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 大趙新律
其實,在早朝之前,伊華就已經跟張宣通過氣了,而且張宣所呈的《請行大趙新律疏》,以及《請開阡陌封疆疏》、《勵商法》等一係列涉及趙國朝野時政變革的奏疏,其實有很多,都是伊華之前就在張宣的丞相府中,和張宣商量溝通後,才最終確定下來的!
比如《勵商法》,就是伊華一力主張,甚至其中絕大多數的條律,都是伊華一字一句斟酌出來的,大小條款數百條,洋洋灑灑數萬字,三十幾個書吏刻在竹簡上,就足足用了將近一個月!
而《勵商法》的主要內容,就跟它的名字一樣,歸根結底就兩個字——勵商!說得再詳細一點,就是鼓勵工商,提高商人的待遇,從而促進商業貿易的繁華!
甚至在《勵商法》中,伊華還有意無意的加入了後世《專利法》的一些條款,鼓勵工匠的發明創造,主要是一些農業用具和武器裝備的發明創造,甚至還有重大農具改進發明賜爵賜地的條款!
武器裝備就更不用說了,能夠改良武器裝備,或者發明新型武器裝備的,伊華更是不吝重賞,而其他一些發明創造,同樣能夠受到獎賞,便如之前酒釀間的典酒吏和那個酒奴黑土,就因為改良的釀酒技術,典酒吏直接被賜姓名酒黍,爵中士,酒奴黑土也被賜姓名墨土,爵下士,可以說一下子就擺脫了奴籍,成為了有身份有地位的國人了!
而這一次,伊華更是利用《勵商法》,將這種發明創造的獎勵明確化和等級細化了,視其發明創造的實用性和重要性程度,而給以不同方式的獎勵!
再如月華公主‘發明’的香水,這絕對算得上是破天荒的偉大發明,而且實用性和重要性,幾乎等同於半個趙國國庫,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因此,雖然《勵商法》還沒正式頒行天下,但根據《勵商法》中關於發明專利的條款,伊華已經授予了月華公主香水的發明專利,編號000001號!
根據專利專享之條款,作為香水發明人的月華公主,將擁有香水的獨家生產和銷售權力,沒有月華公主的授權,任何人仿冒生產製造,甚至是私相售賣香水,皆屬違法,將承受十倍百倍,直至抄家滅族的重罰!
而且,按照《勵商法》中有關專利專享的條款,趙國除了能夠享有向專利人征收百分之十五到五十五不等的利潤稅賦外,便是趙國國君,也不能隨意侵犯專利人的發明專利的!因此,從《勵商法》上來說,月華公主其實是擁有香水銷售收入扣除稅收後的所有利潤的!
照這種算法,月華公主其實已經比趙國國君伊華還要富裕了,是名副其實的趙國首富!不過由於月華公主身份特殊,再加上香水的發明,其實作為國君的伊華,也是出力不少的。
因此,月華公主在拿到香水的專利權後,轉手便又簽署了一份《無償轉讓香水專利權予伊氏公族之聲明書》,將香水的專利權無償的交給了整個伊氏公族,而她自己,隻不過是從伊華手裏,獲得了一成的香水收入利潤!
然而即便隻是一成,以香水目前在趙國的火熱程度,不,準確地說,香水的銷售網絡已經從趙國漫延到了天下列國之中,香水已經開始火爆整個大夏了,而不僅僅隻是趙國一地!
月華公主現在僅香水一項的收入,就可以用日進鬥金來形容,若不是因為花瓣等原材料的限製,香水的銷售量甚至還可以往上翻十倍二十倍,甚至更多,月華公主的收入,也就會更多!可以說,就憑借著香水這一項專利,將來即便月華公主出嫁了,其夫家也就會因為這香水,而成為整個大夏最頂級的富商,甚至沒有之一!
《勵商法》是鼓勵工商的,而《請開阡陌封疆疏》,則是在從根本上獎勵農耕,徹底廢除了大夏之前流行了四百多年的井田製度,將趙國的田土,按照人口,進行重新分配,並且鼓勵那些剛剛擺脫隸籍,成為新國人的平民,開墾荒山野澤,所墾之荒山野澤,國家不僅不會懲罰墾荒的民眾,反而還會免征三年稅賦!
當然,為了避免因墾荒拓野而造成民眾之間的土地紛爭,在《開阡陌封疆疏》中,張宣,或者說伊華,對每人所允許開墾的荒山野澤的麵積,也做了規定:每家每戶,不允許超過五十畝!
