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亮的心情是沉痛的,他同情張淩,但他有自己的職業操守,明白自己的職責,他是一個檢察官,他的職責就是將罪犯繩之以法。

    徐亮正了正自己身上穿著的檢察官製服,站起來,說道:“尊敬的合議庭成員,本案是一個由家庭暴力引發的悲劇,我承認,被告人張淩以及他的母親劉巧佩女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社會都對他報以同情。但是,感性的同情並不能替代理性的法律。在這裏,請合議庭成員注意以下幾個重點。第一,被告人張淩有故意殺害被害人張共國的主觀故意。張淩在詢問筆錄中承認,他不斷砍殺被害人張共國時的心理預期,是希望張共國死亡,因為如此,被告人母子就不需要再忍受張共國的暴力行為,這是被害人臆想出來的未知風險,是假象防衛;被告人在第一刀砍殺張共國之後已經可以阻止張共國當時的暴力行為,但是被告人之後又連續多次用菜刀砍殺張共國,造成被害人張共國最終死亡的事實,這樣的行為已經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甚至防衛過當的法律界定,主觀上已經具備了希望致被害人張共國死亡的主觀故意,行為上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聽徐亮如此說,坐在旁聽席上的劉巧佩用手捂住嘴巴,低低地哭了起來。

    徐亮接著說:“第二,司法的獨立性和客觀理性應當得到維護。這起案件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我也一直注意輿論的導向,必須承認,更多的人站在了被告人張淩這一邊;捫心自問,作為一個普通人,我也是很同情張淩的,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我想更應當秉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看待這起案件。如果支持了張淩的行為,那就傳達出一個信息,即個人可以憑借還未到來的危險而實施私力救濟行為,甚至剝奪他人生命,這是很可怕的,這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宣揚以暴製暴,宣言激憤犯罪的正當性?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們該做的,是將他們繩之以法,健全我們的法律製度,讓法律去製裁他們,用法律去保護更多像張淩和劉巧佩女士一樣的弱者。第三,被告人有從輕或者減輕刑罰的情節。考慮到被告人年齡、個人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及自首等情節,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張淩在故意殺人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內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說到此,徐亮得聲音也漸漸顫抖了,他繼續說:“最後,我要說的是,這個世界可能存在很多的不公,但我們應當學會更為理性地看待這個世界,如何更好地與這個世界相處比單純地攻擊社會要重要的多。另外,我也希望我們的體製乃至整個社會,都能從這個案件中吸取教育,避免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夠真正從泥沼中走出。”

    在徐亮發表公訴意見時,張淩一直低垂著頭,然而,在他平靜的外表下是一片驚濤駭浪,徐亮的話猶如滔天巨浪重重擊打在他的心上,張淩也在拷問自己的內心,也在反思自己的行為,當時的他是不是真的走投無路,是不是非要殺死自己的父親不可,他是不是真的壞到罔顧人倫,敢殺自己的父親,他很茫然,眼神也漸漸失去了焦距。

    劉巧佩一直坐在法庭內,她不斷責怪自己,自己不應該把張淩帶到這個世界上,讓張淩跟著她受苦,她不知該怎麽做才能幫到自己的兒子,隻能任由淚水如斷了線的珠子一般肆意滾落,隻能在心中一遍遍祈求滿天神佛能夠可憐可憐她的兒子。

