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莫下樓,李強正在地下室詢問室給老牟問筆錄,挺有取證意識,已經使用棉簽對老牟雙手指甲縫擦拭,提取了微量物證,並裝入物證袋封閉保存。這一步比較重要,可以做微量物證分析,指甲縫內可能遺留被害人的人體組織細胞。


    老莫迴到辦公室,坐在椅子上,開始考慮此案件的證據情況,主要就是犯罪過程現場重現,當然是在腦中進行,根據假設的犯罪過程,與現實所能提取到的證據信息相碰撞,以現實證據信息驗證犯罪假想過程的合理性,並發現更多可以提取的物證信息,增加有價值證據信息數量,再假想,不斷重複假想與完善的過程,達到現實與假想無限接近。一方麵心證犯罪嫌疑人確實實施了犯罪行為;另一方麵完善證據信息,形成證據鏈條,以實證來證明心證,達到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基本證據要求。


    到了公訴環節,公訴人不可能跟法官說老牟的左手拇指殘缺,正好被害人頸部扼痕缺少左拇指對應痕跡,法官就會定罪量刑。缺少左拇指的不止老牟一個,且對被害人頸部扼頸痕跡的判斷並不能出具完整有效的司法鑒定,這是經驗判斷,符合工具痕跡的範疇,手是殺人兇器,形成的痕跡無法同一認定。所以需要收集更多充分而又必要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去證明犯罪行為。


    今日,老牟和妻子從第八大街富士康公司宿舍一同出來,步行到第五大街,進入小樹林,而後發生爭吵,繼而行兇殺人,直至報案。到達現場前路上的目擊證人、監控錄像需要查找、調取,這些證人證言、視頻資料隻能證明老牟具有作案時間、空間、時機,最重要的是看到老牟行兇殺人的證人證言,這些人大概率不存在,如果看到犯罪行為的發生,應予以製止或已經報案。當然不能放棄尋找,還需要定時間段、定地點走訪摸排,不能漏掉有價值線索。


    最重要的時間段正好下大雨,雨水衝刷地麵上的足跡、屍體上的附著物等物證,路人也會減少,大雨阻礙視線,客觀上降低了證據遺留的可能性。屍體檢驗所提取的證據信息不能證明老牟殺人的事實,唯一能夠證明的就是老牟的口供,承認殺人。這是唯一的必要證據,卻不充分。老牟的殺人動機或者說殺人誘因是什麽?這幾天與妻子之間的爭吵,會不會誘發老牟激情殺人?心證需要實證來填充、證明。莫逸信想起了一起案件,這案件就是教訓。


    2009年某日,從市局刑偵支隊調過來一名領導同誌,此人原在鄰區公安分局任刑偵大隊長,後調任市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又調任本區任主管刑偵副局長。此人姓沙,就稱沙局長吧!這位沙局長第一天上任,就來刑偵大隊開上任前的見麵會,就在分局東側一樓會議室。老莫認識他,老莫曾在鄰區工作,那時候,沙局長是沙大隊,刑偵大隊長,老莫在刑偵技術中隊任副隊長。


    沙局長和刑偵大隊的同誌互相自我介紹後,開始講他的刑偵工作光輝曆史,其中就講了一起案件。


    沙局長講自己的光輝曆史,當然是神采飛揚。


    那案件發生在2008年。一天下午六點多,一名年輕女子在大學路與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網吧門口被人連捅幾刀不幸身亡。沙大隊帶人出警,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正是該女子的男友。據調查,此女和她男友均係某大學學生,被殺前在案發地網吧上網聊天。其男友前來尋找,因學校放假,他要求此女一同迴老家,此女拒絕,遂與男友在案發地路旁路燈下發生爭吵,爭吵無果,男友負氣離開,直赴火車站,購買車票,返迴老家。沙大隊等人偵查發現,從此女與男友分開那一刻到被殺隻有不到五分鍾時間,這短短的幾分鍾,其男友的犯罪嫌疑絕對不能排除。隨即,沙大隊帶人立刻趕往其男友老家,將此人帶迴鄭州。該男子得知女友被殺後默不作聲。這時候沙大隊靈感突發,要親自感化他,就買了兩瓶光瓶二鍋頭,弄了幾個小菜,跟此男子聊了幾個小時,二鍋頭就小菜,飯後,該男子痛哭不止,承認自己因與女友爭吵,激情殺人。這下好了,可能這是沙大隊職業生涯中唯一一次成功的、純純的、攻心預審成功案例,值得稱頌,也是沙大隊建立功勳的資本。估計隻要有機會就要講一講。這次初任分局副局長,更要講講。確實,現實中能夠不上手段、攻心突破、預審成功的幾率如同中獎!


