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集英殿風波(7)
新宋·大結局(全15冊) 作者:阿越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趙頊聞言一怔,旋即恍然大悟:“原來如此!”
原來當時有人曾經想出一個辦法,解決邊防軍的糧草問題,就是讓天下的商人自己買糧食運到邊境,邊防軍的主管給他們開張收條,把糧草和運費的價格寫在條子上。商人們再拿著條子去鹽場,鹽場就賣給他們那個錢數的鹽。如此商人們有利可圖,朝廷不用勞師動眾,搞得百姓怨聲載道,而邊境糧草自足。這個方法商人是反對的,因為商人要因此花掉許多的精力和時間,不如直接用錢買鹽好,所以在商人的影響下,這個法子並沒有堅持多久,有時施行有時廢除。石越深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和潘照臨談論時又受此事啟發,便由此想出來一個方法,來解決青苗法的問題。為了防止商人們不肯合作,他更建言,可以強令天下錢莊,若想合法經營,就必須接受借出青苗錢的業務——其實根本不需要強迫,凡有利可圖之事,商人沒有不做的。
趙頊鬱鬱許久,突然之間聽到這樣的良策,頓時笑逐顏開,讚道:“卿真是經世奇才也。”
石越謙遜數句,方又說道:“皇上,其實這個方法也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尚要他法補足。”
“哦?”
“其一,商人言利,他們借給農民青苗錢,肯定千方百計要瞞過朝廷,因為朝廷要抽利潤,他們一定是借了也說沒有借。故此朝廷應當讓有司規範票據,凡票據都有應有一定的格式,每張票據都有自己的號碼,以方便日後查賬。若不用規範票據,則農民借了可以不用還錢。不過如此,則各地官府中查賬的小吏就比較多事了。”
“其二,商人重利,那些極其貧苦的百姓,因為沒有財產抵押,錢莊必然不會借青苗錢給他們,如此則朝廷應當別有他策,幫助這些小民。”
“卿於此可有良策?”趙頊問道。
“臣有一得之愚,曰農業互濟合作社,或可有所助益。”石越一步一步推出自己的主張。這些建議一旦被采納,會產生多大影響,是他自己都計算不到的。
“何謂農業互濟合作社?”趙頊對此大感興趣。
“此法古之良吏曾經推行過,然而未能普遍施行。是以一村一鄉一裏為單位,由農民自願加入,互相幫助生產的方法。例如某村,有二十戶加入合作社,則此二十戶在做完自己家的事情之後,凡於大家都有利的公益事業,如修路、挖渠等等,皆當一起去做,如此則平時一家一戶難以做到的事情都能做成,二十戶人家一齊得利。又各家各戶,有人有牛,有人無牛,則有牛者助無牛者耕田,無牛者則以相應勞力補償有牛者,如此則不誤農時。又,凡貧苦之家,不能得青苗錢之濟,則合作社其他社員一齊出資幫助他,待到他家境好轉,再還清這筆錢。”
“此真良法也!”趙頊歎道,“然恐愚夫愚婦不能行,須地方長吏督導之。”
“鄉有鄉老,族有族長,可為頭領。此事共濟鄉裏,若有循吏為導,則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合作社實行起來不是如想象中的那麽容易,但是他和潘照臨推演許久,認為隻要不讓地方官吏參與進去太多,則縱使無利,也不至於有害。畢竟地方官吏能從中謀利的機會實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將此事寫成劄子呈上,朕當下中書議行此二法。”趙頊真是難得的振奮,這個石越,的確不是凡品。
15
《熙寧年間諸事紀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寧三年冬十一月,賜紫金魚袋、秘閣校理、著作佐郎、白水潭山長石越入對,言青苗法利弊與改良之議,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條例及請行農夫互濟合作社劄子》,上讀之嘉歎良久,謂之“天下奇材”。下中書、樞密院、三司、翰林學士、禦史台議行。時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馮京為參知政事,議事十日,眾議紛紛而不能決。安禮力勸安石許之,曰“此亦變法,朝廷有利而無害,又可杜舊黨之口”雲雲,安石久不能決,蓋自謂此法於彼所立之法頗有更張,而心實善之。曾布又勸其行之,呂惠卿時守喪,書至,力勸安石沮之。
