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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襲珍珠港前的365天 作者:[日]實鬆讓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東鄉:“我也不認為美國艦隊會前來進攻,因此,我認為現在沒有必要進行作戰。”
永野:“俗語說‘有備無患’。對方的企圖不清楚,我就放心不下。若等三年,敵人在南方的防禦便會加強,敵艦也將隨之增多。”
賀屋:“那麽,何時進行作戰才能取勝?”
永野(以強硬的語調):“現在!機不可失,時不再來。”這樣,第一方案被否定了。於是轉入了第二方案——“決心當即開戰,通過戰爭解決問題”——的討論。
杉山參謀總長首先對十月三十一日參謀本部部長會議所作出的結論進行了說明,該結論是“立即丟掉同美國談判的念頭,十二月初發動戰爭”。接著說:“我認為現在根據第二方案決心開戰,而外交談判,要把重點放在既要把握開戰的表麵理由,又要隱匿開戰的真實意圖上,這是妥當的。”會上討論情況如下:
東鄉、賀屋:“在下這樣的決心之前,我們希望設法進行最後一次談判,因為要在具有二千六百年歷史的皇國的重大轉折之際,豁出國家的命運。搞欺騙外交也未免太過分了。我們於不了。”
參謀次長塚田:“首先應該決定的是兩件事,一是決心立即開戰,一是在十二月初發動戰爭。否則,統帥部就無能為力了。希望外交等問題待上述問題解決後再行研究。”
軍令部次長伊藤(這時突然插話):“海軍方麵認為外交談判可以進行到十一月二十日。”
塚田:“陸軍方麵則認為談判進行到十一月十三日為宜,到以後就難辦了。”
東鄉:“在外交談判方麵規定一個期限是必要的,但作為外相來說,如無成功的希望,就不能搞外交談判。如果在期限和條件方麵外交談判都沒有成功的希望,外交談判就不能進行了。那當然就不得不打仗。”
這就有必要對外交談判的期限和條件等問題進行討論。東條首相提議把這個問題同第三方案——“在決心開戰的前提下,進行作戰準備和外交談判齊頭並迸”——結合起來一起討論。
塚田對參謀本部的原來方案反覆加以說明,並主張:“外交談判不得妨礙作戰;外交談判可為情況所左右,但期限不變:談判期限定為十一月十三日”。會上討論說:
東鄉:“十一月十二日未免太苛刻了,海軍不是說十一月二十日嗎?”
田:“作戰準備就是作戰行動。飛機和艦艇在準備過程中恐怕會同敵人發生衝突。因此,停止外交談判的日期,應是在這次作戰準備中開始的、幾乎可看作為作戰行動的積極準備的前一天。這一天就是十一月十三日。”
永野:“小衝突是局部性衝突,不是戰爭。”
東條、東鄉:“由於外交和作戰齊頭並進,所以一旦外交上取得成功以後,如果保證不了停止發動戰爭,那就糟了。”
場田:“那是不可能的,談判以到十一月十三日為宜,超過這個期限就會打亂統帥部的部署。”
杉山、永野:“這是一件使統帥部傷透腦筋的事情。”
島田海相(對伊藤次長說):“總可以把外交談判進行到發動戰爭前的四十八小時吧?!”
塚田(從旁製止說):“請你不要說了。那是不行的。外相所需要的時間是哪一天呢?”
於是,大家就停止外交談判的期限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這時決定體會二十分鍾。休息時,陸海軍統帥部找各自的第一部部長(作戰部部長)一起進行了研究,結果決定“外交談判可以進行到十一月三十日”,即開戰前五天,接著便繼續開會:
東條:“是否可以定在十二月一日?即使推遲一天也好,因為這樣可以使外交談判的時間長一點,行嗎?”
塚田:“絕對不行。十一月三十日以後絕對不行,不行!”島田:“塚田君,十一月三十日到幾點為止呢?到午夜十二點行吧?”
塚田:“可以到午夜十二點為止。”
這樣,停止外交談判的期限就定在十二月一日淩晨零時(東京時間)。
另外,根據過去的討論決定了三個問題:
一、決心進行作戰;
二、十二月初發動戰爭,
三、外交談判若在十二月一日淩晨零時前取得成功,就停止發動戰爭。
接著,會議轉入討論外交談判的條件,並就外務省提出的《甲案》和《乙案》進行了研究。
《甲案》是以這樣的目的而製訂的,即:在最短期間就目前三大疑難問題達成協議。其要點如下:一、日本將以貿易平等的原則適用於世界各國為條件,同意這一原則也適用於中國;二、在三國同盟的關係上,希望不過分擴大自衛權的範圍,日本政府將獨立自主地決定這一條約的適用範圍;
三、日本軍隊在所需時間(預計二十五年)內,仍將把部分兵力駐紮在華北、內蒙的某些地區和海南島;其他地區的駐軍則在日華和平實現後的兩年內撇遲完畢。另外,一旦日華事變獲得解決,或者公正的遠東和平得以確立,日本軍隊將立即從法屬印度支那撤出全部軍隊。在《甲案》沒有希望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則建議以《乙案》作為打開最後局麵的方案,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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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野:“俗語說‘有備無患’。對方的企圖不清楚,我就放心不下。若等三年,敵人在南方的防禦便會加強,敵艦也將隨之增多。”
賀屋:“那麽,何時進行作戰才能取勝?”
