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9月12日,詹森辭職,杜魯門總統任命馬歇爾為國防部長。可是這項任命必須獲得參議院的批準之後才能生效。此時的馬歇爾卸任國務卿已經一年多了,正在紅十字會幹著,雖未擔任軍職,因為有陸軍五星上將的軍銜,按照法律,馬歇爾仍然是現役軍人。因此,他要就任國防部長,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盡管在隨後的參議院聽證會上,軍事委員會的民主黨議員和大多數共和黨議員都要求盡快批準這一任命,可是來自華盛頓州的參議員凱恩和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參議員諾蘭,雖然讚揚了馬歇爾在二戰的貢獻,卻質疑讓一個軍人擔任國防部長是否明智。諾蘭說:“駱駝把鼻子伸到帳篷裏來了。”這怎麽行呢?
寓言故事裏的那頭駱駝,得寸進尺,最後占據整個帳篷。
不過,參議院軍事委員會的秘密會議上,最後以10票對2票通過提名,隻有凱恩和諾蘭投了反對票。盡管如此,依然存在五星上將出任國防部長違背《國家安全法》的問題。怎麽辦呢?9月15日,國會開始辯論“國家安全法”的修改問題。在眾議院,為了讓議員們接受所擬議的修改,打消為軍人統治開創先例的擔心,又補充了一條修正案,規定這一例外隻限於馬歇爾一個人。這個修正案在眾議院以220對105票、在參議院以47對21票獲得通過。不過,大多數反對這項修正案的人,是反對軍人當國防部長。此後,以57對11票,參議院通過了對馬歇爾的提名。陸軍五星上將馬歇爾成為美國第三任國防部長。
可見,即使是在國家多事之秋,在防止軍隊成為職業軍人獨占領地的這種原則問題上,美國人一點也不含糊。美國人建立單一的防務機構,固然是創建國防部的一個目的,但設立國防部長的核心,是為了更好地解決文職官員與現役軍官之間的關係問題。
自馬歇爾之後,在國防部長一職上,再也沒有人破例。並且,出任國防部長無須之前有什麽“級別”。威爾遜是從公司總裁、克利福德是從法律公司高級合夥人、麥可羅伊和麥克納馬拉是從公司董事長一躍而為美國國防部部長的。
就拿查爾斯·歐文·威爾遜來說,他在1953年出任國防部長之前是通用汽車公司的總裁。威爾遜自從1909年畢業於卡內基技術學院,就一直在公司上班,先是受僱於威斯汀豪斯公司,後於1919年進入通用汽車公司,1941年起擔任通用汽車公司總裁。這位國防部長連列兵都沒當過。
1981年出任國防部長的溫伯格,倒是在二十多歲的時候當過列兵,可這位哈佛法學院畢業生短暫的軍旅生涯中,曾獲得過的最高軍銜,也就是中尉。
對於防長人選,如此不拘一格,要是沒有一整套的觀念與製度的支撐,參謀長聯席會上的參謀長們都是軍旅經驗豐富的將軍,像溫伯格這樣的前中尉,何以號令三軍?