乙卯,上禦崇政殿,以眾議久不能決,怒。安石、馮京免冠謝。初,開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趙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見,上問以青苗法事,趙瞻言青苗法之弊頗與越合,故上信之。安石亦終謂不能以私心而壞國事,遂主石越之議。既決,中書議曰:“石越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議,可先於京東路、兩浙路、河北路試行,其餘各路,青苗法息減為一分,禁強行抑配,聽民自願。三年有成,推行全國。農夫互濟合作社頒行天下,著各州縣長官執行。”其以三路試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閣侍講王雱之謀也。王雱私謂安石雲,大名府、應天府、杭州皆舊黨名臣所領,其執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無利,則二虎相爭,皇上可知彼輩不足恃,若得利,吾輩老成謀國之功。況亦於國有利,於新法無害。蓋安石一黨,雖與舊黨、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無私,頗以國事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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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時韓琦在大名,蘇軾在杭州[28],二者皆善石越。韓琦頗許石越,雖未謀麵,讀其書而歎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條例頗賴二人之力,其餘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貴友、柴貴誼輩,多在此三路為縣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之議,終得大行。
其後中書又製《提舉青苗法問事條例》、《錢莊法》,皆石越所倡議也。此亦後世所謂“民法”之始。其時石越以一秘閣校理、出入禁中侍讀,以皇帝特詔出入中書省與諸相參議,世以為榮。而事畢之後,即辭爵賞,退於白水潭旦夕講學,舉世尤高之。其於中書之時,凡安石等人厲聲爭辯,久決不下,或事有不協者,越皆能從容言之,從無惡言高聲,僅以理論事,不及其他。馮京退而謂私人雲,越有宰相之度也,惜其字甚醜,頗為諸大臣所笑。
然其諸法推行之時,亦頗有人攻訐不已,惟多迂怪之論。安石既主其議,亦頗維護之。亦此時呂惠卿不在,石越與安石亦頗能相濟也。
……
石法行於世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全國。天下錢莊之盛,始於此。十年之後,凡縣城皆有錢莊,農民頗得其利。其後逐次亦有商賈借錢生利,錢莊儲蓄不足,商人為逐利,熙寧十年間,成都、杭州唐氏錢莊及京師桑記錢莊遂向於錢莊存錢者發放利息,其後諸錢莊紛紛效尤,遂為成例,而今之學者反不知熙寧十年之前,凡於錢莊存錢者皆無利息,更需另付保管金也。此亦熙寧年間事之要者,茲附記於斯。而國子監及諸學院為此開會計之科,財務審計,統計報表之風,究其源,亦起於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
據桑充國遺稿《白水潭紀聞》,其時石越幕府中有潘照臨者,亦頗預其事。中書久議未決之時,潘照臨勸石越速見王安禮與曾布,說二子為助,又勸以書報安石,言安石實有公忠之心,可以言辭動之。越拜會安禮與布,而終未以書報安石。桑氏與沈括協助石越主持白水潭學院事,凡石越之謀,頗預之。彼言非虛也。故後世頗疑石越於此時已與安石不合也。
……
原來當時有人曾經想出一個辦法,解決邊防軍的糧草問題,就是讓天下的商人自己買糧食運到邊境,邊防軍的主管給他們開張收條,把糧草和運費的價格寫在條子上。商人們再拿著條子去鹽場,鹽場就賣給他們那個錢數的鹽。如此商人們有利可圖,朝廷不用勞師動眾,搞得百姓怨聲載道,而邊境糧草自足。這個方法商人是反對的,因為商人要因此花掉許多的精力和時間,不如直接用錢買鹽好,所以在商人的影響下,這個法子並沒有堅持多久,有時施行有時廢除。石越深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和潘照臨談論時又受此事啟發,便由此想出來一個方法,來解決青苗法的問題。為了防止商人們不肯合作,他更建言,可以強令天下錢莊,若想合法經營,就必須接受借出青苗錢的業務——其實根本不需要強迫,凡有利可圖之事,商人沒有不做的。
趙頊鬱鬱許久,突然之間聽到這樣的良策,頓時笑逐顏開,讚道:“卿真是經世奇才也。”
石越謙遜數句,方又說道:“皇上,其實這個方法也有些要注意的地方,尚要他法補足。”
“哦?”
