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仕誠感到有些失望,這麽明顯的案子都可以不立。
其實,平心而論,現在的環境比幾年前已經好了很多。
至少,因為國有企業自主改製而引發的案件,已經在從不予受理緩慢地向給予受理的階段過渡。
法律沒有專門針對國有企業做出規定,也沒有將其排除在普通條目之外。事實上,在2010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不足的解釋(三)》出台前,對於國有企業改製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迴起訴。而《解釋(三)》規定了此類案件的受理範圍,雖然同時也給出了嚴格的限製,即隻有國有企業自主進行改製過程中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才應予受理。因此,由於立法缺失和立法不完善而造成爭議的大量案件由於無法無據,至今仍被拒之門外。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案件的受理審判過程容易受到幹擾。因為機構設置等等問題,法院的人力財力均受控與政府,獨立性自然受到了影響。地方政府有時會對國有改製企業有一定程度的偏袒,使用種種手段幹預維權,為受理和審判施加些壓力。
現在,劉仕誠接的這件案子,就麵臨著這種情況。
國有企業改製,職工解除原來關係,簽訂新的合同,由原來的國有職工身份轉換為合同製度職工,在這個過程中拿到補償金完全合法合理。如果有的企業給錢,有的企業不給,職工完全聽天由命,那未免太可笑。
“所以,為了社會穩定,還是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立案庭的人又說。
“那邊半步都不想退,完全不是合作的態度。”劉仕誠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不足的解釋(三)》,完全有理由立案。”
“不對。”立案庭的人搖了搖頭,“劉律師,你搞錯了。這家企業好幾年前就已經改製,當時也已經告知了補償金的事情,但是,原告直到今年才開始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明顯已經過了兩年期限。”
“……”
“我們完全是依據《行訴法若幹解釋》的規定進行裁決。”
這話一出,劉仕誠竟然有點發懵。
他仔細迴憶了一下當事人對自己說過的話。
“不是這樣。”劉仕誠說:“職工是一年前才知道補償金的事情。改製那時說給發的並不是補償金,而是欠發工資、醫保、社保、培訓等等費用,沒有一個字提到補償金。那些已經給了,但是補償金的事情,確確實實是2010年才知道的。不能混淆概念,錯將有關那筆錢的規定當作補償金的通知,從而視其為知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算時間,將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用於此,說此案超過期限,是不公平的,不能這樣私自將時間前移。”
見劉仕誠如此不上道,對方忍不住皺起了眉頭。
劉仕誠有備而來。
他之前已經想過不予立案的種種可能。
“《刑訴法若幹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權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
然後他又說,“該《解釋》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那我不太清楚。”對方明顯有些不悅,“這些情況,我都是從國企職工那裏得知,可能他們記不清當時是什麽錢了。”
“所以理由並不正確。”劉仕誠說,“你們針對少數職工做出調查,將這些答覆視為全體職工的答覆,認為他們統統知道補償金的內容,不予立案,這說不通,如果真的過了期限,就拿出當年的書麵文件。”
“……”
“如果堅持駁迴,”劉仕誠又說,“我將上訴到省高院。”
立案庭的人明顯不悅:“上訴到省高院?這算什麽?”
“沒有。”劉仕誠搖了搖頭,“我隻是說出我接下來的打算而已。”
“我們再想想吧。”立案庭的人道,“分析研究。”
“……”
對方揮了揮手:“你先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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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平心而論,現在的環境比幾年前已經好了很多。
至少,因為國有企業自主改製而引發的案件,已經在從不予受理緩慢地向給予受理的階段過渡。
法律沒有專門針對國有企業做出規定,也沒有將其排除在普通條目之外。事實上,在2010年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不足的解釋(三)》出台前,對於國有企業改製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駁迴起訴。而《解釋(三)》規定了此類案件的受理範圍,雖然同時也給出了嚴格的限製,即隻有國有企業自主進行改製過程中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才應予受理。因此,由於立法缺失和立法不完善而造成爭議的大量案件由於無法無據,至今仍被拒之門外。
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案件的受理審判過程容易受到幹擾。因為機構設置等等問題,法院的人力財力均受控與政府,獨立性自然受到了影響。地方政府有時會對國有改製企業有一定程度的偏袒,使用種種手段幹預維權,為受理和審判施加些壓力。
現在,劉仕誠接的這件案子,就麵臨著這種情況。
國有企業改製,職工解除原來關係,簽訂新的合同,由原來的國有職工身份轉換為合同製度職工,在這個過程中拿到補償金完全合法合理。如果有的企業給錢,有的企業不給,職工完全聽天由命,那未免太可笑。
“所以,為了社會穩定,還是建議雙方各退一步。”立案庭的人又說。
“那邊半步都不想退,完全不是合作的態度。”劉仕誠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不足的解釋(三)》,完全有理由立案。”
“不對。”立案庭的人搖了搖頭,“劉律師,你搞錯了。這家企業好幾年前就已經改製,當時也已經告知了補償金的事情,但是,原告直到今年才開始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明顯已經過了兩年期限。”
“……”
“我們完全是依據《行訴法若幹解釋》的規定進行裁決。”
這話一出,劉仕誠竟然有點發懵。
他仔細迴憶了一下當事人對自己說過的話。
“不是這樣。”劉仕誠說:“職工是一年前才知道補償金的事情。改製那時說給發的並不是補償金,而是欠發工資、醫保、社保、培訓等等費用,沒有一個字提到補償金。那些已經給了,但是補償金的事情,確確實實是2010年才知道的。不能混淆概念,錯將有關那筆錢的規定當作補償金的通知,從而視其為知道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起算時間,將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用於此,說此案超過期限,是不公平的,不能這樣私自將時間前移。”
見劉仕誠如此不上道,對方忍不住皺起了眉頭。
劉仕誠有備而來。
他之前已經想過不予立案的種種可能。
“《刑訴法若幹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權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
然後他又說,“該《解釋》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那我不太清楚。”對方明顯有些不悅,“這些情況,我都是從國企職工那裏得知,可能他們記不清當時是什麽錢了。”
“所以理由並不正確。”劉仕誠說,“你們針對少數職工做出調查,將這些答覆視為全體職工的答覆,認為他們統統知道補償金的內容,不予立案,這說不通,如果真的過了期限,就拿出當年的書麵文件。”
“……”
“如果堅持駁迴,”劉仕誠又說,“我將上訴到省高院。”
立案庭的人明顯不悅:“上訴到省高院?這算什麽?”
“沒有。”劉仕誠搖了搖頭,“我隻是說出我接下來的打算而已。”
“我們再想想吧。”立案庭的人道,“分析研究。”
“……”
對方揮了揮手:“你先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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