按照美國國會眾議院法律修訂諮議局編《美國法典》(1988年版)中的相關法律條款,國防部長是總統處理國防部事宜的“首席助理”。這一職位隻能由文職官員充任,而且“武裝力量中正規部隊的授銜軍官退出現役不滿10年者不得被任命為國防部長”。
不僅國防部長不能由退役不滿10年的前正規軍授銜軍官擔任,就是國防部第一副部長、負責政策的國防部副部長,也同樣有此限製。此外,負責採辦的國防部副部長、負責採辦的國防部副部長幫辦、國防研究與工程署署長、國防部長助理、國防部長審計長、作戰試驗與論政署署長、國防部首席法律顧問,一共17個職位,也隻能是總統任命的文職官員。
此外,陸軍部長、海軍部長和空軍部長,也必須是由總統經參議院的谘詢和同意任命文職人員擔任,而且正規軍的授銜軍官在退出現役後,5年之內不得被任命擔任這三個職務。就連陸軍部副部長和陸軍部部長助理、空軍部副部長和空軍部部長助理、海軍部副部長和海軍部部長助理,也都是由總統經參議院的谘詢和同意任命文職人員擔任。
作為一個行政部門,國防部依照法律規定由國防部長辦公廳、參謀長聯席會議、聯合參謀部、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聯合與特種作戰司令部等組成,身為文職人員的國防部長是國防部的最高領導者。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陸軍參謀長、海軍作戰部長、空軍參謀長和海軍陸戰隊司令,雖然都是現役軍官,但是他們都被置於文職人員的領導之下。比如,陸軍部長是陸軍部的首長,陸軍部作為其領導下的獨立機構,是“在國防部長的授權、指導和控製下進行工作”,下設一名文職人員人員擔任的副部長和五名文職人員擔任的部長助理。作為協助陸軍部長履行其職責的陸軍參謀部,是陸軍部的執行部門,雖然陸軍參謀長隻能從陸軍將官中任命,任期為4年,但此項任命須經參議院的谘詢和同意,並且“在戰時或在國會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期間”,也隻可以“重新受命不超過4年的任期”。
常備軍用於國內
有的人以為,在一個共和國裏,常備軍就是隻能用於對外的國防軍,而不能對內使用。無論是證諸美國的歷史還是美國的法律,這種看法或印象都沒有根據。漢密爾頓在為批準美國憲法辯護的一篇文章中寫道:“有時可能發生一些情況,使全國政府必須採用武力,這是不能否認的。……暴動和叛亂不幸是同國家分不開的弊病,就像腫瘤和斑疹是同人體分不開的疾病一樣;總是單純用法律的力量進行統治的思想(我們聽說這是共和政體惟一允許的原則),除了存在於那些自命聰明、不屑汲取經驗教訓的政治學者的幻想之中以外,是根本不存在的。”按照美國憲法,國會有權“鎮壓叛亂”,而總統則誓言“盡自己的最佳判斷力和能力,保持、保護、保衛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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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在隨後的參議院聽證會上,軍事委員會的民主黨議員和大多數共和黨議員都要求盡快批準這一任命,可是來自華盛頓州的參議員凱恩和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參議員諾蘭,雖然讚揚了馬歇爾在二戰的貢獻,卻質疑讓一個軍人擔任國防部長是否明智。諾蘭說:“駱駝把鼻子伸到帳篷裏來了。”這怎麽行呢?
寓言故事裏的那頭駱駝,得寸進尺,最後占據整個帳篷。
不過,參議院軍事委員會的秘密會議上,最後以10票對2票通過提名,隻有凱恩和諾蘭投了反對票。盡管如此,依然存在五星上將出任國防部長違背《國家安全法》的問題。怎麽辦呢?9月15日,國會開始辯論“國家安全法”的修改問題。在眾議院,為了讓議員們接受所擬議的修改,打消為軍人統治開創先例的擔心,又補充了一條修正案,規定這一例外隻限於馬歇爾一個人。這個修正案在眾議院以220對105票、在參議院以47對21票獲得通過。不過,大多數反對這項修正案的人,是反對軍人當國防部長。此後,以57對11票,參議院通過了對馬歇爾的提名。陸軍五星上將馬歇爾成為美國第三任國防部長。
可見,即使是在國家多事之秋,在防止軍隊成為職業軍人獨占領地的這種原則問題上,美國人一點也不含糊。美國人建立單一的防務機構,固然是創建國防部的一個目的,但設立國防部長的核心,是為了更好地解決文職官員與現役軍官之間的關係問題。
自馬歇爾之後,在國防部長一職上,再也沒有人破例。並且,出任國防部長無須之前有什麽“級別”。威爾遜是從公司總裁、克利福德是從法律公司高級合夥人、麥可羅伊和麥克納馬拉是從公司董事長一躍而為美國國防部部長的。
就拿查爾斯·歐文·威爾遜來說,他在1953年出任國防部長之前是通用汽車公司的總裁。威爾遜自從1909年畢業於卡內基技術學院,就一直在公司上班,先是受僱於威斯汀豪斯公司,後於1919年進入通用汽車公司,1941年起擔任通用汽車公司總裁。這位國防部長連列兵都沒當過。
1981年出任國防部長的溫伯格,倒是在二十多歲的時候當過列兵,可這位哈佛法學院畢業生短暫的軍旅生涯中,曾獲得過的最高軍銜,也就是中尉。
對於防長人選,如此不拘一格,要是沒有一整套的觀念與製度的支撐,參謀長聯席會上的參謀長們都是軍旅經驗豐富的將軍,像溫伯格這樣的前中尉,何以號令三軍?