“其一,商人言利,他們借給農民青苗錢,肯定千方百計要瞞過朝廷,因為朝廷要抽利潤,他們一定是借了也說沒有借。故此朝廷應當讓有司規範票據,凡票據都有應有一定的格式,每張票據都有自己的號碼,以方便日後查賬。若不用規範票據,則農民借了可以不用還錢。不過如此,則各地官府中查賬的小吏就比較多事了。”
“其二,商人重利,那些極其貧苦的百姓,因為沒有財產抵押,錢莊必然不會借青苗錢給他們,如此則朝廷應當別有他策,幫助這些小民。”
“卿於此可有良策?”趙頊問道。
“臣有一得之愚,曰農業互濟合作社,或可有所助益。”石越一步一步推出自己的主張。這些建議一旦被采納,會產生多大影響,是他自己都計算不到的。
“何謂農業互濟合作社?”趙頊對此大感興趣。
“此法古之良吏曾經推行過,然而未能普遍施行。是以一村一鄉一裏為單位,由農民自願加入,互相幫助生產的方法。例如某村,有二十戶加入合作社,則此二十戶在做完自己家的事情之後,凡於大家都有利的公益事業,如修路、挖渠等等,皆當一起去做,如此則平時一家一戶難以做到的事情都能做成,二十戶人家一齊得利。又各家各戶,有人有牛,有人無牛,則有牛者助無牛者耕田,無牛者則以相應勞力補償有牛者,如此則不誤農時。又,凡貧苦之家,不能得青苗錢之濟,則合作社其他社員一齊出資幫助他,待到他家境好轉,再還清這筆錢。”
“此真良法也!”趙頊歎道,“然恐愚夫愚婦不能行,須地方長吏督導之。”
“鄉有鄉老,族有族長,可為頭領。此事共濟鄉裏,若有循吏為導,則未必不能行。”石越也知道合作社實行起來不是如想象中的那麽容易,但是他和潘照臨推演許久,認為隻要不讓地方官吏參與進去太多,則縱使無利,也不至於有害。畢竟地方官吏能從中謀利的機會實在不太多。
“卿言甚善,卿可將此事寫成劄子呈上,朕當下中書議行此二法。”趙頊真是難得的振奮,這個石越,的確不是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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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年間諸事紀事本末》卷第十二:
熙寧三年冬十一月,賜紫金魚袋、秘閣校理、著作佐郎、白水潭山長石越入對,言青苗法利弊與改良之議,上善之。退而作《青苗法改良條例及請行農夫互濟合作社劄子》,上讀之嘉歎良久,謂之“天下奇材”。下中書、樞密院、三司、翰林學士、禦史台議行。時安石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馮京為參知政事,議事十日,眾議紛紛而不能決。安禮力勸安石許之,曰“此亦變法,朝廷有利而無害,又可杜舊黨之口”雲雲,安石久不能決,蓋自謂此法於彼所立之法頗有更張,而心實善之。曾布又勸其行之,呂惠卿時守喪,書至,力勸安石沮之。
乙卯,上禦崇政殿,以眾議久不能決,怒。安石、馮京免冠謝。初,開封府判官、祠部郎中趙瞻因出使契丹而得入見,上問以青苗法事,趙瞻言青苗法之弊頗與越合,故上信之。安石亦終謂不能以私心而壞國事,遂主石越之議。既決,中書議曰:“石越諸法皆可行,其青苗法改良之議,可先於京東路、兩浙路、河北路試行,其餘各路,青苗法息減為一分,禁強行抑配,聽民自願。三年有成,推行全國。農夫互濟合作社頒行天下,著各州縣長官執行。”其以三路試行者,用安石子天章閣侍講王雱之謀也。王雱私謂安石雲,大名府、應天府、杭州皆舊黨名臣所領,其執行新法多不力,以之行石法,若無利,則二虎相爭,皇上可知彼輩不足恃,若得利,吾輩老成謀國之功。況亦於國有利,於新法無害。蓋安石一黨,雖與舊黨、石越相攻伐,然其心亦無私,頗以國事為念,故石越之法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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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時韓琦在大名,蘇軾在杭州[28],二者皆善石越。韓琦頗許石越,雖未謀麵,讀其書而歎曰“少年之雄者”。青苗法改良條例頗賴二人之力,其餘石越之友,如唐棣、李敦敏、柴貴友、柴貴誼輩,多在此三路為縣官,亦全力襄助。故石越之議,終得大行。
其後中書又製《提舉青苗法問事條例》、《錢莊法》,皆石越所倡議也。此亦後世所謂“民法”之始。其時石越以一秘閣校理、出入禁中侍讀,以皇帝特詔出入中書省與諸相參議,世以為榮。而事畢之後,即辭爵賞,退於白水潭旦夕講學,舉世尤高之。其於中書之時,凡安石等人厲聲爭辯,久決不下,或事有不協者,越皆能從容言之,從無惡言高聲,僅以理論事,不及其他。馮京退而謂私人雲,越有宰相之度也,惜其字甚醜,頗為諸大臣所笑。
然其諸法推行之時,亦頗有人攻訐不已,惟多迂怪之論。安石既主其議,亦頗維護之。亦此時呂惠卿不在,石越與安石亦頗能相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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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法行於世僅二年,三路皆言甚便,遂逐次行之全國。天下錢莊之盛,始於此。十年之後,凡縣城皆有錢莊,農民頗得其利。其後逐次亦有商賈借錢生利,錢莊儲蓄不足,商人為逐利,熙寧十年間,成都、杭州唐氏錢莊及京師桑記錢莊遂向於錢莊存錢者發放利息,其後諸錢莊紛紛效尤,遂為成例,而今之學者反不知熙寧十年之前,凡於錢莊存錢者皆無利息,更需另付保管金也。此亦熙寧年間事之要者,茲附記於斯。而國子監及諸學院為此開會計之科,財務審計,統計報表之風,究其源,亦起於石越之改良青苗法矣。
據桑充國遺稿《白水潭紀聞》,其時石越幕府中有潘照臨者,亦頗預其事。中書久議未決之時,潘照臨勸石越速見王安禮與曾布,說二子為助,又勸以書報安石,言安石實有公忠之心,可以言辭動之。越拜會安禮與布,而終未以書報安石。桑氏與沈括協助石越主持白水潭學院事,凡石越之謀,頗預之。彼言非虛也。故後世頗疑石越於此時已與安石不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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