馬建南證言,周利軍並不是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及股東。
2、周斌的身份。周斌真實身份申寧。
原平南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辦公地點嘉禾國際大廈1006室房權所有人:申有良房權證號;周斌(申寧)與申有良簽訂租賃協議將嘉禾國際1006承租(租賃協議從2011年3月10日到2014年3月9日,共36個月),2011年7月13日欣山公司和平南鯤鵬和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嘉禾國際廣場產權標38層b1006號房租給欣山公司辦公使用,租賃期限5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調查情況顯示,欣山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實為欣山公司與周斌(申寧)簽訂合同。
3、經與周利軍、周斌、程保衛、古小峰等人聯係,均無法聯絡到其本人。
第五部分是相關部門的情況。
(一)平南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態度
欣山投資擔保公司於2013年1月23日對東新區處置非法集資指揮部、中平市公安局寫出報案材料,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使用權的轉租和轉讓,必須先行取得房屋的租賃權且經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此為基本常識,被控告人馬建南、翟鬆鷹等人應當明知,但其卻置該些基本常識於不顧,並通過簽訂《收購協議》這一表麵上的“合法”形式非法占有了欣山公司3400萬。所以,被控告人翟鬆鷹、馬建南、程保衛、古小峰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虛假事實,以簽訂《收購協議》的方式騙取控告人“收購款”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已經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所以,控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公安機關報案,請對此犯罪行為依法查處。
(二)主持民事調解的西區法院的態度
經調查人員對東新區法院當事調解法官進行訪問,當事法官認為,當事法院是依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依法調解的,如果對調解結論有不同觀點,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第六部分是結論及建議。
因調查所得情況相當複雜,得出準確合理的結論需要更廣泛的知識及深邃的法律理念支持,特提請中平市公安局處置非法集資指揮部及中平市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專家進行協商結論並對下步處置方式進行指導。
最後一部分的結論及建議至關重要。涉及“作為”與“不作為”的問題。
警界都流行著一個經典段子,在河邊遇到有人落水,自己又不會遊泳該怎麽辦,如果跳到河裏救人,自己也會成為落水者,為了不被人詬病為“不作為”,要這樣做,趕緊從路邊地上撿起一根木棍,不管這根棍子有多長,一定要抓緊時間伸向落水者,這樣就“作為”了,最多會被追究為“無效作為”。
這麽大的事情自己處理不了,也要建議有能力的人或者機構去處理,你的建議就是“作為”,雖然可能“無效作為”。
控告人平南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向中平市東新區擔保行業規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中平市公安局控告被告人翟鬆鷹、馬建南、古小峰及程保衛四人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虛假事實,以簽訂《收購協議》的方式騙取控告人“收購”款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已經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
上個禮拜六,分局張局長才和狄山嶺一起約莫逸信吃過飯,要求不讓再查程保衛,剛過48個小時,東區政府、中平市政府、市公安局專案組要求依法查處的正式紅頭文件就下來了,真及時。當然要跟狄山嶺匯報溝通。
莫逸信當即打電話給狄山嶺,狄山嶺說剛在分局開完會,正在去專案組的路上,見麵再商量。莫逸信等到十一點多,狄山嶺才來到專案組二樓辦公室。
莫逸信把紅頭文件交給狄山嶺,狄山嶺仔細看了一遍,眉頭一皺說:“合同詐騙案件屬於一般刑事案件,欣山公司工商注冊是在東新區,辦公地點也在東新區,開展犯罪活動也在東新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應該由東新區公安分局經偵立案偵查,怎麽把文件轉到這來了,怎麽會讓專案組來查這一般刑事案件。”
莫逸信也不接他的話,任由他說下去。
市政府處非領導小組的意思估計是讓欣山專案組將程保衛等人涉嫌詐騙的案件與欣山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並案偵查,最後並案處理,如果由專案組並案偵查,就需要開發區分局立案,這樣就無法跟分局張局長交待。這案件不立詐騙案件也行,既然是開發區法院調解的,應該由開發區法院進行再審,上禮拜開發區法院的申院長也跟狄山嶺打過招唿,莫逸信親眼看到他們在一起商量這事,如果法院不願再審案件,就要立為詐騙案件進行偵查,立案單位早晚都要麵對開發區法院。狄山嶺說這番話的意思是無論立不立案件,都應該歸東新區管轄,這樣一來專案組就不用針對程保衛,也不用麵對開發區法院,也完成了對張局長和申院長的承諾。莫逸信心中也為這種套路可行,不用給自己找麻煩,找活幹。
狄山嶺叨叨了半天也沒出賣自己內心的想法,突然反過來問莫逸信:“你什麽意見?”
