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五 民事訴訟時效新規定與商業銀行應對之策
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與專題研究 作者:唐俠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專題五 民事訴訟時效新規定與商業銀行應對之策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製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於 2008 年 9 月 1 日公布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
一、《訴訟時效規定》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訴訟時效製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製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製度進行了規定,但根據當時的情況僅規定了七條內容。之後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係統、完善。近年來,由於社會生活的紛繁複雜,在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也呈現出多樣化、疑難化趨勢。因此,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台司法解釋,對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訴訟時效規定》的主要內容
《訴訟時效規定》共二十四條,在全麵梳理了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分別從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麵對民事訴訟時效進行了較為係統地修正、整合和完善。
(一)存款等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規定
依《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等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規定。這是因為存款等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將使民眾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或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
《訴訟時效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認可。換言之,當事人以此約定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說明訴訟時效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動來行使,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法院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原則上應在一審期間提出。這是有關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的規定,是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作了明確和限製。如果任由當事人在任何審理階段行使時效抗辯權,則無法在一審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審級製度的功能性設計流於形式,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
(三)明確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訴訟時效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該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征
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盡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征。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2.符合訴訟時效製度的立法目的
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後即主張權利,並非其怠於行使權力,而係其基於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做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係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於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盡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和信任關係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權利人也不願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後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製度的立法目的。
3.有利於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可以避免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頻繁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四)明確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訴訟時效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並可主張相關權利。該規定對返還不當得利請求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統一司法實務中的認識。如銀行在為客戶辦理 1000 元續存業務時,誤輸入 10000 元,致使客戶存折中多存入了 9000 元。這 9000 元既為不當得利,客戶就應向銀行返還。而就銀行業務流程而言,一般在當日營業終了時會發現這 9000 元差額部分。因此,從營業當日起計算銀行請求客戶返還 9000 元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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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細化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明確了“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但對有關“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司法實務對此也認識不一。《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明確當事人如何向對方當事人當麵催收。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並由借款人、保證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其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該條款就當事人如何向對方當事人進行當麵催收,作了明確規定。但對由親屬簽收的,在適用上應注意:必須是同住的親屬,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的親屬;必須是年滿 18 周歲精神正常的親屬;被催收對象仍是對方當事人(債務人)本人,不得為代簽的親屬。
確認了信件或數據電文的催收方式。現有法律法規對以信件或數據電文進行催收,能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訴訟時效規定》總結民事實務,對實踐中以信件或數據電文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的方式作了確認。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應注意收集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債務人的證據。
確認了金融機構賬戶扣收的法律效力。在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催收實務中,金融機構往往利用自身便利,從債務人在其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扣收債務人所欠其債務本息。此種催收方式是否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司法實務有不同的認識。《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確認了此種催收方式的法律效力。但應注意,賬戶扣收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或當事人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
限製性地確認了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實務中,當債務人無法聯係或無法查找的,債權人不得已選擇在媒體上以公告的方式向債務人進行催收。這在實務中被稱為公告催收。由於法律對此未作規定,司法實務的認識也不一致。《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雖確認了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但也作了一定的限製,即公告催收必須針對下落不明當事人,且必須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予以公告催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了與起訴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
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下列事項之一,與當事人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製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3.細化了“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情形
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製訂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4.當事人可通過有關機關或單位保護其請求權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或通過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報案或控製來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使其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
