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關鍵證據被篡改,依法確定證據效力終勝訴
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與專題研究 作者:唐俠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案例四 關鍵證據被篡改,依法確定證據效力終勝訴
一、基本案情
1999 年 3 月 10 日,某銀行與甲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某銀行向甲公司貸款 100 萬元,期限一年。同日,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對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算。該銀行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貸款到期後,甲公司及乙公司未及時履行還款和保證義務。2004 年 3 月 10日,該銀行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甲公司履行還款責任,保證人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銀行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分別為 2000 年 8 月 10 日、2001 年 4 月 25 日、2002 年 3月 19 日向借款人及保證人發出的)、一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係 2002 年4 月 2 日向保證人郵寄送達逾期催收通知書的單據)。其中 2000 年 8 月 10 日和2001 年 4 月 25 日逾期催收通知書上保證人加蓋印章為“乙公司財務專用章”。甲公司及乙公司沒有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中,乙公司提出 2000 年、2001 年催收通知書加蓋的是公司財務專用印章,不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在公開開庭審理結束後,乙公司又提出第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的所載日期不一致,立案時法院與原件核對後,發現複印件日期為 2002 年 3 月 19 日,而原件日期載為2002年 2 月 19 日,而該份催收通知書的催收日期對訴訟時效是否中斷至關重要。隨後法院二次開庭,對該份證據再次進行質證。
另查明,甲公司由於近兩個年度未參加企業年檢,於 2002 年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銀行與甲公司、乙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甲公司及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最終判決甲公司於判決生效 10 日內償付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共四處。
(一)借款人主體資格吊銷,是否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係行政處罰行為,雖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被依法注銷登記企業法人,從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從實體上它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因此,甲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雖因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被吊銷,但仍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償還拖欠某銀行的貸款本息。
(二)逾期催收通知書上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為《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逾期催收通知書上,雖然加蓋的是企業財務專用章而不是企業公章,但已足以證明貸款人曾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換句話說,隻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權銀行已經主張了權利,且是有效送達,就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三)通過特快專遞郵寄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008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本案發生在 2004 年,不能適用《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而 2004 年我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此,我們隻能依據“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的相關約定來判斷。而本案“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對貸款銀行采用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作出了明確約定,因而應當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不過,郵寄催收必須要能夠充分證明送達的內容。所以,貸款銀行應當在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上簡要注明所郵寄催收的逾期貸款的主要情況,保存好寄件人留存的一聯,並要求有送達迴執。這樣郵寄的催收通知書方能作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有效證據。本案中,該銀行僅提供了一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但沒有相應的送達迴執,也沒有在特快專遞郵件單上注明郵寄的是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因此,該證據沒有被法院采信。
(四)第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的複印件與原件所載日期不一致,雙方爭論的焦點應采信何方觀點
乙公司之所以提出異議是由於該證據的認定結論對其作為保證人責任影響重大。如果第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簽收日期為“2002 年 2 月 19 日”,乙公司將因訴訟時效期間已過而免除擔保責任。該銀行向法院申請立案時間為 2004 年 3 月10 日,如果簽收日期為 2002 年 3 月 19 日,則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乙公司在質證結束後對原件日期提出異議的,依法不能成立。一是根據案件審理程序,該份證據在立案時已經法院審查核實,並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條形章後將原件退迴。二是在開庭質證時乙公司對該證據已表示無異議(有庭審筆錄為證),在質證結束後,如無新證據推翻庭審中已無異議的證據,則該證據(即無異議的)產生法律效力,並成為判決的依據。
對證據複印件日期“2002 年 3 月 19 日”與原件日期“2002 年 2 月 19 日”不一致的情況,經分析判斷,疑為在質證過程中催收通知書原件被對方當事人篡改所致。
三、問題及建議
(一)高度重視證據的效力
2002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實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舉證期限做了更為嚴格的限製,進一步強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論原告或被告,都應在舉證期限內確定並提供全麵適當的證據材料,避免因證據不足或不當舉證,造成合法權益不被保護。
本案中,債權銀行向法庭提交的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有直接被法院采信的,也有未被法院采信的(如以特快專遞送達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還有經過兩次開庭質證,作了大量說服工作才得到法院確認的(如被篡改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本案在證據的認定上頗費周折,雖然案件結果較為理想,但艱難的舉證過程值得關注。
(二)切實保護證據,防止有利或關鍵證據被非法篡改
目前,個別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通過各種名目和方法,有意識地逃廢和懸空銀行債務。本案對方當事人在開庭交換證據的過程中篡改原始證據的做法也使我們汲取深刻的教訓——一定要重視訴訟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和細節。在立案審查階段,應要求法院的立案庭將銀行提交的與原件核對過的證據的複印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印章。在交換證據時及庭審質證對方當事人查看證據原件時,要切實保護證據,防止有利或關鍵證據被非法篡改。
四、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 號函)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一、基本案情