莫逸信心想,果然不負期望,要把鍋甩過來了,這鍋還是不背的好。
他迴答狄山嶺說:“這個報案材料經過東新區政府上呈市政府,市政府專門發紅頭文件到市公安局專案組,看樣子是很重視,這明擺著是要求專案組並案調查,我是個偵查員,是案件實質上的承辦人,要不要受理這個詐騙案件還要你們領導商量研究決定,如果要求立案我就查下去,要是你們決定不立案,我也沒能力去主動攬活,這事情你還是跟專案組指揮部的領導商量商量做決定吧。”
狄山嶺一聽這話,眼睛瞪的圓溜溜的,憋了半天說了一句:“豆撈的澳洲牛排好吃不好吃?”
莫逸信嗬嗬一笑說:“我感覺如路邊的河間驢肉燒餅有味道。”說完溫柔的看著狄山嶺。
狄山嶺問也看著他,兩人對視了一會,他低下頭,然後抬起頭來無奈的笑了笑,莫逸信也笑了笑,兩人心照不宣。
他說:“你把這個程保衛等人涉嫌詐騙的這個事寫個報告,完了交給我,我去跟指揮部領導匯報匯報再說吧!”
莫逸信點點頭說:“沒問題。”
狄山嶺又問:“什麽時候可以寫出來?”
莫逸信說:“最遲下午下班之前。”
狄山嶺一怔,沒想到會這麽快,歎了口氣說:“行,明天一早給我,上午我就跟指揮長匯報。”
莫逸信點點頭。
狄山嶺站起身來說:“快中午了,該吃飯了,我上樓休息一會。”說著站起身來走出辦公室,莫逸信站起來,目送他離開。
吃完中午飯,莫逸信直接迴到辦公室,開始寫報告,該調查的內容基本都調查完了,隻是把材料總結總結,欣山公司的案情他都能背出來,寫報告也是駕輕就熟。
因為考慮到要依據這次報告向政府等多部門匯報,所以報告題目定為:“欣山公司收購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的調查報告”比較合適。
第一部分是事情起因部分。介紹一下欣山公司的基本情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二部分是涉及人員的情況。介紹一下收購方欣山公司總經理翟鬆鷹的基本情況,再介紹一下轉讓中介人,之後介紹轉讓方馬建南、古小峰、程保衛以及法院調解參與方嘉禾置業有限公司和周利軍的情況,最後還要介紹一下現經營人徐繼武的情況。
第三部分是調查情況。
2010年7月9日,馬建南和周利軍以璀璨年代商務會所及法人周利軍(乙方)名義和平南省嘉禾置業有限公司及法人雷用(甲方)簽訂夜總會場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內容見附件夜總會場地租賃合同複印件),甲方將“嘉禾國際廣場第六層東邊半層(6010、6011房)”建築麵積為3888.12平方米有償租賃予乙方作為夜總會經營,乙方自行投資、設計、裝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租賃期限為十年。
2013年9月,我專案組對當時馬建南進行詢問(見附件--馬建南詢問筆錄複印件),馬建南確認了簽訂上述夜總會場地租賃合同的事實,並介紹了整個事件的經過。
根據馬建南反映,2010年下半年,馬建南和朋友周利軍到嘉禾國際廣場以“璀璨年代商務會所”及法人周利軍的名義承租了嘉禾置業有限公司的房子。
2010年11月開始裝修,剛開始投資人是馬建南自己,後來馬建南的朋友程保衛、古小峰主動加入投資。
2011年8月底裝修完畢。
2011年9月26日前後,欣山公司總經理翟鬆鷹通過其公司辦公地房東“周斌”(真實姓名申寧)的牽線,以3400萬元(欣山公司實際轉賬支付馬建南3100萬元,另300萬元作為施工押金暫不支付)的價格收購了璀璨年代商務會所,並簽訂收購協議(見附件--收購協議複印件),收購內容規定甲方(收購方)翟鬆鷹,乙方(轉讓方)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注明股東:馬建南、古小峰、程保衛三人),協議規定,甲方以現金整體收購經剝離債權、債務後的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並由甲方整體接管。甲方收購剝離債權、債務後的所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見附件一: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被收購資產清單)及資產相聯係的專屬權、專營權。簽訂協議當日有翟鬆鷹、馬建南、程保衛在場。
收購協議簽訂後,欣山公司分四次將收購款項轉入馬建南賬戶。2011年9月28日轉賬500萬元、2011年9月30日轉賬500萬元、2011年10月12日轉賬1300萬元和500萬元(上述支付款項由欣山公司賬目及相關銀行流水均由顯示)。欣山公司將餘款付完以後,馬建南將剩餘的資料移交給欣山公司的總經理翟鬆鷹,包括消防報驗資料(下落不明)等。
2011年10月國慶節過完後,欣山公司正式接收繽紛年代公司的硬件設施,包括房子、設備等,還有管理團隊、工作人員等,還有交通工具(兩輛奔馳牌商務車“唯雅諾”(下落不明),兩輛車購買價是90多萬元,兩輛車入戶名都是程保衛)。
根據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賬目登記顯示,該公司從2011年10月初開始營業至2012年6月底再無賬目登記。
根據平南省中平市東新區人民法院(2012)開民初字第4468號民事調解書(見附件--調解書複印件)之內容,東新區法院於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南省嘉禾置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周利軍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於2012年9月4日經東新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一、被告周利軍於二o一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返還承租原告的位於中平市東新區燕山東路21號6層601號房產(產權證編號分別為:、);二、被告周利軍用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的裝修及附屬設施(包括家具、音響、燈光)衝抵拖欠原告的截止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租金二百七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六元、設備維修費一十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及違約金等等。