    後來的事亦是跌宕起伏。


    該男子承認殺死女友,案件偵破,立功受獎那是必然。此案件在移交檢察院報送逮捕後,麵臨移送法院審判量刑,殺人償命,可能麵臨無期徒刑乃至死刑判決,該男子突然翻供,陳述說並非自己殺死女友,是因為自己太愛自己的女友而希望追隨她而去,所以一心求死,自己因爭吵而持刀殺人的陳述是違心承認,當時自己和刑偵大隊那個沙大隊喝酒喝的有點多,一時氣血上頭所致。


    這可是滑天下之大稽。審查證據,其口供是唯一能夠自證殺人的證據,這一翻供,唯一的必要證據也沒了。總不能說“你自己承認殺人,判你死刑,也怪不得別人!”這邊案件也偵查終結了,該立功受獎的也立功受獎了!這一會反悔怎麽搞!


    還好,此人命不該絕。


    檢察院、法院的同誌沒有盲目下結論,而是退迴補充偵查,不斷延長訴訟期限,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新的證據,


    2009某日,這就是在沙大隊任沙局長後不久,老莫接到鄰區公安分局原同事的電話,問“是否參加此案件的現場勘察?”老莫因已經調離原分局沒有參加,那位同事告知老莫,東北某省公安部門抓獲一名搶劫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該犯罪嫌疑人除了承認該省的案件,還承認了自己在鄭州市大學路與淮河路交叉口路邊曾持刀殺死一名女子。該省公安廳協查此案件,該犯罪嫌疑人供述稱“當天傍晚,自己看到兩名年輕男女在路邊爭吵,遂在路邊等候,待到男子負氣離開,遂上前捅死年輕女子,搶劫手機離開!”後來,經案件倒查,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所講屬實,遂還了被殺女子男友一個清白,命大福大,差點冤枉好人!


    沙局長估計以後再也不講這個案例了。再講就是教訓,而不是經驗。


    還有某區的“黃新案”,也很出名。


    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黃新與女友劉燕在與劉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過程中,黃、劉二人發生了口角,後兩人一同迴到同居的住處。第二天早上9時許,黃新離開該住處。上午10時30分左右,劉燕父親劉轉運上樓查電話線時發現劉燕被害。經法醫鑒定:劉燕係被他人扼勒頸部並用單刃刺器刺傷左頸部致機械性窒息合並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時間約為1998年10月24日淩晨1時許。公安機關經過現場調查及訊問黃新,同時根據法醫對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證實:劉燕被害的時間,隻有黃新在場。根據黃新的供述、劉轉運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以及有關查證情況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黃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劉燕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須做到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新殺害劉燕的動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證據顯示,兇手殺害劉燕時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頸、用電源線勒頸並用單刃刺器刺傷左頸部,致劉燕因“機械性窒息合並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黃新實施了這一直接、具體的行為殺害了劉燕。起訴書指控黃新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隻有關於被害人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結論這個唯一的間接證據,而刑事技術鑒定書記載的被害人屍斑、角膜、瞳孔等屍體現象,按照法醫學文獻推定的死亡時間與鑒定書關於劉燕死亡時間的鑒定結論之間存在著明顯矛盾,現有證據對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釋。公訴機關在法庭調查中沒有能夠對“死者劉燕陰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劉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強奸”等重大疑點問題進行說明,現有證據亦不能對此給予合理地解釋。這說明,本案的事實並沒有調查清楚,公訴機關提供的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劉燕確係黃新所殺。由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新殺害劉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後法院裁判黃新無罪。


    後來,在其他省市偵破案件過程中,抓獲犯罪嫌疑人,經精液dna比對,黃新案件現場遺留的精液dna與犯罪嫌疑人dna得到同一認定。


    此案件,法院認定是明確的,唯一能證明黃新殺人的證據就是黃新的供述,重口供輕證據,關鍵還要詳細追究黃新承認殺人的口供是怎麽來的,沒有殺人怎樣會做出殺人的供述。這還虧的黃新父母均是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如果是平頭百姓,這黃新的命運是怎樣的就不得而知了。


    偵查員的風險控製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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