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妙欣抱著朱珍蘭哭了大約十分鍾後,她抽搐的身體才停了下來。


    “一定要堅強。”這是朱珍蘭對呂妙欣說得最溫柔,也是最有力的話。


    呂妙欣擦幹留在臉上最後一滴眼淚,點點頭。這也是她處在這樣艱難處境的最頑強的做法。


    半個小時後,法庭再一次開庭,呂妙欣在兩位警察陪同下再一次站在被告席上。


    審判長舉起槌子敲了桌麵說:“現在開庭,原告律師你是否有問題要問被告人的?”


    汪揚風站了起來說:“有。”


    他走到呂妙欣的麵前問:“呂小姐,你自從畢業就一直在烏元市工作生活,直到一個月前才突然迴來,請問你這次突然迴來的目的是什麽?”


    “我在烏元市待不下去了,就想迴到家鄉。”


    “是什麽原因讓你已經生活和工作了十幾年的烏元市無法呆下去?”


    朱珍蘭擔心汪揚風再一次揭起呂妙欣內心的瘡疤,她立即反駁說:“我反對,原告律師這樣的問話,我的當事人內心剛剛平複,不適合迴答,有關她過去的問題。而且我當事人過去個人所經曆的事也跟本案無關。”


    審判長敲了桌子的木槌說:“反對無效。請被告迴答。”


    “是男友的背叛。”


    “你為了討好你的男友,不惜出賣自己的肉體去供養他,而你男友麵對你地付出,絲毫不領情,他的背叛讓你生無可戀,覺得活著就是一種累贅,一種煎熬,一種折磨。你選擇自甘墮落後自殺,你自殺未遂還被警察局以惡性酒駕拘留,你內心的痛苦已轉變成一種對社會地憎恨。是還是不是?”


    呂妙欣為曾經做過愚蠢的事而感到羞恥和自責,特別是聽到從汪揚風的嘴裏說出為了供養男友而出賣肉體的事,在她聽來是那麽的諷刺。那晚令她這輩子都不齒的事浮出她的腦海,半夜,她以為公司的人都下班休息,想趁機從公司偷拿點布匹到外麵賣換點錢,布匹沒偷到,被倉庫管理員於冬發現,為了此事不東窗事發,被公司的領導開除出公司,在於冬的威逼利誘下,她利用自己的身體堵住了於冬的嘴。也就從那一天起,她就成了於冬發泄荷爾蒙的對象。想不到,於冬在她的身上占盡了便宜,吃盡了免費的豆腐,不但不心疼她,反而將這事宣揚出去……往事的不堪,被汪揚風當著眾人的麵毫不顧忌地說出來,她覺得她全身像被人用刀子解剖開似的,赤條條地呈供在眾目睽睽之下,血一柱柱地流著,恥辱、痛恨、憤怒所有不良情緒就像一條巨大的食人蟲一步步地吞噬著她的靈魂、內髒、肉體。


    呂妙欣的情緒再一次地崩了,這次崩得很徹底,崩得稀碎。她放聲哭出來,不再像上一次那樣隻是默默地流著眼淚。她為她十幾年來默默付出而痛哭,為她十幾年的單純無知付出慘痛的代價而悔恨,為她十幾年來無論是精神還是肉體百般委屈而憎恨。她完全沉浸在她痛苦的世界裏無法自拔,她哭得撕心裂肺、山崩地裂。


    淚流滿麵地她點點頭而後又搖搖頭,此刻的她就像在海裏溺水時地掙紮,是發自本能地掙紮,跟案子無關,跟身處法庭無關。她想把這種痛苦甩出腦海,甩出千瘡百孔的軀體。


    她這些怪異的動作在法庭上卻成了無聲有力的證據。坐在觀眾席位的上呂安達看見妹妹點點頭這樣的動作出現,心急得不知怎麽辦,雙手緊握著拳頭輕輕地敲著雙腿。


    在法庭上,任何一個動作和表情都成為有力的證據。呂妙欣無意識點頭,在汪揚風眼裏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動作,而是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呂小姐你的點頭就是承認了你憎恨社會,你是帶著憎恨迴到天水城,人一旦心裏有憎恨,就會對社會不滿,對朋友不滿,對自己不滿,所有的不滿終究會通過某種方式宣泄出去,你在烏元市無法把心中的憎恨發泄出去,所以你迴到了天水城,把憎恨的矛頭對準苗靜香。因為苗靜香是你最熟悉的人,也是最幸福的,你見不得你身邊的人比你幸福,所以你殺了她。”


    汪揚風說完後,他朝審判長微微鞠了一個躬說:“審判長,我的話問完了。”


    坐在觀眾席位上的苗家陪審團,忍不住為汪揚風犀利、刁鑽、機智地辯護稱讚,肅靜的法庭上成了竊竊私語一片。他們這群光鮮亮的資本家對呂妙欣發出撕心裂肺的哭聲,沒有一丁點兒的悲憫之情,反而覺得這是她咎由自取的後果。在他們的眼裏,弱者在這個社會就得挨打,沒有對與錯之分。


    朱珍蘭站了起來說:“我反對,原告律師明知我的當事人情緒已處崩潰,還故意拿我當事人曾受過的傷害事件來加予刺激,導致我的當事做出了神智不清的古怪行為,不能做為她迴答問題的依據。”


    審判長敲了木槌說:“反對無效。”


    呂妙欣哀嚎著:“我沒有殺人!”


    肅靜的法庭上又響起了細碎的嘈雜聲。


    審判長敲了一下木槌說:“肅靜!被告律師有什麽要陳述的?”


    “有。”


    “原告律師說咖啡裏的氰化鈉是我的當事人放的,這一點並沒有實質證據指向。當天我的當事人隻是出於好心幫她們倆點了咖啡和果汁,攝像頭也沒有實質指向我的當事人從包裏拿出氰化鈉,隻是看見她伸手進包裏,一個人伸手進自己的包,這樣的動作實屬正常,不能根據這種動作就下定論是我的當事人下毒。”


    “我當事人在咖啡館裏找到了位置後,隨手把購物袋和包放在桌子上,而不是放在椅子上,這是無意的動作,因為桌子的高度正好與我當事人拎購物袋的高度差不多,放在桌子上明顯比她故意彎一下放在她身旁的椅子上還來得容易。我的當事人是第一個到咖啡館,桌子又寬,旁邊又沒人,大多數人都有這個習慣,除非桌子四周坐滿了人,上麵堆滿了東西,才會如原告律師說的那樣,把隨身攜帶的包放在自己最近的椅子上,何況一個椅子也不能放置兩個大的購物袋和一個包。不能把我當事人這種隨意的動作歪曲成是故意為了遮擋攝像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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