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歌手李晨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一張傳票,上麵的案由寫著他欠了市民胡三少一百萬元,人家將他告了。

    李晨有些莫名其妙:自己從來不認識叫胡三少的什麽人啊!

    到了法庭,李晨矢口否認自己借過胡三少的錢。當他看到胡三少的時候,發現自己也真的不認識他:“你一定是認錯人了吧?”

    胡三少說:“人,我是不會認錯的。這筆錢是當初你創業的時候借我的。在你最困難的時候我幫了你,現在你成名了,有錢了,你可不能沒有良心!何況我手裏有你的借條,你不承認也得承認!”

    李晨要求看一下借條,法官向他出示了一下,李晨一看傻了眼:借條上確實有他的親筆簽名!

    法官相信證據,李晨百口莫辯。就這樣,法官把李晨數年間辛辛苦苦積累起來的百萬金錢全部判給了胡三少,李晨轉眼之間由一個百萬富翁變成了窮光蛋。

    過了很久,李晨還覺得這是一個天大的冤案。

    有一天,他又特意找到了胡三少詢問原因:“在證據麵前,我沒辦法,錢我是不能要迴來的,但我希望這場官司我能輸得明白。請你告訴我你是怎麽得到那張借條的好嗎?我確實沒有借過你的錢,更沒有簽過什麽借條啊!”

    胡三少狡猾地一笑:“你每次從舞台上下來,都有那麽多人圍著你要求簽名,每當這個時候,你就得意忘形,來者不拒,想讓你在借條上簽個名還不易如反掌!”

    李晨聽後,猛然間出了一身冷汗,因為他不知道還有多少人手中有胡三少這樣的“借條”。

    名人特別是名藝人為別人簽名是再平常不過的事了,但作者在寫這個故事的時候卻別出心裁:一個叫胡三少的人寫好了百萬元的借條混在眾人中讓李晨去簽,他毫不猶豫地簽了,結果卻不得不賠給人家百萬巨款。這篇閃小說好就好在它與眾不同,另辟蹊徑,既有較強的故事性,又有較強的警示性。很多名人如果看到了這篇閃小說,在給別人簽名的時候恐怕得加一分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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