2013年10月11日,通過對現嘉禾國際六樓ktv會所(原名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現名藍龍晶會所)實際經營負責人徐繼武進行詢問,徐繼武稱藍龍晶公司是2012年12月18日開業,到現在共經營10個多月,2012年12月份,藍龍晶公司實際投資人樊偉和嘉禾置業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房租是6元錢\/平方\/每天,租賃總麵積是3888平方米左右,年租金大概是800萬元左右。實際投資人是樊偉,男,30多歲,中平市人,現在外地開發礦業,營業執照上反映的信息內容:藍龍晶公司股東是徐繼武(即我)占50%,樊偉占34%,柳洪斌占16%;營業執照上申請注冊資本是100萬,實際出資是樊偉出資100萬元。其他股東未出資。
第四部分是需要說明問題。
1、周利軍的身份。周利軍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人;據馬建南證言,周利軍並不是平南璀璨年代娛樂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及股東。
2、周斌的身份。周斌真實身份申寧。
原平南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辦公地點嘉禾國際大廈1006室房權所有人:申有良房權證號;周斌(申寧)與申有良簽訂租賃協議將嘉禾國際1006承租(租賃協議從2011年3月10日到2014年3月9日,共36個月),2011年7月13日欣山公司和平南鯤鵬和潤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嘉禾國際廣場產權標38層b1006號房租給欣山公司辦公使用,租賃期限5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調查情況顯示,欣山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實為欣山公司與周斌(申寧)簽訂合同。
3、經與周利軍、周斌、程保衛、古小峰等人聯係,均無法聯絡到其本人。
第五部分是相關部門的情況。
(一)平南欣山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態度
欣山投資擔保公司於2013年1月23日對東新區處置非法集資指揮部、中平市公安局寫出報案材料,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屋使用權的轉租和轉讓,必須先行取得房屋的租賃權且經出租人(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此為基本常識,被控告人馬建南、翟鬆鷹等人應當明知,但其卻置該些基本常識於不顧,並通過簽訂《收購協議》這一表麵上的“合法”形式非法占有了欣山公司3400萬。所以,被控告人翟鬆鷹、馬建南、程保衛、古小峰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虛假事實,以簽訂《收購協議》的方式騙取控告人“收購款”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據《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已經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所以,控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公安機關報案,請對此犯罪行為依法查處。
(二)主持民事調解的西區法院的態度
經調查人員對東新區法院當事調解法官進行訪問,當事法官認為,當事法院是依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依法調解的,如果對調解結論有不同觀點,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第六部分是結論及建議。
因調查所得情況相當複雜,得出準確合理的結論需要更廣泛的知識及深邃的法律理念支持,特提請中平市公安局處置非法集資指揮部及中平市擔保機構規範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專家進行協商結論並對下步處置方式進行指導。
最後一部分的結論及建議至關重要。涉及“作為”與“不作為”的問題。
警界都流行著一個經典段子,在河邊遇到有人落水,自己又不會遊泳該怎麽辦,如果跳到河裏救人,自己也會成為落水者,為了不被人詬病為“不作為”,要這樣做,趕緊從路邊地上撿起一根木棍,不管這根棍子有多長,一定要抓緊時間伸向落水者,這樣就“作為”了,最多會被追究為“無效作為”。
這麽大的事情自己處理不了,也要建議有能力的人或者機構去處理,你的建議就是“作為”,雖然可能“無效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