1999 年 3 月 10 日,某銀行與甲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某銀行向甲公司貸款 100 萬元,期限一年。同日,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一份“保證合同”,對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為兩年,自借款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算。該銀行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貸款到期後,甲公司及乙公司未及時履行還款和保證義務。2004 年 3 月 10日,該銀行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甲公司履行還款責任,保證人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銀行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分別為 2000 年 8 月 10 日、2001 年 4 月 25 日、2002 年 3月 19 日向借款人及保證人發出的)、一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係 2002 年4 月 2 日向保證人郵寄送達逾期催收通知書的單據)。其中 2000 年 8 月 10 日和2001 年 4 月 25 日逾期催收通知書上保證人加蓋印章為“乙公司財務專用章”。甲公司及乙公司沒有提交證據。
法院審理中,乙公司提出 2000 年、2001 年催收通知書加蓋的是公司財務專用印章,不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在公開開庭審理結束後,乙公司又提出第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的所載日期不一致,立案時法院與原件核對後,發現複印件日期為 2002 年 3 月 19 日,而原件日期載為2002年 2 月 19 日,而該份催收通知書的催收日期對訴訟時效是否中斷至關重要。隨後法院二次開庭,對該份證據再次進行質證。
另查明,甲公司由於近兩個年度未參加企業年檢,於 2002 年被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銀行與甲公司、乙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甲公司及乙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最終判決甲公司於判決生效 10 日內償付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法理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共四處。
(一)借款人主體資格吊銷,是否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係行政處罰行為,雖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被依法注銷登記企業法人,從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從實體上它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因此,甲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雖因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被吊銷,但仍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償還拖欠某銀行的貸款本息。
(二)逾期催收通知書上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為《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逾期催收通知書上,雖然加蓋的是企業財務專用章而不是企業公章,但已足以證明貸款人曾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重新計算。換句話說,隻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債權銀行已經主張了權利,且是有效送達,就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三)通過特快專遞郵寄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008 年 9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本案發生在 2004 年,不能適用《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而 2004 年我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此,我們隻能依據“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的相關約定來判斷。而本案“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對貸款銀行采用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送達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作出了明確約定,因而應當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不過,郵寄催收必須要能夠充分證明送達的內容。所以,貸款銀行應當在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上簡要注明所郵寄催收的逾期貸款的主要情況,保存好寄件人留存的一聯,並要求有送達迴執。這樣郵寄的催收通知書方能作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有效證據。本案中,該銀行僅提供了一份“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但沒有相應的送達迴執,也沒有在特快專遞郵件單上注明郵寄的是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因此,該證據沒有被法院采信。
(四)第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的複印件與原件所載日期不一致,雙方爭論的焦點應采信何方觀點
乙公司之所以提出異議是由於該證據的認定結論對其作為保證人責任影響重大。如果第三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簽收日期為“2002 年 2 月 19 日”,乙公司將因訴訟時效期間已過而免除擔保責任。該銀行向法院申請立案時間為 2004 年 3 月10 日,如果簽收日期為 2002 年 3 月 19 日,則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乙公司在質證結束後對原件日期提出異議的,依法不能成立。一是根據案件審理程序,該份證據在立案時已經法院審查核實,並在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異”的條形章後將原件退迴。二是在開庭質證時乙公司對該證據已表示無異議(有庭審筆錄為證),在質證結束後,如無新證據推翻庭審中已無異議的證據,則該證據(即無異議的)產生法律效力,並成為判決的依據。
對證據複印件日期“2002 年 3 月 19 日”與原件日期“2002 年 2 月 19 日”不一致的情況,經分析判斷,疑為在質證過程中催收通知書原件被對方當事人篡改所致。
三、問題及建議
(一)高度重視證據的效力
2002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實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對舉證期限做了更為嚴格的限製,進一步強化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不論原告或被告,都應在舉證期限內確定並提供全麵適當的證據材料,避免因證據不足或不當舉證,造成合法權益不被保護。
本案中,債權銀行向法庭提交的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有直接被法院采信的,也有未被法院采信的(如以特快專遞送達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還有經過兩次開庭質證,作了大量說服工作才得到法院確認的(如被篡改的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本案在證據的認定上頗費周折,雖然案件結果較為理想,但艱難的舉證過程值得關注。
(二)切實保護證據,防止有利或關鍵證據被非法篡改
目前,個別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通過各種名目和方法,有意識地逃廢和懸空銀行債務。本案對方當事人在開庭交換證據的過程中篡改原始證據的做法也使我們汲取深刻的教訓——一定要重視訴訟過程中的各個環節和細節。在立案審查階段,應要求法院的立案庭將銀行提交的與原件核對過的證據的複印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印章。在交換證據時及庭審質證對方當事人查看證據原件時,要切實保護證據,防止有利或關鍵證據被非法篡改。
四、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4 號函)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