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是母方有傳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別的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但是不盡撫養義務的母親,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一般情況下,要是女方這麽做的話,一定是比較冷酷無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較委婉的說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違法犯罪的,不利於子女的撫養,那麽子女從出生後就可以由父親撫養了。
不過不管怎麽分,孩子還是呆在父母雙方的身邊比較好,父母雙方無論少哪一個都是不行的。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誰來撫養,則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等等,還有文化素質以及經濟條件,至少麵包和牛奶是要有的,還有家庭環境。如果子女有意識能力的,這裏一般是指比較早熟的子女,那麽是要尊重子女的意願的。
有以下情形的,應該優先考慮子女隨該方生活:一個是已經做了絕育手術的,考慮到這個絕育手術帶來的就是喪失了生育能力,那麽以後就不可能有自己的親生孩子了,所以優先考慮。第二個是子女本來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較長,要是改變生活環境的話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的。第三個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隻有那麽一個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養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許多的子女,那麽一般是優秀考慮沒有其他子女的。寫到這兒,總是感覺判決子女給男女哪方撫養時,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樣,沒有任何的發言權誒,所以說離婚對於孩子是有很大的傷害的。
第四個是考慮到健康的問題,當然,法律上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康的環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隨沒有患傳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兩者環境,經濟條件都一樣的話,那麽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爺爺奶奶生活的久了,那麽這是個很值得考慮的因素。當子女長大到10周歲事,一般十周歲的孩子都是比較有自我意識的,更何況現在激素滿天飛的年代,孩子們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對於10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該尊重其個人建議的。
對於繼養子女的撫養問題,要是生父與繼母或者繼父和生母離婚的時候,要是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話,還是要求生父母撫養的,畢竟是親骨肉,那種血濃於水的關係,無論撫養關係發生了什麽的變化,這個自然關係都是不會變的。
若形成收養關係的,那麽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者妻收養了一個孩子後,要是對方一直是反對的,那麽當兩個人離婚了,應由收養方繼續撫養該子女。
記得以前有一段時間,繼母這個詞一直是邪惡的代表,好像隻要是繼母的話,就一定是很兇惡,很邪惡的人,這個估計是受到很多的電視劇的影響,好像編劇的人看繼母不順眼一樣,隻要是繼母,一般都是反派角色。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隻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話,女性的朋友自然會看重自己的親生子,相對而言,繼子女的生活就不好過了呀。但是,現實的生活中,是有很多不錯的繼母的,女人嘛,畢竟都是有母性的愛心的,除卻極少數,對於自己的親骨肉都能下手,更何況是領養來的孩子呢。
因為大部分的繼母都知道,自己將來也會老的, 要是小時候對繼子女不好的話,那麽將來繼子女長大成人,必然會對自己抱有怨恨的,與其那樣的話,倒不如好好地對待每一個孩子,這樣也算是從善積德了。
雖然撫養子女由一方承擔,但是撫養費卻是雙方都要承擔的,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錢,並且不需要對方提供撫養費的,隻有這種情況,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負擔。那麽到底給多少的撫養費才算是合適的呢?一般來說,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還有父母的實際收入情況來講得,撫育費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來收取,負擔兩個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是不能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一般離婚後對方會再次去尋找真愛的,這樣的話,自然會組建新的家庭,那麽對方也會有自己新的孩子,所以付出太多的撫育費的話,就養不起自己這邊了。
撫育費原則上是定期給付的,也可以每一個季度,每年給多少,要是另一方沒有收入的情況,或者是下落不明的,那麽可以用其財物來折抵子女的撫育費。也可以一次性給清全部的撫養費,這個倒是挺好 的,因為這樣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撫育費了,對於大家都很便利的。
等到孩子18周歲時,基本上就不需要給撫育費了,不過,有三種情況,是需要繼續撫養的,一個是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雖然沒有喪失,但是卻不能維持生活的,還有的就是仍然在學校讀書的,第三個是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這個就不能勉強人家孩子了,因為現在大學的擴招問題,導致大學生越來越不值錢了,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學,大學畢業的話,一般是到了23歲,要是有的繼續考研考博的話,估計要將一半的人生貢獻給中國的教育事業了。要是不繼續深造的話,而是選擇工作了,那麽第一個月也許隻是實習,一毛錢都沒有,即使是正式工,第一個月的工資也是少得可憐的,能不能吃飽飯都成問題,所以,教育體製還是需要改善的,不過要是子女很厲害,在16到18歲的時候就能夠自己養活自己,那麽可以不繼續提供撫養費了。
