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自遙斷然不會讓這樣的事發生,更何況詹穹的抗辯錯漏百出。
詹穹話音落下,林自遙自然接口道:“被告律師明顯對法律條文理解的有偏頗,首先,被告律師提到了贈與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贈與的法定撤銷的情形: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明顯嚴重侵害了原告沈仙雲女士的利益,符合法定撤銷贈與的情況,所以,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應當被撤銷。被告律師在代第三人郭雲女士答辯時稱第三人已經取得了訴爭房產的物權,剛才我在答辯的時候也說過,第三人並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製度獲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因為剛才就善意取得的問題展開過論述,這裏就不再重複。”
詹穹沒有再發言。
都是律師,都明白誰更有道理,再強辯下去不過就是強詞奪理、自找沒趣。
法庭陷入一陣短暫的沉默。
劉亦風問:“雙方還有沒有補充?”
沈仙雲說:“尊敬的審判長,我有補充。”
劉亦風說:“原告請說。”
沈仙雲說:“尊敬的審判長,這個案件事實非常清楚,我的丈夫受林玫勾引與林玫婚外同居,並且受到林玫蠱惑,把我們夫妻辛辛苦苦一起打拚積攢下來的800多萬巨款用於購置別墅送給被告林玫,這樣的行為是可恥的,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許的。萬幸,我的丈夫迷途知返,已經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所以今天才會有這樣一場官司,我的要求並不過分,隻是想請林玫將她從我和我的家庭中掠奪的財產歸還;可是,剛才在法庭上,林玫以及其母親郭雲,仍在狡辯,可見他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仍舊沒有悔改之心。為什麽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我想有一大部分原因,就是因為社會上有很多像郭雲和林玫這樣沒有絲毫道德和是非觀念的人。”
沈仙雲說完,義憤填膺地指著林玫和郭雲說道。
劉亦風出言提醒:“原告,請注意控製一下自己的情緒。”
沈仙雲放下手,繼續慷慨激昂地說道:“還有第三人郭雲,我也是有女兒的人,我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麽你作為一個母親,能夠容忍自己女兒在外麵給別人做小三,還能夠心安理得地收受這套別墅,非但不勸女兒迷途知返,還支持女兒和我這個合法妻子對簿公堂,可以說,林玫做這種道德淪喪的事情,都是因為你這個母親教養不善。如果我的女兒做出這種喪德敗行的事,我寧可把她捏死,也不能讓她錯下去!”
她的悅兒自然不可能做這種事,她的悅兒是最優秀懂事的公主。
“法官大人,原告侮辱我母親!”rose坐不住了,郭雲被沈仙雲這樣說了一通,也坐不住了。
劉亦風輕咳一聲,對沈仙雲說:“原告,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緒。”
沈仙雲還有一肚子的話想在法庭上怒斥郭雲林玫母女,看到劉亦風麵色嚴肅,便咽了下去,隻是義正言辭地說:“希望法院以法律判決,給郭雲、林玫母女上一節生動的法治道德課,也向全社會傳達一個正確的價值觀。”
沈仙雲說完,顯然情緒還未恢複,依舊有些激動,林自遙輕輕撫著沈仙雲的後背,為她順著氣。
沈仙雲的話有道理卻有失偏頗,在婚內出軌這件事上,林玫可惡,林雲飛也一定是可恨的。可就像很多公開撕第三者的原配一樣,從來不遷怒於自己背叛了婚姻的丈夫,隻是把一腔怒火發泄到第三者身上,好像自己活了小半輩子的丈夫是不諳世事的少年郎一樣,做錯事全是因為受了蠱惑勾引,如今幡然悔悟,非但不應該受到譴責,還應當鼓勵和讚美,這大概就是俗語說的“浪子迴頭金不換”。
可出軌這件事,隻有零次和無數次,至少林玫不是林雲飛圈養的第一隻也不會是最後一隻金絲雀了。
林玫的臉色很不好看,沈仙雲剛才的話,不就是赤裸裸地說她是小三嘛。
林玫豁了出去,對劉亦風說:“法官大人,我也有話要說。”
劉亦風說:“允許。”
林玫說:“原告口口聲聲說我破壞了你的家庭,是胡說八道,你的家庭不需要我破壞,早已經是名存實亡了!”
沈仙雲心頭一顫,麵上已經隱隱帶上了怒氣。
林玫繼續說道:“你不過是用孩子綁住雲飛罷了,若是沒有孩子,你以為雲飛還會繼續和你在一起嗎?”
林玫的誅心之語,字字句句如尖刀一般戳在沈仙雲的心頭上,沈仙雲不肯露怯,隻是放在雙膝上的雙手死死握著,指節皆是泛白。
林自遙覺得林玫簡直不像話,這不就是典型的小三“真愛至上”強盜邏輯!是可忍孰不可忍,林自遙立刻反駁道:“被告請注意自己的言行,如果被告認為,婚姻關係僅僅隻是單純的愛情,那對於婚姻的理解未免太過偏頗和膚淺。婚姻關係裏有愛情更有親情,是承諾也是義務,既然決定走入婚姻的殿堂,就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孩子是男女愛情的結晶,自然也是男女愛的牽絆,所以被告剛才說的林雲飛先生因為顧及孩子而不肯離婚簡直可笑,林雲飛先生不肯離婚的原因是他愛這個家庭,愛這個家庭中的妻子、愛這個家庭中的孩子。”
林自遙說這番話,倒不是為了討好沈仙雲,而是對rose的話忍無可忍,她就是看不慣rose這種破壞別人家庭還義正言辭地把真愛掛在嘴上的人,更何況,rose對林雲飛真的是真愛嗎?