5.統一了起訴等訴訟時效中斷的開始時間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該規定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製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予注意的是“,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其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足以認定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了爭議的權利。
6.權利人可部分主張權利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該規定可方便當事人行使權利,有利節約當事人權利主張成本,特別是訴訟成本。但應注意,必須基於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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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連帶債權(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連帶債權(務)人中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權(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該規定首次明確了連帶債權(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有利於統一認識,減少適用上的爭議,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債權。不過,需要注意,由於連帶保證的從屬性,有關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應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不應適用於該條規定。
8.代位權訴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亦即債權人可通過起訴債務人之債務人,使其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六)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該規定明確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另外,《訴訟時效規定》還對本司法解釋的適用作出了規定,即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司法解釋;對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司法解釋。
三、商業銀行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一)修訂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維護銀行時效利益
《訴訟時效規定》中的一些規定,隻有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因此,銀行要對所適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及時進行梳理與修訂,尤其要對個貸業務中的格式合同文本進行梳理與修訂,明確約定分期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明確約定公告催收、信件催收、數據電文催收、賬戶扣收等同具當麵催收的法律效力,以維護銀行所享有的合法時效利益。對已簽訂的合同文本,也可與借款人等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分期還款、公告催收、信件催收等內容。
(二)選擇適當催收方式,確保銀行催收合法有效
盡管《訴訟時效規定》對催收實務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但在適用上也作了一定的限製或設定了一些條件。因此,在具體適用時要特別注意這些限製或條件,要選擇合適的催收方式,以免催收被認定為無效。如公告催收,其適用對象必須是下落不明當事人。在具體的適用和選擇上,要針對不同情形,選擇不同的催收方式,確保催收事項的合法有效,確保催收成本的最小化。
(三)注意時效抗辯行使,依法確保銀行合法權益
《訴訟時效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約束力。這就要求銀行在起訴時,必須將事關訴訟時效中斷的全部證據材料提交於法院,以免因操作不當而給對方當事人提供時效抗辯的機會。同時,我們還要密切關注對方當事人對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並依法予以反駁,切實維護銀行合法權益。要及時糾正法院釋明訴訟時效問題或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四)及時主張保證責任,確保連帶保證債權有效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的規定,對連帶債權(務)中一人催收的,對其他人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但《訴訟時效規定》並未明確規定是否適用於連帶保證債權(務)。同時,考慮到連帶保證債權(務)的從屬性,要依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要求其對被保證人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確保連帶保證債權(務)合法有效,避免時效上的風險。
(五)梳理尚未終審案件,積極主張銀行合法權益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尚未終審的案件,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均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因此,應對現有尚未終審案件進行梳理,依照《訴訟時效規定》中對銀行有利的規定,積極主張銀行合法權益。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製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於 2008 年 9 月 1 日公布了《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
一、《訴訟時效規定》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訴訟時效製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製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製度進行了規定,但根據當時的情況僅規定了七條內容。之後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係統、完善。近年來,由於社會生活的紛繁複雜,在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也呈現出多樣化、疑難化趨勢。因此,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台司法解釋,對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訴訟時效規定》的主要內容
《訴訟時效規定》共二十四條,在全麵梳理了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分別從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麵對民事訴訟時效進行了較為係統地修正、整合和完善。
(一)存款等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規定
依《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等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規定。這是因為存款等請求權的實現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將使民眾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或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於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
《訴訟時效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認可。換言之,當事人以此約定提出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說明訴訟時效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動來行使,當事人是否主張,屬於其自由處分的範疇,法院不應過多幹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原則上應在一審期間提出。這是有關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的規定,是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作了明確和限製。如果任由當事人在任何審理階段行使時效抗辯權,則無法在一審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審級製度的功能性設計流於形式,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
(三)明確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訴訟時效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該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征
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盡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征。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2.符合訴訟時效製度的立法目的
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後即主張權利,並非其怠於行使權力,而係其基於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做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係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於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盡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和信任關係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權利人也不願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後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製度的立法目的。
