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周日下午,為期兩天的伊利諾伊州槍支展銷會已經進入了尾聲,不少展台上的軍火商甚至已經開始將心思放在了晚上的酒和女人身上。


    這裏的大部分軍火商都可以說是賺的盆滿缽滿,雖然官方沒有統計具體的銷售額,但按照軍火商們私下聊天來看,今年的展銷會銷售額遠遠高於往年。


    當然這也得益於風城警方的鼎力相助,整個風城現在治安狀況每況愈下,這也導致了許多沒有槍或者本不打算買槍的居民不得不購買槍支來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也讓這些個展銷會的軍火商們意外的發了筆橫財。


    眼看著展銷會即將結束,候得誌也準備離開,就在此時他身前不遠的一個年輕人卻吸引了他的注意力。


    這是一個白人男子,留著長頭發,一身的嘻哈裝扮,甚至鼻子上還打著鼻環,讓人一眼看去就感覺不是什麽好人。


    這位白人男子仿佛在四處尋找著什麽,不時拉著路過的人低聲的交談兩句。


    候得誌不作聲色的走上前去,仔細一聽,年輕白人男子的話頓時讓他產生了興趣。


    “先生,有槍嗎?手槍或者自動步槍都可以,我想要購買一支槍,但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從展台上購買,你能幫助我嗎?”


    “哦對不起,我也是來買槍的,並不能幫助你。”一個被年輕白人男子拉住的路人匆忙的迴答了一句,便甩開了他的手,急忙離開。


    畢竟在大多數正常人的思維裏,這位白人男子的裝扮不是幫會成員就是街頭混混,對於這種人,所有人本能的都會產生厭惡和疏遠的情緒。


    雖然詢問失敗,但白人男子也不氣餒,繼續鍥而不舍的詢問著其他人,給人感覺好像他真的很需要一把槍似的。


    候得誌此時動了心思,按照他的想法蚊子再小也是肉,給這個白人男子賣把槍怎麽說也能賺個幾百美元,也算是沒白來一次槍支展銷會。


    就在候得誌準備有所行動的時候,他突然發現了一個意外情況!


    一個女人出現在了他的視線裏,而且這個女人他認識,正是那個曾經與他在酒吧裏熱切交流過的薇薇安。


    一段時間沒見,薇薇安還是那麽的光彩奪目,一身短裙露出白皙的大腿,無時無刻不再吸引著周圍男士們的目光。


    但讓候得誌沒有想到的是,薇薇安鬼鬼祟祟的走到了那個穿著嘻哈裝的白人男子麵前,低聲的說了幾句什麽,然後白人男子點了點頭,薇薇安便又迅速離開了。


    在候得誌的記憶中,他清晰的記得薇薇安告訴過他,自己是風城的一名警察!


    而現在一名女警察與一個涉嫌非法購買槍支的白人男子低聲交談,然後迅速又離開,這讓候得誌不得不感到懷疑!


    “釣魚執法!”


    這是候得誌麵對這種情況的第一反應!


    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允許民眾在警察盤問時保持沉默,第六修正案保障民眾聘請律師的權利,而美國刑法將舉證的責任放在檢察官身上。


    為了收集足夠證據,美國執法部門經常故意設計圈套,或派出便衣探員,或通過臥底和線民進行釣魚行動。


    “釣魚執法”對於美國司法人員來說可謂是一個屢試不爽的利器。


    例如,在調查色情風化案件中,美國一些州的警方會讓打扮性感、穿著超短裙的便衣女警扮作風塵女子,在街邊走動,讓有意找樂的駕車人士過來詢價。


    一旦男士談妥****的價錢,埋伏一旁的逮捕小組就展開行動,將詢價的男士以**罪逮捕。


    警方還會在高檔旅館租下兩間房間,然後打電話將一些在網上聲稱提供****的女子約到旅館,當女子進入旅館房間向便衣探員收取服務費或開始脫衣時,在另一個房間埋伏的逮捕小組就會展開行動,以**罪逮捕女子。


    這些都是美國警方慣用的計量,而愚蠢的美國人民偏偏不長記性。


    曾經有一個真實案例讓候得誌記憶猶新。


    高譚市一名進口商從外國進口大批假冒電子貨品,遭到聯邦調查局逮捕,麵臨仿冒商標罪指控,刑期可長達10年,並會被吊銷綠卡。


    為了減輕罪責,這名印度裔進口商同意與檢方合作擔任汙點證人,依然照常與外國的工廠保持生意往來,並在幾個月後將一名扮作商人的聯邦探員帶到這個國家參加會展,介紹給多家廠商。


    在取得信任後,美國臥底探員提出一些非法商品采購單,許多廠家明知非法,卻急於做生意而接單。


    在美國檢方認為收集到足夠證據而可以起訴後,臥底探員發函給調查對象,邀請他們來美洽談更大宗的生意。被蒙在鼓裏的外國廠商一下飛機就被逮捕,直到出庭時,才發現與自己做了一兩年生意的美國貿易公司竟然是“釣魚”機構。


    美國刑法雖然有一個“引誘犯罪”的辯護理由,規定政府人員不得向無辜的民眾注入犯罪的意圖,或故意引誘清白人士去犯罪。


    要證實政府是引誘犯罪,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實兩點:第一,政府引誘犯罪行為的發生;第二,被告在犯案前沒有任何犯罪的意圖或傾向。


    大量判例顯示,被告很容易證實第一點,但往往會敗在第二點。


    美國陪審員不相信被告沒有任何犯罪傾向。舉例而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宗判例中裁定,當臥底探員告訴被告有機會出售一批白粉賺錢時,被告馬上同意,這一舉動證實了被告已有犯罪傾向。


    這也就說明,隻要執法人員能夠證實其未故意引誘他人犯罪,而隻是向調查對象提供犯罪的機會,法官都會裁定“釣魚行為”是不違法的。


    所以,雖然美國刑法提供“引誘犯罪”作為辯護理由,但大部分聯邦案件都會裁決執法部門的“釣魚”行動合法而裁定被告有罪。


    因而,也有美國媒體指出,美國刑事辯護律師所謂“引誘犯罪”的辯護理由是聾子耳朵,虛設而已。


    這也就導致了“釣魚執法”成為了美國司法工作人員常用的一個手段,且基本不用承擔任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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