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一般離婚後對方會再次去尋找真愛的,這樣的話,自然會組建新的家庭,那麽對方也會有自己新的孩子,所以付出太多的撫育費的話,就養不起自己這邊了。
撫育費原則上是定期給付的,也可以每一個季度,每年給多少,要是另一方沒有收入的情況,或者是下落不明的,那麽可以用其財物來折抵子女的撫育費。也可以一次性給清全部的撫養費,這個倒是挺好 的,因為這樣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撫育費了,對於大家都很便利的。
等到孩子18周歲時,基本上就不需要給撫育費了,不過,有三種情況,是需要繼續撫養的,一個是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雖然沒有喪失,但是卻不能維持生活的,還有的就是仍然在學校讀書的,第三個是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這個就不能勉強人家孩子了,因為現在大學的擴招問題,導致大學生越來越不值錢了,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學,大學畢業的話,一般是到了23歲,要是有的繼續考研考博的話,估計要將一半的人生貢獻給中國的教育事業了。要是不繼續深造的話,而是選擇工作了,那麽第一個月也許隻是實習,一毛錢都沒有,即使是正式工,第一個月的工資也是少得可憐的,能不能吃飽飯都成問題,所以,教育體製還是需要改善的,不過要是子女很厲害,在16到18歲的時候就能夠自己養活自己,那麽可以不繼續提供撫養費了。
撫育費可以變更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個是雙方協議變更,另一個是一方要求變更,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原來的撫育費不夠了,所以要求增加。在現實生活中,都是要通過協商才能解決這個難題的,但是最後很多都是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就要到法院去,請求判決撫育費。有時候,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實在是困難無法給付的,那麽就應酌情減免其給付的數額。但是這種給付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一旦給付方的情況好轉了,那麽還是要依照原定的數額給付。
以前有一個事例,就是母親將子女的姓氏改變了,父親知道後,就不同意繼續給了,因為雙方離婚後,都建立了相應的新家庭,子女雖然改了姓名,但是父母不給撫育費是不可以的。而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的,可以在之後責令改迴去,但是給付方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而拒絕給付撫育費。離婚後,都有探望權的,即給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應該給予配合。但是為了這個簡單的探望權,不知道使得多少的離婚夫婦再次鬧矛盾。這個是可以想象的,因為離婚帶小孩兒的一方,自然對對方的印象很差,變迴不想將子女給對方看,認為對方會給自己的子女帶來不好的影響,也有的人是不願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擾了。但是,無論怎樣,一個父親或者母親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任何人都不能夠隨便取消的。
以前有一部由趙文卓主演的電影,電影的名字忘記了,但是主要講得內容是由黃秋生主演的一個老兵軍官,和妻子離婚後,想要看看自己的兒子,但是水性楊花的前妻和別的男人結婚了,自然,前妻等人是不同意軍官看兒子的,所以由此引發了一場校園綁架案,黃秋生將兒子所在學校的所有老師孩童都綁架了,當然,是在以前軍隊裏的戰友的幫助下完成的。而放人質的唯一條件就是,想見見自己的兒子,也就是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於是,正義的一方,趙文卓就想將他的兒子帶到學校讓他見見,但是前妻那邊拍了很多的高手阻攔,就好像是玩闖關遊戲一樣,曆經重重的阻攔後,趙文卓成功將孩子帶到了父親的身邊,裏麵的武打場麵還是很精彩的,這是一部老片子,在當時,算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了。
當然,見到了兒子後,軍官也就放了所有的人質,然後是個比較團圓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障礙阻止探望和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都是屬於違法的。形式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等等都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由人民法院調解,一般來說,父母的探望權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探望權都能得以實現的。
要是一方的品行真的是很差,並且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那麽就中止探視權,請注意,這裏用的是中止一詞,也就是說,隻要探望的一方能夠改掉以前的壞習慣,並且不利的因素都消失了,就可以恢複其探望權。要是一方放棄了探視權,那麽主動放棄權利的話,沒人能夠組織,那也就不需要探望了,不過一般人都不會主動放棄探視權的。
講了這麽多有關離婚的問題,林蕭感覺對於婚姻不再有愛了,原來婚姻是那麽的不牢固啊,離婚後,真的就變成了陌生的路人,從財產,到子女,還有曾經的愛恨情仇,一切的一切都要改變。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要作出合理的分割的,離婚分財產,最好是能夠協商好,要是協商不了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考慮到很多的因素,雖然說男女平等,但是出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都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多分給子女一些,另一方麵,應該看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要是女方是一個女強人的話,那麽,估計就不需要多給夫妻財產了,因為女強人是絕對能夠養活自己的,說不定還會在外麵包幾個男人呢。
就算是分財產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些男生是特別要臉麵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估計林蕭要是離婚的話,也會這麽做的。當然,林蕭自己是絕對不會主動提出離婚的。
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分財產的一個重要因素,要是說男女一方自己濫情的,那麽就應該照顧沒有濫情的一方,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當然,不止是濫情這一個因素,還有別的損害夫妻雙方義務的行為。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不能說一個好好的公司,為了分割財產,就將公司拆開,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是運營不了了,這種情侶,都是要先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運行。
