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裁撤鴻臚、大理寺與刑部等有司並非劉行是要特立獨行地搞創新,而是為了裁掉舊有司、抽會其權利,打亂以後重新分配給新設立的各衙司。
聽明白劉行真實用意後,楊時老先生為首的那群大儒出身文臣們再次臉上齊齊隱隱若現地露出了一絲愧色來。
那些飽讀詩書的大臣們直到此刻才明白,劉行方才那一番話沒有真的完全否定前人的功績,隻是點破了一個其實曆代君臣之間心照不宣的道理:君王之道,君王不令臣和睦、才好中間坐江山。
那是曆代皇家子弟從蒙學、懂事開始就要學習的一門學問,不是尋常百姓、讀書人能輕易知道的。既是難以知曉,更何談學來呢?
所以曆代王朝的統治者才會將那君王之道當成其掌握天下大權的最強殺器,世代傳承、世代使用。也正是君王之道的延續性使用,才有了諸如大理寺、刑部等有司權利重疊,長期為爭奪權力而無法和睦的根本原因。
但在劉行這裏,需要的是真正眾誌成城、眾人拾柴來將大宋王朝這火焰燒得高,不需要一個天天內鬥不斷的朝堂。
而且劉行雖已執掌大權這麽久,一直也未忘初心。讓別人莫要忘本之時,劉行也時刻未曾忘本。在本性深處,還是想要做一個逍遙人的。
因為未忘初衷、沒有迷失本性,所以劉行遲早真的是會將手中那至高權利交給可以勝任之人去接掌,正如今日馬擴接替宗澤一般。馬擴上位了、命不久矣地宗澤也可以安心地等待十殿閻羅的召喚了一般。
當然一切的一切都是要平穩過渡,劉行既能讓次輔、現今要改稱副首相的職位順利地平穩交接,自然也不會在日後自己放棄大權之時搞得人心惶惶、朝野之中人心無主。
不是不交權、隻是時機未到。所有的朝臣們在聽出話語中還有這一層意思後,全都是陷入到了無限的遐想中。
那些人在想什麽呢?在想的無非就是究竟誰能在日後接替劉行來執掌這天下至高大權呢?是馬擴嗎?還是另有其人呢……
無論那些人想的是什麽,誰能接替自己、此時劉行自己的心底裏都沒有一個最合適人選。既無真正合適的人選,劉行自然也不會急急地尋找真正接班人。
在朝臣們心底竊念之中,劉行又對楊時老先生第三個問題給出了解答。
裁撤刑部、法權重分,厘清所屬、各司其職。首先即便裁撤刑部,朝中的法權也不會出現亂象橫生的景象。
各有司的職權會分得很清楚,這一點無須多加綴詞、結論隻有一個那就是不會出現楊時擔心的爭奪辦案權的事情發生。
至於廉政總署是否並入內閣,劉行給出的明確答案是不會。不但廉政總署不會並入內閣,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那兩個新設的法權有司也獨立於內閣之外。
法權獨立、劉行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這樣一個定義來。
何為法權獨立?劉行給出的定義是自此以後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沒有經法權有伺、未經過正當法權辦理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長期以來,在中原曆代王朝的統治體係之中,法權從未真正獨立於內閣。劉行要怎樣做,才能實現這個明確地定義呢?
