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事不難,難在協調人際關係,難在平衡各方利益。古今同理。

    即便趙曦是君王,也一樣需要協調和平衡,特別是在大宋這樣的王朝。

    這一次,對於大宋朝廷而言,推動監察衙門開衙辦公,估計是大宋君臣最為一致的一次政事,整個朝廷沒一絲雜音。

    可能在特定的朝臣眼裏,這一切都是官家深遠謀劃的結果,畢竟這是官家致力推動的。

    其實,監察體係的推動,在趙曦看來已經水到渠成了,即便有少許反對者,也掀不起浪來。並不急於這一時。

    對於準備就任監察官的培訓,趙曦並不單純培訓他們監察條令條例,更多的是要灌輸一種信念,忠誠和家國理念。

    後世洗腦式的信念灌輸方式,在講武堂已經成型了。

    對於軍卒和武將,讓這種理念紮根腦海,比監察官要容易的多。畢竟這些監察官是接受了所謂的聖賢之道教化,是被國朝士人至上的氛圍感染過的。

    所以,趙曦還真不急於一時,甚至於他都想與官製改革同步推動。

    現在倒成了群情激昂的要求開衙辦公了。

    這一次,真不是謀劃而來的。

    事物的發展變化是遵循一定規律的,如其說現在滿朝堂要求推動監察是趙曦謀劃,不如說是事物發展的必然。

    無數的偶然和謀劃,經過長久的醞釀,自然而然的就到了這一步。

    沒有幼時借曹太後之手拉攏老六家,也就沒有了後來可以在廣南錳礦和大理礦城中占據話語權的資本。

    沒有萬尹山演習碾壓文彥博率領的禁軍,並偶然遇到富弼,就不會在文彥博和富弼心裏留下相當深刻的印象。

    也是因為那一次,趙曦南征,潛移默化和風細雨的開始解決國朝冗兵之弊。

    然後再主導了貨幣之爭,災年之戰,叛軍之亂,一步步的構建了可以左右國朝的工坊城體係。

    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趙曦逐漸有了絕對忠誠於自己的勢力,還有了可以橫掃整個時代的新軍武力。

    仿佛就在一瞬間,他已經不是朝臣可以抗衡的了。

    真正的經曆了南征北戰,完全的樹立了一個尚武而強勢的帝王形象。

    同時,又不止一次的將朝堂臣工玩於鼓掌,讓朝臣心裏對他真正的產生了畏懼。

    借勢、借力,挖坑、填坑、埋人,一件件事做下來,基本上讓朝臣有了敬畏,也越發對自己的手段恐懼。

    這才有了韓琦和文彥博玩小手段卻不得不換個方式解釋,才有了皇城司摻合朝政,卻無人異議,隻得推動監察,用這種委婉的方式阻攔皇城司介入朝政。

    因為,沒人知道皇城司到底拿捏著多少事!

    當然,既然到了這一步,趙曦也沒理由去阻攔。用監察衙門去做官製改革的實驗田,倒也正合他的意思。

    所以,監察衙門就算是正式開衙了,監察官也就順理成章的以新官製試點的形式推開了。

    設立總監察一名,為從二品或正三品級,待遇除保留從二品和正三品本官俸祿外,以國朝所有從二品和正三品的各種貼職俸祿平均數,作為統一的貼職俸祿,取消了其他名目繁多的貼職。

    範純仁是上州府衙就任第一任總監察官,官階定為從三品。

    副總監察官三名,其中一人兼任內參總編撰。官階為從三品或者正四品,同樣是以從三品和正四品本官俸祿為官階俸祿,以國朝從三品和正四品各類貼職俸祿平均數,作為貼職俸祿。

    蔡確也算是真正進入了朝廷高官的層級。

    所有貼職俸祿,不再永遠跟隨本人,隻會隨本人的職能而變化,同時,官階俸祿也如此。

    一旦致仕,保留本官俸祿,而貼職俸祿減半。

    同樣,受到朝廷獎懲,若本官不降職,則由貼職俸祿增減來體現。若本官降職,則是本官和貼職雙俸祿同時體現懲處力度。

    國朝的所有州府郡縣,全部設立監察衙門的派出機構,駐地監察官的一律耗費,將由監察總部負責,與地方州府不產生任何關係。

    並且,所有監察官全部實行五年輪崗製,即監察官在一地一州一縣,甚至一路任職都不得超過五年。

    每一路設路監察一名,巡監兩名。每一府設府監一名,副府監兩名,以此類推,一直到縣。

    各級監察衙門屬官若幹,根據軍路的地域大小,重要與否等等要素,確定派出監察官的數量。

    所有路一級的路監察,官階統一為正四品或者從四品,俸祿計算方法與總監察衙門相同。

    路一級的監察官,調查的權限僅限於州府郡縣,涉及路一級的朝廷大員,將由總監察衙門派員調查……避免路監察的權利過盛而幹涉地方州府的政事。

    同樣,府一級的監察權限僅限於一府以下的縣官。

    在監察體係中,國朝權發遣職銜的陳例並擯棄了,也就是說,就任監察衙門的職位,同時會對應相應的官階。

    所有監察衙門沒有幹預州府郡縣官員任命的權利,而州府郡縣也無權幹涉監察衙門調查定罪。

    已經定罪,將由監察衙門依照相關條令條例執行,執行有專門的執行官,皆為因各種原因不再能征戰的軍卒組成。

    如此一來,監察體係真正成為了一個獨立的體係。

    同時,各州府駐軍也派駐了監察官,統屬於該州府監察衙門,不參與軍伍各項工作,隻負責查辦不法事。

    國朝的整個監察衙門,隻負責調查和偵辦事宜,並不參與定罪。經過偵查後所得到的證據,形成卷宗,統一移交到刑部衙門或大理寺定罪。

    地方州府官員,不再負責有官身人員的刑名事,統一由監察衙門負責。

    同時,朝廷開通了地方官奏報監察衙門的通道,形成地方州府主官和監察衙門相互監督的機製。

    監察衙門直接向君王負責,而地方官則對應朝廷的政事堂,也就是將來官製改革後的議政和內閣。

    以此體製,上升到最頂層的君臣製衡。

    整個環節中,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刑部和大理寺定罪和處置權分離。

    刑部和大理寺隻負責定罪,根據不同官員職位,最終處置權歸朝廷和君王。

    說到底,這還是集權的具體體現,更有利於朝廷對地方州府的統治。

    這一係列流程,分權…~製衡……集權,最終還是君王或者朝廷意誌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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