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是很清閑,拿著個茶壺到處轉悠,但是這幫人忙得連說話的時間都沒有。後來我才知道,原來這個地方看著很繁華,其實也很亂。這裏是前線的物資中轉站,各色各樣的人都有,隔段日子上麵就要來檢查的,知縣光對付這幫人就夠嗆了。
因為這裏很重要,各國的探報都喬裝混進來,還要防止他們竊取情報,還要抓這些諜報人員,這又是一項很大的工程。這些地方各色的商人都有,他們這些人的管理和之間的貿易也都需要協調。這還隻是外部的問題,不包括縣裏的民生,知縣恨不得生出個三頭六臂。
燕國建成之初,桃花源是做珍珠和玉佩生意的大本營。後來齊國入侵,這裏打了一仗齊國獲勝,可奇怪的是一夜之間,這裏堆積如山的玉佩和珍珠全部消失了。原因很簡單,都被人埋到了地下。但是埋在什麽地方是絕對不會有人知道的,齊國占領這裏的時候曾經掘地三尺,挖出來的珠寶不過是總數量的九牛一毛。
戰亂平息之後,這些寶物後來被燕王他們挖走一大批,但總歸還有漏網之魚。很多人慕名而來來此挖寶,還真有運氣好的人挖到零星寶物的。人多就會有是非,這麽多人衝突肯定不斷,幾方人因為挖寶衝突而爭鬥謾罵的不少,甚至發生械鬥死傷。知縣因為這種官司忙得頭都大了。
隨著幾位桃源籍的老臣從長安退下來之後,這幫人不成氣的子孫就以仗家族的勢力在鄉裏橫行霸道。燕王對這幫和“中央”有聯繫的人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什麽失手打死人了,強占民女這種事情隻要花錢打發了原告,一般府尹都不追究。
當然也有幾個不吃這一套的,鬧大了要追究責任。捕頭也不敢抓怕遭報復,也不敢不抓怕上邊追查,最後隻好辭了。一連因為這種事情走了好幾個捕頭,知縣也沒辦法了,隻好把抓人的工作交給了縣尉。我沒想到縣尉會這麽多事,夏陽明這小子算是把我給坑了。
縣官每日升堂要處理的事務總的次序是處理公文、比較錢糧、問理詞訟。刑名、錢穀為知縣最重之事。縣官受理百姓詞訟稱為“放告”,受理詞訟的日子稱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在農忙時節,為不妨農時,還要止訟幾個月。
如四至七月農忙時,除人命、強盜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縣官升堂後,出“放告牌”,原告捧紙依次遞進縣衙。狀紙遞進後,由承發房吏接下掛號。縣官接狀後為慎重起見,往往並不立即審理,而是退堂後一一細覽,第二天再與發落。不準狀的退迴,準狀的再傳原告、被告、證人三方細審。
升堂分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各官對時間的安排,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盡一致。但“堂事須有定規,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若初仕者無經驗,“投文聽審,俱無定時,自朝至暮,紛紛擾擾,(吏役)終朝伺候”。
早堂一般為卯時至辰時,“糧裏長等各照都圖,挨次站立兩廊下,次第升堂,作揖聽發放出。內外巡風、灑掃、提牢、管庫等各報無事,自吏房起先將一日行過公文或申或帖或狀,依數逐一稟報點對,各房挨次僉押用印”。處理完公文之後開始和屬僚一起核實錢糧稅收等等。
中堂為巳時至未時,主要是“問理詞訟,幹辦公務”。晚堂為申時至酉時,繼續清理詞訟,審錄獄囚,總結一天公務,然後擊鼓散堂。其餘吏典於各房辦事,非傳喚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風吏一人巡視衙門各處,以防奸盜。
第五十四章 私扣軍糧(一)
更新時間2013-5-12 14:38:45 字數:2436
可有時知縣比較重要的事情實在太多,他隻好把一些案件讓我幫忙審理。審案這項工作可不是這麽好幹的,縣官是一縣父母,也是首席法官。在他之下,有一個由縣丞、縣尉以及主簿組成的法官團隊。他們不是縣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享受“國家公務員”身份與待遇的同僚。這些人或依職權,或經授權,以主審官的身份處理刑事、民事案件。
審案分這麽幾步,第一原告要呈上訴狀,然後、方能進入正式的審判。按照審判程序的規定,先審原告,再審被告,其後詢問證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將案由和事實陳述清楚。然後拘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邊的被告石上,法官將根據原告的控訴,訊問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則詢問證人。證人證言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證言與原告指控相吻合,則繼續訊問被告;如證言各執一詞,則使原告、被告、證人當堂對質。
古代法官對證人的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基礎之上。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隨著“五聽”獄訟審案方式的應用而確立,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五聽是一種通用審訊方法,早在西周時代就已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一曰辭聽,即所謂聽其言詞,理屈則辭窮;二曰色聽,即所謂察其顏色,理屈則麵紅耳赤;三曰氣聽,即聽其氣息,理屈則氣不順;四曰耳聽,即審其聽覺,理屈則聽不清;五曰目聽,觀其雙目,理屈則眼神閃爍。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學、心理學的方法,含有科學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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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裏很重要,各國的探報都喬裝混進來,還要防止他們竊取情報,還要抓這些諜報人員,這又是一項很大的工程。這些地方各色的商人都有,他們這些人的管理和之間的貿易也都需要協調。這還隻是外部的問題,不包括縣裏的民生,知縣恨不得生出個三頭六臂。
