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十點。
法院準時開庭。
法院工作人員、原被告、旁聽、媒體等等相繼入場。
陸真進入法庭後,坐在旁聽席。
他發現走道對麵的旁聽席第一排坐著一對夫婦,錦衣華服、姿態傲慢!
聽旁人議論說,這兩人就是被告林天的父母,看上去都隻有四十來歲,無論是他們、還是他們的兒子,此時此刻皆一副無所謂的模樣,相當目中無人!
“方有財,勸你放棄吧,你們不可能成功的,證據撐握在我們這邊!”林天的父親林立傲慢的朝陸真所在的方向說道。
因為原告方芳的父親方有財就坐在陸真旁邊,是一個清瘦的男子,滿臉憔悴!
方有財怒視林立,道:“林立,你不要太得意,我相信法院一定會替我們主持公道的!”
“哈哈,真是天真,你連證據都沒有,法官怎麽替你主持公道?分明是你女兒犯賤勾引我兒子,在看到我有點資產後就起了貪心,想勒索我,但我不同意,你就把這件事公開,幸好我早有準備!”
林立說話間,冷笑不斷,一副胸有成竹的模樣。
林天的母親鄙夷道:“什麽樣的人養出什麽樣的女兒,你看看你和你女兒有多賤啊?”
方有財身青筋凸起,滿腔怒火,暴怒的道:“你胡說八道,分明是你兒子強奸了我女兒,還敢顛倒黑白,看我不撕了你那張嘴!”
說罷,暴躁的方有財真要衝出去,但一隻手卻按住了他。
陸真按住方有財,默默的搖搖頭,示意他這種時候不要衝動,審判長已到場了!
審判長到場後,書記員負責宣讀法庭紀律:“請體人員肅靜,下麵宣布法庭紀律。”
“一、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二、除本院因工作需要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審判區;三、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四、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發言與提問……”
經過一係列宣讀紀律與核查原被告雙方的人員之後,審判長終於宣布正式開庭。
首先,由原告方代理律師馬致遠陳述事實與要求:“法官大人,被告林天與原告方芳是a市第一中學的同班同學,被告林天於某年某月某日的下午放學後,單獨約我的當事人在學校的雜物室見麵。”
“雙方見麵以後,被告向我的當事人表白,但遭到了拒絕,於是被告惱羞成怒於18:23分對我的當事人,一個十六歲的花季少女強加了暴行。我身為原告方芳的代表律師,在這裏懇請法庭判令:被告林天強奸罪行成立,依法判刑;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精神損失、體檢費等等共九萬八千元整;另外,被告方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長道:“現在由被告發言。”
被告林天的代表律師王飛站起來,說道:“法官大人,針對此案,我代表我的當事人提出以下意見。”
“首先,我的當事人否認對原告方芳施實了強奸,他們隻是同學,同學之間的感情和磨擦皆屬正常情況;其次,據我的當事人描述,當時在雜物間見麵後,原告是拒絕了他的表白,但在得知他的家庭背景後,卻改而勾引我的當事人,最終與我的當事人發生了關係。”
“事後原告試圖勒索我的當事人,但被拒絕後便惱羞成怒的將此事公開,並誣陷我的當事人。基於這一事實,我請法院在查清真相的基礎上判令:駁迴原告一切訴訟要求,宣布強奸事實不成立,原告應公開向我的當事人道歉,澄清我的當事人的名聲,並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十一萬元整,此案的訴訟費用也該由原告方承擔。”
“胡說八道,根本就是胡說八道,法官大人不要相信啊!”
“這怎麽可能,小芳是我看著長大的,她一向很乖巧懂事,怎會去勾引別人?”
“……”
被告律師王飛剛剛發完言,旁聽席的方有財等親友團就憤慨的吼道,法庭之上一時聲海如潮!
審判長微微皺眉,重重的敲了敲錘子,道:“肅靜!肅靜!”
法庭安靜下來之後,審判長才繼續道:“接下來進入舉證辯論環節,請原告方先出示證據,後由被告方提出質疑或提交反駁證據,以此類推。”
馬致遠立即站了起來,拿起桌上的一份文件,遞交給了審判長。
“法官大人,這是一份a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檢驗化驗單,其中醫院在原告的下體提取到了被告的殘留物,證明被告強奸罪行是事實且成立的;此外,原告身上有多處被被告掐紫掐腫的痕跡,由此更可以證明,被告是在武力脅迫的情況下完成對原告的人生侵犯!”
說完,馬致遠眼神示意原告方芳露出這些證據。
但方芳始終隻是十六歲的少女,難免有些擔憂害怕,稚嫩的臉上憔悴而蒼白!
她先是看了看法庭上的各異目光,然後才咬牙撈起衣袖,並把衣服的領子放下來。
隻見在她白嫩的手臂上、脖子上赫然有很多處淤青的痕跡,這些都是罪證,觸目驚心,曆曆在目!
這時,法庭上突響起一聲微弱的輕蔑笑聲!
迅即,王飛緩緩站了起來,反駁道:“法官大人,基於我的當事人剛才陳述的事實,是原告勾引了他,所以能在原告下體找到殘留物實屬正常;不過,原告身上的清淤到底是怎麽來的,目前還沒有確定的定論,也無法證明我的當事人存在武力脅迫,所以在證據基礎不堅實的情況下,我不認為這些能夠成為實質的、有力的證據!”
“哼,王飛,你難道還想說這些淤青是原告自己弄上去的?”馬致遠冷冷反問。
“並不排除這個可能……”王飛從被告律師席走了出來,說道:“法官大人,為了證明我所說的這種可能性,我想問原告幾個問題。”
審判長推了推眼鏡,道:“同意,被告律師請發問。”
法院準時開庭。
法院工作人員、原被告、旁聽、媒體等等相繼入場。
陸真進入法庭後,坐在旁聽席。
他發現走道對麵的旁聽席第一排坐著一對夫婦,錦衣華服、姿態傲慢!
