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自遙帶著淺淺的微笑,示意柯姬繼續說下去。
“我朋友和她丈夫名下有兩套房,一套是丈夫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丈夫名下,另一套是他們婚後購買的,也沒有貸款,登記在他們夫妻名下。前段時間,我朋友的丈夫提出再買一套房子,但是因為他們限購了,所以丈夫就提出假離婚,買了房子之後再複婚,我,不,不,我朋友心裏有些吃不準,所以想來問問這種操作會不會有什麽風險呢?”柯姬說。
林自遙想了想,說:“柯女士,法律裏麵可沒有假離婚這一說,要是雙方自願離婚,在法律上,婚姻關係就是解除了。”
多少人為著鑽各式各樣的空子、占各種各樣的便宜“假離婚”,最後卻雞飛蛋打,被迫變成了“真離婚”。
柯姬咬了咬嘴唇,若有所思地點了點頭。
沈仙雲眼觀鼻鼻觀心,始終一言不發。
柯姬口中的“朋友”實則就是她本人,她與丈夫王濤結婚十年,夫妻感情甚篤,育有一子多多今年5歲,二胎政策放開後,王濤就提出想再添一個孩子,柯姬欣然同意,但王濤又說,現在一家三口住的房子是兩人結婚時候買的三居室,有些偏窄了,若是再添一個孩子、保姆,肯定是不夠住的,就想換大戶型的,柯姬一想,也覺得王濤說的有理。
柯姬笑了笑,她對王濤還是有信心的,她在電視新聞裏也經常看到假離婚變真離婚的新聞,要不怎麽說感情好的人才敢假離婚呢。
“林律師,我朋友的丈夫擬了一份離婚協議,麻煩您看看,這樣的話,他們能不能順利買房?”柯姬將一份離婚協議遞給林自遙。
“我先看看協議,二位稍坐。”林自遙說。
離婚協議不複雜,主要涉及以下幾項條款:1、丈夫名下於婚前購買的a房產歸妻子所有;2、兩人於婚後共同購買的b房產歸丈夫所有;3、婚生子由妻子撫養,丈夫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婚生子18周歲止;4、雙方個人名下的其他動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保險、股票歸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5、離婚協議其中哪個條款約定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6、雙方承諾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對外舉債。
林自遙一看這個財產分割協議,真的滿滿的都是坑啊!可她看柯姬一副對丈夫信心十足的樣子,林自遙都不忍心打擊她。
沈仙雲說:“怎麽樣,小林律師,這協議我姐妹不會吃虧吧。”
柯姬看了沈仙雲一眼,沈仙雲立刻知道自己失言了,馬上說:“這姐妹我和柯姬都認識”。
林自遙笑著點點頭,佯裝沒有察覺。
林自遙心中籲了一口氣,說:“這份協議是柯女士您朋友的丈夫起草的還是他們夫妻共同商議後的結果呢?”
林自遙覺得自己說話和繞口令一眼,腦袋都快轉不過來了。
柯姬一怔,迴答道:“是丈夫提出的,雖然a房產在價值上比不上b,但是孩子撫養權歸女方啊,然後他們兩個人各自名下的動產價值也差不多,所以女方也就同意了。”
真是被人賣了還幫著數錢啊!
但林自遙不想把人想的太壞。
林自遙帶著謙和的笑意,說道:“柯女士,我從法律的角度,向您的朋友提幾個建議,您考慮看看,是不是合適。”
柯姬正襟危坐,一副洗耳恭聽的樣子。
林自遙緩緩地說:“我個人建議b房子歸女方所有,a房子既然是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還是歸他個所有,更方便些。”
柯姬笑了笑,說:“您可能沒有理解,他們這麽約定是想享受首套房的優惠。”
林自遙當然明白,柯姬夫婦這是想打個時間差,雙方先離婚,將柯姬的名字從共有房產b中除名,a房產先不過戶給柯女士,那麽在某一個真空時刻,柯姬名下是沒有房產的,這樣她購買新的房產,就可以享受首套房的優惠政策,然後,雙方再複婚,夫妻就可以實現多購置一套房產的目的。但這是柯女士設想的理想狀況。
可萬一事態不按柯姬女士設想的發展,柯女士就是人財兩空了。
林自遙解釋道:“柯女士,我下麵說的可能有些不禮貌,請您見諒,我隻是把這份協議的法律風險向您分析,具體情況還是您和您的朋友自己判斷。”
柯姬有些心急,趕忙說道:“您說。”
坐在一旁的沈仙雲眉頭微微一蹙。
林自遙說:“我是這樣理解的,這份協議,表麵上看,夫妻雙方分得的財產總價值是差不多的,而且,丈夫為了讓妻子安心,孩子的撫養權還歸妻子所有,是這樣嗎?”
