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朱咂咂嘴,感到了很多的不滿意。


    這後輩,誇咱的時候,是不是越來越敷衍了?咱竟還要淪落到了要和朱允炆比!朱允炆:……


    不敢不敢,真的不敢。


    這時解縉喃喃了一聲:“自我革命……若都是不摻水的……”皇室一家:……怕什麽來什麽。怎麽還說上革命了!不摻水的革命不都是要掉腦袋的嗎?


    幾個皇子尤為害怕,不管怎麽樣爹和太子都被光幕誇過有些見識,套用未來的話,不正是先進之人嗎?


    他們和自己這些腐朽之人比起來,自我革命起來不要太理所當然!


    【廢五軍斷事官。


    這是一個專門的軍事法庭。原身是朱元璋吳王時期就設的大都督府。洪武13年改名為五軍都督府斷事官。


    理論上是和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同級別的司法機構,但令人震驚的是,直到洪武17年,這個機構都隻有長官一個人,手下一個小弟都無。


    光杆司令邵文德拜托朱元璋看看自己,給點人吧!不然咋幹活啊?這才分配了小弟。】


    這裏頭,人確實不多,含吏員在內一共11人。而大理寺光官員就有19個了.…更不用說什麽不拘人數的十二道監察禦史。


    對於這種現象,文官們是無法和邵文德共情的。武將們呢,也在謹慎閉嘴。這永樂新政,逐漸有了建文新政的模樣。


    誰知道太子殿下有沒有跟著朱允炆一起廢呢?若是太子廢了,管他什麽軍隊不軍隊,那都是大好特好——嗯!


    【洪武22年,首次擁有了自己的辦公地點。


    洪武23年,斷事官由從五品升到了正五品。真牛逼,平行機構的刑部尚書正二品,都禦史正二品,大理寺卿正三品。


    建文3年,革除之


    朱棣登基,“欽依五軍斷事官不設”。沒有找借口,but太宗實錄裏含糊的概括為:切係軍民利害者,可因時損益;既於軍民利害無所關涉,何用更改?


    建文永樂新政+3】


    武將們欣喜於自己的謹慎!朱允炆冷笑搖頭:“學人精。”尊卑有別,他不指名道姓。但誰都知道,他在指名道姓!


    【五軍斷事官的漸漸消亡,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本質上是皇帝想把軍事司法權握在自己手中。


    比如,五軍斷事官想傳喚軍官、九品以上官員,就需要皇帝批準,然後分別經由五軍都督府、兵部提取相關人員。


    老朱這個斷案狂魔,還經常修改斷事官的處理結果。涉及軍官犯罪,喜歡親自處理,五軍斷事官往往隻有建議權。】


    斷案狂魔這點,在場的所有人均深有體會。


    蓋應碰上個大案要案,朱元璋經常讓公、侯、駙馬、伯、五府、六部、九卿、科道一起會審——五軍斷事官經常會以五府的名義參加會審。


    可即便如此,第二天朱元璋還要“次日早赴禦前複命”,親自裁決。


    老朱不滿:咱謹慎對待案子難道還有錯?若是做不到明察秋毫,便無端害了性命!我過問,說明我重視。我重視,那下麵的人便不會亂來!


    【建文改製以後,文官係統徹底搶奪了軍隊的獨立司法權。斷事官這個職位自然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本來呢,朱棣和建文都沒有廢除地方上的都司斷事官(即,地方軍事法庭)。


    這個機構因為品階不高,無法處理軍官的事,最後實際管轄的也不過是些軍民的民事案件,如戶役、田土、婚姻、鬥毆等……極偶爾處理人命、搶劫官司。


    戰時另負責審問、關押俘虜。


    但是武將本身的存在對軍事法庭的職責造成了壓迫和擠占。


    他們經常被人舉報,不通法律、以個人意誌處理軍民訴訟(衛所裏還有很多百姓),擅自派隨從去審訊,非法扣押,等等。自然而然的,出現了很多貪汙受賄的事。


    這事兒其實蠻悖論的,還記得朱棣對何福等人說:放心大膽的幹,要有自決能力嗎?古代這個“自決”到底包含範圍多大呢?又是在軍隊這種特殊環境之下。那群法盲真的分得清什麽是紀律,什麽是法律嗎?


    等到武將地位下降,鎮守太監、知府等地方官員,又進行了司法權力搶奪。主打的就是各色地方土皇帝以老朱為榜樣,純粹以權壓人的美妙畫卷。


    軍事法庭名存實亡,最後被當做冗官不斷的裁掉。】


    所有法盲將軍們:……


    他們越聽越氣,竟不顧


    老朱在堂上,當場大聲嘟囔了起來:“嗯,我們是法盲!那群知府們總不是了吧?他們呢?做好了嗎?哼!


    文官們一聽,也不幹了。


    這知府們想必至少是按照流程,往上提交。總比你們,按照自己的喜好來,強得多吧?


    “我呸!”將軍們粗俗說,“軍中的經曆司,管軍餉的時候,上下其手貪贓枉法的少了?前幾年因為貪汙被擔下去的少了?