永野(以強硬的語調):“現在!機不可失,時不再來。”這樣,第一方案被否定了。於是轉入了第二方案——“決心當即開戰,通過戰爭解決問題”——的討論。
杉山參謀總長首先對十月三十一日參謀本部部長會議所作出的結論進行了說明,該結論是“立即丟掉同美國談判的念頭,十二月初發動戰爭”。接著說:“我認為現在根據第二方案決心開戰,而外交談判,要把重點放在既要把握開戰的表麵理由,又要隱匿開戰的真實意圖上,這是妥當的。”會上討論情況如下:
東鄉、賀屋:“在下這樣的決心之前,我們希望設法進行最後一次談判,因為要在具有二千六百年歷史的皇國的重大轉折之際,豁出國家的命運。搞欺騙外交也未免太過分了。我們於不了。”
參謀次長塚田:“首先應該決定的是兩件事,一是決心立即開戰,一是在十二月初發動戰爭。否則,統帥部就無能為力了。希望外交等問題待上述問題解決後再行研究。”
軍令部次長伊藤(這時突然插話):“海軍方麵認為外交談判可以進行到十一月二十日。”
塚田:“陸軍方麵則認為談判進行到十一月十三日為宜,到以後就難辦了。”
東鄉:“在外交談判方麵規定一個期限是必要的,但作為外相來說,如無成功的希望,就不能搞外交談判。如果在期限和條件方麵外交談判都沒有成功的希望,外交談判就不能進行了。那當然就不得不打仗。”
這就有必要對外交談判的期限和條件等問題進行討論。東條首相提議把這個問題同第三方案——“在決心開戰的前提下,進行作戰準備和外交談判齊頭並迸”——結合起來一起討論。
塚田對參謀本部的原來方案反覆加以說明,並主張:“外交談判不得妨礙作戰;外交談判可為情況所左右,但期限不變:談判期限定為十一月十三日”。會上討論說:
東鄉:“十一月十二日未免太苛刻了,海軍不是說十一月二十日嗎?”
田:“作戰準備就是作戰行動。飛機和艦艇在準備過程中恐怕會同敵人發生衝突。因此,停止外交談判的日期,應是在這次作戰準備中開始的、幾乎可看作為作戰行動的積極準備的前一天。這一天就是十一月十三日。”
永野:“小衝突是局部性衝突,不是戰爭。”
東條、東鄉:“由於外交和作戰齊頭並進,所以一旦外交上取得成功以後,如果保證不了停止發動戰爭,那就糟了。”
場田:“那是不可能的,談判以到十一月十三日為宜,超過這個期限就會打亂統帥部的部署。”
杉山、永野:“這是一件使統帥部傷透腦筋的事情。”
島田海相(對伊藤次長說):“總可以把外交談判進行到發動戰爭前的四十八小時吧?!”
塚田(從旁製止說):“請你不要說了。那是不行的。外相所需要的時間是哪一天呢?”
於是,大家就停止外交談判的期限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這時決定體會二十分鍾。休息時,陸海軍統帥部找各自的第一部部長(作戰部部長)一起進行了研究,結果決定“外交談判可以進行到十一月三十日”,即開戰前五天,接著便繼續開會:
東條:“是否可以定在十二月一日?即使推遲一天也好,因為這樣可以使外交談判的時間長一點,行嗎?”
塚田:“絕對不行。十一月三十日以後絕對不行,不行!”島田:“塚田君,十一月三十日到幾點為止呢?到午夜十二點行吧?”
塚田:“可以到午夜十二點為止。”
這樣,停止外交談判的期限就定在十二月一日淩晨零時(東京時間)。
另外,根據過去的討論決定了三個問題:
一、決心進行作戰;
二、十二月初發動戰爭,
三、外交談判若在十二月一日淩晨零時前取得成功,就停止發動戰爭。
接著,會議轉入討論外交談判的條件,並就外務省提出的《甲案》和《乙案》進行了研究。
《甲案》是以這樣的目的而製訂的,即:在最短期間就目前三大疑難問題達成協議。其要點如下:一、日本將以貿易平等的原則適用於世界各國為條件,同意這一原則也適用於中國;二、在三國同盟的關係上,希望不過分擴大自衛權的範圍,日本政府將獨立自主地決定這一條約的適用範圍;
三、日本軍隊在所需時間(預計二十五年)內,仍將把部分兵力駐紮在華北、內蒙的某些地區和海南島;其他地區的駐軍則在日華和平實現後的兩年內撇遲完畢。另外,一旦日華事變獲得解決,或者公正的遠東和平得以確立,日本軍隊將立即從法屬印度支那撤出全部軍隊。在《甲案》沒有希望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則建議以《乙案》作為打開最後局麵的方案,其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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