做法簡單直接、那就是擔任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主官之人日後都將加銜內閣同知之銜。雖加內閣同知銜,卻不入內閣、隻與朝會。
朝堂之上,就算是劉行本人麵對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也隻能是過問不幹涉。當最高大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辦案完結,給出結果的時候,即便是劉行本人也隻能是質疑提起複審而無權去強令或擅改其判決結果。
當然,這並不是說從此以後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就徹底地變成了一個獨立王國,一切都以主官決斷為準。
下級辦案、在未給出終結定論之前,上級官長也是不允許擅自幹涉辦案、左右判決甚至是直接上官代替下關去喧賓奪主式的代辦其案的。
凡有僭越此規者,皆視如亂法。下級官長一旦向廉政總署、最高檢察院檢舉,涉事之人輕則罷官去職、重則從嚴從重地處以刑罰並必然性地財產全部充公或賠償給涉案受害方。
亦就是說最高檢察院和最高大法院的各級官長對於其下級都隻有管轄權,但無處置權。所有的法官、檢察官,日後都由內閣首輔親自頒令任命、所有的廉署人員也是如此。
這三個法權有司中的從業者,人人皆有直麵首輔之權、人人皆有檢舉和查辦朝野所有人的權利。
這種權利不容侵犯,更容許有人挾私報複。一旦發現有人挾私報複、打擊報複的,一律死罪、絕不豁免……
但是呢?這種法權的獨立,隻是針對內閣獨立,並非對所有職權機構都是獨立的。至少在麵對諮議院的時候,其職權就不能真正完全獨立自主。
法權兩院一署執行的律法是由法務部提請、諮議院商定出來的。既然所執之法是諮議院所定,那麽一旦諮議院的諮議們發現審判過程不合法、判決結果不公正之時諮議也有權三人以上聯名提起行政複核、複審。
若發現辦案法官、檢察官真的出了問題,諮議有權提請罷免。
言至此處,劉行又提出了一個滿朝群臣沒人聽過的一套新規則來:法權之官諮詢表決方可任命,法權之官違法、亂法諮議可行使複核、複審以及提請罷免權。
“法權獨立、以民為本,兩院一署、天下為公。凡與亂者、人人皆可檢舉,凡有違者、民權自有民之代言者收之。”
“哄……”
劉行這一番話講完,朝堂之上頓時又是一陣嘩然。
所有人都聽明白了,以後兩院一署雖然權利大到了內閣同知、甚至副首相都無權直接幹涉其辦案。
可是同時呢?提名權在其本院本署,表決任用權在諮議院、最終任命權在首輔,這等於是直接就給那些法權官吏套上了三道監管的枷鎖。(未完待續。)
聽明白劉行真實用意後,楊時老先生為首的那群大儒出身文臣們再次臉上齊齊隱隱若現地露出了一絲愧色來。
那些飽讀詩書的大臣們直到此刻才明白,劉行方才那一番話沒有真的完全否定前人的功績,隻是點破了一個其實曆代君臣之間心照不宣的道理:君王之道,君王不令臣和睦、才好中間坐江山。
那是曆代皇家子弟從蒙學、懂事開始就要學習的一門學問,不是尋常百姓、讀書人能輕易知道的。既是難以知曉,更何談學來呢?
所以曆代王朝的統治者才會將那君王之道當成其掌握天下大權的最強殺器,世代傳承、世代使用。也正是君王之道的延續性使用,才有了諸如大理寺、刑部等有司權利重疊,長期為爭奪權力而無法和睦的根本原因。
但在劉行這裏,需要的是真正眾誌成城、眾人拾柴來將大宋王朝這火焰燒得高,不需要一個天天內鬥不斷的朝堂。
而且劉行雖已執掌大權這麽久,一直也未忘初心。讓別人莫要忘本之時,劉行也時刻未曾忘本。在本性深處,還是想要做一個逍遙人的。
因為未忘初衷、沒有迷失本性,所以劉行遲早真的是會將手中那至高權利交給可以勝任之人去接掌,正如今日馬擴接替宗澤一般。馬擴上位了、命不久矣地宗澤也可以安心地等待十殿閻羅的召喚了一般。
當然一切的一切都是要平穩過渡,劉行既能讓次輔、現今要改稱副首相的職位順利地平穩交接,自然也不會在日後自己放棄大權之時搞得人心惶惶、朝野之中人心無主。
不是不交權、隻是時機未到。所有的朝臣們在聽出話語中還有這一層意思後,全都是陷入到了無限的遐想中。