另一方麵,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各取所需,不能說你不要的東西也死死的拿著,這樣的話,不僅是多餘,還讓人家覺得小氣。
另外,最後一點是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離婚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還有他人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加以分割。
有些夫妻很厲害,和合夥人一起開了一個公司,等到夫妻離婚的時候,這個公司的一部分很顯然也成了共同財產了。當夫妻一方想要將公司的所有或者部分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時,如果其他的合夥人都同意,那麽配偶就依法取得了合夥人的地位,當然,要是合夥人不同意的話,那麽在同等條件下,行駛優先受讓權,可以對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要是所有的合夥人都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其優先受讓的話,那麽可以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可以對退還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要是以上三點都不行的話,就是說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優先受讓,也不同意退讓財產份額的,那麽就自動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要是離婚雙方對於房屋有爭議的,那麽應該分情況討論,因為有些房屋是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而取得的福利房,這些房屋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對於這些問題,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可以從多方麵考慮,比如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以妥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對於一些公房的使用,承租也有相應的規定,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的,離婚時,要是女方無房可以住,那麽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林蕭感覺這裏的說法過於模糊了,第一,女方到底有沒有房子住是個問題,假如說離婚後女方是有房屋的,但是故意將自己的房屋藏起來或者賣掉,形成一種沒有房屋的狀態,那麽男方也要為其提供住處嗎?這是當女方詭辯的時候所產生的爭議情況,同樣,男方也可以產生爭議情況的,比如說,男方明明是有條件的,但是卻不願意為女方提供住處,法律上隻是說應該,但是沒有說必須,那麽男方也可以裝窮,這樣就不用為女方找住所了。所以,具體的話,估計是要按照婚姻法解釋二中之前的相關案例來進行調解了。
對於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要是有些條件成立的話,那麽就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都可以承租。比如說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了5年以上的,還有婚前一方承租範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都是單位的職工。還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這個可以理解,因為,一個房子是由雙方一起付款住的,所以房子應該是夫妻兩個人都有份的。
撫育費原則上是定期給付的,也可以每一個季度,每年給多少,要是另一方沒有收入的情況,或者是下落不明的,那麽可以用其財物來折抵子女的撫育費。也可以一次性給清全部的撫養費,這個倒是挺好 的,因為這樣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撫育費了,對於大家都很便利的。
等到孩子18周歲時,基本上就不需要給撫育費了,不過,有三種情況,是需要繼續撫養的,一個是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雖然沒有喪失,但是卻不能維持生活的,還有的就是仍然在學校讀書的,第三個是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這個就不能勉強人家孩子了,因為現在大學的擴招問題,導致大學生越來越不值錢了,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學,大學畢業的話,一般是到了23歲,要是有的繼續考研考博的話,估計要將一半的人生貢獻給中國的教育事業了。要是不繼續深造的話,而是選擇工作了,那麽第一個月也許隻是實習,一毛錢都沒有,即使是正式工,第一個月的工資也是少得可憐的,能不能吃飽飯都成問題,所以,教育體製還是需要改善的,不過要是子女很厲害,在16到18歲的時候就能夠自己養活自己,那麽可以不繼續提供撫養費了。
撫育費可以變更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個是雙方協議變更,另一個是一方要求變更,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原來的撫育費不夠了,所以要求增加。在現實生活中,都是要通過協商才能解決這個難題的,但是最後很多都是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就要到法院去,請求判決撫育費。有時候,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實在是困難無法給付的,那麽就應酌情減免其給付的數額。但是這種給付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一旦給付方的情況好轉了,那麽還是要依照原定的數額給付。
以前有一個事例,就是母親將子女的姓氏改變了,父親知道後,就不同意繼續給了,因為雙方離婚後,都建立了相應的新家庭,子女雖然改了姓名,但是父母不給撫育費是不可以的。而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的,可以在之後責令改迴去,但是給付方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而拒絕給付撫育費。離婚後,都有探望權的,即給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應該給予配合。但是為了這個簡單的探望權,不知道使得多少的離婚夫婦再次鬧矛盾。這個是可以想象的,因為離婚帶小孩兒的一方,自然對對方的印象很差,變迴不想將子女給對方看,認為對方會給自己的子女帶來不好的影響,也有的人是不願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擾了。但是,無論怎樣,一個父親或者母親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任何人都不能夠隨便取消的。
以前有一部由趙文卓主演的電影,電影的名字忘記了,但是主要講得內容是由黃秋生主演的一個老兵軍官,和妻子離婚後,想要看看自己的兒子,但是水性楊花的前妻和別的男人結婚了,自然,前妻等人是不同意軍官看兒子的,所以由此引發了一場校園綁架案,黃秋生將兒子所在學校的所有老師孩童都綁架了,當然,是在以前軍隊裏的戰友的幫助下完成的。而放人質的唯一條件就是,想見見自己的兒子,也就是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於是,正義的一方,趙文卓就想將他的兒子帶到學校讓他見見,但是前妻那邊拍了很多的高手阻攔,就好像是玩闖關遊戲一樣,曆經重重的阻攔後,趙文卓成功將孩子帶到了父親的身邊,裏麵的武打場麵還是很精彩的,這是一部老片子,在當時,算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了。