    好了,好了!”老朱之所以打斷他們,乃是覺得再深入下去,難免要深入到那句“各色地方土皇帝以老朱為榜樣”,呸,這說的,不就是罪惡的源頭在咱嗎?


    【那這個製度到底是好是壞呢?


    有一點我相信各位友友們讀抗戰史、解放戰爭時期都能看到,我軍有別於舊軍閥的一大特點便是:舊軍閥的軍官總是可以隨意打罵、處罰下屬,他們濫用私刑,作威作福。


    那我們是如何做到區別呢?


    最重要的,就是三灣改編時,把對標未來人民代表大會模式的士兵委員會建立起來了。官兵平等、民主的思想因此融入了士兵的內心,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再也沒有什麽上下尊卑


    了。


    民主了,就得把法治建設提上議程。


    在沒有軍事法庭時,想要行使司法權力,隻能依靠最高權力機構——即軍中的士兵委員會。有了它,士兵委員會隻需要行使立法權。然後讓下麵的軍事法庭去行使司法權即可。】


    又一次了,大家暫時放下恩怨情仇,開始努力工作,努力理解。


    茹瑞思考:“製定《大明律》,就是立法權!那我們大明的立法權,應該在刑部與陛下身上。至於那司法權……


    鬱新擦了擦汗:仔細想想,好像這司法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五軍斷事官,都有。


    楊士奇補充道:“別忘了地方的按察使,和各地的各級主官及照磨等。”


    【1931年9月,頒布了《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破壞紅軍(凡屬所有革命武裝)紀律與違背軍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處理”。


    它非常重要,不久之後,各級紅軍全都建立了相應的機構。戰爭時期呢,它叫軍法處,具有檢察權


    、逮捕權和初審權。這就太big了。】


    終於看到了檢察二字,想來是和那檢察院有關了。但仍然看不太懂。就是後麵這兩樣……分的那麽細嗎?


    茹瑞又開始努力分析:“刑部肯定有逮捕權,都察院也有——禦史可以把犯罪官員逮捕迴京,嗯,按察使總是配合禦史一起抓人,所以它也有。


    鬱新跟上:“刑部、都察院有初審權,那大理寺就是複審權了?大理寺沒有逮捕權,五軍斷事官也沒有,它的犯人都是五軍都督府發給的。


    【新中國建立以後,把它正規化,依照正常的法治建設納入體係。


    管轄現役軍官、士兵、職工、相關人員;退休但仍然需要被管理的人員;案件涉及軍事機密的部分。軍隊和地方交叉犯罪的,互相分管。


    我們把它和普通審理過程簡單比對一下:軍人——普通人犯罪


    軍隊保衛部門——地方公安機關調查。偵查權、拘留權、預審權、執行逮捕權


    軍事檢察機關——地方檢察院決定是否公訴。偵查權,批準或決定逮捕權(公安要抓人,需要同級檢察院批準)公訴權


    軍事法庭——地方法院做出審判。審判權軍事監獄——地方監獄收押。行刑權】


    文官們:..…


    ?你們的xx權是不是也太多了!


    “檢察院原來是幹這個的嗎?朱元璋愣住,他試圖理解翻譯,“也就是免朝在那什麽公安調查了案件,寫成卷宗以後,到底要不要送上去審判這件環節,被單獨的分出來了,成了一個獨立的,和審判的法院可以對抗的機構?


    茹瑞試圖理解:“咱們的刑部有偵查權、審判權,都察院對百官有偵查權、審判權。禦史在地方巡視時,會複核當地的案件——這個是偵查權+複審權?之前似乎提過有什麽中級法院,看來這法院還分好多層。


    鬱新大叫:“我明白了!看來是法院本身審判的環節有層層多道。但是審判之前的程序,檢察院和公安也是一種近似覆核的行為。


    然後檢察院和公安是平行獨立的機構,就會有效防止前一個機構過度濫刑,隻有當檢察院確認真的有必要把犯人視作犯人時,法院才介入。


    這是兔朝的寬省刑獄!但不是和皇孫一樣通過減少司


    法人員得到的,是通過增多審判前明晰真相的步驟得到的!想出這個辦法的人好生厲害!


    朱棣終於有點聽懂了:“原來如此,咱們的刑部、都察院更像是把軍、民分類,而不是增加了他們的審訊環節——不斷反複要求審訊,是我爹要求的,那應該是低級、中級、高級法院。可是之前的檢察院,該不該審缺失了。


    楊士奇問:檢察,是否是監察一詞的延續呢……?時刻監察著公安,連該不該逮捕犯人都要核驗,這樣捕快們就不敢隨便打罵了。


    老朱道:“如此說來,咱這都察院、照磨——監察機構,真的得往大了擴,哎!再議!”


    【毫無疑問,建設軍事法庭有利於軍事案件的高效處理,也有利於保障國家軍事安全。保密很重要的。


    但是呢,這一切的前提是,它像個成形的司法機關呐,不是老朱那一拍腦袋,我說啥就是啥。在封建專/製下,朱允炆、朱棣裁撤它毫無意外,也不能說錯。反正確實放在那兒也是個空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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