燕國建成之初,桃花源是做珍珠和玉佩生意的大本營。後來齊國入侵,這裏打了一仗齊國獲勝,可奇怪的是一夜之間,這裏堆積如山的玉佩和珍珠全部消失了。原因很簡單,都被人埋到了地下。但是埋在什麽地方是絕對不會有人知道的,齊國占領這裏的時候曾經掘地三尺,挖出來的珠寶不過是總數量的九牛一毛。
戰亂平息之後,這些寶物後來被燕王他們挖走一大批,但總歸還有漏網之魚。很多人慕名而來來此挖寶,還真有運氣好的人挖到零星寶物的。人多就會有是非,這麽多人衝突肯定不斷,幾方人因為挖寶衝突而爭鬥謾罵的不少,甚至發生械鬥死傷。知縣因為這種官司忙得頭都大了。
隨著幾位桃源籍的老臣從長安退下來之後,這幫人不成氣的子孫就以仗家族的勢力在鄉裏橫行霸道。燕王對這幫和“中央”有聯繫的人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什麽失手打死人了,強占民女這種事情隻要花錢打發了原告,一般府尹都不追究。
當然也有幾個不吃這一套的,鬧大了要追究責任。捕頭也不敢抓怕遭報復,也不敢不抓怕上邊追查,最後隻好辭了。一連因為這種事情走了好幾個捕頭,知縣也沒辦法了,隻好把抓人的工作交給了縣尉。我沒想到縣尉會這麽多事,夏陽明這小子算是把我給坑了。
縣官每日升堂要處理的事務總的次序是處理公文、比較錢糧、問理詞訟。刑名、錢穀為知縣最重之事。縣官受理百姓詞訟稱為“放告”,受理詞訟的日子稱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在農忙時節,為不妨農時,還要止訟幾個月。
如四至七月農忙時,除人命、強盜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放告之日,縣官升堂後,出“放告牌”,原告捧紙依次遞進縣衙。狀紙遞進後,由承發房吏接下掛號。縣官接狀後為慎重起見,往往並不立即審理,而是退堂後一一細覽,第二天再與發落。不準狀的退迴,準狀的再傳原告、被告、證人三方細審。
升堂分為早堂(早衙)、中堂(中衙、午堂、午衙)、晚堂(晚衙)。各官對時間的安排,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和各自的性情能力,不盡一致。但“堂事須有定規,各役人犯方便伺候遵守”。若初仕者無經驗,“投文聽審,俱無定時,自朝至暮,紛紛擾擾,(吏役)終朝伺候”。
早堂一般為卯時至辰時,“糧裏長等各照都圖,挨次站立兩廊下,次第升堂,作揖聽發放出。內外巡風、灑掃、提牢、管庫等各報無事,自吏房起先將一日行過公文或申或帖或狀,依數逐一稟報點對,各房挨次僉押用印”。處理完公文之後開始和屬僚一起核實錢糧稅收等等。
中堂為巳時至未時,主要是“問理詞訟,幹辦公務”。晚堂為申時至酉時,繼續清理詞訟,審錄獄囚,總結一天公務,然後擊鼓散堂。其餘吏典於各房辦事,非傳喚不得上堂。每晚又派巡風吏一人巡視衙門各處,以防奸盜。
第五十四章 私扣軍糧(一)
更新時間2013-5-12 14:38:45 字數:2436
可有時知縣比較重要的事情實在太多,他隻好把一些案件讓我幫忙審理。審案這項工作可不是這麽好幹的,縣官是一縣父母,也是首席法官。在他之下,有一個由縣丞、縣尉以及主簿組成的法官團隊。他們不是縣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享受“國家公務員”身份與待遇的同僚。這些人或依職權,或經授權,以主審官的身份處理刑事、民事案件。
審案分這麽幾步,第一原告要呈上訴狀,然後、方能進入正式的審判。按照審判程序的規定,先審原告,再審被告,其後詢問證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將案由和事實陳述清楚。然後拘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邊的被告石上,法官將根據原告的控訴,訊問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則詢問證人。證人證言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證言與原告指控相吻合,則繼續訊問被告;如證言各執一詞,則使原告、被告、證人當堂對質。
古代法官對證人的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基礎之上。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隨著“五聽”獄訟審案方式的應用而確立,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五聽是一種通用審訊方法,早在西周時代就已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一曰辭聽,即所謂聽其言詞,理屈則辭窮;二曰色聽,即所謂察其顏色,理屈則麵紅耳赤;三曰氣聽,即聽其氣息,理屈則氣不順;四曰耳聽,即審其聽覺,理屈則聽不清;五曰目聽,觀其雙目,理屈則眼神閃爍。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學、心理學的方法,含有科學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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