    徐亮說完,吳憂起身說:“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關於這個案件,我代表被告人張淩發表以下辯護意見。第一點:被告人的行為是無預謀的。被告人張淩拿刀砍殺張共國的行為是在當時緊急的特定情境下做出的應激反應,從剛才幾位證人的證詞中可以知道,張共國長期對張淩和劉巧佩母子實施家庭暴力,從證人盧廣申的證詞中可以窺知,當時劉巧佩和被告人張淩的生命安全已經受到了極大的威脅,麵對身材魁梧的被害人張共國,張淩一個瘦弱的十四歲少年,從廚房拿刀的行為完全是出於對暴力行為的製止和自衛,試想,我們成年人在那樣一個窮途末路的情形下,大概率也會作出相同的舉動,那麽我們怎麽能對張淩拿刀的行為苛責為為殺人行為做的犯罪準備呢?第二點:被告人主觀上無惡性。本案實際上是由家庭暴力引發的一個悲劇,被告人張淩是被害人張共國死亡的施暴者,但他也是張共國長期實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同樣,被害人張共國是本案的被害人,卻也是施暴者,這起殺人案件,並不同於其他的主觀惡性極大的暴力犯罪案件,本案的被告人實施殺人行為是有深層次的原因。被告人張淩因為一直秉持著‘孝順父母’的樸素道德觀,長期忍受被害人張共國家庭暴力的傷害,可見他是一個道德感十分強烈的人;從學校出具的品性證明、班主任以及鄰居的證人證言,可以判斷,被告人張淩是一個非常溫和非常懂事的孩子;看到張淩,我迴憶起我自己的十四歲,我在想我十四歲的時候是怎麽樣的,好像是在叛逆期,應該是現在大家口中的‘熊孩子’,但我很慶幸,我有一個比較幸福的家庭,但是張淩並不是個幸運兒,他在本該任性的年齡,承受了太多我們成年人都無法承受的磨難和痛苦,但是他仍舊可以保持一顆善良的心,我想,張淩的心是暖的,他的心底有一束光。請合議庭注意,張淩是自首的,這充分說明他並不想逃避責任。

    坐在旁聽席上的劉巧佩隨著吳憂的發言,不斷地點頭,眼中滿是乞求,她迫切希望法官能夠注意到她,從而認同她的兒子是無辜的。

    吳憂繼續說:“第三:被告人的行為是“特殊防衛”。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作出特殊防衛的規定,目的在於進一步體現“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同時肯定防衛人以對等或者超過的強度予以反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必顧慮可能成立防衛過當因而構成犯罪的問題。實踐中,如果麵對不法侵害人“行兇”性質的侵害行為,仍然對防衛人限製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製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公訴人並不否認張淩拿刀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母親和自己的正當防衛,隻是認為張淩行為有了犯意的轉化,但是我認為張淩的整個行為不能割裂的看。我無意冒犯被害人,但是從證人的描述中,可以判斷,被害人張共國是一個極具攻擊性的人,尤其是喝了酒之後,甚至可以說,他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麵對這樣的人,如果隻砍一刀,造成張共國一些傷害,會不會更加激怒張共國,反而讓被酒精刺激了的張共國作出更加瘋狂的行為,比如奪過菜刀,將已經奄奄一息的劉巧佩和弱小的被告人張淩殺死;或者即使這次張共國失去了反擊能力,但是傷愈之後,對劉巧佩和張淩母子變本加厲的虐待?這是合理的推測,張淩之後的行為並不存在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而是為了確保自己和母親生命安全,這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構成要件。第四:法律應當適當吸納民間正義情感。張淩案件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反響,輿論幾乎一邊倒的認為張淩是無罪的,我們不是要搞輿論宣判,但是我們的法律、我們的判決,要能夠獲得絕大多數人的認可,符合大多數人的價值觀,那才是良法,判決才有警示教育意義。本案的被告是一名未成年人,而且是年齡非常小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審判一直秉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事發之後,張淩一直活在殺死自己父親的自責當中,他的良心受到了譴責。最後,我想說承辦這個案件之後,我一直在想,想我們這個國家還有多少像張淩一樣主動或者被動承受家庭暴力的孩子,他們是受害者,而我們不健全的製度、冷漠的旁觀者是不是也加劇了他們的不幸?我希望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夠奮起反抗,希望有能力的成年人能夠保護這些弱者,希望我們的製度更規範、更有效,讓家庭暴力施暴者不敢再施暴,讓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夠有一個庇護所。”

    半個月後,張淩案宣判,張淩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但是構成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吳憂心中不忍,卻聽張淩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吳憂知道張淩是想追尋自己內心的平靜,隻有如此,張淩才能正視今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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