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乃是命令,當然違背憲法。如今在這命令肆虐幾十年後,在解嚴時期,身為司法體係
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者,還不能認清這一所謂管製
辦法的無法無天,反倒靠它來做牴觸憲法或法律的依據,這種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迴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接
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
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采。」但是,按照常
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托親友代辦,又
有什麽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麽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出了國,托親友買了
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裏,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
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罷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
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隻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
外,「不在台灣。」-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
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占有」諸法條,家
中財產(包括係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
律。
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
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百四十四條明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
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嘆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
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不憑證據,硬
推定張桂貞家中的書非張桂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屬於誰的。這種判決,豈不破了天荒麽?
判決書應是謹嚴的文字,豈可光否定不是張桂貞的,卻又不能確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識與
法理,張桂貞家裏的動產,苟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即毫無疑義為張桂貞所有。本案顯然並無
第三人主張權利說動產屬於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盜和法官說不屬於她(張桂貞),這不
是怪事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
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麽,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麽呢?法
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
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
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裏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
舉證責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家
裏的電視機,打起官司,強盜反過頭來要他們提出電視機怎麽來的?不然就論以「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於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唿嘯而去,這通嗎?不
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反追究張桂貞「取得」的問題,此其笑話四也!這次法官陳瑞
甫、陳滿賢、梁鬆雄判決,有一進步,就是他們三位推翻了四年來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
其榮、徐元慶、陳成泉,最高法院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盲目照抄台
中市政府的瞎猜,終於睜開眼睛,在判決書中,已經完全沒有了「訟爭書籍係案外人李敖所
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在開脫李敖之餘,卻對書籍為誰所有,留
下一個新的謎團,就是:在判決書中,他們竟交代不出書是為誰所有?隻是閉著眼睛說:書
非張桂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也好、依照法律專家的證據法則也
罷,堂堂在張桂貞家中的書,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竟瞪著眼睛說不是張桂貞的,又
瞪著眼睛說不出書是誰的?也說不出既然不是張桂貞的書怎麽會跑進張桂貞的家裏?這通
嗎?全世界任何法則,都不會肯定這種糊塗大判決吧?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又如何能說在
張桂貞家裏的東西不屬於張桂貞的?在張桂貞家裏的東西,不能證明新所有權,又如何能否
定掉舊所有權?此其笑話五也!
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作出了書非張桂貞所有、也不提係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
決,自以為得計,殊不知引發出大問題。大問題是:判決書中如不能證明書為李敖所有,則
就無異推翻了整個搜索張桂貞住宅並查扣書籍的依據!書籍不能證明為李敖所有,則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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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者,還不能認清這一所謂管製
辦法的無法無天,反倒靠它來做牴觸憲法或法律的依據,這種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
了!
最高法院法官鬧完笑話後,案子又迴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接
手,新笑話又來了。判決書說張桂貞人在國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國後才出版的禁書,「被上
訴人(張桂貞)就此即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所為此點主張,自無足采。」但是,按照常
識、按照經驗法則,一個人置財產、買東西,難道一出國就辦不到了嗎?她托親友代辦,又
有什麽不可以呢?還要舉什麽證呢?設想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出了國,托親友買了
電視機,電視機放在家裏,被強盜搶了,打起官司,竟要「舉證以實電視機何來之說」,非
得交出親友姓甚名誰、生辰八字、店號門牌執照、有無發票才罷休,這通嗎?此其笑話一
也!判決書承認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證,隻是查扣當時,張桂貞「赴美國探親、在
外,「不在台灣。」-這肯定了查扣地點,確是張桂貞的家。
既然查扣地點承認是張桂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編物權第十章「占有」諸法條,家
中財產(包括係爭書籍),根本為張桂貞所有,這是常識、是經驗法則、也是清清楚楚的法
律。
對在一個人家中的財產,居然查證起如何「取得」的問題,這不是節外生枝嗎?此其笑
話二也!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百四十四條明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
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嘆的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
書是張桂貞的,反倒違背法令,非法推定書不是張桂貞的。濫施不當之推定,不憑證據,硬
推定張桂貞家中的書非張桂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屬於誰的。這種判決,豈不破了天荒麽?
判決書應是謹嚴的文字,豈可光否定不是張桂貞的,卻又不能確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識與
法理,張桂貞家裏的動產,苟無第三人主張權利,即毫無疑義為張桂貞所有。本案顯然並無
第三人主張權利說動產屬於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盜和法官說不屬於她(張桂貞),這不
是怪事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
證。」本案既然沒有第三人來「反證,,什麽,還要張桂貞「舉證以實其說」個什麽呢?法
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這樣濫施推定、濫強人舉證,顯然與,,民事訴訟法」有違!此
其笑話三也!對眾所周知屬於張桂貞的家中物,要舉證也可以,但依法,舉證責任根本不在
張桂貞這一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明定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明說:「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說張桂貞家裏的財產不是張桂貞的,
舉證責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張桂貞。設想強盜搶了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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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其說」,而置強盜行徑於不問,反把電視機判歸強盜所有,任其唿嘯而去,這通嗎?不
追究強盜「搶走」的問題,反追究張桂貞「取得」的問題,此其笑話四也!這次法官陳瑞
甫、陳滿賢、梁鬆雄判決,有一進步,就是他們三位推翻了四年來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
其榮、徐元慶、陳成泉,最高法院李錦豐、範秉閣、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樹)盲目照抄台
中市政府的瞎猜,終於睜開眼睛,在判決書中,已經完全沒有了「訟爭書籍係案外人李敖所
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在開脫李敖之餘,卻對書籍為誰所有,留
下一個新的謎團,就是:在判決書中,他們竟交代不出書是為誰所有?隻是閉著眼睛說:書
非張桂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也好、依照法律專家的證據法則也
罷,堂堂在張桂貞家中的書,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竟瞪著眼睛說不是張桂貞的,又
瞪著眼睛說不出書是誰的?也說不出既然不是張桂貞的書怎麽會跑進張桂貞的家裏?這通
嗎?全世界任何法則,都不會肯定這種糊塗大判決吧?沒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又如何能說在
張桂貞家裏的東西不屬於張桂貞的?在張桂貞家裏的東西,不能證明新所有權,又如何能否
定掉舊所有權?此其笑話五也!
法官陳瑞甫、陳滿賢、梁鬆雄作出了書非張桂貞所有、也不提係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
決,自以為得計,殊不知引發出大問題。大問題是:判決書中如不能證明書為李敖所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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