而對於那些應墾荒拓野而引起的土地紛爭,則由官府出麵調停,若有不服從官府調停,私下械鬥,造成流血衝突的,則會嚴格按照《禁止私鬥法》中的規定,對參與械鬥的雙方,都加以處罰,所墾拓的荒山野澤,也會因此而沒入官府,變成官府的公田!
而《禁止私鬥法》,則是《請行大趙新律疏》中所列舉頒行的眾多新法中的一個,實際上,張宣所上的那些《請開阡陌封疆疏》、《勵商法》等等奏疏,都可以看做是《大趙新律》中的一項法規法令,隻要伊華通過,頒行天下,便能成為趙國新法!
而這些新法,其實伊華和張宣早就已經在丞相府中就已經商討過無數次了,甚至其中一些條款法令,伊華還已經有意無意的找了一些朝中的文武大臣進行調研,在國都宸邑中的國人中間,也進行了調研,然後在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國人和朝中文武大臣的意見,加以修改補充完善後製定的!
因此,這些法令,雖然不能說盡善盡美,但也絕對可以算得上是能夠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真正觸犯損傷的,也隻是一些因循守舊的舊世族公卿的權力和利益罷了!
而在這些《大趙新律》中,最先頒布和實行的,其實是與軍隊有關的《大趙軍法》,包括《大趙新軍操練手冊》、《內務紀律條令》、《軍官士卒軍銜管理暫行條例》、《軍官晉升條例》等數部與趙國新軍有關的軍法條令,可以說從上到下,從內到外,將趙國新軍所行的軍法,整個兒革新了一遍!
新的大趙軍法,已經跟舊有的趙國軍法,完全沒有半點關係了,而欒犀山穀大營中的趙國新軍,則完全是按照新的《大趙軍法》培養訓練出來的,雖然也還算不上十全十美,可從趙國新軍的首戰來看,效果還是很明顯的!
而且,正是因為伊華手中已經有了一支完全按照新《大趙軍法》訓練出來的新軍,伊華心中才有了底氣,也有了勇氣和膽量,敢以頒布一整套的《大趙新律》!張宣所上的《請行大趙新律疏》,不過是伊華頒布推行《大趙新律》,進行趙國政治軍事全麵改革的引子罷了!
其實,在早朝之前,伊華就已經跟張宣通過氣了,而且張宣所呈的《請行大趙新律疏》,以及《請開阡陌封疆疏》、《勵商法》等一係列涉及趙國朝野時政變革的奏疏,其實有很多,都是伊華之前就在張宣的丞相府中,和張宣商量溝通後,才最終確定下來的!
比如《勵商法》,就是伊華一力主張,甚至其中絕大多數的條律,都是伊華一字一句斟酌出來的,大小條款數百條,洋洋灑灑數萬字,三十幾個書吏刻在竹簡上,就足足用了將近一個月!
而《勵商法》的主要內容,就跟它的名字一樣,歸根結底就兩個字——勵商!說得再詳細一點,就是鼓勵工商,提高商人的待遇,從而促進商業貿易的繁華!
甚至在《勵商法》中,伊華還有意無意的加入了後世《專利法》的一些條款,鼓勵工匠的發明創造,主要是一些農業用具和武器裝備的發明創造,甚至還有重大農具改進發明賜爵賜地的條款!
武器裝備就更不用說了,能夠改良武器裝備,或者發明新型武器裝備的,伊華更是不吝重賞,而其他一些發明創造,同樣能夠受到獎賞,便如之前酒釀間的典酒吏和那個酒奴黑土,就因為改良的釀酒技術,典酒吏直接被賜姓名酒黍,爵中士,酒奴黑土也被賜姓名墨土,爵下士,可以說一下子就擺脫了奴籍,成為了有身份有地位的國人了!
而這一次,伊華更是利用《勵商法》,將這種發明創造的獎勵明確化和等級細化了,視其發明創造的實用性和重要性程度,而給以不同方式的獎勵!
再如月華公主‘發明’的香水,這絕對算得上是破天荒的偉大發明,而且實用性和重要性,幾乎等同於半個趙國國庫,其重要性可想而知!
因此,雖然《勵商法》還沒正式頒行天下,但根據《勵商法》中關於發明專利的條款,伊華已經授予了月華公主香水的發明專利,編號000001號!
根據專利專享之條款,作為香水發明人的月華公主,將擁有香水的獨家生產和銷售權力,沒有月華公主的授權,任何人仿冒生產製造,甚至是私相售賣香水,皆屬違法,將承受十倍百倍,直至抄家滅族的重罰!