柯姬點了點頭,對林自遙的推斷表示認同。
王濤最愛他們的兒子多多,就是因為王濤把兒子多多的撫養權讓出來了,才更堅定了柯姬的信心。
“我們先說不動產部分,也就是兩套房子,b房產屬於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協議中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為是以夫妻人身關係的解除為前提的,所以無特殊情況是不能撤銷的,也就是,您朋友和丈夫協議離婚後,b房產就屬於王先生個人所有。”
柯姬了然的點了點頭。
林自遙接著說“但是,a房產是屬於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嚴格意義上,這個條款是贈與條款,並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我朋友和她丈夫名下有兩套房,一套是丈夫婚前全資購買的,登記在丈夫名下,另一套是他們婚後購買的,也沒有貸款,登記在他們夫妻名下。前段時間,我朋友的丈夫提出再買一套房子,但是因為他們限購了,所以丈夫就提出假離婚,買了房子之後再複婚,我,不,不,我朋友心裏有些吃不準,所以想來問問這種操作會不會有什麽風險呢?”柯姬說。
林自遙想了想,說:“柯女士,法律裏麵可沒有假離婚這一說,要是雙方自願離婚,在法律上,婚姻關係就是解除了。”
多少人為著鑽各式各樣的空子、占各種各樣的便宜“假離婚”,最後卻雞飛蛋打,被迫變成了“真離婚”。
柯姬咬了咬嘴唇,若有所思地點了點頭。
沈仙雲眼觀鼻鼻觀心,始終一言不發。
柯姬口中的“朋友”實則就是她本人,她與丈夫王濤結婚十年,夫妻感情甚篤,育有一子多多今年5歲,二胎政策放開後,王濤就提出想再添一個孩子,柯姬欣然同意,但王濤又說,現在一家三口住的房子是兩人結婚時候買的三居室,有些偏窄了,若是再添一個孩子、保姆,肯定是不夠住的,就想換大戶型的,柯姬一想,也覺得王濤說的有理。
柯姬笑了笑,她對王濤還是有信心的,她在電視新聞裏也經常看到假離婚變真離婚的新聞,要不怎麽說感情好的人才敢假離婚呢。
“林律師,我朋友的丈夫擬了一份離婚協議,麻煩您看看,這樣的話,他們能不能順利買房?”柯姬將一份離婚協議遞給林自遙。
“我先看看協議,二位稍坐。”林自遙說。
離婚協議不複雜,主要涉及以下幾項條款:1、丈夫名下於婚前購買的a房產歸妻子所有;2、兩人於婚後共同購買的b房產歸丈夫所有;3、婚生子由妻子撫養,丈夫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婚生子18周歲止;4、雙方個人名下的其他動產,包括但不限於存款、保險、股票歸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5、離婚協議其中哪個條款約定無效或者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6、雙方承諾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無對外舉債。
林自遙一看這個財產分割協議,真的滿滿的都是坑啊!可她看柯姬一副對丈夫信心十足的樣子,林自遙都不忍心打擊她。
沈仙雲說:“怎麽樣,小林律師,這協議我姐妹不會吃虧吧。”
柯姬看了沈仙雲一眼,沈仙雲立刻知道自己失言了,馬上說:“這姐妹我和柯姬都認識”。
林自遙笑著點點頭,佯裝沒有察覺。
林自遙心中籲了一口氣,說:“這份協議是柯女士您朋友的丈夫起草的還是他們夫妻共同商議後的結果呢?”
林自遙覺得自己說話和繞口令一眼,腦袋都快轉不過來了。
柯姬一怔,迴答道:“是丈夫提出的,雖然a房產在價值上比不上b,但是孩子撫養權歸女方啊,然後他們兩個人各自名下的動產價值也差不多,所以女方也就同意了。”
真是被人賣了還幫著數錢啊!
但林自遙不想把人想的太壞。
林自遙帶著謙和的笑意,說道:“柯女士,我從法律的角度,向您的朋友提幾個建議,您考慮看看,是不是合適。”
柯姬正襟危坐,一副洗耳恭聽的樣子。
林自遙緩緩地說:“我個人建議b房子歸女方所有,a房子既然是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還是歸他個所有,更方便些。”
柯姬笑了笑,說:“您可能沒有理解,他們這麽約定是想享受首套房的優惠。”
林自遙當然明白,柯姬夫婦這是想打個時間差,雙方先離婚,將柯姬的名字從共有房產b中除名,a房產先不過戶給柯女士,那麽在某一個真空時刻,柯姬名下是沒有房產的,這樣她購買新的房產,就可以享受首套房的優惠政策,然後,雙方再複婚,夫妻就可以實現多購置一套房產的目的。但這是柯女士設想的理想狀況。
可萬一事態不按柯姬女士設想的發展,柯女士就是人財兩空了。
林自遙解釋道:“柯女士,我下麵說的可能有些不禮貌,請您見諒,我隻是把這份協議的法律風險向您分析,具體情況還是您和您的朋友自己判斷。”
柯姬有些心急,趕忙說道:“您說。”
坐在一旁的沈仙雲眉頭微微一蹙。
林自遙說:“我是這樣理解的,這份協議,表麵上看,夫妻雙方分得的財產總價值是差不多的,而且,丈夫為了讓妻子安心,孩子的撫養權還歸妻子所有,是這樣嗎?”
柯姬點了點頭,對林自遙的推斷表示認同。
王濤最愛他們的兒子多多,就是因為王濤把兒子多多的撫養權讓出來了,才更堅定了柯姬的信心。
“我們先說不動產部分,也就是兩套房子,b房產屬於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協議中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為是以夫妻人身關係的解除為前提的,所以無特殊情況是不能撤銷的,也就是,您朋友和丈夫協議離婚後,b房產就屬於王先生個人所有。”
柯姬了然的點了點頭。
林自遙接著說“但是,a房產是屬於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嚴格意義上,這個條款是贈與條款,並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