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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亂石神殿。


    人道是一種很玄妙的概念


    很多時候,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區別,也就在於人道與否


    一件事情,究竟在絕大多數人的眼裏看起來是對是錯,很大程度上來說,就要看這件事情究竟是不是符合人道


    隻要是符合人道的行為,無論這個行為究竟是不是違法行為,也都會得到人們的認同,而反之,不人道的行為,哪怕是合法的,也會受到厭惡和譴責


    就像同樣是殺人,因為一己之私而選擇殺人的殺人犯,和那些被逼迫到窮途末路之後,隻能被迫反擊殺人的犯罪者,當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很多時候,後者的行為是可以被理解,可以被認同,甚至會被認為是一種大快人心的做法


    而反之,前者往往總是讓人厭惡的,尤其是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情,就做出殺人惡行的人,絕大多數人都會對他們敬而遠之!


    很多時候,法律判斷的僅僅隻是是否有罪,但是普通人看一件事情,更多的卻隻是看是非對錯


    是否有罪是有一個明確的標準的,但是是非對錯,卻是不同的人會自然而然的有不同的看法


    同樣的一個犯罪行為,有的人會覺得量刑過重,有的人會覺得量刑過輕,說到底就是不同人對於一種行為的危害程度認知不同,覺得而危害嚴重的,自然是希望讓犯罪者受到重罰,而反之,如果覺得危害一般的,則又會覺得過重的懲罰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當然,雖然人道本身並沒有明確的標準,不同的人,對於同樣的事情,也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不管怎麽樣,絕大多數的人的認知傾向卻還是相同的


    那也就是身為一個人最基本的對於是非對錯的認知


    簡單來說,就是同樣的事情,如果一個人是做錯了,那麽無論是什麽,至少在這個大方向上是不會有判斷上的錯誤的,區別也隻是會覺得犯下這樣的錯誤,究竟是罪有應得還是,情有可原,但是不管怎麽樣,錯了就是錯了,這一點是不容許改變的,也沒有人會對一個明顯犯錯的行為去進行開脫


    當然,人道秩序的本質,和法律秩序終究還是存在有很明顯的區別的


    人道之中正確的行為,很多時候並不一定是合法的,而司法之中不違法的行為,很多時候也並不是一定就是符合絕大多人的價值觀念


    而人類發展的過程,其實就是這樣一種人道和法律之間相互融合的過程


    最終,隻要人道和法律相互融合,變成符合人道的行為就合法,不符合人道的行為就違法,如果一個社會達到這樣的文明高度,那麽很多的紛爭和意識形態上的分歧,也就不複存在了!


    道理其實並不複雜,但是想要真正做到,卻還是一件非常非常非常困難的事情!


    原因很簡單,說到底,人道說到底是很難單純去描述對錯的,不同的人,對於同樣事情的看法和標準也並不相同,事實上,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才會有所謂法律的存在,法律的存在,說到底就是給所以的是非對錯,給所有的道德觀念,定下一個標準來


    當然,法律也是需要不斷的通過時間去進行修正的,人的道德觀念也會隨之時間的推移,不斷更加的趨向於真正意義上的人道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任何一種社會秩序,最終的目的其實都是一種人道秩序


    所謂的人道,本質上來說,就是符合一切人的行為理念的規則!


    所謂的人道,一定是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行為和理念的!


    一定是一種哪怕不需要廣而告之,也可以讓絕大多數人自然而然去遵守的規則!


    而隻要是遵守了人道秩序,就一定會讓人產生身心上的滿足和愉悅,而法律最終的終點,也必定是和人道完美的意義上的契合!


    而在很多時候,人道這兩個字,也是直接就代表了絕大多數人在人生之中最基本的一種需求,那也就是所謂的交配和繁衍的過程,為什麽將交配和繁衍的過程,稱之為是人道,本質上來說,就說明了人道代表的就是身為一個人來說,最基本的訴求


    生存和繁衍,是所有動物共同的一種基本需求


    而對於建立了文明秩序,並且生存基本無憂的人類來說,繁衍就自然而然變成了他們最基本的一種訴求!


    而所謂的人道,也就是這樣的道理!


    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矛盾,其實一直以來都存在著,任何的矛盾,伴隨著時間的推移,也總是會有一方最終妥協


    比如說民間的很多風俗,實際上都非常的惡俗,比如說一些地方的鬧新郎鬧新娘鬧伴娘的風俗,實際上就是一種典型的傳統理念和法律之間的衝突


    而這種衝突,最終導致的結果,往往是法律最終獲得勝利,伴隨著文明的進程,人們更多的認同合理合法的行為模式,而對於一些惡俗甚至是惡劣的所謂風俗行為,則會自然而然的去進行抵製,任何試圖假借風俗之名做出猥褻行為的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說到底,這其實就是一個典型的人道和傳統之間的碰撞,傳統的風俗,是不是需要繼續下去,本質上來說,也是要看這種風俗究竟是不是符合人道法則來定的,如果帶有侮辱的性質在內,那麽這種風俗本身就不符合人道的法則,不符合人道的法則,自然也就不會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同


    伴隨著人們對於尊嚴的認知越來越深刻,各種各樣帶有強烈侮辱性質的所謂風俗,最終也必定會被曆史所徹底的淘汰,因為這種風俗本身,就是一種對人道本身的背叛!