而且,按照《勵商法》中有關專利專享的條款,趙國除了能夠享有向專利人征收百分之十五到五十五不等的利潤稅賦外,便是趙國國君,也不能隨意侵犯專利人的發明專利的!因此,從《勵商法》上來說,月華公主其實是擁有香水銷售收入扣除稅收後的所有利潤的!
照這種算法,月華公主其實已經比趙國國君伊華還要富裕了,是名副其實的趙國首富!不過由於月華公主身份特殊,再加上香水的發明,其實作為國君的伊華,也是出力不少的。
因此,月華公主在拿到香水的專利權後,轉手便又簽署了一份《無償轉讓香水專利權予伊氏公族之聲明書》,將香水的專利權無償的交給了整個伊氏公族,而她自己,隻不過是從伊華手裏,獲得了一成的香水收入利潤!
然而即便隻是一成,以香水目前在趙國的火熱程度,不,準確地說,香水的銷售網絡已經從趙國漫延到了天下列國之中,香水已經開始火爆整個大夏了,而不僅僅隻是趙國一地!
月華公主現在僅香水一項的收入,就可以用日進鬥金來形容,若不是因為花瓣等原材料的限製,香水的銷售量甚至還可以往上翻十倍二十倍,甚至更多,月華公主的收入,也就會更多!可以說,就憑借著香水這一項專利,將來即便月華公主出嫁了,其夫家也就會因為這香水,而成為整個大夏最頂級的富商,甚至沒有之一!
《勵商法》是鼓勵工商的,而《請開阡陌封疆疏》,則是在從根本上獎勵農耕,徹底廢除了大夏之前流行了四百多年的井田製度,將趙國的田土,按照人口,進行重新分配,並且鼓勵那些剛剛擺脫隸籍,成為新國人的平民,開墾荒山野澤,所墾之荒山野澤,國家不僅不會懲罰墾荒的民眾,反而還會免征三年稅賦!
當然,為了避免因墾荒拓野而造成民眾之間的土地紛爭,在《開阡陌封疆疏》中,張宣,或者說伊華,對每人所允許開墾的荒山野澤的麵積,也做了規定:每家每戶,不允許超過五十畝!
而對於那些應墾荒拓野而引起的土地紛爭,則由官府出麵調停,若有不服從官府調停,私下械鬥,造成流血衝突的,則會嚴格按照《禁止私鬥法》中的規定,對參與械鬥的雙方,都加以處罰,所墾拓的荒山野澤,也會因此而沒入官府,變成官府的公田!
而《禁止私鬥法》,則是《請行大趙新律疏》中所列舉頒行的眾多新法中的一個,實際上,張宣所上的那些《請開阡陌封疆疏》、《勵商法》等等奏疏,都可以看做是《大趙新律》中的一項法規法令,隻要伊華通過,頒行天下,便能成為趙國新法!
而這些新法,其實伊華和張宣早就已經在丞相府中就已經商討過無數次了,甚至其中一些條款法令,伊華還已經有意無意的找了一些朝中的文武大臣進行調研,在國都宸邑中的國人中間,也進行了調研,然後在調研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了國人和朝中文武大臣的意見,加以修改補充完善後製定的!
因此,這些法令,雖然不能說盡善盡美,但也絕對可以算得上是能夠保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真正觸犯損傷的,也隻是一些因循守舊的舊世族公卿的權力和利益罷了!
而在這些《大趙新律》中,最先頒布和實行的,其實是與軍隊有關的《大趙軍法》,包括《大趙新軍操練手冊》、《內務紀律條令》、《軍官士卒軍銜管理暫行條例》、《軍官晉升條例》等數部與趙國新軍有關的軍法條令,可以說從上到下,從內到外,將趙國新軍所行的軍法,整個兒革新了一遍!
新的大趙軍法,已經跟舊有的趙國軍法,完全沒有半點關係了,而欒犀山穀大營中的趙國新軍,則完全是按照新的《大趙軍法》培養訓練出來的,雖然也還算不上十全十美,可從趙國新軍的首戰來看,效果還是很明顯的!
而且,正是因為伊華手中已經有了一支完全按照新《大趙軍法》訓練出來的新軍,伊華心中才有了底氣,也有了勇氣和膽量,敢以頒布一整套的《大趙新律》!張宣所上的《請行大趙新律疏》,不過是伊華頒布推行《大趙新律》,進行趙國政治軍事全麵改革的引子罷了!