撫育費可以變更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個是雙方協議變更,另一個是一方要求變更,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原來的撫育費不夠了,所以要求增加。在現實生活中,都是要通過協商才能解決這個難題的,但是最後很多都是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就要到法院去,請求判決撫育費。有時候,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實在是困難無法給付的,那麽就應酌情減免其給付的數額。但是這種給付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一旦給付方的情況好轉了,那麽還是要依照原定的數額給付。
以前有一個事例,就是母親將子女的姓氏改變了,父親知道後,就不同意繼續給了,因為雙方離婚後,都建立了相應的新家庭,子女雖然改了姓名,但是父母不給撫育費是不可以的。而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的,可以在之後責令改迴去,但是給付方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而拒絕給付撫育費。離婚後,都有探望權的,即給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應該給予配合。但是為了這個簡單的探望權,不知道使得多少的離婚夫婦再次鬧矛盾。這個是可以想象的,因為離婚帶小孩兒的一方,自然對對方的印象很差,變迴不想將子女給對方看,認為對方會給自己的子女帶來不好的影響,也有的人是不願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擾了。但是,無論怎樣,一個父親或者母親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任何人都不能夠隨便取消的。
以前有一部由趙文卓主演的電影,電影的名字忘記了,但是主要講得內容是由黃秋生主演的一個老兵軍官,和妻子離婚後,想要看看自己的兒子,但是水性楊花的前妻和別的男人結婚了,自然,前妻等人是不同意軍官看兒子的,所以由此引發了一場校園綁架案,黃秋生將兒子所在學校的所有老師孩童都綁架了,當然,是在以前軍隊裏的戰友的幫助下完成的。而放人質的唯一條件就是,想見見自己的兒子,也就是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於是,正義的一方,趙文卓就想將他的兒子帶到學校讓他見見,但是前妻那邊拍了很多的高手阻攔,就好像是玩闖關遊戲一樣,曆經重重的阻攔後,趙文卓成功將孩子帶到了父親的身邊,裏麵的武打場麵還是很精彩的,這是一部老片子,在當時,算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了。
當然,見到了兒子後,軍官也就放了所有的人質,然後是個比較團圓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障礙阻止探望和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都是屬於違法的。形式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等等都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由人民法院調解,一般來說,父母的探望權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探望權都能得以實現的。
要是一方的品行真的是很差,並且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那麽就中止探視權,請注意,這裏用的是中止一詞,也就是說,隻要探望的一方能夠改掉以前的壞習慣,並且不利的因素都消失了,就可以恢複其探望權。要是一方放棄了探視權,那麽主動放棄權利的話,沒人能夠組織,那也就不需要探望了,不過一般人都不會主動放棄探視權的。
講了這麽多有關離婚的問題,林蕭感覺對於婚姻不再有愛了,原來婚姻是那麽的不牢固啊,離婚後,真的就變成了陌生的路人,從財產,到子女,還有曾經的愛恨情仇,一切的一切都要改變。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要作出合理的分割的,離婚分財產,最好是能夠協商好,要是協商不了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考慮到很多的因素,雖然說男女平等,但是出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都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多分給子女一些,另一方麵,應該看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要是女方是一個女強人的話,那麽,估計就不需要多給夫妻財產了,因為女強人是絕對能夠養活自己的,說不定還會在外麵包幾個男人呢。
就算是分財產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些男生是特別要臉麵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估計林蕭要是離婚的話,也會這麽做的。當然,林蕭自己是絕對不會主動提出離婚的。
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分財產的一個重要因素,要是說男女一方自己濫情的,那麽就應該照顧沒有濫情的一方,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當然,不止是濫情這一個因素,還有別的損害夫妻雙方義務的行為。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不能說一個好好的公司,為了分割財產,就將公司拆開,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是運營不了了,這種情侶,都是要先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運行。
另一方麵,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各取所需,不能說你不要的東西也死死的拿著,這樣的話,不僅是多餘,還讓人家覺得小氣。
