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明白自我主權並逐步為此種主權開始爭取正當的社會權益之時,這個人便成熟了,獨立了,也同時在社會中擔當起了某種社會責任。


    任何個人或團體,隻要是正當的,合法的,維護其所得的正當權益,那麽,立法的重要性,執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合理性就迫需一個正當的權威。


    我們所論的自由,無非就是個人或團體在正當的權益下做自主想做的事,並且不受他人或他組織的無故幹涉。而自由的基礎就是整個人類社會文明的有序發展,沒有任何一種自由生存於野蠻無序的社會形態之中。


    因此,自由也需要社會發展的一個過程,客觀地說,唯有社會持續文明,持續合理合規地發展,個人自由或團體自由才能得以發展,得以實現。


    一個思想陳舊,意識形態僵硬,群體觀念頑固的世界,實現自由就必須以鬥爭的形式出現。


    宣揚合法的,時效的,對社會有意義的進步精神,就是對自由最好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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