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小蒂維洛利簽署完合同之後,候得誌就將新公司成立所需的一切手續全權委托給了杜克處理,自己當起了甩手掌櫃。


    這主要是因為像aey這樣的從事國防承包業務的公司並購出售需要經過美國行業監管部門的同意才能生效。


    雖然aey隻是一家皮包公司,但也畢竟接過美國國防部的訂單,如果進行出售還是需要美國政府的批準。


    而在這方麵由杜克這個大律師出麵是最為有效的。好在候得誌是美國國籍,收購公司並不需要聯邦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批,否則事情可就麻煩許多了。


    杜克也沒有讓候得誌失望,不到一個禮拜的時間,隻花費了600美元,便將並購aey公司所需的一切手續都辦妥了。


    新公司名稱依舊是aey股份有限公司,由候得誌任公司董事,維克托?布特任公司總裁,至於新公司秘書和司庫則暫時空缺。


    按照候得誌的想法,這兩個職位是準備留給孫胖子兄妹的。


    由孫胖子妹妹任公司秘書,負責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會議記錄,保管公司文件和印章,審查公司的授權書及加蓋印章以示確認,與總裁共同簽署公司的股票發行書等等。


    而孫胖子擔任公司司庫,也就是主管公司財務的人員,包括公司財產及證券的保管和收支。


    要知道總裁、秘書、司庫在美國法律上可都是公司裏舉足輕重的高管,這個人選必須得是候得誌的親信,而孫胖子兄妹就是最合適的人選。


    杜克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負責處理關於公司的一切法律事宜。


    對於候得安排的公司高管,布特並無異議。他對於自己的總裁身份還是比較滿意的,畢竟也算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了。


    確定了公司的核心職員之後,新aey公司的基本架子就搭起來了,就差孫胖子兄妹到位了。


    至此,候得誌的軍火貿易公司便低調的成立了,辦公地點還是在這家破舊公寓,甚至連公司外麵的門牌都沒有變更。


    誰都無法預想到這家小小的軍火貿易公司將會給整個世界的軍火市場帶來多大的衝擊,未來的軍火之王就在這裏邁開步伐。


    ……


    在公司成立之後,候得誌的腦海裏立刻出現了係統的提示音。


    “滴滴滴,任務【成立公司】以完成,請領取任務獎勵!”


    候得誌在心中默默的說了一句“領取!”,很快他的手中便出現了一張執照,聯邦三級武器執照!


    聯邦三級武器執照,這是所有在美國從事正規軍火生意的人都夢寐以求的東西。


    相較於聯邦武器執照(ffl),聯邦三級武器執照所涉及的範圍就更加廣泛,其中就包括可以出售特種槍械這一項。


    在美國“特種槍械”一般叫做nfa武器。


    nfa(nationalfirearmsact)中文全稱國家火器法案,是美國在1934年所推行的一個法律。


    這個法律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火器歸為nfa武器,並要求所有生產、銷售、購買、轉手nfa武器的人繳納額外的稅額,也就是印花稅,並且對武器進行注冊。


    現行的nfa法律是1968年出台的guncontrct(gca),也就是控槍法案的第二條,是對原nfa法律的修正案。


    這個修正案對nfa武器重新進行了定義。因為現行法案是gca的第二條,所以nfa武器又叫tittleii武器。而一般在行業內就將其稱之為三級武器。


    在美國法律中,關於nfa武器定義是非常嚴格的,大概分為六類。


    一、槍管短於18英寸的霰彈槍。


    美國市場上大部分霰彈槍槍管都超過18英寸,這樣才不會違反nfa法規,才可以在市麵上正常出售。槍管短於18英寸的霰彈槍稱為shortbarreledshotgun(sbs)短管霰彈槍。


    二、槍管短於16英寸的步槍。


    和第一條一樣,美國市場所有可以正常銷售(槍店直接購買)的步槍槍管都不得短於16英寸,槍管短於16英寸的步槍被稱為shortbarreledrifle(sbr)短管步槍。


    三、anyotherweapon(aow)其它種類火器。


    在美國,不論手槍、步槍還有霰彈槍,以及前裝槍都是有明確的法律定義的,如果有一把槍的生產或者改裝導致這把槍超出了定義範圍,他就變成了aow,並且需要特別對待。


    舉個例子,美國法律規定全長26英寸以下被設計用於單手射擊的武器是手槍,那麽你如果在手槍上加上垂直前握把,那麽它就從法律上不再是被用於單手射擊。


    因為垂直前握把是給另一隻手用的,這時它就變成了一把aow武器,如果沒有相關文件來批準這個改裝,那麽恭喜你,你剛剛犯了聯邦重罪。


    四、全自動機槍。


    美國法律規定所有可以全自動發射的武器,也就是傳說中扣住扳機不放就可以突突突突突突的,都是機槍。


    這個跟我們通常所說的機槍意義不大相同,隻要能全自動發射,不管他是霰彈槍,手槍,還是步槍,在美國法律裏它都屬於機槍。


    比如格洛克18的自動模式,在法律的定義下,它就屬於“全自動機槍”這個範疇,也自然屬於nfa武器。


    在這裏要提到一點,那就是美國在1986年禁令禁止了所有新生產的機槍對民用市場的銷售。


    但是,如果平民購買了一把1986年以前生產的全自動武器,那麽他就並不會觸犯美國法律,這也是這部nfa法律的一大漏洞。


    五、消音器。


    消音器,也叫滅音器,法律名稱叫”silencer”也就是使武器變得安靜的裝置。然而根據其實際效果,這個描述並不準確。把它稱之為抑音器或者槍口抑製器(suppressor)更為貼切。


    消音器也屬於nfa武器,雖然它隻是一個武器配件。而且因為法律的管控,也使得市麵上的消音器價格遠超於它本身價值,甚至一直居高不下。


    六、破壞性武器。


    破壞性武器是指榴彈發射器、火箭筒、火箭彈、榴彈等爆炸性彈藥發射器和彈藥。這些東西在全世界各國都是受到嚴格管控的。


    而在美國如果要出售這些破壞性武器,不光是發射器,每一發爆炸性榴彈也需要單獨繳納稅金。


    以上六中即為美國法律所規定的三級武器,而如果要銷售這些nfa武器就需要三級武器執照。


    現在,因為係統獎勵使候得誌獲得了三級武器執照,這也就意味著他可以隨心所欲出售任何市麵上所存在的單兵武器,而不用擔心因此而觸犯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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