另外,最後一點是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離婚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還有他人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加以分割。
不過不管怎麽分,孩子還是呆在父母雙方的身邊比較好,父母雙方無論少哪一個都是不行的。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誰來撫養,則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等等,還有文化素質以及經濟條件,至少麵包和牛奶是要有的,還有家庭環境。如果子女有意識能力的,這裏一般是指比較早熟的子女,那麽是要尊重子女的意願的。
有以下情形的,應該優先考慮子女隨該方生活:一個是已經做了絕育手術的,考慮到這個絕育手術帶來的就是喪失了生育能力,那麽以後就不可能有自己的親生孩子了,所以優先考慮。第二個是子女本來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較長,要是改變生活環境的話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的。第三個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隻有那麽一個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養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許多的子女,那麽一般是優秀考慮沒有其他子女的。寫到這兒,總是感覺判決子女給男女哪方撫養時,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樣,沒有任何的發言權誒,所以說離婚對於孩子是有很大的傷害的。
第四個是考慮到健康的問題,當然,法律上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康的環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隨沒有患傳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兩者環境,經濟條件都一樣的話,那麽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爺爺奶奶生活的久了,那麽這是個很值得考慮的因素。當子女長大到10周歲事,一般十周歲的孩子都是比較有自我意識的,更何況現在激素滿天飛的年代,孩子們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對於10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該尊重其個人建議的。
對於繼養子女的撫養問題,要是生父與繼母或者繼父和生母離婚的時候,要是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話,還是要求生父母撫養的,畢竟是親骨肉,那種血濃於水的關係,無論撫養關係發生了什麽的變化,這個自然關係都是不會變的。
若形成收養關係的,那麽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者妻收養了一個孩子後,要是對方一直是反對的,那麽當兩個人離婚了,應由收養方繼續撫養該子女。
記得以前有一段時間,繼母這個詞一直是邪惡的代表,好像隻要是繼母的話,就一定是很兇惡,很邪惡的人,這個估計是受到很多的電視劇的影響,好像編劇的人看繼母不順眼一樣,隻要是繼母,一般都是反派角色。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隻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話,女性的朋友自然會看重自己的親生子,相對而言,繼子女的生活就不好過了呀。但是,現實的生活中,是有很多不錯的繼母的,女人嘛,畢竟都是有母性的愛心的,除卻極少數,對於自己的親骨肉都能下手,更何況是領養來的孩子呢。
因為大部分的繼母都知道,自己將來也會老的, 要是小時候對繼子女不好的話,那麽將來繼子女長大成人,必然會對自己抱有怨恨的,與其那樣的話,倒不如好好地對待每一個孩子,這樣也算是從善積德了。
雖然撫養子女由一方承擔,但是撫養費卻是雙方都要承擔的,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錢,並且不需要對方提供撫養費的,隻有這種情況,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負擔。那麽到底給多少的撫養費才算是合適的呢?一般來說,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還有父母的實際收入情況來講得,撫育費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來收取,負擔兩個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是不能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一般離婚後對方會再次去尋找真愛的,這樣的話,自然會組建新的家庭,那麽對方也會有自己新的孩子,所以付出太多的撫育費的話,就養不起自己這邊了。
撫育費原則上是定期給付的,也可以每一個季度,每年給多少,要是另一方沒有收入的情況,或者是下落不明的,那麽可以用其財物來折抵子女的撫育費。也可以一次性給清全部的撫養費,這個倒是挺好 的,因為這樣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撫育費了,對於大家都很便利的。
等到孩子18周歲時,基本上就不需要給撫育費了,不過,有三種情況,是需要繼續撫養的,一個是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雖然沒有喪失,但是卻不能維持生活的,還有的就是仍然在學校讀書的,第三個是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這個就不能勉強人家孩子了,因為現在大學的擴招問題,導致大學生越來越不值錢了,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學,大學畢業的話,一般是到了23歲,要是有的繼續考研考博的話,估計要將一半的人生貢獻給中國的教育事業了。要是不繼續深造的話,而是選擇工作了,那麽第一個月也許隻是實習,一毛錢都沒有,即使是正式工,第一個月的工資也是少得可憐的,能不能吃飽飯都成問題,所以,教育體製還是需要改善的,不過要是子女很厲害,在16到18歲的時候就能夠自己養活自己,那麽可以不繼續提供撫養費了。