那些人在想什麽呢?在想的無非就是究竟誰能在日後接替劉行來執掌這天下至高大權呢?是馬擴嗎?還是另有其人呢……
無論那些人想的是什麽,誰能接替自己、此時劉行自己的心底裏都沒有一個最合適人選。既無真正合適的人選,劉行自然也不會急急地尋找真正接班人。
在朝臣們心底竊念之中,劉行又對楊時老先生第三個問題給出了解答。
裁撤刑部、法權重分,厘清所屬、各司其職。首先即便裁撤刑部,朝中的法權也不會出現亂象橫生的景象。
各有司的職權會分得很清楚,這一點無須多加綴詞、結論隻有一個那就是不會出現楊時擔心的爭奪辦案權的事情發生。
至於廉政總署是否並入內閣,劉行給出的明確答案是不會。不但廉政總署不會並入內閣,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那兩個新設的法權有司也獨立於內閣之外。
法權獨立、劉行第一次明確地提出了這樣一個定義來。
何為法權獨立?劉行給出的定義是自此以後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沒有經法權有伺、未經過正當法權辦理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長期以來,在中原曆代王朝的統治體係之中,法權從未真正獨立於內閣。劉行要怎樣做,才能實現這個明確地定義呢?
做法簡單直接、那就是擔任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主官之人日後都將加銜內閣同知之銜。雖加內閣同知銜,卻不入內閣、隻與朝會。
朝堂之上,就算是劉行本人麵對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也隻能是過問不幹涉。當最高大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辦案完結,給出結果的時候,即便是劉行本人也隻能是質疑提起複審而無權去強令或擅改其判決結果。
當然,這並不是說從此以後最高大法院、最高檢察院就徹底地變成了一個獨立王國,一切都以主官決斷為準。
下級辦案、在未給出終結定論之前,上級官長也是不允許擅自幹涉辦案、左右判決甚至是直接上官代替下關去喧賓奪主式的代辦其案的。
凡有僭越此規者,皆視如亂法。下級官長一旦向廉政總署、最高檢察院檢舉,涉事之人輕則罷官去職、重則從嚴從重地處以刑罰並必然性地財產全部充公或賠償給涉案受害方。
亦就是說最高檢察院和最高大法院的各級官長對於其下級都隻有管轄權,但無處置權。所有的法官、檢察官,日後都由內閣首輔親自頒令任命、所有的廉署人員也是如此。
這三個法權有司中的從業者,人人皆有直麵首輔之權、人人皆有檢舉和查辦朝野所有人的權利。
這種權利不容侵犯,更容許有人挾私報複。一旦發現有人挾私報複、打擊報複的,一律死罪、絕不豁免……
但是呢?這種法權的獨立,隻是針對內閣獨立,並非對所有職權機構都是獨立的。至少在麵對諮議院的時候,其職權就不能真正完全獨立自主。
法權兩院一署執行的律法是由法務部提請、諮議院商定出來的。既然所執之法是諮議院所定,那麽一旦諮議院的諮議們發現審判過程不合法、判決結果不公正之時諮議也有權三人以上聯名提起行政複核、複審。
若發現辦案法官、檢察官真的出了問題,諮議有權提請罷免。
言至此處,劉行又提出了一個滿朝群臣沒人聽過的一套新規則來:法權之官諮詢表決方可任命,法權之官違法、亂法諮議可行使複核、複審以及提請罷免權。
“法權獨立、以民為本,兩院一署、天下為公。凡與亂者、人人皆可檢舉,凡有違者、民權自有民之代言者收之。”
“哄……”
劉行這一番話講完,朝堂之上頓時又是一陣嘩然。
所有人都聽明白了,以後兩院一署雖然權利大到了內閣同知、甚至副首相都無權直接幹涉其辦案。
可是同時呢?提名權在其本院本署,表決任用權在諮議院、最終任命權在首輔,這等於是直接就給那些法權官吏套上了三道監管的枷鎖。(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