3.有利於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可以避免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頻繁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四)明確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訴訟時效規定》第八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請求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並可主張相關權利。該規定對返還不當得利請求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作了明確規定,有利於統一司法實務中的認識。如銀行在為客戶辦理 1000 元續存業務時,誤輸入 10000 元,致使客戶存折中多存入了 9000 元。這 9000 元既為不當得利,客戶就應向銀行返還。而就銀行業務流程而言,一般在當日營業終了時會發現這 9000 元差額部分。因此,從營業當日起計算銀行請求客戶返還 9000 元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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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細化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明確了“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債權訴訟時效中斷。但對有關“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未作出明確規定,而司法實務對此也認識不一。《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明確當事人如何向對方當事人當麵催收。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並由借款人、保證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本條第二款規定,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其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該條款就當事人如何向對方當事人進行當麵催收,作了明確規定。但對由親屬簽收的,在適用上應注意:必須是同住的親屬,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的親屬;必須是年滿 18 周歲精神正常的親屬;被催收對象仍是對方當事人(債務人)本人,不得為代簽的親屬。
確認了信件或數據電文的催收方式。現有法律法規對以信件或數據電文進行催收,能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訴訟時效規定》總結民事實務,對實踐中以信件或數據電文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的方式作了確認。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應注意收集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債務人的證據。
確認了金融機構賬戶扣收的法律效力。在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催收實務中,金融機構往往利用自身便利,從債務人在其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扣收債務人所欠其債務本息。此種催收方式是否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司法實務有不同的認識。《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確認了此種催收方式的法律效力。但應注意,賬戶扣收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或當事人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
限製性地確認了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實務中,當債務人無法聯係或無法查找的,債權人不得已選擇在媒體上以公告的方式向債務人進行催收。這在實務中被稱為公告催收。由於法律對此未作規定,司法實務的認識也不一致。《訴訟時效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雖確認了公告催收的法律效力,但也作了一定的限製,即公告催收必須針對下落不明當事人,且必須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予以公告催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了與起訴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
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下列事項之一,與當事人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製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3.細化了“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情形
依據《訴訟時效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製訂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4.當事人可通過有關機關或單位保護其請求權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或通過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法院報案或控製來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使其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斷。
5.統一了起訴等訴訟時效中斷的開始時間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該規定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製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予注意的是“,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其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足以認定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了爭議的權利。
6.權利人可部分主張權利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該規定可方便當事人行使權利,有利節約當事人權利主張成本,特別是訴訟成本。但應注意,必須基於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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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連帶債權(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連帶債權(務)人中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權(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該規定首次明確了連帶債權(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有利於統一認識,減少適用上的爭議,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債權。不過,需要注意,由於連帶保證的從屬性,有關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應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不應適用於該條規定。
8.代位權訴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亦即債權人可通過起訴債務人之債務人,使其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六)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該規定明確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另外,《訴訟時效規定》還對本司法解釋的適用作出了規定,即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司法解釋;對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司法解釋。
三、商業銀行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一)修訂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維護銀行時效利益
《訴訟時效規定》中的一些規定,隻有在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因此,銀行要對所適用的格式合同文本及時進行梳理與修訂,尤其要對個貸業務中的格式合同文本進行梳理與修訂,明確約定分期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明確約定公告催收、信件催收、數據電文催收、賬戶扣收等同具當麵催收的法律效力,以維護銀行所享有的合法時效利益。對已簽訂的合同文本,也可與借款人等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分期還款、公告催收、信件催收等內容。
(二)選擇適當催收方式,確保銀行催收合法有效
盡管《訴訟時效規定》對催收實務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和細化,但在適用上也作了一定的限製或設定了一些條件。因此,在具體適用時要特別注意這些限製或條件,要選擇合適的催收方式,以免催收被認定為無效。如公告催收,其適用對象必須是下落不明當事人。在具體的適用和選擇上,要針對不同情形,選擇不同的催收方式,確保催收事項的合法有效,確保催收成本的最小化。
(三)注意時效抗辯行使,依法確保銀行合法權益
《訴訟時效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均產生約束力。這就要求銀行在起訴時,必須將事關訴訟時效中斷的全部證據材料提交於法院,以免因操作不當而給對方當事人提供時效抗辯的機會。同時,我們還要密切關注對方當事人對時效抗辯權的行使,並依法予以反駁,切實維護銀行合法權益。要及時糾正法院釋明訴訟時效問題或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四)及時主張保證責任,確保連帶保證債權有效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的規定,對連帶債權(務)中一人催收的,對其他人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但《訴訟時效規定》並未明確規定是否適用於連帶保證債權(務)。同時,考慮到連帶保證債權(務)的從屬性,要依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及時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要求其對被保證人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確保連帶保證債權(務)合法有效,避免時效上的風險。
(五)梳理尚未終審案件,積極主張銀行合法權益
依照《訴訟時效規定》,尚未終審的案件,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均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因此,應對現有尚未終審案件進行梳理,依照《訴訟時效規定》中對銀行有利的規定,積極主張銀行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