撫育費可以變更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個是雙方協議變更,另一個是一方要求變更,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原來的撫育費不夠了,所以要求增加。在現實生活中,都是要通過協商才能解決這個難題的,但是最後很多都是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就要到法院去,請求判決撫育費。有時候,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實在是困難無法給付的,那麽就應酌情減免其給付的數額。但是這種給付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一旦給付方的情況好轉了,那麽還是要依照原定的數額給付。
以前有一個事例,就是母親將子女的姓氏改變了,父親知道後,就不同意繼續給了,因為雙方離婚後,都建立了相應的新家庭,子女雖然改了姓名,但是父母不給撫育費是不可以的。而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的,可以在之後責令改迴去,但是給付方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而拒絕給付撫育費。離婚後,都有探望權的,即給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應該給予配合。但是為了這個簡單的探望權,不知道使得多少的離婚夫婦再次鬧矛盾。這個是可以想象的,因為離婚帶小孩兒的一方,自然對對方的印象很差,變迴不想將子女給對方看,認為對方會給自己的子女帶來不好的影響,也有的人是不願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擾了。但是,無論怎樣,一個父親或者母親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任何人都不能夠隨便取消的。
以前有一部由趙文卓主演的電影,電影的名字忘記了,但是主要講得內容是由黃秋生主演的一個老兵軍官,和妻子離婚後,想要看看自己的兒子,但是水性楊花的前妻和別的男人結婚了,自然,前妻等人是不同意軍官看兒子的,所以由此引發了一場校園綁架案,黃秋生將兒子所在學校的所有老師孩童都綁架了,當然,是在以前軍隊裏的戰友的幫助下完成的。而放人質的唯一條件就是,想見見自己的兒子,也就是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於是,正義的一方,趙文卓就想將他的兒子帶到學校讓他見見,但是前妻那邊拍了很多的高手阻攔,就好像是玩闖關遊戲一樣,曆經重重的阻攔後,趙文卓成功將孩子帶到了父親的身邊,裏麵的武打場麵還是很精彩的,這是一部老片子,在當時,算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了。
當然,見到了兒子後,軍官也就放了所有的人質,然後是個比較團圓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障礙阻止探望和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都是屬於違法的。形式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等等都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由人民法院調解,一般來說,父母的探望權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探望權都能得以實現的。
要是一方的品行真的是很差,並且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那麽就中止探視權,請注意,這裏用的是中止一詞,也就是說,隻要探望的一方能夠改掉以前的壞習慣,並且不利的因素都消失了,就可以恢複其探望權。要是一方放棄了探視權,那麽主動放棄權利的話,沒人能夠組織,那也就不需要探望了,不過一般人都不會主動放棄探視權的。
講了這麽多有關離婚的問題,林蕭感覺對於婚姻不再有愛了,原來婚姻是那麽的不牢固啊,離婚後,真的就變成了陌生的路人,從財產,到子女,還有曾經的愛恨情仇,一切的一切都要改變。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要作出合理的分割的,離婚分財產,最好是能夠協商好,要是協商不了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考慮到很多的因素,雖然說男女平等,但是出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都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多分給子女一些,另一方麵,應該看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要是女方是一個女強人的話,那麽,估計就不需要多給夫妻財產了,因為女強人是絕對能夠養活自己的,說不定還會在外麵包幾個男人呢。
就算是分財產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些男生是特別要臉麵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估計林蕭要是離婚的話,也會這麽做的。當然,林蕭自己是絕對不會主動提出離婚的。
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分財產的一個重要因素,要是說男女一方自己濫情的,那麽就應該照顧沒有濫情的一方,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當然,不止是濫情這一個因素,還有別的損害夫妻雙方義務的行為。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不能說一個好好的公司,為了分割財產,就將公司拆開,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是運營不了了,這種情侶,都是要先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運行。
另一方麵,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各取所需,不能說你不要的東西也死死的拿著,這樣的話,不僅是多餘,還讓人家覺得小氣。
另外,最後一點是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離婚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還有他人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加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