當然,見到了兒子後,軍官也就放了所有的人質,然後是個比較團圓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障礙阻止探望和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都是屬於違法的。形式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等等都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由人民法院調解,一般來說,父母的探望權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探望權都能得以實現的。
要是一方的品行真的是很差,並且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那麽就中止探視權,請注意,這裏用的是中止一詞,也就是說,隻要探望的一方能夠改掉以前的壞習慣,並且不利的因素都消失了,就可以恢複其探望權。要是一方放棄了探視權,那麽主動放棄權利的話,沒人能夠組織,那也就不需要探望了,不過一般人都不會主動放棄探視權的。
講了這麽多有關離婚的問題,林蕭感覺對於婚姻不再有愛了,原來婚姻是那麽的不牢固啊,離婚後,真的就變成了陌生的路人,從財產,到子女,還有曾經的愛恨情仇,一切的一切都要改變。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要作出合理的分割的,離婚分財產,最好是能夠協商好,要是協商不了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考慮到很多的因素,雖然說男女平等,但是出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都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多分給子女一些,另一方麵,應該看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要是女方是一個女強人的話,那麽,估計就不需要多給夫妻財產了,因為女強人是絕對能夠養活自己的,說不定還會在外麵包幾個男人呢。
就算是分財產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些男生是特別要臉麵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估計林蕭要是離婚的話,也會這麽做的。當然,林蕭自己是絕對不會主動提出離婚的。
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分財產的一個重要因素,要是說男女一方自己濫情的,那麽就應該照顧沒有濫情的一方,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當然,不止是濫情這一個因素,還有別的損害夫妻雙方義務的行為。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不能說一個好好的公司,為了分割財產,就將公司拆開,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是運營不了了,這種情侶,都是要先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運行。
另一方麵,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各取所需,不能說你不要的東西也死死的拿著,這樣的話,不僅是多餘,還讓人家覺得小氣。
另外,最後一點是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離婚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還有他人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加以分割。
有些夫妻很厲害,和合夥人一起開了一個公司,等到夫妻離婚的時候,這個公司的一部分很顯然也成了共同財產了。當夫妻一方想要將公司的所有或者部分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時,如果其他的合夥人都同意,那麽配偶就依法取得了合夥人的地位,當然,要是合夥人不同意的話,那麽在同等條件下,行駛優先受讓權,可以對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要是所有的合夥人都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其優先受讓的話,那麽可以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可以對退還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要是以上三點都不行的話,就是說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優先受讓,也不同意退讓財產份額的,那麽就自動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要是離婚雙方對於房屋有爭議的,那麽應該分情況討論,因為有些房屋是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而取得的福利房,這些房屋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對於這些問題,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可以從多方麵考慮,比如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以妥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對於一些公房的使用,承租也有相應的規定,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的,離婚時,要是女方無房可以住,那麽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林蕭感覺這裏的說法過於模糊了,第一,女方到底有沒有房子住是個問題,假如說離婚後女方是有房屋的,但是故意將自己的房屋藏起來或者賣掉,形成一種沒有房屋的狀態,那麽男方也要為其提供住處嗎?這是當女方詭辯的時候所產生的爭議情況,同樣,男方也可以產生爭議情況的,比如說,男方明明是有條件的,但是卻不願意為女方提供住處,法律上隻是說應該,但是沒有說必須,那麽男方也可以裝窮,這樣就不用為女方找住所了。所以,具體的話,估計是要按照婚姻法解釋二中之前的相關案例來進行調解了。
對於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要是有些條件成立的話,那麽就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都可以承租。比如說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了5年以上的,還有婚前一方承租範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都是單位的職工。還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這個可以理解,因為,一個房子是由雙方一起付款住的,所以房子應該是夫妻兩個人都有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