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馬研妍案件的法官名叫杜克凡,是個三十出頭的年輕小夥子,身高一米八,長得白淨斯文,笑起來卻又特別陽光,讓人眼前一亮。
杜克凡來法院工作,完全是出於對法官的職業信仰,他立誌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法官!
杜克凡雖然年輕,卻很老道,對於庭審的駕馭能力也很強。
杜克凡穩穩地坐在審判席上,輕敲法槌,然後鄭重宣布:“原告馬研妍訴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現在開庭”。
有的法官開庭前不喜歡敲法槌,但在杜克凡心目中,法槌是神聖的,開庭前敲法槌是極具神聖感的儀式;但當當事人在法庭上發生爭執,影響了法庭秩序時,杜克凡卻從來不像電視劇裏演的那些英美法係的法官一樣,將法槌敲得呯呯作響,出於他的本心,他不舍得將代表法律威嚴的法槌當做驚堂木一般使用。
杜克凡對原告、被告說:“現在查明原被告雙方到庭人員。”
吳憂說:“原告馬研妍本人未到庭應訴,由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吳憂、李亦柯到庭應訴,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a人壽保險公司的代表律師陳由俊說:“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委托錦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由俊到庭應訴,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杜克凡又問:“雙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沒有疑議?”
吳憂、陳由俊異口同聲地說:“沒有異議。”
杜克凡的眼睛裏閃爍著光芒,他朗聲說道:“本案由我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由林小娟擔任書記員,原、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單獨審理,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較為複雜的一審案件以及二審案件,則使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麵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上訴審判人員應做廣義解釋,不僅僅包括法官,還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沒有申請迴避。”吳憂說。
“不申請迴避。”陳由俊說。
杜克凡頓了頓,然後繼續說道:“法庭的紀律開庭之前都已經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雙方了,為了節省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就不再宣讀了。”
吳憂、陳由俊:“同意。”
“下麵開始進行法庭調查階段,請原告委托代理人先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杜克凡對吳憂說。
吳憂向李亦柯示意,由李亦柯宣讀起訴狀。
李亦柯已經過了實習期,可以獨立執業了,吳憂也有意讓李亦柯多鍛煉,因此,幾次庭審都由李亦柯主陳述,吳憂隻在必要時刻進行補充說明。
李亦柯的進步也是顯而易見的。
李亦柯宣讀起訴狀:“今年6月1日,馬研妍作為投保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險種為“萬能重大疾病保險”,受益人為馬研妍本人,保險金額為10萬元,交費頻率為年交,馬研妍繳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單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保險合同第15.1條規定: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為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輕度重疾”,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本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附件中約定了‘重大疾病’的範圍,包括從2007年4月3日起開始實施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規定的: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李亦柯接著說:“特定輕度重疾包括:極早期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原位癌)、輕度腦中風、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較小麵積三度燒傷(10%)、視力嚴重受損、冠狀動脈介入手書、主動脈內手術、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等。”
一長串的醫學術語讓書記員林小娟記錄得有些吃力。
李亦柯特意放慢了語速,方便林小娟記錄。
李亦柯又說:“8月23日至27日,馬研妍到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檢查,9月6日,經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確診為右側實性**狀癌。確診後,馬研妍向a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理賠。9月15日,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以原告發病是在90天的等待期內,故拒絕賠付原告保險金。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完全履行。原告體檢發現疑似病灶,隨後到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檢查後確診。確診重疾是在90天等待期之後,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險賠償責任,賠償原告10萬元保險金。”
杜克凡來法院工作,完全是出於對法官的職業信仰,他立誌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法官!
杜克凡雖然年輕,卻很老道,對於庭審的駕馭能力也很強。
杜克凡穩穩地坐在審判席上,輕敲法槌,然後鄭重宣布:“原告馬研妍訴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現在開庭”。
有的法官開庭前不喜歡敲法槌,但在杜克凡心目中,法槌是神聖的,開庭前敲法槌是極具神聖感的儀式;但當當事人在法庭上發生爭執,影響了法庭秩序時,杜克凡卻從來不像電視劇裏演的那些英美法係的法官一樣,將法槌敲得呯呯作響,出於他的本心,他不舍得將代表法律威嚴的法槌當做驚堂木一般使用。
杜克凡對原告、被告說:“現在查明原被告雙方到庭人員。”
吳憂說:“原告馬研妍本人未到庭應訴,由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吳憂、李亦柯到庭應訴,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a人壽保險公司的代表律師陳由俊說:“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委托錦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由俊到庭應訴,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杜克凡又問:“雙方對對方的出庭人員有沒有疑議?”
吳憂、陳由俊異口同聲地說:“沒有異議。”
杜克凡的眼睛裏閃爍著光芒,他朗聲說道:“本案由我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由林小娟擔任書記員,原、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民事案件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個審判員單獨審理,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較為複雜的一審案件以及二審案件,則使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麵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上訴審判人員應做廣義解釋,不僅僅包括法官,還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沒有申請迴避。”吳憂說。
“不申請迴避。”陳由俊說。
杜克凡頓了頓,然後繼續說道:“法庭的紀律開庭之前都已經送達給原告和被告雙方了,為了節省時間,提高庭審效率,就不再宣讀了。”
吳憂、陳由俊:“同意。”
“下麵開始進行法庭調查階段,請原告委托代理人先陳述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杜克凡對吳憂說。
吳憂向李亦柯示意,由李亦柯宣讀起訴狀。
李亦柯已經過了實習期,可以獨立執業了,吳憂也有意讓李亦柯多鍛煉,因此,幾次庭審都由李亦柯主陳述,吳憂隻在必要時刻進行補充說明。
李亦柯的進步也是顯而易見的。
李亦柯宣讀起訴狀:“今年6月1日,馬研妍作為投保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險種為“萬能重大疾病保險”,受益人為馬研妍本人,保險金額為10萬元,交費頻率為年交,馬研妍繳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單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保險合同第15.1條規定: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為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特定輕度重疾”,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本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附件中約定了‘重大疾病’的範圍,包括從2007年4月3日起開始實施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規定的: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種疾病外,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它疾病種類,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李亦柯接著說:“特定輕度重疾包括:極早期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原位癌)、輕度腦中風、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較小麵積三度燒傷(10%)、視力嚴重受損、冠狀動脈介入手書、主動脈內手術、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等。”
一長串的醫學術語讓書記員林小娟記錄得有些吃力。
李亦柯特意放慢了語速,方便林小娟記錄。
李亦柯又說:“8月23日至27日,馬研妍到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檢查,9月6日,經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確診為右側實性**狀癌。確診後,馬研妍向a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理賠。9月15日,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以原告發病是在90天的等待期內,故拒絕賠付原告保險金。原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完全履行。原告體檢發現疑似病灶,隨後到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檢查後確診。確診重疾是在90天等待期之後,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險賠償責任,賠償原告10萬元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