按照美國國會眾議院法律修訂諮議局編《美國法典》(1988年版)中的相關法律條款,國防部長是總統處理國防部事宜的“首席助理”。這一職位隻能由文職官員充任,而且“武裝力量中正規部隊的授銜軍官退出現役不滿10年者不得被任命為國防部長”。
不僅國防部長不能由退役不滿10年的前正規軍授銜軍官擔任,就是國防部第一副部長、負責政策的國防部副部長,也同樣有此限製。此外,負責採辦的國防部副部長、負責採辦的國防部副部長幫辦、國防研究與工程署署長、國防部長助理、國防部長審計長、作戰試驗與論政署署長、國防部首席法律顧問,一共17個職位,也隻能是總統任命的文職官員。
此外,陸軍部長、海軍部長和空軍部長,也必須是由總統經參議院的谘詢和同意任命文職人員擔任,而且正規軍的授銜軍官在退出現役後,5年之內不得被任命擔任這三個職務。就連陸軍部副部長和陸軍部部長助理、空軍部副部長和空軍部部長助理、海軍部副部長和海軍部部長助理,也都是由總統經參議院的谘詢和同意任命文職人員擔任。
作為一個行政部門,國防部依照法律規定由國防部長辦公廳、參謀長聯席會議、聯合參謀部、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聯合與特種作戰司令部等組成,身為文職人員的國防部長是國防部的最高領導者。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陸軍參謀長、海軍作戰部長、空軍參謀長和海軍陸戰隊司令,雖然都是現役軍官,但是他們都被置於文職人員的領導之下。比如,陸軍部長是陸軍部的首長,陸軍部作為其領導下的獨立機構,是“在國防部長的授權、指導和控製下進行工作”,下設一名文職人員人員擔任的副部長和五名文職人員擔任的部長助理。作為協助陸軍部長履行其職責的陸軍參謀部,是陸軍部的執行部門,雖然陸軍參謀長隻能從陸軍將官中任命,任期為4年,但此項任命須經參議院的谘詢和同意,並且“在戰時或在國會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期間”,也隻可以“重新受命不超過4年的任期”。
常備軍用於國內
有的人以為,在一個共和國裏,常備軍就是隻能用於對外的國防軍,而不能對內使用。無論是證諸美國的歷史還是美國的法律,這種看法或印象都沒有根據。漢密爾頓在為批準美國憲法辯護的一篇文章中寫道:“有時可能發生一些情況,使全國政府必須採用武力,這是不能否認的。……暴動和叛亂不幸是同國家分不開的弊病,就像腫瘤和斑疹是同人體分不開的疾病一樣;總是單純用法律的力量進行統治的思想(我們聽說這是共和政體惟一允許的原則),除了存在於那些自命聰明、不屑汲取經驗教訓的政治學者的幻想之中以外,是根本不存在的。”按照美國憲法,國會有權“鎮壓叛亂”,而總統則誓言“盡自己的最佳判斷力和能力,保持、保護、保衛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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