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 關於近況
從這裏出發的校園青春 作者:默筱清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今天是十月一日國慶節,距離年底考研的日子越來越近了,所以,像我這樣心裏仍舊沒底的人應該是不多見了吧。
由於要在表姐的婚禮上出席伴郎所以這兩天被迫中止了,當然這並非是抱怨,而是實在沒有辦法停止自己的心慌。
(ps:婚禮一天體驗下來累到床上動不了的時候感受就是我發誓今後絕對不搞風俗婚禮,這點也必然作為原型體現到我的書中……)
所謂“清醒的墮落”,於我這種人來說大概就是明知年底的考試迫在眉睫,卻仍是沒有辦法抓緊每寸光陰學習。
用某種有趣的表達來說,便是:自己剝奪了自己成功的機會,甚至失敗時心安理得的資格。
當然,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傾訴焦慮(因為那樣可能再寫一本書都不太夠…)而是在此簡單總結一下目前來說個人對考完後續的打算:
其中續作必然是會優先更新,其整體的構建已近七成以上,當然為了到達至少符合我個人預期的嚴謹,目前仍需積累更多…
然後是前傳的問題,這本書之後我打算持續慢更,即以更輕鬆舒緩的節奏來完成這個預計篇幅漫長的故事(人話:慢慢水)。原因在於所謂前傳不過噱頭,真正想借此展現的是一段屬於中學的平凡青春故事。
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可以把這個故事主角看作是別人而非本作中的李渝欣。值得一提的是,這本書已積累了足夠的素材可以寫,但整體的聯係邏輯還尚未形成。(如果可以,我的意思是能水到百萬以上,屆時歡迎賞臉養書)
最後是第三本書,即嵐與冉的故事,首先篇幅上大致預計在50w字以內完結,並且已有的三章後續大概率進行大幅度整體改動(近乎重寫),畢竟連我自己都不滿意的部分肯定沒辦法吸引到別人。
以上,祝節日快樂,願我們都能和自己的夢想相遇。
致所有的讀者、路人以及能看到這句話的人。
——默筱清
(本章之後還有番外,更新時間十月中旬)
——————以下為湊字數——————
信義義務一般被認為起源於早期英國衡平法上的信托理論,當然也有認為更早起源於羅馬法上的“信托遺囑”。信義義務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其要求受托人誠信行事。之所以將董事的義務定義為信義義務便在於董事被視為是公司的受信人,而信義義務就是對受信人自由處分權的一種正當限製。由此,便引發了董事義務性質的不同學說,比較典型的學說有信托關係說、代理關係說、委托關係說等。如果按照我國《信托法》第二條中對信托定義的解釋,即《信托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那麽董事對公司所負信義義務則基本滿足此概念。當然,也有學者認為諸如董事一類的受信義務人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本質如何並不重要,因為受信義務人對公司承擔信義義務已經形成共識,並且已經製度化。
由於要在表姐的婚禮上出席伴郎所以這兩天被迫中止了,當然這並非是抱怨,而是實在沒有辦法停止自己的心慌。
(ps:婚禮一天體驗下來累到床上動不了的時候感受就是我發誓今後絕對不搞風俗婚禮,這點也必然作為原型體現到我的書中……)
所謂“清醒的墮落”,於我這種人來說大概就是明知年底的考試迫在眉睫,卻仍是沒有辦法抓緊每寸光陰學習。
用某種有趣的表達來說,便是:自己剝奪了自己成功的機會,甚至失敗時心安理得的資格。
當然,本文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傾訴焦慮(因為那樣可能再寫一本書都不太夠…)而是在此簡單總結一下目前來說個人對考完後續的打算:
其中續作必然是會優先更新,其整體的構建已近七成以上,當然為了到達至少符合我個人預期的嚴謹,目前仍需積累更多…
然後是前傳的問題,這本書之後我打算持續慢更,即以更輕鬆舒緩的節奏來完成這個預計篇幅漫長的故事(人話:慢慢水)。原因在於所謂前傳不過噱頭,真正想借此展現的是一段屬於中學的平凡青春故事。
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可以把這個故事主角看作是別人而非本作中的李渝欣。值得一提的是,這本書已積累了足夠的素材可以寫,但整體的聯係邏輯還尚未形成。(如果可以,我的意思是能水到百萬以上,屆時歡迎賞臉養書)
最後是第三本書,即嵐與冉的故事,首先篇幅上大致預計在50w字以內完結,並且已有的三章後續大概率進行大幅度整體改動(近乎重寫),畢竟連我自己都不滿意的部分肯定沒辦法吸引到別人。
以上,祝節日快樂,願我們都能和自己的夢想相遇。
致所有的讀者、路人以及能看到這句話的人。
——默筱清
(本章之後還有番外,更新時間十月中旬)
——————以下為湊字數——————
信義義務一般被認為起源於早期英國衡平法上的信托理論,當然也有認為更早起源於羅馬法上的“信托遺囑”。信義義務作為一種法定義務,其要求受托人誠信行事。之所以將董事的義務定義為信義義務便在於董事被視為是公司的受信人,而信義義務就是對受信人自由處分權的一種正當限製。由此,便引發了董事義務性質的不同學說,比較典型的學說有信托關係說、代理關係說、委托關係說等。如果按照我國《信托法》第二條中對信托定義的解釋,即《信托法》第2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那麽董事對公司所負信義義務則基本滿足此概念。當然,也有學者認為諸如董事一類的受信義務人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本質如何並不重要,因為受信義務人對公司承擔信義義務已經形成共識,並且已經製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