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如此大範圍的拐賣婦女的惡性案件,令世人震驚且憤怒!


    我們的法律威嚴和公信力在哪裏?難道各級政府部門不知道麽?


    說實話,很多村鎮的那些官員,他們肯定都知道,甚至有些還參與到了其中(非汙蔑,有真實案例)。


    明明知道是從外地被拐賣到本縣的婦女,不但不解救並將參與買賣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居然還給他們上戶口,頒發結婚證和孩子的出生證,就這樣將整個犯罪的黑暗證據給洗白了。


    朗朗乾坤,天理何在!


    而且從這裏麵,還能看出來很多的問題。


    長期以來受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的影響,人為的製造了男女比例的失衡,而且男女人數的差距越來越大,女性成為稀缺的資源,被違法分子掠奪。


    從根本上,要消除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禁止全國的醫院查孕期寶寶的性別,如有違法,將從法律層麵給予重罰。


    對從事人口買賣的團夥和參與者,給予最嚴的刑罰,乃至死刑,這個是非常有必要的。


    沒有威懾,沒有對法律的敬畏和對生命的尊重,人口拐賣不可能減少,隻會短時間消停,風聲一過,會更加猖獗。


    還有要告誡我們的孩子,外出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將安全提高到比學習文化知識更重要的層麵,因為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人生的境遇將無法想象。


    減少和消除婦女兒童的拐賣現象,需要政府與整個社會的積極參與,這是關係到長治久安的大事情。


    其實不止是兒童,成年人也是拐賣對象。


    隻能說,我們不是旁觀者,隻是幸存者。


    真的被拐進山裏,基本上是出不來了。


    偏僻一些的山區,山路多為盤山公路,晴天也就一天幾班車,遇上大雨可能遭遇山體滑坡道路毀壞,根本不通行。


    一般來說以村落為主,最不幸的就是落入十分貧困的山區村落。


    就是屬於車都無法直達的地方,汽車下來以後還要走很遠很遠的山路才能到達,那種地方若是什麽也不怎麽熟悉的所謂朋友同學要帶你去玩,趁早開溜,因為一旦落入那樣的村落,自己能逃出來的可能性為零,真的為零。


    第一,你醒來的時候保證身上連根針都不會留給你,第二,村裏麵就是頭發花白的老奶奶跟你動起手來的時候,你都會驚奇的發現她比你力氣大的多。


    還有人說,燒菜的時候給他們食物下毒,或者專門燒一些相生相克的食物。


    你可以放一萬個心,人家根本不會讓你燒飯,就好像很多人說的那樣,新買迴來的媳婦,都是關在暗無天日的小黑屋裏麵,不到生出一個小孩來,不會讓你有出門的自由。


    而這些,都是楚度的親眼所見。


    而且,最恐怖的是,互相勾結!


    很多當地警察知道這些事情,一方麵很多警察自己都是從小村子裏麵出來的,方圓十裏都是親戚,你把人家媳婦抓走了就是斷人家的香火,拉不下這個臉。


    另一方麵,真要有別的省的警察來救人,要麽打遊擊,把媳婦交給放心的自己人,然後轉移到別的村,再換一個警察不知道的人當媳婦。


    要麽全村都出動,在這方麵,大家是很團結的,因為今天你不幫別人保護媳婦,明天你自己媳婦跑了你就什麽都沒有了。


    在村裏,買一個媳婦少說幾千多則上萬,基本就是一個家庭所有的積蓄,一輩子也就買得起一個。


    正常來說,就算是普通人發現了,去報警,警察去村裏,根本找不到人。


    至於他們自己生下來的女孩,大部分都換親去了。


    很多時候人販子就靠騙,因為這中間路途很遠,完全靠藥,很有可能藥死或藥傻。


    村裏買來的媳婦,一清醒了哭鬧是免不了的。


    有鬧得厲害的,把腦袋往牆上撞,就要拿布條捆在床上,餓上幾頓才能老實。


    也有鬧得不厲害的,哭上幾頓,想著法子跑。


    村裏老人說了,等有了孩子就好了。


    隻能說,夠狠。


    人仿佛是畜生一樣被轉賣,有時候想這些人活著到底有什麽意義?


    就是為了繁殖繁殖,將自己愚昧貧窮的基因世世代代傳下去?


    但另一方麵,他們其實很淳樸,思想簡單到近乎愚蠢,攢錢,買媳婦,生孩子。


    從古到今,販賣人口,一直都是重罪。


    秦朝的時候,因為戰爭、修築長城以及驪山秦始皇陵和阿房宮等國家大型工程,急需大量的勞動力,於是,秦帝國將拐賣人口作為嚴重的刑事犯罪,不論是主犯還是脅從犯,隻要被抓住了一律死刑。


    漢初因為人口凋零,對於人販子,那是毫不手軟,一旦被官府抓住,就是肢解,不準別人收屍。


    買家則會被處以黥刑,不論男女都要被罰去服苦役。


    這裏麵有個原因,西漢著名的竇漪房竇太後,晚年甚至可以壓製漢武帝,卻因為弟弟被人販子擄走而無可奈何,最終曆經千難萬險得以團圓以後,對人販子恨之入骨,這也是漢朝對人販子實施嚴厲懲罰的原因之一。


    而《唐律疏議·盜賊》規定,掠賣人口為奴的,首犯被處以絞刑,從犯流放3000裏,買方也有處罰,但是減刑一等。


    宋朝的規定和唐朝基本相同,不過《宋會要》還規定:官員對拐賣人口不聞不問的,將予以嚴厲懲罰。


    元朝建立前,由於金朝的人販子經常欺騙蒙古民眾,將其賣給金朝的奴隸主,蒙古貴族對於人販子痛恨萬分,所以元朝建立後,對於拐賣人口的犯罪者均處以死刑。


    到了明朝,《大明律》規定,掠賣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裏,掠賣人口給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並處3年有期徒刑,刑罰與曆朝相比倒是較輕。


    清朝法律的處罰則更為細致。


    《大清律例》中,規定如果有窩藏人販子的行為,斬立決,地方政府官員發現拐賣人口犯罪視而不見的,官員交給朝廷處置。


    可見,曆朝曆代對於人販子打擊的力度都是相當大的,基本都是死刑,但這未必適合現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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