聽旁人議論說,這兩人就是被告林天的父母,看上去都隻有四十來歲,無論是他們、還是他們的兒子,此時此刻皆一副無所謂的模樣,相當目中無人!
“方有財,勸你放棄吧,你們不可能成功的,證據撐握在我們這邊!”林天的父親林立傲慢的朝陸真所在的方向說道。
因為原告方芳的父親方有財就坐在陸真旁邊,是一個清瘦的男子,滿臉憔悴!
方有財怒視林立,道:“林立,你不要太得意,我相信法院一定會替我們主持公道的!”
“哈哈,真是天真,你連證據都沒有,法官怎麽替你主持公道?分明是你女兒犯賤勾引我兒子,在看到我有點資產後就起了貪心,想勒索我,但我不同意,你就把這件事公開,幸好我早有準備!”
林立說話間,冷笑不斷,一副胸有成竹的模樣。
林天的母親鄙夷道:“什麽樣的人養出什麽樣的女兒,你看看你和你女兒有多賤啊?”
方有財身青筋凸起,滿腔怒火,暴怒的道:“你胡說八道,分明是你兒子強奸了我女兒,還敢顛倒黑白,看我不撕了你那張嘴!”
說罷,暴躁的方有財真要衝出去,但一隻手卻按住了他。
陸真按住方有財,默默的搖搖頭,示意他這種時候不要衝動,審判長已到場了!
審判長到場後,書記員負責宣讀法庭紀律:“請體人員肅靜,下麵宣布法庭紀律。”
“一、未經法庭允許不準錄音、錄像、攝影;二、除本院因工作需要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審判區;三、不準鼓掌、喧嘩、吵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四、未經審判長許可,不得發言與提問……”
經過一係列宣讀紀律與核查原被告雙方的人員之後,審判長終於宣布正式開庭。
首先,由原告方代理律師馬致遠陳述事實與要求:“法官大人,被告林天與原告方芳是a市第一中學的同班同學,被告林天於某年某月某日的下午放學後,單獨約我的當事人在學校的雜物室見麵。”
“雙方見麵以後,被告向我的當事人表白,但遭到了拒絕,於是被告惱羞成怒於18:23分對我的當事人,一個十六歲的花季少女強加了暴行。我身為原告方芳的代表律師,在這裏懇請法庭判令:被告林天強奸罪行成立,依法判刑;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精神損失、體檢費等等共九萬八千元整;另外,被告方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審判長道:“現在由被告發言。”
被告林天的代表律師王飛站起來,說道:“法官大人,針對此案,我代表我的當事人提出以下意見。”
“首先,我的當事人否認對原告方芳施實了強奸,他們隻是同學,同學之間的感情和磨擦皆屬正常情況;其次,據我的當事人描述,當時在雜物間見麵後,原告是拒絕了他的表白,但在得知他的家庭背景後,卻改而勾引我的當事人,最終與我的當事人發生了關係。”
“事後原告試圖勒索我的當事人,但被拒絕後便惱羞成怒的將此事公開,並誣陷我的當事人。基於這一事實,我請法院在查清真相的基礎上判令:駁迴原告一切訴訟要求,宣布強奸事實不成立,原告應公開向我的當事人道歉,澄清我的當事人的名聲,並賠償被告精神損失費十一萬元整,此案的訴訟費用也該由原告方承擔。”
“胡說八道,根本就是胡說八道,法官大人不要相信啊!”
“這怎麽可能,小芳是我看著長大的,她一向很乖巧懂事,怎會去勾引別人?”
“……”
被告律師王飛剛剛發完言,旁聽席的方有財等親友團就憤慨的吼道,法庭之上一時聲海如潮!
審判長微微皺眉,重重的敲了敲錘子,道:“肅靜!肅靜!”
法庭安靜下來之後,審判長才繼續道:“接下來進入舉證辯論環節,請原告方先出示證據,後由被告方提出質疑或提交反駁證據,以此類推。”
馬致遠立即站了起來,拿起桌上的一份文件,遞交給了審判長。
“法官大人,這是一份a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檢驗化驗單,其中醫院在原告的下體提取到了被告的殘留物,證明被告強奸罪行是事實且成立的;此外,原告身上有多處被被告掐紫掐腫的痕跡,由此更可以證明,被告是在武力脅迫的情況下完成對原告的人生侵犯!”
說完,馬致遠眼神示意原告方芳露出這些證據。
但方芳始終隻是十六歲的少女,難免有些擔憂害怕,稚嫩的臉上憔悴而蒼白!
她先是看了看法庭上的各異目光,然後才咬牙撈起衣袖,並把衣服的領子放下來。
隻見在她白嫩的手臂上、脖子上赫然有很多處淤青的痕跡,這些都是罪證,觸目驚心,曆曆在目!
這時,法庭上突響起一聲微弱的輕蔑笑聲!
迅即,王飛緩緩站了起來,反駁道:“法官大人,基於我的當事人剛才陳述的事實,是原告勾引了他,所以能在原告下體找到殘留物實屬正常;不過,原告身上的清淤到底是怎麽來的,目前還沒有確定的定論,也無法證明我的當事人存在武力脅迫,所以在證據基礎不堅實的情況下,我不認為這些能夠成為實質的、有力的證據!”
“哼,王飛,你難道還想說這些淤青是原告自己弄上去的?”馬致遠冷冷反問。
“並不排除這個可能……”王飛從被告律師席走了出來,說道:“法官大人,為了證明我所說的這種可能性,我想問原告幾個問題。”
審判長推了推眼鏡,道:“同意,被告律師請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