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武沒有想到,李亦柯發表了如此一番長篇大論,而且看法官覃涵的樣子,似乎聽得很認真、很入迷。

    元武心中暗叫不好,比起李亦柯的論述,自己的觀點似乎顯得很單薄。

    李亦柯發表辯論意見時,覃涵一直注視著李亦柯,以往,李亦柯是十分不習慣被別人盯著的,一旦別人盯著他看,他就會覺得渾身不自在,下意識地避開他人注視的眼神。可現在,他非但沒有感到不適,反而有一種自己觀點被人認真聆聽的獲得感和認同感,並不時與覃涵用眼神交流互動。

    這是林自遙告訴他的,與人交流時,要直視對方的眼睛,既是對對方的尊重,也是對自己觀點自信的表現,這樣一來,更容易取得對方的認同。

    李亦柯接著說:“違法建築是違法建造行為的產物,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一樣,轉讓法律明令禁止的流通物如毒品、槍支彈藥等無疑會給國家、社會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害;歸根結底,違法建築的流轉隻是權利的流轉,不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比其存在更多的危害;是以,違法建築為標的物的債權合同本身並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增加損害兩者利益的可能。違法建築的產生和流轉具有深刻的社會原因,違法建築的建造和買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眾多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問題和增加其家庭收入,從一定程度上保持社會的穩定;允許違法建築流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物盡其用的原則,激發了市場的活力。綜上,原告方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當予以執行,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覃涵望向元武,說道:“被告代理人可以發表代理意見。”

    元武略一沉吟,說道:“在發表代理意見之前,我想先請問對方代理人一個問題。”

    覃涵說:“同意。”

    吳憂和李亦柯對視一眼,又不約而同地望向元武。

    元武問:“剛才原告代理人從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規強製性規範的角度出發,論述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那麽我想問,訴爭房屋二層房產是沒有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因為其違法性,永遠不可能進行不動產登記,那就不可能取得物權,一個沒有物權的產物,可以說是沒有所有權的,沒有所有權,那就不能成為合同標的,合同沒有標的,就不具備成立生效的構成要件,從這個角度出發,這份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元武心裏得意,這個知識點你們總答不上來了吧。

    連覃涵也望向吳憂和李亦柯,期待他們將如何迴答。

    李亦柯低頭淺笑,他從容答道:違法建築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違法建築的建造行為是典型的事實行為,因而新建建築之所有權之取得應適用《物權法》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就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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