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566-1683年,奧斯曼帝國征服阿拉伯半島西南沿岸,直至也門。向東控製高加索地區,向東南控製波斯灣南岸地區。1683年奧斯曼帝國的疆域達到最大。此時帝國的疆域範圍大致包含今西亞的土耳其、伊拉克、科威特、敘利亞和黎巴嫩,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的漢誌地區,也門西部、格魯吉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歐洲的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南斯拉夫聯盟、馬其頓、希臘、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阿爾巴尼亞、匈牙利、摩爾多瓦,烏克蘭南部的克裏米亞及附近地區;非洲的埃及,蘇丹的北部,利比亞北部,阿爾及利亞北部,突尼斯,以及地中海的克裏特,塞浦路斯等.麵積大約530萬平方公裏。


    奧斯曼帝國鼎盛時期,全國共分為31個省,250個縣,而土地全歸以蘇丹為首的帝國中央政府所有,以服兵役為條件授予軍事地主階層使用。


    奧斯曼帝國實行的是軍政合一政體,同時兼有沙裏亞政體的色彩,是伊斯蘭教法確認的政治體製之一。國家政權必須符合沙裏亞的精神,國家領導(即哈裏發、蘇丹、埃米爾等)亦必須遵循伊斯蘭教法治國。


    為了扞衛伊斯蘭教義的神聖性、純潔性和連續性,教法學家們後來提出了比較係統的哈裏發學說,就哈裏發的資格、職能、產生辦法等作了一係列原則規定,認為哈裏發作為\"安拉之公仆\",必須尊重伊斯蘭教法,隻能在沙裏亞容許的有限範圍內行使其權力。這些權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權,包括頒布政令、製定行政法規、確定國家的行政建製、任免官吏等。但所有這些行政立法在理論上皆被視為對沙裏亞的一種應用和補充,不能有悖於沙裏亞的精神。曆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為據來頒布行政法規,如著名的《奧斯曼帝國法規》。近代以來,還經常據此頒布政令和法規,限製沙裏亞法院的司法權,並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對教法的實體加以修訂。


    奧斯曼帝國采用君主政體,蘇丹的權位遵循奧斯曼家族世襲的繼承原則。伊斯坦布爾的蘇丹淩駕於臣民之上,儼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護者,是臣民忠誠的對象。蘇丹被視作牧人,稱作拉伊亞的臣民則是順從蘇丹的羊群。奧斯曼蘇丹是奧斯曼帝國的象征沒有奧斯曼家族,便不會有奧斯曼帝國,伊斯坦布爾的蘇丹亦非擁有絕對權力的專製君主。


    奧斯曼皇室其規模之大及持久在伊斯蘭世界裏前所未有。奧斯曼皇室在種族上有土耳其血統,但由於宗室與不同種族的人通婚,使奧斯曼皇室並非由純土耳其人主導。


    伊斯蘭教中地位最高的身份--哈裏發(先知穆罕默德的繼承者)亦被奧斯曼帝國蘇丹所采用,是為奧斯曼帝國哈裏發,亦是多年來除三位正統哈裏發外。奧斯曼帝國蘇丹是帝國的唯一攝政者,可視為政府的化身,盡管蘇丹不會完全行使其權力。帝國後宮是奧斯曼帝國宮廷內相當重要的權力機關,由蘇丹皇太後,即太後主管。她在後宮有絕對的權力,地位崇高。有時,蘇丹皇太後會幹政,運用其影響力削弱蘇丹的權力。在十六世紀初至17世紀,蘇丹皇太後掌握國家大權,稱為蘇丹女權時期。後繼的蘇丹由前任蘇丹的兒子當中選出。


    1908年爆發青年土耳其人革命以後,奧斯曼帝國成為立憲君主製的國家,蘇丹沒有實權,建立議會,議會代表由各省選出,這些代表組成了奧斯曼帝國政府。


    雖然蘇丹是至高無上的君王,蘇丹的政治及行政權力都會被分割。國家政務由顧問及大臣組成的會議底萬主理(17世紀後更名為樸特)。當奧斯曼帝國仍是貝立克的時代,底萬由突厥貴族領袖組成,後來讓位於軍官及地區骨幹(如宗教及政治顧問)。始自1320年,蘇丹任命的大維齊爾代表蘇丹行使權力。大維齊爾在很大程度上獨立行事,掌有幾乎沒有限製的任命、開除及監督權力。16世紀末,蘇丹不再參與政務,大維齊爾實際上成為國家領導。在奧斯曼帝國的曆史裏,地區首長在許多時候都能獨立行事,甚至違逆統治者的意願。


    高速擴張的帝國以忠誠、精明的人才治理國家,不論是阿爾巴尼亞人、法納爾人、亞美尼亞人、塞爾維亞人、波斯尼亞人、匈牙利人或其他種族。帝國不分宗教背景任用希臘人、伊斯蘭教徒及猶太人改革行政係統。


    奧斯曼帝國的司法係統隻願采納大部分和其政權合法性沒有衝突的伊斯蘭教法,組織起一個地區法學係統。帝國合共有三個法院係統,伊斯蘭教徒及非伊斯蘭教徒各占一個,非伊斯蘭教徒包括猶太人及基督徒管轄的宗教社區,另一個是貿易法庭。整個係統由卡龍法規規管,此外,卡龍法規是不屬於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補足沙裏亞法規的\"不足\"之處。 這些法院的分類範疇,並非全然是專門的,例如在帝國主要的法庭伊斯蘭教徒法庭,可處理不同宗教背景訴訟各方的貿易糾紛。即使可透過地區統治者發揮影響力,奧斯曼帝國傾向於不幹預非伊斯蘭教徒宗教的法律製度。伊斯蘭教的沙裏亞法規集結了古蘭經、聖訓(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論)、伊斯蘭教徒公議而成,由一個稱為格亞斯(qiyas)的係統運作。主要位於君士坦丁堡及布爾薩的法律學院會教授這些係統。


    坦誌麥特改革對法律係統產生徹底影響。1877年,民法收錄在麥吉拉法典上。後來,麥吉拉法典包括商法、刑法及民事訴訟法。


    奧斯曼帝國的首個軍事組織是13世紀末由奧斯曼一世在安那托利亞西部的部族裏組織的。隨著帝國的壯大,軍事係統越來越繁複,它有一套複雜的募兵及封地製度。為了滿足軍事需要,必須在當地人中建立起一種民兵製度,這就是傑爾賓特(意為\"道路守衛\")衛隊。


    仆從國附庸軍隊在奧斯坦土耳其的征服事業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從14世紀後半葉到15世紀早期,他們甚至構成了奧斯曼軍隊的主力。到15世紀中期,土耳其人才在南巴爾幹地區強行建立了直接有效的行政軍事統治,而當地基督教王公麵對歐洲的十字軍浪潮,多次掀起叛亂,也已經使蘇丹無法信賴。很多封建王公的子弟在駐伊斯坦布爾的穆特菲裏卡騎兵團服役,這個軍團也吸收土耳其貴族的後代,是卡皮庫魯部隊的編製。穆特菲裏卡以薪餉為生,有統一的製服並接受正統伊斯蘭宮廷教育,服役的同時扮演著人質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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