詹穹話音落下,林自遙自然接口道:“被告律師明顯對法律條文理解的有偏頗,首先,被告律師提到了贈與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贈與的法定撤銷的情形: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明顯嚴重侵害了原告沈仙雲女士的利益,符合法定撤銷贈與的情況,所以,林雲飛先生的贈與行為,應當被撤銷。被告律師在代第三人郭雲女士答辯時稱第三人已經取得了訴爭房產的物權,剛才我在答辯的時候也說過,第三人並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製度獲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因為剛才就善意取得的問題展開過論述,這裏就不再重複。”
詹穹沒有再發言。
都是律師,都明白誰更有道理,再強辯下去不過就是強詞奪理、自找沒趣。
法庭陷入一陣短暫的沉默。
劉亦風問:“雙方還有沒有補充?”
沈仙雲說:“尊敬的審判長,我有補充。”
劉亦風說:“原告請說。”
沈仙雲說:“尊敬的審判長,這個案件事實非常清楚,我的丈夫受林玫勾引與林玫婚外同居,並且受到林玫蠱惑,把我們夫妻辛辛苦苦一起打拚積攢下來的800多萬巨款用於購置別墅送給被告林玫,這樣的行為是可恥的,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許的。萬幸,我的丈夫迷途知返,已經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所以今天才會有這樣一場官司,我的要求並不過分,隻是想請林玫將她從我和我的家庭中掠奪的財產歸還;可是,剛才在法庭上,林玫以及其母親郭雲,仍在狡辯,可見他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仍舊沒有悔改之心。為什麽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我想有一大部分原因,就是因為社會上有很多像郭雲和林玫這樣沒有絲毫道德和是非觀念的人。”
沈仙雲說完,義憤填膺地指著林玫和郭雲說道。
劉亦風出言提醒:“原告,請注意控製一下自己的情緒。”
沈仙雲放下手,繼續慷慨激昂地說道:“還有第三人郭雲,我也是有女兒的人,我實在不能理解為什麽你作為一個母親,能夠容忍自己女兒在外麵給別人做小三,還能夠心安理得地收受這套別墅,非但不勸女兒迷途知返,還支持女兒和我這個合法妻子對簿公堂,可以說,林玫做這種道德淪喪的事情,都是因為你這個母親教養不善。如果我的女兒做出這種喪德敗行的事,我寧可把她捏死,也不能讓她錯下去!”
她的悅兒自然不可能做這種事,她的悅兒是最優秀懂事的公主。
“法官大人,原告侮辱我母親!”rose坐不住了,郭雲被沈仙雲這樣說了一通,也坐不住了。
劉亦風輕咳一聲,對沈仙雲說:“原告,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緒。”
沈仙雲還有一肚子的話想在法庭上怒斥郭雲林玫母女,看到劉亦風麵色嚴肅,便咽了下去,隻是義正言辭地說:“希望法院以法律判決,給郭雲、林玫母女上一節生動的法治道德課,也向全社會傳達一個正確的價值觀。”
沈仙雲說完,顯然情緒還未恢複,依舊有些激動,林自遙輕輕撫著沈仙雲的後背,為她順著氣。
沈仙雲的話有道理卻有失偏頗,在婚內出軌這件事上,林玫可惡,林雲飛也一定是可恨的。可就像很多公開撕第三者的原配一樣,從來不遷怒於自己背叛了婚姻的丈夫,隻是把一腔怒火發泄到第三者身上,好像自己活了小半輩子的丈夫是不諳世事的少年郎一樣,做錯事全是因為受了蠱惑勾引,如今幡然悔悟,非但不應該受到譴責,還應當鼓勵和讚美,這大概就是俗語說的“浪子迴頭金不換”。
可出軌這件事,隻有零次和無數次,至少林玫不是林雲飛圈養的第一隻也不會是最後一隻金絲雀了。
林玫的臉色很不好看,沈仙雲剛才的話,不就是赤裸裸地說她是小三嘛。
林玫豁了出去,對劉亦風說:“法官大人,我也有話要說。”
劉亦風說:“允許。”
林玫說:“原告口口聲聲說我破壞了你的家庭,是胡說八道,你的家庭不需要我破壞,早已經是名存實亡了!”
沈仙雲心頭一顫,麵上已經隱隱帶上了怒氣。
林玫繼續說道:“你不過是用孩子綁住雲飛罷了,若是沒有孩子,你以為雲飛還會繼續和你在一起嗎?”
林玫的誅心之語,字字句句如尖刀一般戳在沈仙雲的心頭上,沈仙雲不肯露怯,隻是放在雙膝上的雙手死死握著,指節皆是泛白。
林自遙覺得林玫簡直不像話,這不就是典型的小三“真愛至上”強盜邏輯!是可忍孰不可忍,林自遙立刻反駁道:“被告請注意自己的言行,如果被告認為,婚姻關係僅僅隻是單純的愛情,那對於婚姻的理解未免太過偏頗和膚淺。婚姻關係裏有愛情更有親情,是承諾也是義務,既然決定走入婚姻的殿堂,就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孩子是男女愛情的結晶,自然也是男女愛的牽絆,所以被告剛才說的林雲飛先生因為顧及孩子而不肯離婚簡直可笑,林雲飛先生不肯離婚的原因是他愛這個家庭,愛這個家庭中的妻子、愛這個家庭中的孩子。”
林自遙說這番話,倒不是為了討好沈仙雲,而是對rose的話忍無可忍,她就是看不慣rose這種破壞別人家庭還義正言辭地把真愛掛在嘴上的人,更何況,rose對林雲飛真的是真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