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長卿未曾想到李府竟然願意將女兒下嫁給自己。


    他本來是對這樁婚事不抱希望的,可未曾想猶豫不決的李同清竟然舍得將長女下嫁給自己。


    當聽到李誦青轉告自己時,姬長卿不由問道:“子肇,敢問監州會以突然會下如此決定?”


    李誦青笑著迴道:“丹文兄才華人品自是無可厚非,但最終讓父親大人下定決心的還是丹文日前曾教導過學生們‘有劍不用’的那番言論,父親大人說,丹文兄是一個誌向遠大的人,前程自不會少,雖然先困頓,但終有一日會有所成就。”


    李誦青的這番客套話,姬長卿本是不相信的,隻當李誦青問起何日下三書六聘,姬長卿方才有些半信半疑。


    下三書六聘一事,姬長卿也不是很懂,如今陳漢平又不在,不過好在姬長卿可以詢問明思、空聞。


    三書姬長卿是知道一些的,指的是聘書、禮書和迎書,六禮指的是婚禮過程中用的文書,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和親迎。


    至於怎麽寫聘書、怎麽寫禮書,姬長卿隻能擺脫明思、空聞幫忙。


    六禮之中最先難過的卻是納彩即納其采擇之禮於女家也,也就是指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


    古時納彩通常要用活雁作為提親時的禮物。


    《禮儀·士昏禮》雲:“昏禮下達,納彩用雁。”


    用雁為贄禮的含義有不同的解釋,一曰順陰陽,這是較早的說法,因為雁是一種候鳥,“木落南翔,冰泮北徂”。納彩用雁,取其順乎陰陽往來有序之意。二曰不再偶,據傳說,雁一生隻配偶一次,失去配偶,終生不再成雙,漢族民間用雁多取此意,以表達對婚姻締結忠貞不二的思想願望。三曰攝盛,這是研究禮俗變遷者的推論。據認為,周朝以前,贄禮分不同等級。


    《禮記·曲禮》雲:“凡摯。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摯匹。”


    可見當時贄禮是天子用香酒,諸侯用玉器,公卿用羊羔,大夫用雁,士用雉,平民百姓隻用布帛。又因為對婚禮的重視,所以一般士民也假借大夫之禮而用之,故遂為統贄雁禮了。


    從以禽為贄一點來看,此禮當是狩獵時代的一種遺俗。


    明思老道為了不讓姬長卿失禮於人,反複叮囑道“作為納彩禮大雁、聘禮都要用活的,而忌諱用死的,因為婚事是件喜慶的事,如與‘死’字聯係起來,是太不吉利了。


    而且按用雁的前兩義來講,死雁又怎麽能順乎陰陽,往來有序呢?


    難道送一隻死雁,讓對方一開始就象征著過門來當寡婦嗎?


    所以此事忌之甚嚴,納彩禮如今也有不用禽類的,隻是一般不會讓媒人空著手去女家,總要拿上些酒、點心、水果、布匹等禮品的。納彩之禮必須顯得厚重,且不是通判家是下嫁女兒,單單想促成這門親是,頭一道禮便要備足、備後,以顯誠意。”


    明思、空聞雖是出家人,可他們社會閱曆豐富,對於婚喪嫁娶之事,士大夫們婚嫁的禮儀也比姬長卿還清楚。


    準備六禮還需要幾個月的時間,等進行到問納吉一半時,還查看黃道吉日,所以不能草率,既然要籌備婚禮,那自然得讓通判一家感覺到誠意。


    但在之前,姬長卿還心心念念著與李府大小姐相見一事,當麵說清楚有些話。


    此事自是不合規矩,不過姬長卿以《漢莫拉比法典》作為答謝時,李誦青答應將在五天後帶著長姐去清源觀還願,介時姬長卿可以與李吟梅見上一麵。


    但這是兩人見的最後一麵,此後姬長卿將不得再見李吟梅。


    事情定下了,姬長卿不得不在腦海中反複思考,這位素未謀麵的女子,真的是自己想娶的人嗎?


    或許自己愛的是別人,可卻最終娶了別人……


    這到底合不合適?


    姬長卿得到了答案是,既然要下定決心告別過去,那自然也要將過去不該有的想法通通放下。


    哪怕自己不一定愛這個即將娶的女人,可自己一定要給她全天下女人都未曾有過的幸福。


    五日後,姬長卿早在一天前便入住在清源觀,換上了一身宋製道袍,以示齋戒問卜良緣。


    李吟梅五日前便被弟弟來著到清源觀祈福,希望三清道尊能保佑李府平平安安,長姐能有一段好姻緣。


    即將出嫁的李吟梅,近來總是患得患失,她既為嫁給姬長卿而開心,又不免擔心好友胡紅詩。


    胡紅詩最先便喜歡上姬郎了,自己之所以能遇見姬郎,不得不說有一大半都是胡紅詩的功勞,更別說此前胡紅詩、李吟梅兩人女扮男裝,與姬長卿相交,如今自己即將嫁給姬長卿,那胡紅詩呢?


    胡紅詩也是梓州城官宦人家的子女,自無做妾的道理,可姬長卿隻有一個,這可如何是好……


    懷著這種惴惴不安的心情,李吟梅的心情還複雜,也沒了此前的心情,近來時常夢見,胡紅詩出現在婚禮上大鬧一場,又或者胡紅詩成了自己,變成他們兩人的婚禮。


    古代封建婚姻的根本原則是一夫一妻製,即一個男人同時隻能有一個妻子,反之亦然。


    在《大宋律》中規定,男子隻能娶一妻,妻未死違七出時,不得無故休妻另娶。


    如《夷堅誌》所記載的台州司法葉薦,對妻曰:“吾年且六十,豈複求聲色之奉,但老而無子,隻欲買一妾為嗣續計,可乎?”其妻雖然“天性殘妒”,但迫於這一正當理由,最終“不得已勉徇其請”。


    《邵氏聞見錄》裏就有朋友幫助男子置妾的記載,“司馬溫公從龐潁公辟為太原府通判,尚未有子。潁公夫人言之,為買一妾,公殊不顧。”不僅如此,妻子出於後嗣的考慮,也有舍棄夫妻之愛,主動要求丈夫納妾或自行為丈夫置妾的。如鄂州商人馮京,“狀歲無子,將入京師,其妻授以白金數笏,曰:‘君未有子,可以此為置妾之資。’”如光宗昭熙年間的袁韶之父,“夫妻俱近五十,無子,其妻資遣之往臨安置妾”。又如《春渚紀聞》記載,“馬魁巨濟之父,既入中年,未得子。母為置妾媵,偶獲一處子,質色亦稍姝麗,父然忻納之”。


    男子可以有多位妾,但正妻隻能有一位,且正妻形同這些妾的女主人,正妻可以隨意處置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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