    而對於人道的背叛,說到底就是對於整個人類群體的背叛!


    其實現有的司法製度之中,最大的問題,就是很少真正意義上從人道的角度上去思考問題,去做出判斷


    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很多在普通人看起來罪大惡極的行為,在法律之中卻往往隻是輕飄飄的罪名,說到底其實就是忽略的人性的不凡


    舉一個簡單例子來說


    就像是那些電信詐騙案件,這種案件本身,單純從詐騙的角度上定案,實際上是非常不正確的做法


    因為絕大多數的典型詐騙案件本身,詐騙分子在詐騙過程之中,是冒充公務人員進行詐騙行為的,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本身,是對於國家公信力的一種巨大破壞


    如果單純從普通詐騙的角度上來說,一些詐騙者或許根本沒有欺詐在足夠判重刑的數額,但是如果在這其中加入冒充國家公務人員的罪名,那就應該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名了!


    國家的公務人員,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公權,國家的權利本身,是絕對不容褻瀆的!


    絕大多數的人被騙,很多時候並不是因為自身的警惕性不夠高,也不是因為自身身份信息的泄露,更多的隻是因為出於對於國家公務人員的一種信任!


    因為絕大多數的人的潛意識之中,都會覺得不會有人去冒充國家的公務人員去欺騙自己,因為絕大多數的人潛意識之中,都會覺得這是一種非常非常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不會有人去這樣做,因為這樣做的代價,必定是極大的


    然而,事實上,很多的犯罪者並沒有因此受到重罰,而一旦做出了不重不輕的懲罰,實際上真正意義上受到損害的,還是國家的秩序本身,還是國家的公信力!


    人們就是因為相信國家,所以才會被欺騙,然而,國家如果對此卻無能為力的話,甚至就算是抓到了犯罪者,也不能處以重刑的話,那麽國家本身的對於民眾所造成的負麵影響,將會是非常非常巨大的,因為這意味著犯罪者可以肆無忌憚的盜用國家的名義去進行犯罪行為,而更加關鍵的是,當執法者真正需要使用電話去溝通當事人的時候,往往會麵臨質疑又或者是幹脆將電話徹底掛斷


    而從這個角度上來看,相比起詐騙這種事情本身來說,冒充國家的公務人員這件事情,才是真正意義上對於人道秩序破壞最大的一部分!


    同樣的道理,像是拐賣人口之類的行為,其實也同樣是罪大惡極,這並不是單純通過價值的計算去判斷的犯罪行為,而是一種從人道角度上進行判斷的結果,每一個人在人道之中,都應該是絕對自由的,都不應該受到任何的製約和控製,而任何製約和控製以及剝奪人生自由的行為本身,實際上都應該是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比如說像是拐賣人口,比如說像是非法拘禁,其實從人道的角度上來說,都應該是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反了人道的秩序,但是在法律的層麵上來說,拐賣人口有些時候罪不至死,至於非法拘禁很多時候甚至也就是一年左右的刑期,其實這種判罰本質上來說,都是有很明顯的過失的


    拐賣人口的經濟利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其實並不算高,但是造成的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恐怕比搶劫銀行要巨大幾倍,這樣的行為,就算是槍斃一萬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不算多,因為這是一種徹底背離了人類本質的行為,是一種徹底的顛覆了現代社會文明體製之下的人道秩序的行為模式!


    而像是非法拘禁這樣的行為,更是如此,非法拘禁本身並不算是很嚴重的犯罪,但是非法拘禁這種犯罪本身,往往必然帶有侮辱,毆打,搶劫,逼問等等一係列的犯罪行為,甚至非法拘禁這種行為本身,哪怕是不管不問,其實也是一種對於被害者的巨大傷害和壓迫,可以說,非法拘禁是很多犯罪行為的源頭所在


    很多傳銷組織之中的很多犯罪者,哪怕是在犯罪過程之中做出了非常惡劣的行為,最終也就是被判一個非法拘禁的罪名,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這是明顯不合理的一種判罰,也是傳銷之所以始終屢禁不絕的根本原因所在!


    任何暴力的行為,隻要披上了傳銷的外衣,往往就變得稍微文明了一些,哪怕被害者明明是遭遇了搶劫脅迫毆打最後才被迫交錢的,在辦案人員的眼裏,也會變成被騙了錢,要知道,被騙錢和被搶錢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概念,受到欺詐是一種概念,受到脅迫是另外一種概念,而一些暴力行為之所以套上傳銷的外衣,本質上來說,就是想要掩蓋這種犯罪等級更高的犯罪行為本身


    其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人道和法律之間衝突的一種體現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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